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应急体系

核应急体系
核应急体系

核应急管理体制应强化

在福岛核事故中,日本各级核应急组织能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建立,说明日本核应急管理体制完善,也为后续核应急响应行动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由于首相与经济产业省(METI)副大臣与地方政府、自卫队并没有行政上的直接隶属关系,而相关法律与防灾计划未对各方权责进行细化,导致核事故应急时难免会有责任推诿现象。由此可见,应强化核应急情况下的指挥权,明确各应急指挥部与应急组织之间的职责,保障各应急组织之间的通讯,改善相互接口。

加强核应急设施建设

由于地震和随后的海啸,福岛核电站场内外核应急指挥中心受到辐射剂量增加、通信环境差和照明恶化等条件限制,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核应急支援训练中心为福岛事故提供应急监测支援和技术支持,并提供了部分应急物资器材,但由于该中心未配备有关键的应急支援装备(如与福岛电厂匹配的备用电源及其他针对性设备),而未能有效阻止事故的扩大。

核事故应急情况发生时,当地政府应负责环境监测。事故发生初期,由于地震与海啸,以及断电,大多数监测点都发生故障。由此可知,应加强核事故应急监测体系建设,核应急监测站应具备抵御严重自然灾害的能力,需要在外接电源丧失的情况下长时间工作并发出信息。核事故应急队伍培训不足

场内:(1)日本核电厂应急人员配备全面,但未明确人员编制与所属,其中不少维修与技术人员并非核电厂正式员工,而采取协议外包的形式。严重核事故发生时,难以保证非正式员工完成其相应的应急职责。福岛事故时,多数承包商选择了自行撤离。

(2)核电厂应急抢修人员(电修班和机修班等)较少,难以满足严重事故情况下应急抢修任务。

(3)应急人员配备未充分考虑多堆核电厂的实际,未能及时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从而造成福岛核电厂发生“群堆事故”。

场外:(1)场外应急队伍专业培训不足,核应急响应能力欠缺。场外应急队伍未受到足够的关于核电厂事故恢复响应和严重事故后与相关组织充分协作沟通的培训与演习,自卫队、警察局、消防机关和其他组织未强化协作培训,导致事故响应的协调性差。

(2)中央政府未建立有效的核应急救援队。此外,政府未能准备核应急响应关键装备,并提供有效的备品、备件。

(3)核安全及核应急准备和响应的人力资源不足,难以应对大规模自然灾害和严重核事故的综合应急响应。

核应急演习有缺陷

福岛核电站在大地震一周前刚进行过地震演习,核电厂场内人员熟悉疏散路线。在大地震发生至首次海啸袭击

核应急体系说

中国核工业

CHINA NUCLEAR INDUSTRY

后福岛时代核电发展启示录

震区期间,福岛核电站得以顺利实施人员疏散及安全确认。然而,福岛核电站未进行针对地震、海啸及丧失场外电源的叠加情况的有效演习,导致事故发生时应急抢修抢险工作缓慢,未能有效阻止事故发展。

核事故应急动员能力待提高

日本原子能安全保安院(NISA )在核事故应急初期虽然成立了专家组,但早期无法获得核事故进程的第一手资料,早期决策多依赖于事故利益方———东电公司,难以做到科学、公正决策。此外,目前,日本没有明确紧急情况下确保公民安全的主要负责机构,现有的组织和机构的动员能力也难以及时响应如此大规模的核事故。

核应急监测能力不足

(1)环境监测响应不及时地方政府负责核事故后的应急监测任务,但是,由于当地政府所有的环境监测设备设施在地震海啸中遭到损坏,负责外围监测的相关人员撤离“厂外中心”,因此不可能及时地开展应急监测。

(2)环境应急监测能力薄弱对核电厂,由于固定监测点遭到破坏,核电厂解决的办法就是派出监测车。资料显示,福岛第一核电厂仅仅配备了一辆环境监测车,相应的监测基础能力严重不足。

(3)事故后应急监测响应较慢的重要原因是监测设施未能恢复必需的电力供应。

总结日本福岛事故后的应急监测经验,将有助于我国当前核与应急监测体系的能力建设。

(1)应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环境辐射监测法规体系。从福岛事故可以看到,事故发生后应急监测没有及时响应,相应的组织框架和责任不明确,应急监测的技术配备不足,导致事故早期应急监测没有起到足够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加强我国辐射环境监测的法规体系建设,从法规角度进一步明确各机构的职责、能力建设要求和标准,并建立核电厂环境应急监测的标准体系。

(2)应建立海陆空一体的应急监测体系。在我国有必要建立海陆空一体的应急监测体系。一些先进

的辐射监测技术应得到有效利用。对固定点监测,应充分发挥自动连续监测与自动取样的功能,包括环境辐射、大气灰尘、水连续在线监测以及原位γ谱技术等。

(3)应加强应急监测系统的安全设计。在核应急监测基础设施建设时应提高安全设计标准,加强电力保障,例如一些连续监测设备可以采用太阳能供电。

核应急平台缺陷对我国有诸多启示

日本福岛核事故及其核应急平

台在该事故的应急监测预测和响应决策中暴露出了其在理念和技术上多方面的缺陷。对于我国未来的核应急平台技术,有三个发展方向:多尺度、动态化、综合性。多尺度是指核应急平台应能覆盖从几十公里到数千公里的不同尺度的空间范围,且能处理包括大气、海洋、河流、土壤等多种扩散介质。动态化是指能给出动态的辐射剂量场、完成动态的风险分析、完成风险导向的应急决策,具备从近区、远区对核事故源项进行反演的能力。综合性是指能实现多种应急平台的融合,可以应对多种复合型灾害。

围绕这三个发展方向,建议我国下一代核应急平台建设的研究方向应该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多尺度、多介质的放射性物质扩散模型研究;基于近、远区监测数据的源项反演方法研究;动态辐射风险预测及风险导向的核应急决策技术研究;多场景复合灾害预测模型研究;核应急专用监测设备与系统研究,比如核应急单兵装备、核应急指挥车、海洋放射性环境监测系统、核应急监测动力飞艇等;综合性多应急平台融合技术研究。

(苏州热工研究院王海峰上官志洪赵锋黄义超黄彦君;清华大学、粒子技术与辐射成像教育

重点实验室、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君利岳会国武祯邱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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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应急管理现状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及水平 1、美国的应急运行机制与应急管理中的法律规范 美国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联邦政府、州和地方三级反应机制。美国最高应急管理机构是国土安全局,原负责应急事务的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FEMA)于2003年并入国土安全部,是其最大的部门之一。 各州及大型城市的应急管理机构中都设有应急运行调度中心,为应急工作涉及到的各个部门和单位常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的办公、通讯设施。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或进入紧急状态,各有关方面代表迅速集中到应急运行调度中心,进入各自工作状态。调度中心根据需要实行集中统一指挥协调,联合办公,确保应急工作反应迅速、高效运转。 美国联邦政府应急管理是以《减灾和紧急救助法》授权,按照《联邦紧急响应计划》部署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联邦紧急响应计划》是由参加计划的27个政府部门机构共同签署,各部门责任和任务在应急计划中得到明确界定。当计划启动时,各有关部门即可直接按各自的职能分工采取协调行动,形成了协调联动机制。“”后又出台了《使用军事力量授权法》、《航空运输安全法》、《国土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2、日本的灾害情报通讯网络体系与公民的自救意识及志愿行动 一般而言,灾害情报的收集和对灾情变化的及时把握,对制定救灾对策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全方位的灾害情报覆盖方面,日本政府建立了气象防灾情报、地区气象观测情报、河流流域情报、道路灾害情报等各种情报系统,在顺利地传达情报方面,日本政府建立起连接国家机关的中央防灾无线网,连接全国消防机关的消防防灾无线网络以及连接各地方政府防灾机关的都道府县、市街村防灾行政无线网络等,覆盖全国的防灾专用通信网络。 日本是一个地震多发国家,除了政府的高效危机管理能力之外,民众也具备良好的灾害自救能力,各社会团体也体现出了高度的志愿者精神。在凤凰网的日本震灾专题报道“日本何以处‘震’不惊”一文中,我们通过若干张图片清晰地看到,日本民众在此次大震灾中所表现出来的冷静、谦让、理性和忍耐等等精神难能可贵。日本国民在自然特性和文化特征中培养出的坚强和隐忍精神,实现了日本人在大灾大难面前总能应对有理、有序、有情、有力。

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发展史

中国应急管理发展史 一、发展简述 2003年下半年,总结抗击“非典”,提出“一案三制” 2004年9月,十四届六中全会提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对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提出明确要求) 2005年,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 200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2004----预案建设 第二阶段:2005----体制建设 第三阶段:2006----机制建设 第四阶段:2007----法制建设 三、发展详述: 页脚内容1

在2003年以前,关于应急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灾害管理研究方面。 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始于2003年总结抗击非典的经验和教训:2003年春,我国遭遇了一场由非典疫情引发的从公共卫生到社会、经济、生活全方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党和国家及时总结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不全面、不协调、不可持续性和应急管理体系缺失等问题,提出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建设的重大命题 2003年7月28日,在抗击非典取得胜利的表彰大会上,党中央国务院第一次明确提出,政府管理除了常态以外,我们要高度重视非常态管理。“提出一案三制,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 政府第一次把非常态管理提上议事日程,国家提出加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建设的重大课题,这是我国应急体系建设的第一个里程碑。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理论和实践的需要,使得2003年成为中国全面加强应急管理研究的起步之年。” 200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将《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印发各省,要求各省人民政府编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从加强党的执政 页脚内容2

对核事故应急医学救援准备与响应的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a91907775.html, 对核事故应急医学救援准备与响应的思考 作者:何煦王国君廖力高栋 来源:《中国保健营养·下旬刊》2013年第02期 【关键词】核事故;应急;医学救援;响应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2-0554-02 随着核电事业的不断发展前进,核应急等配套应急措施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完善核事故应急救援系统,提高核应急救援的执行力,本文在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对公众和救援人员的防护、救援人员培训及核应急响应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 1 背景 现阶段安全发展利用核能是解决能源短缺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解决我国中、长期电力能源缺乏的必由之路。虽然在核电史上发生重大核事故的几率较小,但万一发生往往比较突然,发展迅速,释放出的多种放射性核素可以以不同途径、不同方式对人体照射,影响范围广,涉及人数多、作用时间长,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和心理影响[1]。人们对核电站开始运转半个世纪以来发生的多宗核电站安全事故[2-3]至今记忆犹新。中国是未来核能大国,如何做好由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或操作不当引起的核事故医学救援工作,在发生核事故时,如何保护公众健康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医学应急救援准备必须适应当前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2 核应急医学救援准备 目前这些准备主要包括:①基础资料的收集;②对核应急救援人员培训;③核应急响应系统设计;④核应急管理与宣传。 2.1 核应急基础资料的收集 2.1.1 中国的核反应堆主要分内陆型和海洋型两种,且各有特点,为此在制定核事故医学 应急救援准备的时候,必须做好应急资料的收集工作:对反应堆各自的特点、设计参数、设计源项等资料要有充分的认识,同时对反应堆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以及周围地形、地貌、交通等环境情况和周围人群的分布、职业、生活习惯、饮食等相关资料也要掌握; 2.1.2 了解周围人群分布及健康状况,掌握周围环境样品的放射性水平; 2.1.3 对环境样品的测试:在核事故发生后,通过对环境样品的测试,可以与日常的监测 数据作比较,为评价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提供依据[4];

日韩的核应急体系及其对我国核应急体系的启示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7350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日韩的核应急体系及其对我国核应急体系的启示 正式样本

日韩的核应急体系及其对我国核应急体系的启示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解决方案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日本的核应急体系及其特点 日本在17个地方建有53个核电机组,其中,沸 水堆(BWR)30个机组,压水堆(PWR)23个机组,合计 电功率4712万千瓦,目前核电占全国发电比例 36%。 日本建有完善的全国性灾难管理机制,《紧急事 态法》是灾难管理的法律基础。在核事故应急管理方 面,日本政府吸取1999年9月在东海村发生的JCO 临界事故的教训,于20xx年6月颁布了《核灾害事 件应急特别法》(日文为“原子力灾害对策特别措置

法”,简称“原灾法”)。该法要求对核设施的安全性实施严格的控制,防止灾害事件的发生,并规定灾害事件发生时成立国家核灾害对策总部,直接隶属于内阁首相。 日本的危机管理体制是以内阁首相为最高指挥官,由内阁官房长官负责总体协调与联络,通过安全保障会议、阁僚会议、内阁会议、中央防灾会议等决策机构制定危机对策,由警察厅、防卫厅、海上保安厅、消防厅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配合的组织体系。根据不同危机种类,启动相应的危机管理部门。 日本核事故应急准备的行政主管部门是经济产业省原子力安全保安院。原子力安全保安院定期向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员会报告工作。日本国家核事故对策总部由经济产业省、文部科学省、防卫厅、警察厅、厚生省、农水省、国土厅、海上保安厅、气象厅、消防

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山东齐鲁漆业有限公司文件————————————————————★———————————————————— 应急救援分级指挥职责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事故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应急响应的不同,将突发事故分为三个等级:一般事故、一级事故、二级事故,按照不同的等级,成立相应的分级指挥系统,具体内容如下: (1)一般事故处理人员职责: 指挥地点:事故发生所在部门、车间 指挥:车间主任全权负责进行指挥调度、车间副主任协助,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程序,积极组织本车间抢救力量开展抢救工作; 2、抢救时要合理安排人员配置,确保事态在可控状态下进行; 3、事故信息的上传下达; 4、确定事故现场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一级事故处理人员职责: 总指挥部地点:设在生产调度室 总指挥:生产部长全权负责、安全部长协助,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实施事故紧急救援预案; 2、负责现场的人员配备、物资供应、应急队伍的调动; 3、确定现场指挥人员的岗位部署; 4、事故信息的上传下达; 5、确定事故现场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成员:各车间主任,负责落实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具体如下: 1、积极实施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 2、积极提供本车间可利用的救援物资; 3、积极组织本车间抢救力量展开救援工作; 4、抢救时要合理安排人员配置,避免人员伤亡、事态进一步蔓延。

维修、电工:为现场突击力量,要确保救援工作有效展开。 1、负责保障救护所需设备的及时到位; 2、负责切断尚有危险隐患区域的电气设施; 3、救援工作结束后,及时抢修损坏,尽快使之恢复使用; 各车间救援小组:由车间主任根据指挥部意见,抽调各自车间的骨干力量,积极执行车间主任发布的救援指令; 医疗组:负责现场伤员的转移及紧急救治工作。 (3)二级重大事故处理人员职责: 总指挥:董事长全权负责、总经理协助指挥,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调动; 3、确定现场指挥人员; 4、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 5、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 6、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上报; 7、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 8、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统计; 9、确定事故现场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山东齐鲁漆业有限公司 2012.12.01

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现状与发展趋势

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现状与发展趋势【背景】 突发公共事件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尤其是2008年初的雨雪冰冻灾害和“5?12”汶川大地震,对提高应急能力提出了非常迫切的需求。应急平台建设是应急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是以公共安全科技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应急管理流程为主线,软硬件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技术系统,是实施应急预案的工具,它具备风险分析、信息报告、监测监控、预测预警、综合研判、辅助决策、综合协调与总结评估等功能。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按照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信息平台”;《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明确提出,要“加快国务院应急平台建设,完善有关专业应急平台功能,推进地方人民政府综合应急平台建设,形成连接各地区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高效的应急平台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国办发〔2006〕106号)也都对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作出了相应部署。 建立以国务院应急平台为核心的国家应急平台体系,是形成以国务院应急机构为运转中枢的一体化应急能力的重要途径和技术手段,是对《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具体实施。【应急平台建设情况】 应急平台的研究最早于2004年在清华大学等单位开展;2005年第二届中国电子政务论坛对应急平台的建设进行了交流,2006年全国应急管理大会上,清华大学介绍了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总体方案;2006年底,在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的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实用版

YF-ED-J6936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994年10月8日卫生部令第38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工作,减少和控制核事故的福射危害,保障核电厂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一称《条例》),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福射后果和人员健康影响的核电厂核事故的医学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对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实行国

家、地方二级管理。 第四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贯彻执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五条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和卫生医疗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平时做好医学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核事故时组织实施医学应急求援。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国家核事故医学庆急救援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中: (一)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

发达国家构建应急管理体系的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构建应急管理体系的经验借鉴 一、发达国家构建应急管理体系的经验 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发达国家政府在应急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逐步形成了相对成熟和完善的应急管理体系,其经验主要有: (一)建立系统完备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 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首要举措就是以法律手段确立突发危机事件应急管理的基本原则。世界各国为防范和应对各种危机,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法律,并逐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严格的立法不仅保障了政府及各部门在非常时期行使紧急权力,并使紧急权有法可依,同时又能很好地限制政府的行政紧急权力,以保障公民不因紧急状态的发生而使一些基本的宪法权力遭到侵害。如美国建立了以《国家安全法》、《全国紧急状态法》和《反恐怖主义法》为核心的安全法律体系;韩国以《国军组织法》为核心,制定了以应对战争为主要目标的安全法律体系。 (二)建立高度完善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一些发达国家,基本建立了以政府首脑为核心的应急管理组织体制。如日本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就建立起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应急管理体制。在这一应急管理体系中,政府根据不同的危机类别,启动不同的应急管理部门。日本的应急管理系统是一个以法律、制度、功能为依托,以首相为最高指挥官,内阁官房负责整体协调和联络,通过安全保障会议、中央防灾会议、金融危机对策会议等决策机构制定危机对策,由国土厅、气象厅、防卫厅和消防厅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配合实施组织体系。除中央、地方政府和专门组织机构外,日本的各企业、机关、学校、医院、街区等都有各自的管理组织和应变措施。另外,日本还建立了一批专门从事风险事业的机构,如“日本应急管理中心”、“日本应急管理协会”、“日本应急管理咨询公司”等等,体现出政府应急管理组织体系高度的完整性。 (三)建立综合统一的应急管理协调机制 整合庞大复杂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保证应急管理各部门在危机状态下高效、协调的联系和协作,除了建立具有会商决策功能的综合体系外,还应建立常设的、权威的、具有独立地位的、凌驾于各职能部门和机构之上的综合协调部门。目前很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最高国家安全决策机构和危机应对协调机构。如以色列国防部下设的“经济防卫厅”等。这些机构尽管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其体制内部已囊括和涵盖了包括国家安全和危机在内的界定、预警、智囊参谋、决策和执行等机制,体制内的人、财、物也都有了相当充分的保证。 (四)建立严格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 在危机的应对过程中,获取信息是非常关键性的要素,它常常决定着危机能否被有效处理。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在应急管理体系中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职能,为决策者提供及时、准确的情报,同时,这一系统还要承担向民众传达适当信息的职能。通过传播真实有效的信息,使民众保持情绪稳定,避免民众情绪失控而增加决策者的压力,恶化决策环境。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充分应用现代通讯、网络等信息技术建立起了科学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五)建立区域间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机制 全球化、区域化日益发展的今天,许多突发性灾难所产生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一个国家,诸如环境问题、气候灾变、疫病、国际恐怖主义等引发的突发性灾难的全球性风险日益增加。因此,在应对突发性灾难过程中,加强区域间、国际间的人员合作和科技交流,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俄罗斯,1994年6月以来,俄罗斯救灾部与美国加强了合作,并于1994年8月成立俄美预防工业事故和自然灾害联合委员会。此后,北约和平伙伴计划提出与俄罗斯救灾部建立直接联系。而日美两国在应急管理方面的合作则更为紧密。两国不仅在预防地震等自然灾害方面有合作,在安全保障问题上的合作则更为突出、更加重要。通过国际合作,可以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有助于危机事件更好更快解决。 (六)建立制度化常规化的科研、宣传、培训和经费保障机制 为有效应对生化武器、传染病和其他威胁公众安全的突发事件,许多国家都开展了广泛的科学研究与

俄罗斯日本应急管理考察报告

俄罗斯日本应急管理考察报告 20****年10月15日至29日,国务院办公厅赴俄、日应急治理考察团对俄罗斯、日本的应急治理工作进行了考察。俄罗斯、日本基本上灾难多发国家,应急治理工作起步较早。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两国均多次记忆伤亡重大、妨碍深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并在处置过程中逐步完善了应急体制、机制和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了符合各自国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系,积存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两国应急治理要紧做法 (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应急治理体制。 俄罗斯实行以紧急状态部为核心,其他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垂直治理体制。前苏联解体后,在政治和社会经济剧烈动荡、国内民族矛盾别断激化的背景下,疲于对付各类突发事件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承受着空前压力。1994年1月10日,俄罗斯建立了直接对总统负责的“民防、紧急状态和消除自然灾难后果部”(简称为紧急状态部),要紧负责自然灾难、技术性突发事件和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救援工作。紧急状态部是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中枢机构,内务部、国防部或者内卫部队协助紧急状态部处置突发事件。紧急状态部直辖40万人的应急救援部队及装备。该部队作为独立警种,按部队建制,统一征服,统一警衔。在纵向上,俄联邦、联邦主体(州、直辖市、共和国、边疆区等)、都市和基层村镇四级政府设置了垂直领导的紧急状态机构。并且,为强化应急治理机构的权威性和中央的统一领导,在俄联邦和联邦主体之间设立了六个区域中心,每个区域中心治理下属的联邦主体紧急状态局,全俄形成了五级应急治理机构逐级负责的垂直治理模式。联邦、区域、联邦主体和都市紧急状态机构(部、中心、总局、局)下设指挥中心、救援队、信息中心、培训基地等治理和技术支撑机构,保证了紧急状态部有能力发挥中枢协调作用。紧急状态部成立以来,尽管俄政坛几经变化,但紧急状态部的职能和地位别但没有被削弱,反而别断得到加强,在处理国内外各类复发公共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日本建立了以内阁府为中枢,经过中央防灾会议决策,突发事件牵头部门相对集中治理的应急体制。1995年阪神大地震后,日本政府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纵向集权应急职能。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防救灾组织治理体制。在中央一级,平时由内阁总理大臣召集相关部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如银行、红十字会、电信电话株式会社、广播协会等)负责人共同参与中央防灾会议。该会议是日常应急治理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防灾基本打算与防灾业务打算;在地点一级。地点首长和相关人士共同参与地区性的防灾会议,制定地区性防灾打算。当重大灾难发生时,内阁总理大臣征询中央防灾会议的意见,在内阁府成立“特别灾难对策本部”(类似于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暂时指挥部)进行统筹调度,另外在灾区设立“特别灾难现场对策本部”以便就近治理指挥。并且,将国土交通省的防灾局提升至内阁府内,并专设防灾大臣(又称防灾担当相)。日本政府内阁仅设二十个大臣,设立防灾大臣那个职位充分体现了日本对防救灾工作的重视。内阁府作为中枢,汇总、分析日常预防预警信息(核、工业事故、环保事件除外),制订防灾和减灾政策,以及承办中央防灾会议日常工作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由各牵头部门相对集中治理。内阁府牵头负责地震、台风、暴雨等自然灾难以及没有明确部门治理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总务省消防厅牵头负责火灾、化学品等工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文部科学省牵头负责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济产业省牵头负责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海上保安厅和环保署牵头负责防治海洋污染及海上灾难工作。 (二)运转高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机制。 1.反应灵敏、功能强大的信息报告体系。 俄罗斯紧急状态部下设危机操纵中心,负责整理、分析每天来自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提出处理建议,视事情上报总统,并分送有关部门和地点。危机操纵中心内设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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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现状与发展趋势 范维澄陈涛 【背景】 突发公共事件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尤其是2008年初的雨雪冰冻灾害和“5·12”汶川大地震,对提高应急能力提出了非常迫切的需求。应急平台建设是应急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是以公共安全科技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应急管理流程为主线,软硬件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技术系统,是实施应急预案的工具,它具备风险分析、信息报告、监测监控、预测预警、综合研判、辅助决策、综合协调与总结评估等功能。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按照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原则,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信息平台”;《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明确提出,要“加快国务院应急平台建设,完善有关专业应急平台功能,推进地方人民政府综合应急平台建设,形成连接各地区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高效的应急平台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国办发〔2006〕106号)也都对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作出了相应部署。 建立以国务院应急平台为核心的国家应急平台体系,是形成以国务院应急机构为运转中枢的一体化应急能力的重要途径和技术手段,是对《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具体实施。 【应急平台建设情况】 应急平台的研究最早于2004年在清华大学等单位开展;2005年第二届中国电子政务论坛对应急平台的建设进行了交流,2006年全国应急管理大会上,清华大学介绍了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总体方案;2006年底,在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的组织下,启动了“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项目”和科技部“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2006-2008)。前者主要进行建设项目的实施;后者提供设计方案、标准规范、软件系统和数据库等关键技术支撑,以及10个部门应急平台和10个省级应急平台技术研发与示范。 目前,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已经逐步建立起服务于各自部门的应急指挥或应急信息系统,在防御重大灾害和事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面实施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创造了一定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应急平台建设发展仍不平衡,应用功能不够完善,信息资源和平台系统尚未有效整合。

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

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 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及其危害,保障公众的健康及安全,根据国家《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及应急管理适用本条例: (一)核电厂、核热电厂; (二)其它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三)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四)核辐照装置; (五)可能或已经失散到环境中对环境和周围公众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 第三条对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实行安全第一,从严管理,严防核事故发生的方针;对核事故应急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积极兼容,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本省的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以下简称“省核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全省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的规划; (三)对上报国家的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分析报告和事故应急计划等提出意见,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四)组织或参与对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中的有关预防方案和应急及预防设施、设备进行审查或验收; (五)协助国家对本条例第二条(一)至(三)项规定的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第二条(四)至(五)项规定的民用核设施发生的核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调解民用核设施单位与地方之间涉及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面的纠纷; (七)组织制定和实施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的场外应急计划;

应急管理安监局日本考察报告

应急管理安监局日本考察报告 一、日本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特点 日本是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由于地处地震和火山活动异常活跃的环太平洋地带和地形、气候等原因,日本也是地震、台风、海啸、 火山喷发、暴雨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日本先后发生了伊势弯台风、阪神大地震等重大灾害,国民 生命财产安全损失惨重,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伴随着经 济的高速发展,事故灾害和传染病蔓延等其他灾害不断增多。面对各种灾害特别是自然灾害的严峻挑战,日本高度重视防灾、减灾工作, 经过不断总结完善,形成了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应急管理体系。其 主要特点是: (一)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健全完善 在预防和应对灾害方面,日本坚持“立法先行”,建立了完善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1946年,国家颁布了《灾害救助法》。1961年制定颁布了《灾害对策基本法》。该法对防灾理念、目的、防灾组织体系、防灾规划、灾害预防、灾害应急对策、灾后修复、财政金融措施、灾害紧急事态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是日本的防灾抗灾的根本大法, 有“抗灾宪法”之称。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日本还颁布了《河川法》、《海岸法》、《防沙法》等法律法规。目前,日本共制定应急管 理(防灾救灾以及紧急状态)法律法规227部。各都、道、府、县(省级)都制定了《防灾对策基本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一系列法律法规 的颁布实施,显著提高了日本依法应对各种灾害的水平。为了确保法

律实施到位,日本要求各级政府针对制订具体的防灾计划(预案)、防灾基本计划、防灾业务计划和地域防灾计划,细化上下级政府、政府 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公民的防灾职责、任务,明确相互之间的运行机制,并定期进行训练,不断修订完善,有效增强了应急计划针对性和 操作性。 (二)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科学严密 日本建立了中央政府、都道府县(省级)政府、市町村政府分级负责,以市町村为主体,消防、国土交通等有关部门分类管理,密切配合,防灾局综合协调的应急管理组织体制。国家设立“防灾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国的防灾基本规划、相关政策和指导方针,由内阁房负责协调、联络。“中央防灾委员会”的主席是首相,成员包括国家公安 委员会委员长、相关部门大臣,公共机构,如赤十字会、ntt电信公司、电台、广播电台和研究行业的有关学者组成。当发生较大规模的 灾害时,中央政府成立“非常灾害对策本部”。当发生特大灾害时,中央政府成立“紧急灾害对策本部”,由首相担任本部长。都道府县设 有防灾局(下设危机管理课),负责制订地方防灾计划,综合协调辖区防灾工作。辖区内发生较大规模灾害时设置“灾害对策本部”,由知事任本部长。各市町村也有相应机构,负责实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防 灾计划,是应对灾害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上一级政府主要向下一级 政府提供工作指导、技术、资金等支持,不直接参与管理。当发生自 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成立由政府一把手为总指挥的“灾害对策本部”,组织指挥本辖区的力量进行应急处置。除地震外,上一级政府

应急体系规划

应急体系规划

黄冈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调研报告 省政府应急办: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调研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2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调研成果报告如下: 一、应急体系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一)工作成效与作法 1. 不断深化预案体系建设。我市高度重视预案制订、落实和完善的“三结合”,不断提高预案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共编制市级总体预案1个、专项预案22个、部门预案75个;县市区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865个;乡镇应急预案210个,社区应急预案719个。街道社区、乡镇及有条件的行政村和各类企事业单位预案建设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按照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十一五”期间,全市建立了防汛抗旱、重大动物疫情、公共卫生等22个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54家市应急委成员单位以及部分市直单位成立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专班,明确了分管领导和机构组成人员;全市11个县市区都成立了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

机构,基本落实了“五个一”的要求,即明确一名分管领导、成立一个工作专班、划拨一笔工作经费、建立一套运行机制、确立一个工作目标,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3. 稳步推进应急队伍建设。启动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当前,11个县市区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均组建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并制定了科学的实施方案,从队伍组成、职责任务、机制建设、工作职责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和具体安排。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逐步深入。初步统计,市直单位上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17支,总人数1398人;各县市区上报专业应急队伍90支,总人数6545人,初步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具体负责的专业应急队伍体系,为高效、快捷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强化应急管理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 不断完善应急机制。完善了预警预测、隐患排查应急机制,进一步加强了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和风险分析评估等机制建设,严格执行各项具体的规章制度,全面提高了应急管理机制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公安、水利、森防、卫生、气象、地震、人防等建立了相对完整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信息指挥系统,监测预警覆盖面正逐年扩大。经过“乡村决策气象服务短信直发系统”和“市州决策气象服务短信直发系统”实现了气象预警信息的全方位、全天候覆盖,为群众有效应对自然灾害和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了及

核设施核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准备

核设施核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准备 [摘要] 介绍以IAEA的要求为指导,以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为依据的适应核设施营运单位开展核事故应急工作的相关内容,为开展核设施核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帮助。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核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完善核设施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进一步提高核事故应急响应能力是十分重要的。 1 背景 1986-04-26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了严重的反应堆事故,导致核电站向环境释放了前所未有的放射性核素。这些放射性核素沉降在欧洲、亚洲和北美洲广大地区,引起了明显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发生后,苏联政府紧急启动了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疏散了核电站周围30 km范围内的11.6万居民,及时对核电站厂区和周边进行了放射性污染清理。 2011-03-11发生在东北地区太平洋洋面地震和由地震引起的海啸,袭击了日本东京电力公司的福岛核电站,引发了历史以来大规模且长时间的核电站事故。事故发生后,日本政府紧急成立了以首相为部长的核现场应急响应总部,开展了辐射环境应急监测,设定了室内躲避区域,采取了一系列应急响应行动,目前仍在继续实施中。 核设施核事故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认真总结切尔诺贝利和福岛核事故的经验教训,核事故应急准备是否充分、应急响应是否及时是缓解和处理核事故的关键。事先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是十分必要的,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20世纪70年代美、苏等国就开始了应急预案的研究和应急准备,IAEA从1981年起提出了应急预案的要求[1-2],出版了系列安全丛书。我国从实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制度开始,就将核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准备作为运行许可的主要条件之一,将其视为核设施安全屏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先后了发布了GB/T17680《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3]、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4]、HAD002/06《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5]等标准和规定。 2 核事故应急体系的构成和核事故应急 2.1 核事故应急体系的构成核事故应急体系由3个方面构成。 2.1.1 文件系统建立一个应急体系必须依据国家的相关法规,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标准要求,结合营运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适合营运单位核事故应急工作需要的应急预案和具体的执行程序,明确各应急响应小组的应急响应行动。 2.1.2 组织系统一个良好的应急体系必须由训练有素、相互协调的应急组织来构成,并能实施有效的响应行动。应急组织由各学科的专业人员构成,具备在应急响应时胜任相应工作

日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解析

日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解析出自: 《电子政务》 2007年7期 作者:姚国章 摘要:分析了日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的法律、法规基础和行政主体及其分工,进一步介绍了日本的应急组织体系、灾害救援体系以及应急教育、社会应急宣传和动员,总结了日本应急管理体系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日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灾害救援 日本是一个有着约1.26亿人口、37.78万平方公里土地面积,由四个大岛和大约4000个小岛组成的岛国。2005年,日本的人均GDP为36486美元。日本全国分为“1都(东京都)、1道(北海道)、2府(大阪府和京都府)、43县”,一共47个相当于中国“省”一级的行政区。都、道、府、县在法律地位、政治体制、行政权限上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其名称上的差别基本上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都、道、府、县的事务机关称为“厅”,即“都厅”、“道厅”、“府厅”、“县厅”,行政首长称为“知事”。都、道、府、县之下设“市”和“郡”(相当于我国的市、县),再下设“町”(其性质相当于我国的“镇”和“村”)。其事务机关称为“役所”或“役场”,例如“市役所”、“区役所”、“村役场”;其行政首长称为“市长”、“町长”、“村长”。 日本列岛地理上位于欧亚板块、菲律宾海板块、太平洋板块的交接处,处于太平洋环火山带,台风、地震、海啸、泥石流、火山喷发、暴雨等各种灾害极为常见,是世界上最易于遭受自然灾害的国家之一。发生于1995年1月17日的大阪、神户地区的“阪神大地震”共造成6000多人死亡及失踪,生命、财产损失十分严重。在人为灾害方面,日本拥有数量十分庞大的木结构建筑群,存在“先天性”的火灾隐患。尽管随着消防能力的不断提升,目前大面积烧毁的火灾事故已基本得到控制,但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人口集中的设施中产生数量较多死伤者的火灾事故则有增无减。另外,因石油、瓦斯等需求量的不断增大而引发的石油泄漏、瓦斯爆炸等新型态的人为灾害持续增加。 作为经济、科技发展处在世界前列的发达国家,为了应对各种可能的突发公共事件,日本进行了长期卓有成效的探索,很多在应急实践中所积累和总结出来的经验和思路,是十分值得我国各级政府学习、研究和借鉴的。 一、日本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日本当今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是建立在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的,而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历史上曾经发生的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密切相关。 ⒈日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立法 1959年9月26日晚间,强烈台风袭击日本伊势湾地区,在名古屋及其邻近区造成近5000人死亡,400余人失踪,直接损失超过7000亿日元,给日本政府和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痛定思痛,日本全国上下要求制订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法律的呼声极为高涨。1961年,在各界的努力下,日本正式出台了被称之为“防灾宪法”、在当今日本应急管理体系中仍然起着基础性作用的《灾害对策基本法》。尽管这一法律几经修改,但“依法防灾、科学应急”的基本思想非但没有改变,而且在每一次修改中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⑴《灾害对策基本法》的立法目的 在《灾害对策基本法》出台以前,日本已有多种与灾害防范与应对相关的法律,之所以要出台这一法律,是为了改善过去防灾体制上存在的不足与缺陷,达到灾害

应急平台建设规划方案

政府应急平台建设规划方案1.政府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背景

1.1加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是我国新时期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 公共安全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公益性事业,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保证。应急管理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是公共安全最核心的问题,随着其内涵不断深化和外延的扩展,已经上升为国家层面重要的和长远的基本事务。 日趋激烈的国内和国际竞争带来严峻的挑战,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和社会信息化使我国公共安全面临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方面将迎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对公共安全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同时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及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公共安全问题发生频度将大大增加,我国将面临突发公共事件所带来的严峻考验。 2006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到:加快推进应急平台建设,提高应急处置效率和水平;加大公共安全科技攻关和应用力度,不断提高应急装备和技术保障水平。 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信息平台”,“实现社会预警、社会动员、快速反应、应急处置的整体联动”。 1.2各级政府高度重视 在中央的大力推动和社会经济建设牵引的双重需求下,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平台的建设。多个城市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总结出很多经验和教训。比较突出的有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深圳模式、南宁模式等。各部门也分别对自身垂直机构的应急平台建设进行了规划,如安监总局下发

的“企业安全应急平台建设指南”,水利部下发的“防汛抗旱应急指挥系统建设指南”等。 1.3政府在应急处置中的领导作用 由于我国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实行属地为主分级管理,只有政府才能够有效组织协调政府内部以及全社会的人力、财力和物资,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因此政府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和管理主体。 应急平台是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行使职能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装备。应急平台及其支撑体系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是国家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实施和不断完善的重要保证。应急平台及其支撑体系的建设、运行能够有效整合现有资源,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2.应急平台的概念和定位 2.1突发公共事件对应急平台的需求 在洪水、台风、地震、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交通事故、放射源泄露、禽流感、食物中毒、恐怖袭击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面前,如何实现全面监测监控,并快速、动态地全面了解现场状况?如何科学预测其发展趋势、后果并快速预警?如何科学决策、综合协调和高效处置?如何根据现场实时情况,疏散人群、组织救援、调集救灾物资、提供应急保障?都是摆在政府应急指挥员面前的重大问题。 建设应急平台可为政府领导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有力工具,提高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应急平台能够解决下列问题: (1)准确及时地获得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现场信息,提高信息报送的及时性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doc 13页)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doc 13页)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二章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 (二)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

(四)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 (五)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 (六)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三)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四)组织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五)及时向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核事故情况。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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