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现状分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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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
• (1)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一是严格资本定 义,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将监管资本从 现行的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 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 本;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提升资 本工具吸收损失能力。二是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采用差异化的信 用风险权重方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用风 险管理能力;明确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提高交易 性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场外衍生品交易等复杂 金融工具的风险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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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现状分析
组员:冯申、张祎、李贵华、栾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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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 二、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现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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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 意见》即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 订,完善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 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并要求 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 面达标。《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 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 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 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 深远影响。为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增强 银行体系稳健性和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指导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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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
• (1)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 指标体系。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 、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 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 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 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 同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多情景、多方法 、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控指 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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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
• (1)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 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 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50%,原则上按 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 求。
• (2)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 • (3)过渡期安排。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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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导原则 • (1)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借鉴国际金融监管
改革成果,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基于我国 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坚持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 ,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升我国银行业 稳健标准,构建一整套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 行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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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进 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审慎监 管要求,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和专业 化水平,严格监督检查措施,纠正不审慎行为,促 使商业银行合理匹配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增强银行 体系应对流动性压力冲击的能力。
• (3)合理安排过渡期。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 监测指标体系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流动性覆 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分别给予2年和5年的观察期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分别 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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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引入杠杆率监管标 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 不低于4%,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 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
• (4)合理安排过渡期。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 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 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 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 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 (2)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
• (3)监管标准统一性和监管实践灵活性相结合 。
• (4)支持经济持续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健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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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银行业审慎监管 标准
• 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定的银行资本和流 动性监管新标准,在全面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 有效性的基础上,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 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建立更具前瞻 性的、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增强银行 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 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 盈利能力较强、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应在2016年底前达标;个别盈利能力较低、贷款损失准备 补提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8年底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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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将现行的两个最低资 本充足率要求(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分 别不低于4%和8%)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一是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 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 、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 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三是增 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 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 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Hale Waihona Puke Baidu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 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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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1.总体目标
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根据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 和监管实际,构建面向未来、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 轨的银行业监管框架,推动银行业贯彻落实“十二五” 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 质量,增强银行业稳健性和竞争力,支持国民经济稳健 平衡可持续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