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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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检查验收依据 (1)

2 检查验收的组织 (1)

2.1 县级自查 (1)

2.2 地市级验收 (2)

2.3 省级检查 (2)

2.4 国家级抽查 (2)

2.5 检查验收后处理 (2)

3 检查验收资料准备 (2)

4 检查验收的程序 (3)

4.1 检查验收准备 (3)

4.2 内外业检查 (3)

4.3 形成检查验收报告 (3)

4.4 检查验收总结 (3)

4.5 终止验收 (4)

5 检查验收的方法与内容 (4)

5.1 任务完成情况检查 (4)

5.2 权属调查成果检查 (4)

5.3 地籍测量成果检查 (5)

5.4 土地登记成果检查 (5)

5.5 文件资料检查 (5)

5.6 成果信息化检查表 (5)

6 检查验收的时间要求 (6)

7 附表 (7)

7.1 表1 任务完成情况检查表 (7)

7.2 表2 权属调查成果检查表 (8)

7.3 表3 地籍测量成果检查表 (9)

7.4 表4 土地登记成果检查表 (11)

7.5 表5 文件资料检查表 (12)

7.6 表6 成果信息化检查表 (13)

1 总则

1.1 目的

为保证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规范统一自查、验收、检查和抽查(统称为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自查、验收、检查和抽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下发前形成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按当时的规范和标准一并检查验收。

1.3 检查验收依据

a)《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2008年)。

b)《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2007年)。

c)《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1995年)。

d)《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

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e)《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

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f)《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的通知》(国

土资电发[2012]41号)。

g)《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1]359号)。

h)《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2003

年)。

i)《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2009年)。

j)《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

k)《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l)《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m)《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2 检查验收的组织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采取四级逐级检查验收,即县级自查、地市级验收、省级检查和国家级抽查,组织工作由同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检查验收范围和比例由同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村、组或面积或宗地数确定。

设区的市统一实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由市级单位统一开展自查工作,省级单位组织验收。

各省(区、市)已有规定统一实施省级验收的,要与本办法做好衔接。

2.1 县级自查

a)县级自查应100%覆盖所有成果,并编制自查报告。

b)县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申请地市

级验收。申请时应提交县级成果自查报告。

2.2 地市级验收

a)地市级验收以县(区、市)为单位开展,要覆盖本地市所辖全部县级单位。

b)地市级验收的外业抽查率不小于3%,内业抽查率不小于4%,并形成验收报告。

验收后,被验收单位应按照验收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编制整改报告,并提交地市级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c)地市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省级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地级市验收报告。

2.3 省级检查

a)省级检查覆盖全部地市(包括省直管县级市),每个地市不少于2个县级单位,

每个县级单位外业抽查率不小于2%,内业抽查率不小于3%。

b)省级检查要形成检查报告,并及时将省级检查报告报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做好接受国家级抽查的准备。

2.4 国家级抽查

a)国家级抽查由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组织,以省(市、区)为单位开展。

b)对一个省(市、区)国家级抽查的县级单位数量不小于5%且不少于5个。

c)抽查完成后应编制国家级抽查评价意见,并反馈省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5 检查验收后处理

d)自查、验收、检查、抽查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技术标准或政策要求成果时,应及

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被检查验收单位进行整改。

e)验收不合格的,被验收单位整改后再申请验收。

f)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被检查验收单位应建立检查验收工作档案。档案的内容包

括验收申请、验收通知、各种检查表、检查报告或验收报告、整改报告等。

3 检查验收资料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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