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业产业创投基金组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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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现代农业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组建方案福建现代农业产业创投基金组建方案
二零一四年三月
目录
一、设立背景 (2)
二、基金目标 (3)
三、基金规模 (4)
四、基金组织形式 (4)
五、投资领域 (5)
六、基金发起人 (7)
七、基金管理机构 (9)
八、管理架构 (12)
九、项目遴选程序 (14)
十、投资决策机制 (14)
十一、投资托管 (15)
十二、风险防范 (16)
十三、投资退出 (17)
十四、管理费用 (18)
十五、收益分配 (20)
十六、经营期限 (21)
一、设立背景
(一)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前景广阔
发展现代农业,就是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提高农业水利化、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
发展现代农业对加快农业基础建设、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培养现代农业人才、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创新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确保现代农业建设取得实效具有深远的意义。
由于历史原因和国情条件,我国的现代农业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与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速度不同步,因此,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潜力和空间。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WTO入世的不断深入,在我国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过程中,国家对现代农业的发展一直给予高度重视,连续九年以中央1号文件形式加以指导现代农业及“三农”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和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召开,进一步明确了现代农业产业的发展方向和产业扶持政策导向,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支撑,也让敏锐的工商资本找到了新的投资发展契机。2014年3月16号《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的正式发布,更为今后一段时间现代农业产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问题的日益突出,使现代农业的发展和产业服务体系的建立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将吸引越来越多产业资本参与到现代农业产业的发展中来。
(二)福建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基础良好
“十一五”以来,福建省先后制定实施了《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福建省“十二五”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福建农民创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产业政策以及一系列保障措施,为振兴福建省现代农业产业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与支撑。
(三)良好的合作机制
本基金与我国重要的现代农业研究机构中国农业科学院、福建省农业科学、海西( 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所)合作,可以获得中国科学院系统现代农业领域科研成果转化落地,保证本基金优质充足的项目来源。另外,中国科学院福建物构所将派现代农业专家担任本基金专家委员会主任,可为本基金提供权威的技术保障。
二、基金目标
充分发挥国家和地方现代农业投资引导资金的政策优势、资源优势和产业导向作用,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即民间资本的参与,以专业的现代农业投资管理团队和先进的投资理念,共同打造国内一流的现代农业产
业基金,推进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的发展,为本基金合伙人创造社会和经济效应。
三、基金规模
本基金募资规模拟定为3亿元人民币,其中募集社会资本1亿元,拟申请福建省政府参股资金1亿元,拟申请中央财政资金1亿元。
(一)各出资人性质、拟认购金额及比例见下表(金额单位:万元):
四、基金组织形式
本基金的组织形式采用合伙制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
福建万家财富投资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其他出资人为有限合伙人。
五、投资领域
本基金应投资于现代农业领域的高科技高成长企业,以及具有良好商业模式、有持续稳定盈利能力、财务稳健及优秀管理层团队的企业。其中投资于现代农业领域的金额不低于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80%。基金投资于福建地域的金额不低于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80%。
(一)投资对象
本基金投资对象: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二) 投资进度
基金存续期为10年,自基金注册登记之日起第1-4年为基金投资期,投资期之后至本企业成立满10年为回收期,回收期内基金不得再进行对外投资。投资期或回收期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使本企业的存续期限超过12年。且,基金投资回收的资金和通过其他途径实现的非投资收入不得再对外投资。
(三)投资方式
主要投资方式为创业投资,即以本基金的名义通过认购增资、股权受让、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向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并取得被投资企业相应比例的股权。经本基金全体合伙人一致决议书面授权,且在符合中
国法律规定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其他方式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
(四) 投资限制
1、基金对于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20%;
2、基金对于涉及到合伙人的任何关联交易的投资均需提交基金合伙人会议表决,并经参与交易之当事合伙人之外的本基金其他合伙人一致表决通过。
(五) 投资业务禁止
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于已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2、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3、投资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4、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5、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6、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7、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8、以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9、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