我国教育督导体制现状_问题与改革路径_黄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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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教育督导;体制改革
现状描述
自 1983 年恢复教育督导工作以来,我国教育督 导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从组织体系建设来看, 我国教育督导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构成,所形成的 是“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 制。从组织模式看,有独立模式、相对独立模式和教 育部门内部设置模式等多种,并由此形成了三类机 构:人大通过决议成立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政 府批准成立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教育行政部 门内设教育督导机构。这三类机构的实际运行各有 优缺点。由人大决定成立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 具有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权威和行政权威,在行使职 权的时候权威性高、行政监督效率高;由人民政府颁 布文件成立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具有行政权 威,在行使监督职权时权威性也很高。相比较而言, 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的教育督导室的权威性较低。目 前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成立了人民政 府教育督导团(室),98.5%的地(市)级建立了教育 督导机构,其中 91.1%是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全 国共有 2716 个县建立了督导室,其中人民政府称谓 的占 82.7%。[1]
1.督导组织泛行政化,缺乏专业权威性。我国教 育督导部门是行政部门,完全按照行政运作方式开 展工作,虽然发挥了行政主导作用,却不利于行使其 专业权威。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部 门虽性质类似,但也有所区别,不能等同起来。教育 行政部门是教育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者和实施者, 上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有监督下级政府或教育行 政部门的责任。教育督导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区 别在于,教育行政部门是以行政权为手段开展工作, 教育督导要依靠行政权,但还要依赖专业权威。前者 更重视行政监督检查,而后者强调专业评估指导。不 运用专业权威,主要使用行政权,教育督导部门实际 上成了教育行政部门的附属。被督导单位对教育督 导部门的服从,不是对其督导权威性的信服,而是对 其所拥有的行政权力的服从。对被督导单位来说,接 受教育督导,就是迎接一次检查,是下级单位对上级 部门的一次教育工作汇报。如果不能对下级政府或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提出有意义的改进意见, 只是评估或检查,频繁督导,只能说是增加被督导单 位负担,劳民伤财。
我国教育督导机构的行政性质决定了我国教育 督导的职能主要是行政监督,监督地方政府、教育主 管部门以及学校对国家教育政策与法律的执行情 况,同时监督这些部门自身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
有效性,还监督这些部门对决策、规划等的执行情 况。基础教育的主要责任在政府,我国基础教育的 发展主要取决于各级政府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和经费 投入状况,所以,需要突出督导的“行政监督”职能, 强化对政府教育工作的监督,即“督政”。不少地方把 教育工作纳入到党政考核范围。如中共广东省委办 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广东省地级以 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 核试行办法》及《关于开展地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基 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查工作的通知》,把基础教育 发展情况纳入广东省地市、县党政领导干部业绩考 核范围。考核的核心指标是教育发展水平、财政性教 育投入、重大安全事故等。
由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我国教育督导部门是以 行政权力为本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无论是对下级 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教育执法检查,还是对中 小学校、民办学校和职业学校的督导检查,都是依靠 行政权力推动的。教育督导部门所拥有的行政权力 的大小以及对其的使用成为我国教育督导的关键。 所以,我国教育督导机构的核心价值是“权力至上”。 这就是为什么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都是“人民政府”教 育督导机构,都非常重视自己的级别。不少教育督导 机构的行政级别都高出平行部门半级。教育督导机
黄 崴/中山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广州 51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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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督导体制现状、问题与改革路径
贵州、陕西、甘肃、新疆等地,教委主任、副主任或正、 副厅级领导兼任教育督导室主任或总督学,同时设 若干名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 6 个计划单列市教育督导室主任均为正、副厅级领 导。全国共有专(兼)职教育督导人员 46245 人,其中 专职督导人员 19984 人(含专职督学 9033 人),兼职 督学 26261 人(含教育部聘请的总督学顾问、国家督 学及各级督导机构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聘请 的特约教育督导员 5116 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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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督导体制现状、问题与改革路径
有不少督导人员在知识、能力、水平等方面可能还不 如被督导部门的领导或教师。这就影响到督导的质 量。二是不能实施有效指导。教育督导是行政监督, 许多督导人员到下面督导如同上级领导检查工作, 而被督导单位对督导人员的到来也是极尽照顾之能 事,但实际上大多数督导只是走马观花,不能提出有 建设性的意见,只是对现有工作的一个阶段性或结 论性评价。
DOI:10.14121/ki.1008-3855.2009.12.003
教育督导
教育发展研究 2009.12
我国教育督导体制现状、问题与改革路径
笮黄 崴
摘 要:本文对我国教育督导体制的建设现状及行政权本位特征做了描述,并在分析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 了教育督导组织独立化、教育督导职能一体化、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教育督导业务社会化、教育督导方式个性化的 改革路径。
为有效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国家和各地教育督 导机构均建立了督导团或教育督导队伍,由专职督 学和兼职督学组成。专职督学是教育督导室的工作 人员,属于公务员。教育督导工作任务繁重,各级政 府聘请了许多兼职督学,代表政府开展教育督导工 作。兼职督学范围比较广,主要是一些退休的教育行 政部门领导、教育专家、知名校长等。国家总督学一 般是由现任教育部副部长兼任,设置了总督学顾问, 由离退休的教育部领导担任,还设有副总督学等。目 前国家督学有 83 位,特约国家督学 5 人。在西藏、广 西、辽宁等地,分管教育的副省长在副主席兼任教育 督导委员会主任或总督学。在北京、天津、内蒙古、辽 宁、上海、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重庆、
2.教育督导职能一体化。完整的教育督导是监 督与指导的统一、督政与督学的统一。首先,需要把 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结合起来。在过去的教育督导 过程中仅有监督、检查、评估,没有指导。至今教育督 导机构仍热衷于利用行政权力去监督、评估被督导 单位,而不重视运用专业能力去指导这些单位。实际 上,教育督导既要重视“督”,也要重视“导”。“督”主 要是从行政的角度开展工作,而“导”主要是从专业 的角度开展工作,二者是统一在一起的。只有行政监 督能力没有专业指导能力,这是教育行政部门;只有 专业指导能力没有行政监督能力,这是教育科学研 究机构。教育督导部门是兼具行政监督能力和专业 指导能力的机构。目前我国的教育督导机构主要具 备前者而缺乏后者,从行政学的角度分析,模式的基础 上,我们认为,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的教育督导机构 更有利于教育督导职能的充分发挥。如 20 世纪 90 年代末英国教育标准局从教育与科学部独立出来, 作为非部属的政府部门,取代原来的女王督学团,成 为与教育行政部门同级的国家教育督导机构,对议 会负责,而不是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女王主任督 学领导,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的督导工作。教育标准 局每年向议会提交教育质量报告,同时应教育大臣 的要求,为其提供教育发展的建议。[3]新西兰的教育 督导由教育检查办公室负责,该机构也是独立于教 育部之外的隶属于国会的政府部门,[4]为新西兰的教 育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而我国教育督导机构的独 立化改革,在中央层面,即在教育部和国家教育督导 团的关系上就没有理清。
在强势行政导向下,我国教育督导体制在过去 20 多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一,配合立法部门对 《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这 对推进我国教育工作依法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第 二,开展专项督导。如 1989 年初开展的对中小学教 育工作的五项督导检查,包括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改 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教育经费增长政 策和教师经济待遇的落实、校舍中危房改造、制止中 小学生流失、纠正乱收费等,次年又组织了对六省 (直辖市)的抽查性复查,1994 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 开展了对上述五项内容的督导检查。又如 1992 年开 展“两项督导检查”,即各地对中小学德育工作有关 法规、文件的落实情况和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 的督导与检查。再如 1993 年开展“两基”评估验收工 作,即 20 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 青壮年文盲工作。第三,对中小学校的常规督导。第 四,开展教育现代化先进乡(镇)、县(市、区),教育强 乡(镇)、县(市、区)的督导评估工作,建立县级教育 发展水平评估等机制,推动政府行为和学校管理全 面到位。第五,对中等和中等以下的职业教育、民办 教育开展督导检查。第六,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 作督导评估制度。
构的领导不少是由教育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 领导兼任,或担任督导部门的领导的级别要高于同 层次机构的领导级别。一些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 室主任甚至由省教育主管领导兼任。
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教育发展水平的提高、教育法制不断 完善,大规模的教育基础性建设工作基本完成,在此 过程中,我国行政权本位下的教育督导体制表现出 诸多不适应。
2.督学队伍官员化,指导不力。教育督导部门的 行政性导致教育督导机构不重视教育督导队伍的建 设,造成其专业化程度普遍较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 都建立了教育队伍,但其开展督导工作主要不是依 靠专业权威,而是依靠政府行政权力,所以不需要有 多少专业知识和能力。没有做过基础教育工作的可 以参加基础教育督导工作、对职业教育缺乏了解的 可以对职业教育发表意见,类似现象普遍存在。这样 会造成两方面负作用。一是督导的质量不高。督学不 是督导专家,而是专职的督导人员或退休的领导、校 长,这就很难在督导过程中保证督导的质量和水平,
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教育督导机构。首先,有利 于教育督导组织能力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 是运用行政权管理教育,教育督导机构设在其中,就 会加强行政权而忽视专业能力建设。这样,教育督导 机构就沦为一般性的教育行政部门。其次,有利于教 育督导机构独立充分地行使职能。教育督导机构是 要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教育部门的,而设置在教 育行政部门中就很难充分发挥其职能。教育行政部 门是代表教育行政力量的,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教育 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利益。如果把对其督导的部门置 于利益团体中就很难充分发挥其监督和检查作用, 更不用说发挥教育督导组织的专业指导作用了。
3.评估体系单一化,不利于教育创新。统一的评 估指标体系导致教育督导不注意被督导单位的特 点。目前全国各地绝大多数教育督导部门都采用统 一的标准。比如一个省一个标准、一个市一个标准、 一个县一个标准。众所周知,我国省区范围非常大, 各地文化传统、教育条件等均有较大差异,即便是一 个地区的不同学校也各具特色。教育评估需要统一 标准,但更需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学校而开展的督 导。标准化或统一性的指标适用于教育基础设施建 设、基本条件等方面的评估,如经费投入、办学条件、 教师学历学位要求等等,这些是教育督导中的基本 内容,实际上这些标准化的条件建设或基础建设更 多地是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范围,教育督导机 构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根据不同的学校、不同的地区 开展不同的评估督导,根据督导对象的特点提出改 进意见。用一个标准要求所有学校的发展、所有县 区教育的发展,其结果必然是千校一面,各地教育发 展模式单一,不利于教育创新和创新人才培养。
改革路径
以上分析表明,尽管我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教 育督导体制,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当前迫切需要改革 这一体制,使之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
1.教育督导机构独立化。无论是人大还是政府 设置的教育督导机构,都属于专门的教育监督、检 查、评估、指导机构,有别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目 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教育督导机构挂靠在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名义上是“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而实 际上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机构,受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的领导,这样不利于其职能的行使。根据 《教育法》规定的我国实行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以及 《义务教育法》中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提 法,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组织机构设置的有效做法,同
现状描述
自 1983 年恢复教育督导工作以来,我国教育督 导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从组织体系建设来看, 我国教育督导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构成,所形成的 是“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 制。从组织模式看,有独立模式、相对独立模式和教 育部门内部设置模式等多种,并由此形成了三类机 构:人大通过决议成立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政 府批准成立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教育行政部 门内设教育督导机构。这三类机构的实际运行各有 优缺点。由人大决定成立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 具有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权威和行政权威,在行使职 权的时候权威性高、行政监督效率高;由人民政府颁 布文件成立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具有行政权 威,在行使监督职权时权威性也很高。相比较而言, 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的教育督导室的权威性较低。目 前全国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成立了人民政 府教育督导团(室),98.5%的地(市)级建立了教育 督导机构,其中 91.1%是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全 国共有 2716 个县建立了督导室,其中人民政府称谓 的占 82.7%。[1]
1.督导组织泛行政化,缺乏专业权威性。我国教 育督导部门是行政部门,完全按照行政运作方式开 展工作,虽然发挥了行政主导作用,却不利于行使其 专业权威。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部 门虽性质类似,但也有所区别,不能等同起来。教育 行政部门是教育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者和实施者, 上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有监督下级政府或教育行 政部门的责任。教育督导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区 别在于,教育行政部门是以行政权为手段开展工作, 教育督导要依靠行政权,但还要依赖专业权威。前者 更重视行政监督检查,而后者强调专业评估指导。不 运用专业权威,主要使用行政权,教育督导部门实际 上成了教育行政部门的附属。被督导单位对教育督 导部门的服从,不是对其督导权威性的信服,而是对 其所拥有的行政权力的服从。对被督导单位来说,接 受教育督导,就是迎接一次检查,是下级单位对上级 部门的一次教育工作汇报。如果不能对下级政府或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提出有意义的改进意见, 只是评估或检查,频繁督导,只能说是增加被督导单 位负担,劳民伤财。
我国教育督导机构的行政性质决定了我国教育 督导的职能主要是行政监督,监督地方政府、教育主 管部门以及学校对国家教育政策与法律的执行情 况,同时监督这些部门自身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
有效性,还监督这些部门对决策、规划等的执行情 况。基础教育的主要责任在政府,我国基础教育的 发展主要取决于各级政府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和经费 投入状况,所以,需要突出督导的“行政监督”职能, 强化对政府教育工作的监督,即“督政”。不少地方把 教育工作纳入到党政考核范围。如中共广东省委办 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广东省地级以 上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 核试行办法》及《关于开展地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基 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自查工作的通知》,把基础教育 发展情况纳入广东省地市、县党政领导干部业绩考 核范围。考核的核心指标是教育发展水平、财政性教 育投入、重大安全事故等。
由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我国教育督导部门是以 行政权力为本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无论是对下级 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教育执法检查,还是对中 小学校、民办学校和职业学校的督导检查,都是依靠 行政权力推动的。教育督导部门所拥有的行政权力 的大小以及对其的使用成为我国教育督导的关键。 所以,我国教育督导机构的核心价值是“权力至上”。 这就是为什么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都是“人民政府”教 育督导机构,都非常重视自己的级别。不少教育督导 机构的行政级别都高出平行部门半级。教育督导机
黄 崴/中山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广州 51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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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督导体制现状、问题与改革路径
贵州、陕西、甘肃、新疆等地,教委主任、副主任或正、 副厅级领导兼任教育督导室主任或总督学,同时设 若干名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 6 个计划单列市教育督导室主任均为正、副厅级领 导。全国共有专(兼)职教育督导人员 46245 人,其中 专职督导人员 19984 人(含专职督学 9033 人),兼职 督学 26261 人(含教育部聘请的总督学顾问、国家督 学及各级督导机构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聘请 的特约教育督导员 5116 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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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督导体制现状、问题与改革路径
有不少督导人员在知识、能力、水平等方面可能还不 如被督导部门的领导或教师。这就影响到督导的质 量。二是不能实施有效指导。教育督导是行政监督, 许多督导人员到下面督导如同上级领导检查工作, 而被督导单位对督导人员的到来也是极尽照顾之能 事,但实际上大多数督导只是走马观花,不能提出有 建设性的意见,只是对现有工作的一个阶段性或结 论性评价。
DOI:10.14121/ki.1008-3855.2009.12.003
教育督导
教育发展研究 2009.12
我国教育督导体制现状、问题与改革路径
笮黄 崴
摘 要:本文对我国教育督导体制的建设现状及行政权本位特征做了描述,并在分析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 了教育督导组织独立化、教育督导职能一体化、教育督导队伍专业化、教育督导业务社会化、教育督导方式个性化的 改革路径。
为有效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国家和各地教育督 导机构均建立了督导团或教育督导队伍,由专职督 学和兼职督学组成。专职督学是教育督导室的工作 人员,属于公务员。教育督导工作任务繁重,各级政 府聘请了许多兼职督学,代表政府开展教育督导工 作。兼职督学范围比较广,主要是一些退休的教育行 政部门领导、教育专家、知名校长等。国家总督学一 般是由现任教育部副部长兼任,设置了总督学顾问, 由离退休的教育部领导担任,还设有副总督学等。目 前国家督学有 83 位,特约国家督学 5 人。在西藏、广 西、辽宁等地,分管教育的副省长在副主席兼任教育 督导委员会主任或总督学。在北京、天津、内蒙古、辽 宁、上海、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重庆、
2.教育督导职能一体化。完整的教育督导是监 督与指导的统一、督政与督学的统一。首先,需要把 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结合起来。在过去的教育督导 过程中仅有监督、检查、评估,没有指导。至今教育督 导机构仍热衷于利用行政权力去监督、评估被督导 单位,而不重视运用专业能力去指导这些单位。实际 上,教育督导既要重视“督”,也要重视“导”。“督”主 要是从行政的角度开展工作,而“导”主要是从专业 的角度开展工作,二者是统一在一起的。只有行政监 督能力没有专业指导能力,这是教育行政部门;只有 专业指导能力没有行政监督能力,这是教育科学研 究机构。教育督导部门是兼具行政监督能力和专业 指导能力的机构。目前我国的教育督导机构主要具 备前者而缺乏后者,从行政学的角度分析,模式的基础 上,我们认为,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的教育督导机构 更有利于教育督导职能的充分发挥。如 20 世纪 90 年代末英国教育标准局从教育与科学部独立出来, 作为非部属的政府部门,取代原来的女王督学团,成 为与教育行政部门同级的国家教育督导机构,对议 会负责,而不是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女王主任督 学领导,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国的督导工作。教育标准 局每年向议会提交教育质量报告,同时应教育大臣 的要求,为其提供教育发展的建议。[3]新西兰的教育 督导由教育检查办公室负责,该机构也是独立于教 育部之外的隶属于国会的政府部门,[4]为新西兰的教 育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而我国教育督导机构的独 立化改革,在中央层面,即在教育部和国家教育督导 团的关系上就没有理清。
在强势行政导向下,我国教育督导体制在过去 20 多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一,配合立法部门对 《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这 对推进我国教育工作依法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第 二,开展专项督导。如 1989 年初开展的对中小学教 育工作的五项督导检查,包括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改 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教育经费增长政 策和教师经济待遇的落实、校舍中危房改造、制止中 小学生流失、纠正乱收费等,次年又组织了对六省 (直辖市)的抽查性复查,1994 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 开展了对上述五项内容的督导检查。又如 1992 年开 展“两项督导检查”,即各地对中小学德育工作有关 法规、文件的落实情况和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 的督导与检查。再如 1993 年开展“两基”评估验收工 作,即 20 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 青壮年文盲工作。第三,对中小学校的常规督导。第 四,开展教育现代化先进乡(镇)、县(市、区),教育强 乡(镇)、县(市、区)的督导评估工作,建立县级教育 发展水平评估等机制,推动政府行为和学校管理全 面到位。第五,对中等和中等以下的职业教育、民办 教育开展督导检查。第六,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 作督导评估制度。
构的领导不少是由教育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 领导兼任,或担任督导部门的领导的级别要高于同 层次机构的领导级别。一些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 室主任甚至由省教育主管领导兼任。
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教育发展水平的提高、教育法制不断 完善,大规模的教育基础性建设工作基本完成,在此 过程中,我国行政权本位下的教育督导体制表现出 诸多不适应。
2.督学队伍官员化,指导不力。教育督导部门的 行政性导致教育督导机构不重视教育督导队伍的建 设,造成其专业化程度普遍较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 都建立了教育队伍,但其开展督导工作主要不是依 靠专业权威,而是依靠政府行政权力,所以不需要有 多少专业知识和能力。没有做过基础教育工作的可 以参加基础教育督导工作、对职业教育缺乏了解的 可以对职业教育发表意见,类似现象普遍存在。这样 会造成两方面负作用。一是督导的质量不高。督学不 是督导专家,而是专职的督导人员或退休的领导、校 长,这就很难在督导过程中保证督导的质量和水平,
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教育督导机构。首先,有利 于教育督导组织能力建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 是运用行政权管理教育,教育督导机构设在其中,就 会加强行政权而忽视专业能力建设。这样,教育督导 机构就沦为一般性的教育行政部门。其次,有利于教 育督导机构独立充分地行使职能。教育督导机构是 要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教育部门的,而设置在教 育行政部门中就很难充分发挥其职能。教育行政部 门是代表教育行政力量的,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教育 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利益。如果把对其督导的部门置 于利益团体中就很难充分发挥其监督和检查作用, 更不用说发挥教育督导组织的专业指导作用了。
3.评估体系单一化,不利于教育创新。统一的评 估指标体系导致教育督导不注意被督导单位的特 点。目前全国各地绝大多数教育督导部门都采用统 一的标准。比如一个省一个标准、一个市一个标准、 一个县一个标准。众所周知,我国省区范围非常大, 各地文化传统、教育条件等均有较大差异,即便是一 个地区的不同学校也各具特色。教育评估需要统一 标准,但更需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学校而开展的督 导。标准化或统一性的指标适用于教育基础设施建 设、基本条件等方面的评估,如经费投入、办学条件、 教师学历学位要求等等,这些是教育督导中的基本 内容,实际上这些标准化的条件建设或基础建设更 多地是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范围,教育督导机 构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根据不同的学校、不同的地区 开展不同的评估督导,根据督导对象的特点提出改 进意见。用一个标准要求所有学校的发展、所有县 区教育的发展,其结果必然是千校一面,各地教育发 展模式单一,不利于教育创新和创新人才培养。
改革路径
以上分析表明,尽管我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教 育督导体制,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当前迫切需要改革 这一体制,使之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
1.教育督导机构独立化。无论是人大还是政府 设置的教育督导机构,都属于专门的教育监督、检 查、评估、指导机构,有别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从目 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教育督导机构挂靠在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名义上是“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而实 际上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一个机构,受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的领导,这样不利于其职能的行使。根据 《教育法》规定的我国实行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以及 《义务教育法》中的“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提 法,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组织机构设置的有效做法,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