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高司函[2003]143号文件顺附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4.07.25•【文号】教办函[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信息真实及时。
各高校要把清单实施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治理、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清单所列各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高校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对公开的信息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向高校查询。
二、建立即时公开制度。
各高校应当在清单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各事项公开的具体要求,遵照清单“有关文件”栏目所列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高校可在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教育部还将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三、完善年度报告制度。
各高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清单所列信息的公开情况逐条详细说明。
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构建统一公开平台。
2014年10月底前,部属高校应当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清单各项内容。
应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方式,及时公开信息,加强信息解读,回应社会关切。
教育部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教育部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3.01.01•【文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为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一报名1.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具备报名资格:(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2)应届毕业生之外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3)因触犯刑律而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的或正在服刑者;(4)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从被处分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
3.报名地点、时间和办法符合报名条件、参加高等学校招生的考生(包括统考生、单考生、保送生等),均须在其户口所在地报名。
在中国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报名时间和具体办法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规定。
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积极开展社会化报名和网上报名试点工作。
4.考生志愿的填报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需要,规定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和办法。
考生志愿表(卡)应按照有利于充分反映考生报考意愿、有利于投档工作、有利于高等学校录取时专业调剂的原则设计。
各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填涂表(卡)的技术指导。
考生应在全面了解有关高等学校情况和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认真填写本人的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等。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委托高等教育出版社等单位开发大学英语教学软件的函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委托高等教育出版社等单位开
发大学英语教学软件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03.02.19
•【文号】教高司函[2003]24号
•【施行日期】2003.02.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委托高等教育出版社等单位开发大学
英语教学软件的函
(教高司函[2003]24号)
高等教育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根据我司《关于启动大学英语教学改革部分项目的通知》(教高司函[2002]号291号)的精神,我司决定委托你们承担“大学英语教学软件”的开发工作。
此项工作是我司工作的重点之一,也是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重要环节,请各单位和有关主管高校给予足够的重视。
请你们按照我司的要求,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软件开发,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软件的校验,确保软件质量,在暑期以前完成此项工作。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的通知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3.05.27•【文号】教语用司函[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的通知(教语用司函[200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语言文字工作处(语委办公室):为贯彻落实教育部2003年5月21日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确保测试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特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请将此件转发给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测试机构,并按此《规程》对测试工作进行规范。
在此《规程》基础上,可制定相应的细则。
附件:《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报名]1.申请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的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测试机构报名(亦可由所在单位集体报名)。
2.接受报名的测试机构负责安排测试的时间和地点。
[考场]3. 测试机构负责安排考场。
每个考场应有专人负责。
考场应具备测试室、备测室、候测室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整洁肃静,标志明显,在醒目处应张贴应试须知事项。
4. 每间测试室只能安排1个测试组进行测试,每个测试组配备测试员2-3人,每组日测试量以不超过30人次为宜。
[试卷]5. 试卷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定的测试题库提供。
6.试卷由专人负责,各环节经手人均应签字。
7. 试卷为一次性使用,按照考场预定人数封装。
严格保管多余试卷。
8. 当日测试结束后,测试员应回收和清点试卷,统一封存或销毁。
[测试]9.测试员和考场工作人员佩带印有姓名、编号和本人照片的胸卡,认真履行职责。
10. 应试人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到达指定考场,经查验无误后,按顺序抽取考题备测。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对高等学校外语非通用语种本科人才培养基地
教育部⾼等教育司关于对⾼等学校外语⾮通⽤语种本科⼈才培养基地教育部⾼等教育司关于对⾼等学校外语⾮通⽤语种本科⼈才培养基地开展验收⼯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等教育【发⽂字号】教⾼司函[2007]191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期】2007.11.05【实施⽇期】2007.11.0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XE0303教育部⾼等教育司关于对⾼等学校外语⾮通⽤语种本科⼈才培养基地开展验收⼯作的通知(教⾼司函[2007]191号)有关⾼等学校:根据我部下发的《关于批准北京⼤学等⾼等学校建⽴外语⾮通⽤语种本科⼈才培养基地及下达基地建设经费的通知》(教⾼函[2001]4号)、《关于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建⽴外语⾮通⽤语种本科⼈才培养基地的批复》(教⾼函[2001]14号)⽂件精神,为进⼀步推进⾼等学校外语⾮通⽤语种本科⼈才培养⼯作,经研究,近期我司将对⾼校外语⾮通⽤语种本科⼈才培养基地进⾏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本次验收⼯作,委托⾼校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实施。
验收⽅式以专家⼊校考察为主。
时间为2007年12⽉10-28⽇(⼊校考察时间见附件⼀)。
⼆、考察验收的基地是:北京⼤学亚⾮语种专业北京外国语⼤学亚⾮语种专业、东欧语种专业中国传媒⼤学(斯⽡西⾥语、尼伯尔语、泰⽶尔语、孟加拉语)上海外国语⼤学西欧语种专业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印地语、越南语、缅甸语、泰语)解放军外国语学院亚洲语种专业⼴东外语外贸⼤学(印尼语、泰语、越南语、意⼤利语)⼴西民族⼤学(泰语、越南语、⽼挝语、柬埔寨语)三、2005年3⽉我司曾下发《⾼校外语专业教学评估⽅案(试⾏)》(教⾼司函[2005]42号),本次考察验收⼯作将参照该⽅案主要内容实施。
四、请有关⾼校在专家⼊校考察前⼀周内,将“⾼等学校外语⾮通⽤语种本科⼈才培养基地建设⾃评报告”、“⾼等学校外语⾮通⽤语种本科⼈才培养基地建设数据汇总表”(见附件⼆)及学校负责此项⼯作的联络⼈⼀并邮寄⾄⾼校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语种类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秘书处。
西北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西北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西北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公用房的科学管理、合理使用与有序维护,充分发挥我校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事业服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教高司函[2003]1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公用房系指产权属本校的除住宅和职工公寓以外的各类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
上述所有房屋无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本校公用房。
第三条公用房实行学校和各使用单位“两级管理、定额分配、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后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我校公用房的调配、管理与维修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指面积均为房间内净使用面积,单位:平方米。
第二章面积核定第六条公用房面积核定以具有独立人事编制的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
各中心、所、基地等机构不单列核算定额面积,纳入所挂靠的单位统一核定。
第七条学校根据各单位的职能与工作属性,将公用房划分为机关办公用房、学院用房、直(附)属与后勤产业单位用房三类进行面积核定。
第八条机关办公用房定额面积(S):S=S1+S21、办公室用房(S1):按机关各部门在岗正式职工行政级别核定。
定额标准见表1:2、补助用房(S2):因房间的不易分割性等因素,结合机关办公用房实际,给予各部门3m2/人办公用房补助,以方便内部调配。
第九条学院用房定额面积(S C):S C=S O+S E+ S G + S R +S A+ S S1、办公用房(S O):根据学院在岗行政人员级别及人数,参照第八条第1、2款定额标准核定。
2、实验教学用房(S E):指各学院用于安排本科生实验课的实验室及其辅助用房。
该用房定额面积按各学院承担本科生教学计划中的实验任务量(即实验生时数)来计算。
实验生时数等于各实验课生时数(该课课内实验学时数×选修该实验课学生数)之和。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开展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开展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0.27•【文号】教高司函[2003]225号•【施行日期】2003.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开展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3]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为了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2]2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等文件精神,规范高等医学专科教育,提高医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教育部、卫生部决定自2003年开始,开展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工作。
经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学校试评,我们制定了《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评估工作事宜通知如下:1.评估范围:已开办和拟开办医学类专业教育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评估时间:从2004年开始,每年的5-6月和9-11月均对上述类型的学校分批进行评估。
2003年12月对部分申办医学类专科专业的学校进行评估。
3.评估方式: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按《方案》进行自评,并申请、接受专家组实地考察评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按《方案》进行自评,于2004年6月底前上报自评报告,教育部、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抽查。
4.评估程序:①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将自评报告及专业设置有关资料报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医学教育结构、举办单位布局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按专业设置申报时间,联合上报教育部高教司、卫生部科教司;两司接到申报后,适时安排组织专家进校评估;实地考察评价后,专家组将评估意见报教育部高教司、卫生部科教司;两司经研究审核专家组评估意见,确定专业是否设置,并将评估结论通知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被评学校如对评估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评估结论后一个月内,向教育部高教司提出申述,高教司可委托专家组织对评估结论进行复查,并将结果报教育部、卫生部复审,教育部将复审结果通过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学校。
教高厅[2003]3号
内容 学
关课程内容关系处理得当。
8分 10 分
内
2-3
实践 22
教学
设计出的各类实践活动能很好地满足培养优秀学生 实践教学内容
的要求;实践教学在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 6 分 与方法
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方面已有显著成效。
分
*3-1
选用优秀教材(含国家优秀教材和国外高水平原版
教材建设与选 教材)或有高水平的自编教材;为学生的自主学习
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采用学校先行建设、省区市择优推荐、教育部组织评审、授予荣誉称号、后补助建设经费的方式进行。教育部将建立“中国高 教精品课程网站”,发布与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有关的政策、规定、标准、通知等信息,并接受网上申请,开展网上评审、网上公开精品课程等工 作。
一、申报方式 1.申报条件。国家精品课程原则上应是本科、高职高专各个专业的基础课和专业(技术)基础课。申报“国家精品课程”的课程必须已在高等学 校(含高职高专院校)连续开设 3 年以上。课程主讲教师具有教授职称(高职高专院校可适当放宽条件)。有关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验指 导、参考文献目录等已经上网。同时,为评价主讲教师个人的授课效果,还需在网上提供不少于 50 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鼓励将课件或全程授课录 像上网参评。 2.申报步骤。国家精品课程申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公文内容应包括申请学校名称、课程名称、授课对象、主讲教师姓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组织开展第五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组织开展第五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2.17•【文号】教高司函[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组织开展第五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9]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解放军总参军训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五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以下简称“教学名师奖”)的评选表彰工作,大力表彰在教学和人才培养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普通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正式批准)中承担本科、高职高专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
已获得前四届教学名师奖的教师不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表彰名额为100名,其中,97名为普通高等学校教师,3名为军队院校教师(由解放军总参军训部负责评选)。
三、基本条件参选基本条件参照《第五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本科部分)》(见附件1)和《第五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高职高专部分)》(见附件2)。
评选原则上优先考虑长期承担教学任务的一线教师。
已退休的参评教师须为学校返聘教师,并由学校出具返聘证明。
四、申报程序1.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各高等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依照《第五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本科部分)》和《第五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评选指标体系(高职高专部分)》,组织开展校级、省级教学名师奖的评选表彰工作。
为提高评选表彰工作的质量及透明度,在校、省级教学名师奖的推荐、评审过程中,要坚持标准,宁缺毋滥;务必设立公示环节。
2.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后,严格按照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3)的配额向教育部推荐候选人。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公布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部分高校本专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教高司函[2004]148号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公布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部分高校本专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公布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部分高校本专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教高司函[2004]14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你们申请增设或调整专业的请示收悉。
根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国中医药办发〔2003〕4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同意建立有关本科院校的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公布同意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部分高校本专科专业名单(见附件)。
名单所列本专科专业可以自2004年开始招生。
望你们充分利用高校现有的办学条件,加强新增专业的建设,切实保证教育质量。
附件:同意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部分高校本专科专业名单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二○○四年六月十七日附件:同意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部分高校本专科专业名单主管部门、学校名称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备注河北省廊坊师范学院050408艺术设计四年文学由艺术设计学专业调整衡水学院050101汉语言文学四年文学衡水学院050201英语四年文学衡水学院070101数学与应用数学理学衡水学院08060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四年工学石家庄学院030101法学四年法学石家庄学院050101汉语言文学四年文学石家庄学院050201英语四年文学石家庄学院070201物理学理学石家庄学院070301化学四年理学石家庄学院08060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四年工学邯郸学院030404思想政治教育四年法学邯郸学院050101汉语言文学四年文学邯郸学院050201英语文学邯郸学院070101数学与应用数学四年理学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100701护理学三年申报专业名称为高级护理山西省晋中学院050101汉语言文学四年文学晋中学院070101数学与应用数学四年理学晋中学院070201物理学理学晋中学院070301化学四年理学晋中学院070401生物科学四年理学晋中学院08060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四年理学长治学院030404思想政治教育四年教育学长治学院050101汉语言文学文学长治学院050201英语四年文学长治学院070101数学与应用数学四年理学长治学院070301化学四年理学长治学院070401生物科学四年理学辽宁省沈阳航空工业学院081406服装设计与工程四年文学学位授予门类由工学调整为文学沈阳航空工业学院110103工业工程四年工学学位授予门类由管理学调整为工学主管部门、学校名称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备注辽宁省大连轻工业学院050405雕塑四年文学修业年限由五年调整为四年辽宁科技学院050201英语四年辽宁科技学院080201冶金工程四年工学辽宁科技学院080301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四年工学辽宁科技学院080703土木工程四年工学辽宁科技学院080901测绘工程四年工学辽宁科技学院110203会计学四年吉林省吉林农业科技学院081102制药工程四年工学吉林农业科技学院081401食品科学与工程四年农学吉林农业科技学院090103植物保护四年农学吉林农业科技学院090303*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四年农学吉林农业科技学院090601动物医学农学吉林农业科技学院100802中药学四年理学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050201英语四年文学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050203*德语四年文学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050204*法语四年文学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050207日语文学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100802中药学三年申报专业名称为中医药学黑龙江省大庆师范学院050101汉语言文学四年文学大庆师范学院050201英语四年文学大庆师范学院070101数学与应用数学四年理学大庆师范学院070201物理学理学大庆师范学院070301化学四年理学大庆师范学院08060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四年理学绥化学院050101汉语言文学四年文学绥化学院050201英语四年文学绥化学院060101历史学历史学绥化学院070101数学与应用数学四年理学绥化学院070301化学四年理学绥化学院08060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四年理学黑河学院050101汉语言文学四年文学黑河学院050201英语文学黑河学院050202俄语四年文学黑河学院050406美术学四年文学黑河学院070101数学与应用数学四年理学主管部门、学校名称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备注江苏省050101汉语言文学四年文学常熟理工学院070101数学与应用数学四年理学常熟理工学院080205Y材料科学与工程四年工学常熟理工学院080305Y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四年工学常熟理工学院080606电子科学与技术四年工学080613W网络工程四年工学浙江省丽水学院030404思想政治教育四年法学丽水学院050101汉语言文学四年文学丽水学院050201英语四年文学丽水学院070101数学与应用数学四年理学丽水学院070301化学四年理学丽水学院080603电子信息工程四年工学宁波工程学院050101汉语言文学四年文学宁波工程学院080301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四年工学宁波工程学院08060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四年工学宁波工程学院080703土木工程四年工学宁波工程学院081101化学工程与工艺四年工学宁波工程学院110203会计学四年管理学浙江传媒学院050302广播电视新闻学四年文学浙江传媒学院050414戏剧影视文学四年文学浙江传媒学院050416摄影四年文学浙江传媒学院050419*播音与主持艺术四年文学浙江传媒学院050420广播电视编导四年文学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100701护理学三年申报专业名称为护理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100801药学三年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110151W医药信息管理三年安徽省黄山学院080701建筑学五年工学修业年限由四年调整为五年宿州学院050101汉语言文学四年文学宿州学院070101数学与应用数学四年理学宿州学院070302应用化学四年理学宿州学院080603电子信息工程四年工学宿州学院08060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四年工学宿州学院110209W电子商务四年管理学滁州学院050101汉语言文学四年文学滁州学院050201英语四年文学主管部门、学校名称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备注安徽省滁州学院050408艺术设计四年文学滁州学院070102信息与计算科学四年理学滁州学院070703地理信息系统四年理学滁州学院080603电子信息工程四年福建省厦门理工学院050201英语四年文学厦门理工学院080301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四年工学厦门理工学院110102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四年管理学厦门理工学院110104工程管理四年管理学厦门理工学院110209W电子商务管理学三明学院050101汉语言文学四年文学三明学院050201英语四年文学三明学院070101数学与应用数学四年理学三明学院070201物理学四年理学三明学院070301化学理学龙岩学院050101汉语言文学四年文学龙岩学院050201英语四年文学龙岩学院070101数学与应用数学四年理学龙岩学院080603电子信息工程四年工学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100701护理学江西省南昌工程学院080601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四年工学南昌工程学院08060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四年工学南昌工程学院080703土木工程四年工学南昌工程学院080801水利水电工程四年文学南昌工程学院090402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管理学山东省滨州学院030404思想政治教育四年教育学滨州学院050101汉语言文学四年文学滨州学院050201英语四年文学滨州学院070101数学与应用数学四年理学滨州学院070201四年理学滨州学院08060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四年工学菏泽学院050101汉语言文学四年文学菏泽学院070101数学与应用数学四年理学菏泽学院070201物理学四年理学菏泽学院070401四年理学枣庄学院050101汉语言文学四年文学主管部门、学校名称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备注山东省枣庄学院050201英语四年文学枣庄学院070101数学与应用数学四年理学枣庄学院070301化学四年理学枣庄学院070402生物技术四年理学枣庄学院08060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四年工学山东警察学院030501治安学四年法学山东警察学院030502侦查学四年法学山东警察学院082101刑事科学技术四年工学河南省黄淮学院050101汉语言文学四年文学黄淮学院070101数学与应用数学四年理学黄淮学院070301化学四年理学黄淮学院080606电子科学与技术四年黄淮学院080703土木工程四年工学平顶山学院050101汉语言文学四年文学平顶山学院070101数学与应用数学四年理学平顶山学院070201物理学四年理学平顶山学院070301化学四年平顶山学院110203会计学四年管理学安阳工学院080301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四年工学安阳工学院080602自动化四年工学安阳工学院08060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四年工学安阳工学院081101化学工程与工艺四年南阳理工学院080301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四年工学南阳理工学院080603电子信息工程四年工学南阳理工学院08060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四年工学南阳理工学院080703土木工程四年工学南阳理工学院081801生物工程四年南阳理工学院110201工商管理四年管理学湖北省黄石理工学院020102国际经济与贸易四年经济学黄石理工学院080301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四年工学黄石理工学院080601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四年工学黄石理工学院08060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理学黄石理工学院081001环境工程四年工学黄石理工学院110104工程管理四年管理学湖南省湘南学院070302应用化学四年理学主管部门、学校名称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备注零陵学院081801生物工程四年理学湖南人文科技学院030404思想政治教育四年法学湖南人文科技学院040201体育教育四年教育学湖南人文科技学院050101汉语言文学四年文学湖南人文科技学院050201英语四年文学湖南人文科技学院070101数学与应用数学四年理学湖南人文科技学院070201物理学四年理学长沙学院050101汉语言文学四年文学长沙学院050201英语四年文学长沙学院070202应用物理学四年理学长沙学院070302应用化学四年工学长沙学院080301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四年工学长沙学院110206旅游管理四年管理学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100501中医学三年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100505W中西医临床医学三年申报专业名称为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100551W中医骨伤三年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100552W针灸推拿三年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100701护理学三年申报专业名称为护理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100802中药学三年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100251S妇幼保健三年试点专业,申报专业名称为妇幼卫生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100301临床医学三年100304*医学检验三年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100701护理学三年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100801药学三年广东省广东警官学院030101法学四年法学广东警官学院030501治安学四年法学广东警官学院030502四年法学广东警官学院030507W经济犯罪侦查四年法学广东警官学院082101刑事科学技术四年工学广东金融学院020102国际经济与贸易四年经济学广东金融学院020104金融学四年经济学广东金融学院020107W四年经济学广东金融学院050201英语四年文学广东金融学院110202市场营销四年管理学广东金融学院110203会计学四年管理学主管部门、学校名称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备注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100301临床医学三年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100304*医学检验三年申报专业名称为医学检验技术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100401口腔医学三年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100701护理学三年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100801药学三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师范学院050406美术学文学广西财经学院020102国际经济与贸易四年经济学广西财经学院020103财政学四年经济学广西财经学院020104金融学四年经济学广西财经学院110201工商管理四年管理学广西财经学院110202市场营销管理学广西财经学院110203会计学四年管理学重庆市重庆科技学院080102石油工程四年工学重庆科技学院080201冶金工程四年工学重庆科技学院080602自动化四年工学重庆科技学院110203四年管理学贵州省贵阳学院030101法学四年法学贵阳学院030404思想政治教育四年法学贵阳学院050101汉语言文学四年文学贵阳学院050201英语四年文学贵阳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四年理学贵阳学院08060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四年工学云南省红河学院080601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四年工学昆明学院(筹建)020102国际经济与贸易四年经济学试办专业昆明学院(筹建)050101汉语言文学四年文学试办专业昆明学院(筹建)070101数学与应用数学四年理学试办专业昆明学院(筹建)080301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四年工学试办专业——结束——。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公布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阶段性检查结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7]31号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公布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阶段性检查结果的
通知
正文:
----------------------------------------------------------------------------------------------------------------------------------------------------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公布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阶段性检查结果的通知
(教高司函[2007]31号)
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有关高等学校:
按照《教育部、科技部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建设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的通知》(教高[2003]2号)精神,我司组织了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阶段性检查。
根据学校自评和专家组实地检查的情况,形成了对各基地的阶段性检查评定结果。
现公布如下:
检查评定为优秀的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有8个,分别是:复旦大学、北京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电子科技大学、东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的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
检查评定为合格的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有7个,分别是:西北工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同济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的国家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基地。
各有关高校要按照阶段性检查专家组的反馈意见,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下一阶段基地建设的工作目标,积极稳步扩大集成电路人才培养规模,采取多种措施强化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大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的力度,提高师资队伍水平,为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ΟΟ七年三月六日
——结束——。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11.02.24
•【文号】教政法[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0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教政法〔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部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1 、附件2),已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教育部废止的文件目录
2.教育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1.
教育部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2.。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3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公布2003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4.03.01•【文号】教高函[2004]3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公布2003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名单的通知(教高函[20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你们申请2003年度增设或调整专业的请示收悉。
根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2001)5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医药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国中医药办发(200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第三次评议会议的评议意见,并在征得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医学类专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2003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名单印发给你们(见附件一、二)。
本次公布的高校2521个本科专业和14个医学类专科专业,可自2004年开始招生,其专业名称、专业代码、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等均以公布的内容为准。
不同意设置的326个本科专业和14个医学类专科专业(见附件三、四),不得安排招生。
7个需评估的高等学校医学类专科专业(见附件五),待评估合格后方可招生。
望你们充分利用高校现有的办学条件,加强新增专业的建设,切实保证教育质量。
附件:一、2003年度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设置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略)二、2003年度经教育部审批同意设置的高等学校医学类专科专业名单(略)三、2003年度经教育部审批不同意设置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名单(略)四、2003年度经教育部审批不同意设置的高等学校医学类专科专业名单(略)五、需评估的高等学校医学类专科专业名单(略)教育部二00四年三月一日。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委托有关高等学校举办骨干教师培训班的函-教高司函[2003]60号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委托有关高等学校举办骨干教师培训班的函
正文:
----------------------------------------------------------------------------------------------------------------------------------------------------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委托有关高等学校举办骨干教师培训班的函
(教高司函[2003]60号)
西南财经大学:
为提高金融学学科骨干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推动高等学校金融学专业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经研究,我司委托你校举办金融学骨干教师培训班。
参加培训的学员将由我司颁发统一印制的“高等学校骨干教师培训证书”。
请你校认真做好准备,确保办班质量。
培训班的具体事宜由你校通知有关高等学校。
培训班结束后,请将办班总结报告和参加培训的学员名单报我司财经政法与管理教育处。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三年四月七日
——结束——。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教学司[2003]16号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司法厅(局):现将《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学教育司联合下发的《司法部所属高校有关专业招生办法》(教学司[1997]4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二、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二0 0三年三月十一日?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送: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附件一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以下简称六所院校)提前录取专业的招生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要求,结合政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提前录取专业为:(一)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的侦查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各专业。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成立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的通知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成立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7.08.28•【文号】教高司函[2007]142号•【施行日期】2007.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成立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的通知(教高司函[2007]142号)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各有关单位: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教育部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教高厅函[2006]5号)的精神,我部已正式成立了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
经与有关单位协商,我部将在2006年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专业认证试点范围,设立机械类、化工类2个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和电气类、计算机类、地矿类、轻工与食品类、交通运输类、环境类、水利类7个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组(名单见附件),另委托建设部组建土建类专业认证分委员会。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各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由教育界专家和企业界专家组成,成员均由教育部聘任。
其中教育界专家由教育部各相关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企业界专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推荐。
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在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的领导下,制定专业认证的相关文件,组织有关的认证专家培训,开展高等学校专业认证试点工作。
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成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有关高等学校要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开展专业认证试点工作。
附件: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各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名单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各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名单机械类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名单组长:李培根华中科技大学副组长:宋天虎中国机械工程学会陈关龙上海交通大学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丁培璠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于晓红北京科技大学于盛臻辽宁省机械工程学会许明恒西南交通大学吴昌林华中科技大学张新义山东理工大学李强内蒙古工业大学李先正中国机械工程学会陈耀昌北京第一机床厂单连滨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徐年生深圳力劲集团徐跃明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热处理分会殷国富四川大学郭钟宁广东工业大学顾佩华汕头大学高炉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化工类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名单组长:王静康天津大学副组长:熊传勤中国石油和化工协会张安富武汉理工大学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王志林南京大学乐清华华东理工大学叶皓中国石油和化工协会余立新清华大学张凤宝天津大学张泽廷北京化工大学李伯耿浙江大学杨元一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钱鸿元中国石油和化工协会顾宗勤中国石油和化工规划院顾觉生中国石油和化工协会高占先大连理工大学富志侠中国化工集团公司计算机类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组名单组长:李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组长:杜子德中国计算机学会杨天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马殿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李晓明北京大学陈道蓄南京大学周明陶北京中科希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XXX旭山东大学金芝中国计算机学会唐卫清中国计算机学会唐振明中软国际有限公司蒋宗礼北京工业大学蒋昌俊同济大学廖明宏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信息类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组名单组长:郑南宁西安交通大学副组长:段瑞春电工技术学会章兢湖南大学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王兆安西安交通大学王志华电工技术学会王泽忠华北电力大学张晓华哈尔滨工业大学李若梅电机工程学会沈颂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周思刚电工技术学会范瑜北京交通大学赵建军电机工程学会赵建国山东大学交通运输类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组名单组长:杨肇夏北京交通大学副组长:赵海宽铁道部运输局运力资源策划部黄庆西南交通大学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丁亮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田长海铁道科学研究院朱晓宁北京交通大学严新平武汉理工大学张奋北京铁路局李引珍兰州交通大学陈治亚中南大学罗璟环铁道部人才服务中心彭其渊西南交通大学轻工食品类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组名单组长:管华诗中国海洋大学副组长:贾志忍中轻食品工业管理中心冯骉江南大学成员:王琦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刘静波吉林大学朱念琳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池向东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殷涌光吉林大学夏文水江南大学曹小红天津科技大学曾名涌中国海洋大学熊正河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水利类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组名单组长:姜弘道河海大学副组长:林祚顶水利部水文局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甘泓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任立良河海大学刘东生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吴永祥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水文资源研究所XXX 西安理工大学谷源泽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袁鹏四川大学梅亚东武汉大学环境类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组名单组长:郝吉明清华大学副组长:韩伟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周琪同济大学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王家廉天津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宁平昆明理工大学田洪海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任南琪哈尔滨工业大学宋永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周岳溪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侯浩波武汉大学胡洪营清华大学夏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地矿类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组名单组长:古德生中南大学副组长:曾绍金国土资源部(中国矿业联合会)宋守信北京交通大学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尹光志重庆大学朱立新中国地质学会余斌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张东升中国矿业大学(徐州)李增全中国煤炭教育协会杨鹏北京科技大学杨书宏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胡凤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傅贵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雷平喜中国冶金矿山协会。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3]16号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了推动高职高专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部拟在今后几年内按照“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对全国所有高职高专院校进行一次水平评估。
今年首先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今年将选择30所左右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开展评估试点工作,上半年评估4至5所,下半年评估25所左右。
二、参评的院校需举办高职高专教育满三年以上,并有一届毕业生。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推荐二所参加今年评估试点的备选学校,我司将选择其中一所进行评估。
四、上半年的评估时间初定在5至6月份,下半年的评估时间初定在9至11月份。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于3月10日前将推荐评估的备选学校及拟评时间书面报我司高职与高专教育处。
今年评估工作的具体安排我司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李津石、常建军联系电话:************E-mail:************************附件: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二日附件: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一、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有关说明1.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为依据,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指导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的通知-教高司函[2003]165号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指导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的通知
正文:
----------------------------------------------------------------------------------------------------------------------------------------------------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指导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的通知
(教高司函[2003]165号)
有关高等学校:
自1994年以来,我司与信息产业部人事司及中国工业与应用学会分别组织了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和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几年的实践证明,积极开展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有利于教学与科研的结合,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合作精神,有利于推动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是非常有意义的工作。
但是,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一些学校对参与指导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教师的工作量还没有得到应用的认可,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也影响了科技竞赛活动的深入开展。
为了进一步推动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请各有关高等学校结合本地区和本校的实际情况,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承认教师在指导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和数学建模竞赛以及得到社会认可的其它科技竞赛活动中的工作量。
同时,应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更多的教师更加积极地参与指导大学生科技活动和竞赛活动。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结束——。
教育部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
教育部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教育部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一、公文的格式教育部公文种类主要有: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12种。
教育部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部内发送、印制版记等部分(区域)组成。
(一)秘密等级涉秘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对于保密期限有特殊要求的,在标注密级的同时应标明保密期限。
(二)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选择标注“急件”或“特急”和“特急限时”。
(三)发文机关标识即指公文的版头,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其他机关以党政军群排序。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机关代字由办公厅确定。
党组、部、厅文件和函件以及教育部通报发文序号统一由办公厅编制;教党任何教任发文序号由人事司编制;部令和规章备案件发文序号由政法司编制。
明码、密码电报由办公厅按有关规定编号。
(五)签发人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应当在规定区域内标注签发人姓名。
联衔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按公文版头的排序标注签发人姓名;只会签但不联衔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要标注会签单位名称及会签人姓名。
(六)标题公文的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由发文机关、公文的主要内容、文种三部分组成。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主送机关在一个单位以上的,各单位排序要按照规范的写法。
(八)附件附属于公文正文的其他材料,具有对公文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等作用,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
(九)印章除“会议纪要”外,公文应当加盖相应的印章,“令”署部长签名章,电报加盖“发电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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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察看安全、环保制度及措施,检查记录。
6-3
学生实验守则
实验室有学生实验守则,挂在墙上,学生能遵守。
查有无守则,并现场调查1-2名学生。确定Y或N。
现场询问学生《守则》1-2条主要内容。
6-4
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实验室建立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并实施。
查看学生实验报告(含开放实验报告)中教师签字确认。
3、仪器设备管理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
评估方式
评估说明
自评
评估
记事
3-1*
仪器设备管理
仪器设备的帐、物相符率达到100%。
抽查10台(件)。其中以物对帐5台,以帐对物5台。帐物相符记Y,否则记N。仪器设备的分类号、名称、型号、校编号应规范、一致。
10台中有1台帐物不符即为不合格。核对项目5项:1、名称2、型号3、微机号(校内编号)4、分类号(与教育部统一编号)5、出厂号。核对用“以帐对物”和“以物对帐”表记录。
检查有无制度及近一、二年实验室全部工作档案,如人员考核记录、工作记录、设备运行记录与维修等档案资料。有制度并实施的记Y,否则记N。
现场察看资料
6-5
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制度
实验室任务(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人员情况、仪器设备信息等要有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制度。
检查能否按照每年教育部要求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统计中的内容,及时将有关信息收集,按时上报,数据是否准确、连续全面,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合格的记Y,否则记N。
1-4
建设计划
实验室有建设规划(计划)或近期工作计划
查阅学校实验室建设计划或近期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有计划且执行记Y,无计划或有计划无执行记N。
有院(系)批准的规划(计划)检查执行情况。
1-5
管理手段
实验室基本信息和仪器设备信息实现了计算机管理。实现网络化的学校要向网络化管理推进。
查阅实验室的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库文件进行确认。完善的记Y,否则记N。
检查消防器材和四防措施,检查相关标识,查实验操作室与仪器室、药品室等是否分开。达到的记Y,否则记N。
现场查看
5-4*
特殊技术安全
1高压容器存放合理,易燃与助燃气瓶分开放置,离明火10米以外;2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有许可证,上岗证,有超剂量检测手段;3对易燃,剧毒物品有领用管理办法;4对病菌、实验动物有管理措施。
教育部教高司函[2003]143号文件顺附:
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
评估标准(试行)
学校名称实验室名称实验室主任
自评组组长(签字)年月日
1、体制与管理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
评估方式
评估说明
自评
评估
记事
1-1*
实验室的建立
实验室的建立经过学校正式批准或认可。
查阅学校批准文件或认可文件确认。有文件的记Y,无文件的记N。
不管实验室何时成立,只要有正式文件批准均可。
1-2
管理机构
学校有一名校(院)主管实验室工作,有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部、处。规模小的学校可在有关部、处下设科室。
检查文件,有的记Y,没有的记N。
1-3
实验室体制
实验室原则上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检查有关文件,达到记Y,否则记N。
人、财、物,教学、科研、服务等工作应在校、院(系)一级运行。
检查所开实验的卡片、教材、文字材料或计算机管理数据库文件。抽查两周实验课表及实验使用仪器套数与重复次数计算。符合要求的记Y,否则记N。
实验项目管理形式不拘,可以有卡片或计算机管理等多种形式,但要有8个以上的主要数据项。
*检查仪器套数,主要是常规仪器。
*查两周实验安排表及课表,根据人数、每周安排次数及套数确定每组人数。公用的设备,以满足要求为限。
3-4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
单价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计量、校验设备除外)要有专人管理和技术档案,应对校内外开放。要有一定的运行维护经费,每台学年度使用机时不少于400小时。
检查管理人员名单、技术档案、操作使用说明、使用记录和机时。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无此项的记0。
03类检查教育部《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表》。技术档案含:论证报告、订货合同、安装验收报告等。年使用机时在原始记录本上统计。
一般院校应有科研任务;重点院校至少2项科研任务,有硕士、博士点的至少培养3名研究生。
2-3
实验教学研究
有实验研究和成果
检查实验研究(含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的改进)的计划、设计、总结。有记Y,没有记N。
除计划、设计、总结外,有实验研究的论文、成果鉴定书、自制的实验仪器设备装置等均为Y。
2-4*
检查实验用药提取单。现场察看,噪声计测量(微型)<70DB
5-6
整洁卫生
实验室内无其他杂物。实验室家具、仪器设备整齐,布局合理。桌面、仪器无灰尘,地面无尘土、无积水、无纸屑、无烟头等垃圾,室内、墙面、门窗及管道,线路,开关板上无积灰与蛛网等杂物。
现场实际考察实验室及室外走廓等处确认。符合的记Y,不符合的记N。
3-2
低值耐用品管理
低值耐用品的帐物相符率不低于90%。
抽查10件。其中以物对帐5件,以帐对物5件。差错不超过1件,达到的记Y,否则记N。其名称、规格、型号应一致。
检查低值耐用品范围:单价200—800元,耐用期一般在一年以上,不属于材料、易耗品,包括: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等
3-3*
仪器设备的维修、完好率
检查相关标识,实际考察证件、文件,有该项内容的应达到要求,缺一不可。符合的记Y,不符合的记N,无此项内容的记0。
现场察看
5-5*
环境保护
对毒品实行微量实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实验有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措施,噪音小于70分贝。符合环保要求。
实际考察是否有各项措施,符合实际,基本合理,不造成公害。达到的Y,达不到的记N;无此项内容的记0。
考察资料围绕这六项任务(L=实验室)
4-2*
人员聘任与考核
实验室应有专职人员,岗位设置合理,提倡向社会聘请技术人员和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管理实验和仪器设备。实验技术人员和工人有岗位职责,专职技术人员每人有岗位日志。实验室有对人员的具体考核办法和定期考核材料。
由计算机管理数据库中调出分析,并实际考察确认。检查实验室岗位职责文件,现场考察人员分工及落实情况。检查考核办法(文件)和考核材料(表格和记录)。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
现场通过查资料,了解询问确认。
4-3
人员培训
实验室有培训计划,并落实到具体人员。
检查近2年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有的记Y,没有的记N。
现场查资料确认。培训工作要符合实验业务要求,学有所用,不拘形式,不影响正常工作。
4-4
实验指导教师
对本学年首次开的实验要求指导教师试做,对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有试讲要求。鼓励教授讲授实验,提倡聘请研究生做助教带实验课。
现场察看制度材料
仪器设备的维修要及时。现有仪器设备完好率不低于80%。
抽查5台不同类型仪器设备的3项主要性能指标,不能正常工作的不超过1台。达到的记Y,达不到的记N。维修工作应能保证实验正常开出。
3项主要性能测定,只要有一项达不到最低指标,(可参考仪器说明书指标)即为不能正常工作,用《抽查仪器设备完好率》记录表记录。检查仪器损坏维修的原始记录本。维修及时,有维修管理制度、条件和经费。
现场检查。
6、管理规章制度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
评估方式
评估说明
自评
评估
记事
6-1*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实验室有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包括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维护维修、低值耐用品管理等内容。
现场实际考察,有的记Y,不全的记N。
现场察看
6-2*
安全与环保制度
实验室有安全、环保制度,并有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检查制度、标识。
2、实验任务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
评估方式
评估说明
自评
评估
记事
2-1
教学任务
有教学大纲、教学计划、任务书、教学日志、课表等,实验室承担的教学任务达到每学年≥3000人时数,或承担5门以上课程实验教学任务。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后要向校内外开放。
查阅相关课程教学文件及学生实验人时数记录,课题立项批准报告及完成情况。符合要求的记Y,否则记N。
2-6
实验考试或考核
有考核或考试办法并具体实施。
检查实验考试或考核办法,经批改的三份学生实验报告。有的记Y,否则记N。
考试或考核办法只要有一种即可(视大纲要求定),本学期和近几学期制定均可。试卷或成绩均需有。
2-7
实验报告
有原始实验数据记录,教师签字认可,有实验报告。
随机抽查三个实验的原始数据记录及经批改的三份实验报告。有的记Y,没有的记N。
计算教学任务量方法:查三个数:学生人数、周时数、周数。计算公式:任务量=∑该门实验课学生人数×周时数×所开周数,此项在评估栏只填实际人时数。本专科实验人时数;课程门数;开放人时数。
2-2
科研任务
社会服务
有科研项目、经费、论文及成果,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并对社会服务。
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列出近两年各项指标数量。
检查实验室的文件,考察执行情况。有的记Y,没有的记N,无此项内容的记0。
抽查文件中有关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规定等。通过考察新开实验、新上岗专、兼职教师备课情况、预备实验报告等加以确认。
5、环境与安全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
评估方式
评估说明
自评
评估
记事
5-1
学生实验用房
实验室无破损,无危漏隐患,门、窗、玻璃、锁、搭扣完整无缺,墙面无脱落及污损。实验课上每个学生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实验台、凳、架无破损,符合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