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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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 品安全管理法》等
2.2.5职业卫生法规
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
中的健康,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而制定的各 种法律规范。既包括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也包括预 防医学的保健措施的规定。

行政法规

部颁规章和地方法规
2.2安全生产通用法规与标准


2.2.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 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
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 系分为七个门类:


一、宪法。“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 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有基础法和专门法律 基础法,包括《安全生产法》和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我国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 体制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双轨体制,已成 必然趋势。 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是由国家有立法权的机构批准发布, 强制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其内 容是对工程建设中直接关系工程质量、安全、卫生、 环境保护、公众利益等政府需要控制的技术要求所作 的规定。因具有法律属性,应纳入法规体系。 技术标准在建设活动中仍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为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提供重要的技术依据。
2.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2.3.1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法规体系
198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2002年修订。
水利部于2006年11月修订了《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确定水 法规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落实科学展观、深化体制改 革、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央水利 工作方针和可持续发展的水利工作思路,统筹经济社会与水利 发展、统筹各项水利事业发展,以涉水事务社会管理、公共服 务和水利改革方面的法规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水法 规体系,适应全面推进水利依法行政和可持续发展水利的需要。
第 2 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2.1基本知识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 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

2.1.1法律的基本特征

⑴是调节人民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和一般性。

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威性、 普遍性和统一性。
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 告和处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规定》《乡镇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别 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 损失统计标准》等。
2.2.4安全技术法规

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内容完整、配套协调、层级完善的
水法规体系,满足全面推进水利依法行政和可持续发展水利的 需要。
2.3.2水法规

按照制定机关和效力等级不同,包括水法律、 水行政法规、部门水行政规章,以及地方制定 的地方性水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按照调整的内容不同,水法规分为:1、水资 源管理;2、防洪与抗旱管理;3、水域与水工 程管理;4、水土保持管理;5、流域管理;6、 水利投资与资产管理;7、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8、水行政许可与执法监督管理;9、其他。

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煤矿 安全监察条例》等。

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 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 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目前我国有27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 例》,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 实施办法。 五、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根据《立法 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 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六、安全生产标准。分为设计规范类、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 生产工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类四类标准; 七、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我国政府已批准国际劳工组 织(ILO)185个国际公约中的23个,其中4个与职业安全卫生 相关。


同时,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必须受到水利工程建设 管理法律规范的制约和限制。
2.3.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简介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规定》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 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设部会同水利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于2000年10月18日以建设部建标 [2000]234号发布施行。 此后,建设部又会同水利部共同组织有关单位对2000年版《工 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进行了修订,于 2004年6月25日以建设部建标[2004]103号发布2004年版《工程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自2004年10月1日 起施行。

保护的对象:
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者、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


特性:
既有社会性、政策性,又有科学技术性。
2.1.3安全生产法律的职能

法律所担负的任务和作用称为法律的职能,是法律的本质的体 现。包括经济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与安全生产有关的 法律的职能主要是社会职能,即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⑴通过规定政府、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的安全生产职责, 确立他们之间的安全生产关系。


但二者又有密切的联系和统一性。
首先,都是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
其次,二者的目标指向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满足建设 项目的质量、工期、投资等约束条件,使其获得应有 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 从某种意义上讲,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可以视为是 水利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范围内的法律规范,是规范产 品和工艺的规则,在水利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范围内具 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⑶是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 具有现实性。 ⑷具有国家强制性。

2.1.2安全生产法规的特征


安全生产法规:
是调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与人民群众的安全与 健康、以及财产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是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程、条例、规范的总称。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内容, 是从现行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摘录的,直接涉及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卫生和其他公众利益,考虑到保 护水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款。 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并对其勘察、设计 和施工质量负责。要求国务院建设、铁路、交通、水 利等有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强制性标 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宪法 主体法 子法和相关法

人们通常说的安全生产法规是指 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程、 条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目前已有 一部主体法即《安全生产法》 50多部行政法规,上百个部门规 章。 此外,各省(区、市)都制定出 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安 全生产各个方面大致上都可以做 到有法可依。

2.2.3安全管理法规

是指国家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安全 健康所制定的管理法规的总称。

主要内容: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劳动安全卫生
措施计划;安全生产的经费来源;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 度;事故管理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时、休 假制度等。

现行安全管理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主要内容:工矿企业设计、建设的劳动卫生规定;防
止粉尘危害;防止有毒物质的危害;防止物理性危害因 素的危害;劳动卫生个人防护;劳动卫生辅助设施等。
现行的职业卫生方面的法规主要有:《工业企业
设计卫生标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 例》《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 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标准》《尘肺病防 治条例》等。



2.2.2 涵盖安全生产的领域

①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同 时适用于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行为 ②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 ③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

④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
⑤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 ⑥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 ⑦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适用于以上专业领域以外的行业, 主要有水利、石化、电力、机械、建材、造船、冶金、轻纺、 军工、商贸等。 ⑧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


2.4水利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根据水利部《关于下达2003年第四批中央水利基建前期工作投 资计划的通知》(水规计【2003】540号)的安排,对原能源 部、水利部于1988年7月1日颁布的《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 术工作规程》(SD267-88)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分为4个标准:



技术标准与法律规范在制定机关、制定程序和颁布等方面有明 显的不同,且技术标准中均未明确设定法律责任,加之很多现 行的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与执行者视具体情况选择采用或 推荐采用的技术要求混合在一起,其强制性和约束力大大削弱。 因此,技术标准一般均不作为法律规范而纳入法律体系范畴, 只在相应的领域或区域内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安全技术法规,是指国家为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和消 除生产中的灾害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 律规范。

主要内容:工矿企业设计、建设的安全技术;机器
设备的安全设置;特种设备的安全措施;防火、防爆 安全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工作环境的安全 条件;劳动者的个体防护等。

现行的安全技术法规涉及各行各业和各个方面,
2.1.4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

⑴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⑵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
⑶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安全 生产以及促进生产力的提高,保障生产经营单 位经济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 发展。 ⑷安全生产法规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法律保障。

2.1.5安全生产法规简介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3.3水利法规与工程建设标准的关系

法规文件是法律规范的形式,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 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并以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如不遵守或违反, 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技术标准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主管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和 发布的,从技术控制的角度来规范和约束科学技术和生产建设 等活动的文件,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


⑵通过规定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安全生产相关法 人、社会组织、公民的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律秩序。 ⑶通过明确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制裁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的行为,惩戒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律秩序,并教育广大 群众,约束安全生产违法倾向。


⑷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专门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主 要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指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 法律,包括《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铁路 法》、《航空法》、《工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乡镇企业法》、《矿产资源法》等;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 作有关的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 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标准化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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