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零售户致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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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零售户致富工程

工作简报

第23期(总第56期)

省局(公司)零售户致富工程办公室2014年12月18日

编者按:卷烟市场信息采集与应用,是推进市场化取向改革、建立现代卷烟营销体系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省局(公司)高度重视市场信息采集与应用工作,下发业务规范,加大培训力度,推广终端营销信息系统与设备,但目前仍存在数据采集质量不高、应用水平较低等问题。日照市局(公司)按照国家局和省局(公司)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优化样本点布局,细化采集办法,健全激励机制,提高了市场信息掌控水平,取得了较好成效。现将《日照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卷烟信息采集管理办法》转发,供各单位学习借鉴。

日照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卷烟信息采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面向市场、覆盖城乡、方法科学、人机结合”的信息采集网络,精准市场信息,根据国家局、省局(公司)信息采集工作要求,结合日照烟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日照卷烟信息采集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息采集方式

第三条信息采集方式包括人工采集和自动采集两种,逐步转变为以自动采集为主、人工采集为辅的方式。

第四条人工采集,即客户经理上门采集信息点客户的库存和零售价格信息,并及时输入信息采集系统。

第五条自动采集,即在信息点安装现代终端管理信息采集系统,客户在销售卷烟时通过扫码销售自动采集信息。

第三章信息采集点选取

第六条总量标准。信息采集点数量不低于全市有效零售客

户总数的20%。其中,人工采集点比例不低于10%;自动采集点比例不低于10%,并且随着现代终端建设的推进,不断拓展信息采集点数量。

第七条选择标准。信息采集点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守法经营: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二)经营稳定:在一年内不能有停业、歇业风险。为便于采集数据的汇总分析,选择的零售客户为每周订货一次的零售客户。

(三)经营品种齐全:能够相对全面的反映该类客户各品牌(规格)的市场销售状况。

(四)具有代表性:信息点客户的卷烟销量、结构在同类零售客户中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反映一定区域内、同类型客户的基本市场动态。

(五)配合度好:自愿作为烟草零售终端信息采集点,积极支持配合烟草公司工作,对库存盘点以及信息采集日常工作的配合程度较高。

(六)能够通过区县局(分公司)和卷烟营销中心的样本试算检验。

第八条分布标准。信息采集点要在商圈类型、经营业态、经营规模三个维度具有代表性,合理分布。

(一)人工信息采集点分布标准

1.信息采集点要覆盖各种商圈类型;

2.信息采集点要覆盖全部经营业态。建议食杂店和便利店的比例应大于70%,烟酒店和小型超市的比例在20%左右,大型商场、超市和娱乐场所的比例在10%以下。

3.信息采集点要覆盖现代终端店、示范店、形象店。

(二)自动信息采集点分布标准

具有扫码功能的终端客户全部纳为自动信息采集点。

(三)区县局(分公司)可根据辖区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以上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第四章信息点采集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信息采集内容。包括人工采集内容和自动采集内容。

(一)人工信息采集内容。以经营信息为主,可根据辖区实际,选择性采集区域、品牌定性信息和消费者信息。

1.经营信息。是指来自信息采集点的卷烟经营相关信息,包括总体库存信息,经营卷烟品牌(规格)的库存、零售包价、条价以及卷烟品牌(规格)断货天数。

2.区域、品牌定性信息。是指信息采集点对卷烟品牌的评价以及周边影响卷烟经营的市场动态信息。包括信息采集点不同档次卷烟商品最畅销、最滞销、最有意愿经销的卷烟品牌,对该信

息采集点销量或结构产生较大影响的市场变动因素等信息。

3.消费者信息。是指在信息采集点处购买卷烟商品的消费者相关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年龄、性别、职业、卷烟消费习惯、关注的卷烟品牌特征等信息。

(二)自动信息采集的内容。以销售信息和订单信息为主,可根据辖区实际,选择性地采集需求信息及区域、品牌定性信息和消费者信息。

1.销售信息。包括销售日期、销售时间、销售商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金额等信息。

2.订单信息。包括订单日期、到货日期、订购商品、需求数量、订购数量和订购价格等信息。

3.需求信息。包括需求日期、需求品牌、需求数量等信息。

4.区域、品牌定性信息。通过自动采集工具,收集信息采集点对卷烟品牌的评价以及周边影响卷烟经营的市场动态信息。包括信息采集点不同档次卷烟商品最畅销、最滞销、最有意愿经销的卷烟品牌,对该信息采集点销量或结构产生较大影响的市场变动因素等信息。

5.消费者信息。是指在信息采集点处购买卷烟商品的消费者相关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年龄、性别、职业、卷烟消费习惯、关注的卷烟品牌特征等信息,所采集的信息应形成基础数据库,与销售信息进行关联并记录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第十条信息采集要求。包括对信息采集的时间要求和质量要求。

(一)信息采集的时间要求

1.国家局、省局(公司)信息点信息采集按照要求每周采集上报。

2.市局(公司)人工信息采集点每周采集一次。由信息采集员对信息采集点的经营信息进行采集,为保障采集库存尽量接近于最低库存,从而推算出周期内的平均库存,采集时间应为信息采集点到货的前一天。采集计划应与月拜访计划保持一致。区域、品牌定性信息采集周期由各区县局(分公司)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3.市局(公司)自动信息采集点,零售客户进行实时扫码采集,每天8时之前上传前一天经营明细、需求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区域、品牌定性信息采集周期由各区县局(分公司)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二)采集信息的质量要求

1.使用现代终端管理系统的零售客户,应在卷烟销售时进行扫码,如出现漏扫情况,应在当天内予以补扫。市场经理按周进行指导、检查、复核。若发现差错,及时进行更正,确保信息真实。

2.客户经理人工采集信息,应持《人工市场信息采集表》上门采集,并进行卷烟现场实物盘点,采集完毕应将信息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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