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院应灵活开展检务督察以更好的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
浅谈基层院检务督察工作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j查塾金三!!竺!!型圭!:i:i!篮鲞隧塑圈浅谈基层院检务督察工作何翠红摘要检务督察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对检务督察制度的探索是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基层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要建立督察机构,赋予督察部I'q一定的权力和督察措施,正确界定督察范围,督察的方式要灵活多样、讲求实效。
关键词基层院检务督察科学发展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6702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检务督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模式,是完善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的一项重要举措。
检务督察制度最大的特点是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督,具有动态性。
旨在达到从源头上防止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目的。
一、明确开展检务督察的对象、内容、方式及近期督察工作重点检务督察的对象是基层院及其工作人员。
督察的主要事项:一是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二是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三是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四是严明执法作风、遵守检容风纪的情况;五是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开展检务督察可以进行明察暗访,包括参加或者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被督察单位、部门和人员的汇报;听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被督察对象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经检察长批准,深入执法办案现场进行督察,或者以其他身份进行暗访督察以及运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督察。
根据高检院部署,近期基层院检务督察的重点是:对执行高检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确保令行禁止、检令畅通: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的督察,以防止刑讯逼供和涉案人员自杀、脱逃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对来访群众冷硬横推的问题;对公诉人员出庭情况的督察,纠正着装不规范、行为不端庄的问题:对警用装备使用管理情况的督察,纠正和防止滥用枪支械具,开特权车、霸道车,特别是酒后驾车的问题:对遵守检察风纪情况特别是禁酒令执行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在公共场所损害检察机关和队伍形象的问题,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声誉。
以科学发展观推进基层检务督察建设
以科学发展观推进基层检务督察建设检务督察制度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基层检察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具体职责,因此,加强基层内部监督机制,推进基层检务督察建设工作就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正确认识检务督察的性质和作用在一些基层检察机关有些部门和干警,对检务督察工作的认识都有一定程度的不足,认为有了纪检监察,检务督察是多余的,即使建立督察,也不知道是如何发挥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作用。
检务督察制度从实践到建立属于刚刚起步,对检务督察有这种片面认识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应该明确,首先,检务督察是建立在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与保障人权制衡的价值基础之上的,目的就是通过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的机构来实现对行使检察权的监督制约,保证公正执法、规范执法,促进检察权在行使过程中的廉洁性和透明性。
其次,检务督察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是不同,检务督察是以执法活动为对象的检察督察,而纪检监察主要是党内以人为对象的纪律监督;检务督察内容广泛,几乎涵盖了目前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执行法律、法规的职责权利和活动,具有全面预防、教育、保护等职能,纪检监察主要是对机关内部执法作风、工作纪律的检查,主要在于对违纪者的惩戒;检务督察突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特点是把关口前移,而纪检监察重点在事后监督、事后查处。
两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二、基层检察机关在推进检务督察工作中应把握的原则一是在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原则。
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检务督察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就应该坚持在党组和检察长的直接授权下,按照高检《暂行规定》的规定成立由党组领导的,相关部门组成的独立于其他各业务职能部门之外的检务督察室,全面负责制度落实和业务运行的检查监督,对各项执法办案活动实行全程监控和全面监督,及时发现和矫正错误,保障执法办案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推行检务督察,科学管理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
推行检务督察,科学管理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立检务督察,科学管理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对在基层检察院建立和推行检务督察运行机制的一点设想引入现代管理理念,建立检务督察运行机制,促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面发展,已在基层检察院的检察改革实践中得到了肯定。
因此有必要全面推行检务督察,建立健全检务督察机构及与其相对应的工作机制。
现就建立和推行检务督察运行机制谈几点设想。
一、建立和推行检务督察机制的初衷建立和推行检务督察机制起因于改变落后状况的现实需要和对现代管理科学的理论思考。
一个时期以来,相当一部分基层院因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各项工作相对落后。
在干警中,普遍存在着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与兄弟单位比高低,争先进的心理和精神不振、纪律涣散、工作飘浮缺乏创新、法律监督能力偏低办法不多等问题,工作讲在嘴上,制度印在本上,提要求多,抓落实少等等。
都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干警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导致工作业绩平平,究其原因,除客观因素的制约外,主要原因是原有的管理体制中缺乏有效的督察机制,致使大量的工作和措施不落实,调动不起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一些自身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经过近(一)组织严密。
成立由检察长或党组书记为组长的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建立由纪检组长任主任,政工科长、办公室主任和监察室人员为成员的检务督察办公室,全面负责对本院各项工作的牵头督导。
同时,明确规定党组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分管工作应负有的督察责任,规定每个部门的内勤为兼职督察联络员,在协助科长具体督察本部门工作的同时,配合督察办公室落实有关工作,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内容全面。
检务督察的内容应当包括队伍建设、检风建设、业务建设、规范化建设、廉政建设五大部分。
具体包括党组会议、检察长办公会、检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表率作用;廉洁自律、办案质量与效果和遵守办案、办公、学习纪律等。
另外,还应专门规定因违法办案导致错案的,接受发案单位或当事人吃请送礼而严重影响案件处理的,因工作失职或违法办案造成犯罪嫌疑人自杀、脱逃的等可能发生的多种情形,凡出现其中之一的,一律一票否决。
基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的深化与落实
基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的深化与落实作者:许海霞来源:《理论与创新》2017年第24期摘要:检务督察工作历来受到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对基层检察机关而言,检务督察是落实从严治检要求,有效规范检察干警廉洁从检和司法行为,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树立检察队伍良好形象的重要手段之一。
因此,如何深化与落实检务督察工作对基层检察机关意义非凡。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督查1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首先,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存在矛盾。
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落实检务督察工作的人员力量严重不足。
许多地方只有纪检组长专司其职,能够实现检务督察办公室单独设立并配备专职人员的已经属于条件较好的情况,而相对充足的人员保障无从谈起。
其次,督察方式过于简单导致效果差强人意。
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检务督察工作仅简单沿用传统方式,缺少统筹意识,且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同程度地制约着督察工作的开展,使很多督察内容难以落到实处。
最后,督察范围与内容不能完全符合发展需求。
基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往往过多集中于工作纪律、作风等方面,而对司法规范方面特别是执法办案方面的监督力度不够,甚至在许多地区相关工作尚未开展,导致预防、发现、整改相关问题的能力明显不足。
2开展检务督察应注意的几个方面2.1完善制度体系,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要明确检务督察工作的对象和主要事项,明确检务督察机构的工作职责和范围。
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明确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明确检务督察工作的内容,努力构建更加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推动检察机关执法形象进一步改变。
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加强领导,确保检令畅通、令行禁止,切实推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2.2发挥职能作用,重点做好六方面工作工作重点:①对执行高检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确保令行禁止、检令畅通;②对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的督察,坚决防止刑讯逼供和涉案人员自杀、脱逃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③对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对来访群众冷硬横推的问题;④对公诉人员出庭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着装不规范、行为不端庄的问题;⑤对警用装备使用管理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滥用枪支械具,开特权车、霸道车,特别是酒后驾车的问题;⑥对遵守检察风纪情况特别是禁酒令执行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在公共场所损害检察机关和队伍形象的问题,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声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06.01•【文号】高检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的通知高检发〔20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已经2019年5月16日第十三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6月1日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是检察机关专司内部监督的综合业务部门,通过执法督察、巡视巡察、内部审计、追责惩戒,开展内部监督。
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在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检务督察部门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第五条检务督察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做到监督与保障并重、惩处与教育结合。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设检务督察局。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务督察部门。
未设检务督察部门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有专人负责检务督察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与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承担本级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检务督察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一般应当具有司法办案或监督审计等相关工作经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7.10.08•【文号】高检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高检发[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四十二次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七年十月八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肃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的对象是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检务督察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坚持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统一。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务督察委员会。
检务督察委员会设督察长一名,由院领导担任;设副督察长二名,分别由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设委员若干名,分别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下设检务督察室,是检务督察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检务督察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领导和组织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二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制度;三审查和批准检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四听取检务督察工作汇报;五研究处置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并作出督察决定;六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关于检务督察制度的几点思考
展望
完善检务督察制度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检务督察制度法律法规,明确督察职责 、程序、权利和义务等,为检务督察工作提供有 力法律保障。
拓展督察范围和方式
将检务督察范围扩展到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 领域,同时采取多种督察方式,如明察、暗访、 调查问卷等,确保督察结果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加强督察队伍建设
建立专业化的督察队伍,加强培训和管理,提高 督察人员素质和能力,确保督察工作的专业性和 公正性。
检务督察制度面临的挑战
挑战一
检务督察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监督 范围不明确、监督手段单一等问 题,导致某些案件的监督效果不 佳。
挑战二
由于检务督察制度缺乏完善的协 调机制,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 作存在障碍,影响了检务督察工 作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挑战三
检务督察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存在 监督成本过高的问题,尤其是在 案件数量较多、办案人员紧缺的 情况下,监督成本可能会成为制 约检务督察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 。
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检务督察制度通过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 正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增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通过检务督察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 违纪行为,增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提高人民 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支持。
检务督察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起源与发展
案例一
某市检察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 办案过程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有效提高了办案质量 和效率。
案例二
某省级检察院建立检务督察制度,加强对基层检察院的 监督和指导,推动了基层检察院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
案例三
某检察院在检务督察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办案人 员的执法行为、司法作风等方面进行评估,提高了检务 督察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浅议检务督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定位
浅议检务督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定位摘要:检务督察作为检察机关一种新的内部监督机制,其职责权限与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权限有一定的交叉与联系,从不同侧面分别行使着不同的职权,发挥着不同的职能作用,二者应相互配合、互为补充。
检察权的运行虽然有内外监督多种形式,但还是缺乏一种贯穿检察权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检务督察制度的建立,弥补了这一方面的缺陷,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检务督察与纪检监察工作有所不同,纪检监察强调的事后监督,主要职责是查处;而检务督察强调的是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突出的特点是未雨绸缪,防微杜渐。
应准确把握二者的职责定位,明确各自的监督重点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运行。
关键词:检务督察;纪检监察;二者关系;内部制约一、我国检察机关检务督察机构设置与现状检察机关检务督察机构设置及制度运行情况,从全国而言,仍处在探索、完善阶段,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加上都处于进一步探索之中,所以没有统一的规范要求,特别在机构的设置上,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各不相同。
设置专门检务督察机构、确定专职人员编制的检察院很少,大多是由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就我们天津市检察机关而言,市院、分院、区县院加起来二十多个院,也只有市院设有专门督察人员,还是挂靠在监察处,其余都是纪检监察合二为一,检务督察机构形同虚设,90%以上都是纪检组长兼职督察工作,没有配备专职督察工作人员,而大部分的纪检监察工作,几乎由纪检组长一人承担,懂得督察业务的人员更为缺乏。
由此可以看出,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建设不规范,工作人员严重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检务督察工作很难健康发展。
从检务督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看,都是各部门负责人,大多还是业务部门的负责人,而这些同志不具体做日常检务督察工作,只是在重大问题上召开委员会议时参加讨论,或在有些方面主要进行工作协调,从事具体工作的就是纪检监察、政工等部门的个别同志,造成检务督察力量薄弱,没有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务督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把握检务督察重点增强督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把握检务督察重点,增强督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摘要:检务督察工作作为一项开展时间不久的监督举措,对于保持检察机关干部纯洁性,促进落实检察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和各项制度,服务检察中心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从基层院的工作实践入手,结合对检务督察职能定位的探讨,浅议如何把握检务督察重点,增强督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进一步促进检务督察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检务督察;检务督察职能;检务督察重点开展检务督察,是高检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为出发点,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职权,促进检察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2004年,高检院先后在河南、河北、浙江、山东、福建等地开展检务督察试点。
2007年10月,高检院在总结各地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检务督察工作全面铺开,正式成为各地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全国32个省级检察院和397个市级检察院(占市级院总数的97%)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检务督察活动。
《暂行规定》为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提供了系统、科学、权威的参考规则,但是处在起步阶段的检务督察工作在各地的实践不一,如何更加准确地把握检务督察的职能定位,如何把握督察重点,更加有效地开展检务督察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一、检务督察的性质从定义上看,《暂行规定》第二条指出:“检务督察是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这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探求,也是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主题的有效措施。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倍受争议,检察机关监督一切执法、司法部门,那么,谁来监督检察院呢。
对检察机关检察权运行的监督,有两种形式。
基层院应灵活开展检务督察以更好的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
基层院应灵活开展检务督察以更好的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作者:杜刚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关键词】基层院;检务督察;服务一、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机构设置虚化,影响检务督察效能发挥当前基层院由于受编制和人员的限制,检务督察工作通常由纪检监察部门代为履行,这在客观上弱化了检务督察的职能。
这种情况下检务督察工作开展的好不好就完全取决于领导是否重视,如果领导不重视,可能连最基本的督察器材都配备不齐,更不要说经常性的开展检务督察工作。
(二)督察手段简单,难以对执法办案动态监督目前检务督察的手段规定了暗访、现场和专项督察三种方式,虽然采取这些方式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例如违反工作纪律和检容检纪方面的问题,但是对执法办案的问题却难以发现,更谈不上监督整改。
(三)督察制度不健全,导致督察效果软化由于督察保障机制、督察结果运用机制、违规违纪处理机制不健全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实践中每次督察后,仅仅以检务督察通报结束工作,检务督察的实施和结果的运用流于形式,失去了其应有的刚性特点,致使检务督察制度落实难到位,检务督察的成效不明显。
二、我院检务督察工作的尝试针对检务督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院在近年来的检务督察工作中,通过加强督察力量,拓宽督察范围,创新督察方式,规范督察程序,促进检务督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一)加强检务督察力量一是成立检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检务督察领导力量。
一把手亲自担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监察科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纪检组长兼任,政治处、办公室负责人和监察科全体为办公室成员。
检务督察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为检务督察工作的深入推进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调整检务督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加强检务督察工作力量。
任命纪检组长为督察长具体组织日常督察工作,政治处、监察科的负责人为副督察长,为监察科增配精通法律业务的专职内勤,各业务部门按照要求明确了检务督察联络员,负责协调配合检务督察工作,为检务督察工作正常进行提供了人员保障。
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研究
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研究摘要:检务督察作为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的一项工作制度,在严肃检察纪律、保障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干警依法行使检察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检察系统最基础的组成单位,队伍建设水平和执法办案质量,直接决定了整个检察系统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因此,大力加强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务督察工作,对推动检察工作整体上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研究检务督察作为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的一项工作制度,从近几年的开展情况看,在严肃检察纪律、保障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干警依法行使检察权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 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必要性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检察系统最基础的组成单位,承担着绝大部分的工作量,发挥着履行检察职能、维护检察机关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作用。
因此,基层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水平和执法办案质量,直接决定了整个检察系统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大力加强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务督察工作,对推动检察工作整体上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1 加强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基层检察机关面临人员少、任务重的现实问题,从近几年的办案数量来看,检察机关办案量呈逐年递增趋势,基层院尤为突出,然而与之相对应的办案人员却无明显增势,绝大部分基层院面临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进不来,留不住”或是“进得来,留不住”的现象,整体素质与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形势不能完全适应,已成为制约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的瓶颈。
1.2 提高案件质量的必然要求基层检察院承担着绝大部分的办案任务,且各类刑事案件逐年上升,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如何在繁重的工作中提高办案质量是基层检察工作的重点。
办案质量与办案数量必须同步发展,否则,在行使检察职能过程中会出现偏坡。
因此,开展检察督察是检察工作的现实要求,应建立科学长效机制,从根本上促进公正执法。
1.3 规范检察纪律的必然要求正所谓“正人者必先正己”,随着来自于社会各方面的诱惑越来越多,检察干警接触社会的范围越来越大,受社会风气影响的程度也更为严重。
把握检务督察重点增强督察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检察业务督察ﻭﻪ执法办案是检察权运行情况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检察业务督察的重点是办案质量,包括具体的执法办案和诉讼活动方面的督察。从实体监督上说,检务督察将督察“关口”前移,对办理案件的质量和执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督察,从实体审查上纠正违法办案;从程序监督上说,检务督察的重点还在于检察人员在办案程序、办案纪律以及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在福建泉州市检察院,要求将本院所办理的案件全部输入检务督察办案系统,由该院检务督察办公室对本院所有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并对是否需要由检委会进行研究讨论的案件进行实体和程序上的审查把关,再由检委会予以讨论。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与检委会的职能相交叉,但作为一种监督程序,区别于检委会会前审查和检委会决定事项的职权,体现的是检务督察部门对检委会办事机构及检委会的执法行为的监督,从实体和程序上同时确保了案件质量,有效减少涉检信访的发生。
ﻪ从定义上看,《暂行规定》第二条指出:“检务督察是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这是新时期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探求,也是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主题的有效措施。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倍受争议,检察机关监督一切执法、司法部门,那么,谁来监督检察院呢。ﻭ对检察机关检察权运行的监督,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党委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宪法赋予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权力制衡方面的监督;一种是内部监督,包括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地方党委派驻检察机关的纪律监察监督和检察机关聘请的人民监督员的人民监督员机制。但人大、党委由于不是专业执法机关,其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没有深度和广度;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监督显得很苍白无力;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只是对检察机关有可能做出撤案、不起诉等案件进行监督,其监督的范围较狭窄。因此检察机关需要建立和制定一个检察机关内部对检察权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有深度的监督部门和监督制度,这就是检务督察应运而生的前提和必然。检务督察在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的基础上建立,但又监督制约检察权的行使,它改变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原有构架,在职能作用上与其他监督方式既相互区别又相互交叉。ﻭﻪ第一,检务督察具有权威性和刚性。在机构设置、权责配置及协调运行机制方面,检务督察都体现出一级独立权力的特性,这与纪检监察部门类似。《暂行规定》就检务督察委员会的组织设定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督察长由一名院领导担任;副督察长分别由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委员分别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级检察机关除了设置常设机构外,可设置检务督察小组,对案件质量、检容风纪、检务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实行具体督察,督察组长及成员,可由群众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投票,并由督察长任命产生。实践中,检务督察人员主要由纪检监察人员组成,也包括法律政策研究室、政治处其他部门人员。ﻭﻪ第二,检务督察具有主导性和特殊性。在监察对象上,检务督察以检察执法活动为对象,纪检监察则是党内对人的纪律监察,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则是一种上对下的机关领导,各个业务部门的监督主要针对办案的执法程序和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在内容上,检务督察指向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和活动,涵盖业务监督、行政监督甚至八小时之外的监督,而纪检监察侧重于对机关内部执法作风、工作纪律的检查和惩戒,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则集合业务监督与执法守纪等方面的行政监督,各个业务部门的监督主要针对案件办理。检务督察的内容更为宽泛,涵盖并拓展纪检监察及上级院监督的内容,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中统领全局,兼具行政监督和诉讼监督的职能,强化了上级院监督和对其他部门的协调和监督,奠定了检务督察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体制中的主导地位。
浅谈基层院的检务督察工作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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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竺璺堕f叁箜!查垒金浅谈基层院的检秀督察工百乍的实践石伟摘要在检务督察制度推行历经将近五年后的今天,检务督察理论呈现出了多样化和个体化的特点,面对如此众多又各有千秋的先进典型,我们要吸收各种合理的意见,借鉴各种先进的成菜,不断完善和发展检务督察制度。
笔者在学习、参考这些先进单位经验的同时,结合本院开展的检务督察工作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检务督察制度内部监督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60.02一、检务督察制度是科学发展观下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发展和演变当前,与健全的法律监督相比,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还相对滞后,它与检察事业的发展需求还不相适应,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所差距,如何才能结合实际情况正确、有效的开展内部监督活动,正确履行好内部监督职责是当时内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高检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了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明确了检务督察工作的内容。
从检务督察的运行效果来看,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不正之风得到了初步遏制,检察机关执法形象进一步改观,检察队伍的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
这些现象证明,检务督察制度有利于落实惩防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违纪;有利于加强领导,确保检令畅通、令行禁止;有利于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切实推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二、基层检察机关贯彻科学发展观,对检务督察制度的实践及发展按照高检的统一部署,我院于2007年通过了《检务督察实施办法》、《案件质量考核规则》,成立了院检务督察委员会,设立了检务督察室,分设了检察事务、检察队伍、检察业务共三个督察组,确立了检务督察制度。
督察前党组书记、检察长亲自听取督察方案、明确督察重点,督察后亲自审阅督察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在党组会或办公会上督促有关部门迅速整改,使检务督察工作避免了形式化、走过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3.04.22•【文号】高检发[1993]19号•【施行日期】1993.04.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的通知(高检发<199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试行)》试行三年来,对乡镇检察室的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效果是好的。
实践证明在乡(镇)设置检察室是非常必要的。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检察室的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3年4月22日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1993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加强和完善人民检察院在基层的法律监督工作,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检察室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乡(镇)检察室的任务是:(一)受理辖区内公民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违法犯罪分子的自首;(二)经检察长批准,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前调查、立案后的侦查;(三)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对人民检察院决定免诉的人员进行帮教;(四)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五)办理检察长交办的工作。
第四条乡(镇)检察室根据乡(镇)地域、人口、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设置。
乡(镇)检察室的设置和撤销,由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
第五条乡(镇)检察室配备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若干人,设主任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一人,主任、副主任由检察员担任。
检务督察的功能定位及对检务督察人员的要求及实现途径
检务督察的功能定位及对检务督察人员的要求及实现途径一、检务督察的功能定位——加强检察权的事前事中监督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受理有关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或自首,或者根据检务督察和检察巡视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对有关检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进行处罚,而实现对检察人员和检察活动的监督效能。
各业务部门根据各自承担的诉讼职能,依法对相关部门给予程序上的制衡。
这种诉讼程序上的监督,本质上是一种相互间的制约。
从现行内部监督机制的效能看,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的内部监督,对检察执法来说,更多的是一种事后的监督。
各业务部门相互之间的制衡,尽管发生在诉讼程序中,带有同步监督的性质,但由于各业务部门只涉及检察权运行的某一点或者某一段流程,无法对检察执法办案实施全程动态的监督。
检务督察部门则弥补了上述两种主体实施内部监督的不足,可以发挥对检察执法的全程、动态、实时、直接的监督。
从构建完备的内部监督机制的视角看,检务督察部门应当成为新时期强化内部监督的又一重要抓手。
突出督察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检务督察工作始终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外在形象的突出问题展开。
确定了六个方面的督察重点:一是对执行高检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确保令行禁止、检令畅通;二是对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的督察,坚决防止刑讯逼供和涉案人员自杀、脱逃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对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对来访群众冷硬横推的问题;四是对公诉人员出庭情况进行督察,坚决纠正着装不规范、行为不端庄的问题;五是对警用装备使用管理情况的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滥用枪支械具,开特权车、霸道车,特别是酒后驾车的问题;六是对遵守检容风纪情况特别是禁酒令执行情况实施检务督察,坚决纠正和防止在公共场所损害检察机关和队伍形象的问题,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声誉。
论基层检察院推行检务督察工作之完善
论基层检察院推行检务督察工作之完善作者:赵文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4期摘要本文针对当前检察机关检务督查方面存在的机构设置不完善、人员配备不到位、职权授予不合法、内容设定不合理、职能定位不准确、结果运用欠刚性六个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具体结合检务督查工作应当实现的目标与效果,从完善体制、健全制度、依法履职、有效发挥角度等方面具体提出了完善当前缺陷的具体措施,以期更好地推动检务督查工作的开展与实施。
关键词检务督查基层检察院双层监督管理全面督查作者简介:赵文俊,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200-02检务督察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完善自身监督、促使检察人员正确履行检察职权、严守检规检纪、确保检令畅通的重要手段,在推进各项检察工作规范发展、促进检察队伍建设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但从基层检察院推行检务督察制度的情况来看,还存在着机构设置不完善、人员配备不到位、职权授予不合法、内容设定不合理、职能定位不准确、结果运用欠刚性等一系列问题,尤其是机制制度层面上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严重影响了检务督察对检察工作推动促进作用的正常发挥,削弱了检务督察制度在基层院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应有的地位。
因此,基层检察院在推进检务督察工作过程中,应该着力从以下方面入手,完善体制,健全制度,依法履职,有效发挥监督、促进、整改、提高的作用,全面推进检察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一、完善体制建设,合理设置机构、职责和人员首先,由于检务督察工作内容涉及到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对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所以,应当彻底摒弃那种检务督察工作可有可无的狭隘认识,或者因为基层院人员编制问题而将检务督察挂靠在纪检监察部门甚至于根本就没有设置督察专职部门的不当做法,应当将检务督察部门按照“机构单设,纳入编制、人员专职”的原则,设置成正式编制的内设机构,在人员配备上应将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精湛业务素质、有队伍管理和行政管理经历的人员充实到检务督察队伍中来,充分发挥他们敢抓敢管和行家里手的作用,真正做到敢督、会察、善查。
调查研究:关于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的实践和思考
调查研究:关于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的实践和思考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检务督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模式,是完善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检务督察制度的发展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建立检务督察工作制度的改革措施,明确提出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
2007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2008年1月4日,同时颁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暗访工作规则(试行)》。
2011年1月7日,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检务督查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检察机关内部制约监督机制的完善。
这些制度的实施,对加强检察队伍作风纪律建设、促进执法公正、防止和减少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将起着重要作用。
二、检务督察实践中需坚持的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检务督察机构应该在党组和检察长的领导下,独立于其他各业务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制度落实和业务运行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保障检察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坚持服务检察中心工作。
检察中心工作是检务督察的重要内容,具体包括检察业务督察、队伍管理和机关行政事务督察。
一是着力落实干警考勤制度,督察工作纪律执行情况,提高干警的组织纪律性和精神面貌。
二是督察警用车辆管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进行检查,杜绝涉警车事件的发生。
三是督察廉洁从检情况。
突出督察财务管理,制止大吃大喝、大手大脚行为,杜绝奢侈浪费现象。
(三)坚持制度管理。
要有一套科学的规章制度,并围绕规章制度制定出完善的检查落实措施,来保障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要把检务督察作为抓队伍建设的重点和切入点,作为全面开展检察工作的重要举措。
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务督察工作 切实将检察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提高到新水平
小组 , 但缺少专职人员 , 检务督察力量非常薄弱 , 制约着检务督察工作 的深入开展 。我们一定要正 视这些问题 ,进一步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首先接 受监督的意识 ,切实把强化 内部监督放 到与强化 法律监督 同等重要 的位置 , 到两手抓 , 做 两手都要
察关系还不顺畅 、 督察内容还不全面 , 与高检院的
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 一是思想认识 上还有差距 。一些 干警包括有些领导干部对检务 督察工作 的重要性认 识不足 , 理解 、 支持 、 配合不 够, 甚至认为检务督察是挑刺找毛病 , 督察多了会 影 响政绩和 自身形象 ; 从事检务督察工作 的人员 思想上也有畏难情绪 ,缺乏主动督察的意识和勇 气 。二是督察 内容和手段与检务督察工作需要有
有 效 督 察 , 实解 决 违 法 办 案 、 法 不 公 、 切 执 不廉 和
解决队伍建设 中的突出问题。 抓队伍建设 , 就是要
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 始终紧紧盯住 自身 的问题 ,
始终坚持从严治检的方针 , 严格要 求 、 严格教育 、
严格 管 理 、 格 监督 , 大 对违 法 违 纪行 为 的惩 治 严 加
衍 了事 ,对 群众 反 映 的 问题 久拖 不 决 甚 至放 任 不
管 ; 的干警在执法办案中为犯罪嫌疑人 、 有 当事人 出主意、 门子 、 找 拉关系 , 开脱罪责 ; 的干警办人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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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检 察》 2 1 年第 4期 01
本刊专稿
青海检察
情案 、 关系案 、 金钱案 , 以案谋私 , 执法犯法 ; 的 有 干警开特权 车、 霸道车 , 滥用警 车 ; 的对上级 的 有 指示 和要求顶着不办 , 我行我 素 , 置若 罔闻 , 有令 不行 , 有禁不止 , 制度执行不力 。这些 问题虽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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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院应灵活开展检务督察以更好的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关键词】基层院;检务督察;服务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机构设置虚化,影响检务督察效能发挥
当前基层院由于受编制和人员的限制,检务督察工作通常由纪检监察部门代为履行,这在客观上弱化了检务督察的职能。
这种情况下检务督察工作开展的好不好就完全取决于领导是否重视,如果领导不重视,可能连最基本的督察器材都配备不齐,更不要说经常性的开展检务督察工作。
(二)督察手段简单,难以对执法办案动态监督
目前检务督察的手段规定了暗访、现场和专项督察三种方式,虽然采取这些方式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例如违反工作纪律和检容检纪方面的问题,但是对执法办案的问题却难以发现,更谈不上监督整改。
(三)督察制度不健全,导致督察效果软化
由于督察保障机制、督察结果运用机制、违规违纪处理机制不健全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实践中每次督察后,仅仅以检务督察通报结束工作,检务督察的实施和结果的运用流于形式,失去了其应有的刚性特点,致使检务督察制度落实难到位,检务督察的成效不明显。
二、我院检务督察工作的尝试
针对检务督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院在近年来的检务督察工作中,通过加强督察力量,拓宽督察范围,创新督察方式,规范督察程序,促进检务督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一)加强检务督察力量
一是成立检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检务督察领导力量。
一把手亲自担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监察科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纪检组长兼任,政治处、办公室负责人和监察科全体为办公室成员。
检务督察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为检务督察工作的深入推进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调整检务督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加强检务督察工作力量。
任命纪检组长为督察长具体组织日常督察工作,政治处、监察科的负责人为副督察长,为监察科增配精通法律业务的专职内勤,各业务部门按照要求明确了检务督察联络员,负责协调配合检务督察工作,为检务督察工作正常进行提供了人员保障。
三是更新督察设备,加强检务督察物质力量。
为监察科配备了检务督察专用车,更新了笔记本电脑、传真机、复印机、录像机、照相机、录音笔、酒精测试仪、专用文件柜等督察器材和办公设备,为检务督察工作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拓宽检务督察范围
一是拓宽检察业务督察范围,着力推进工作健康发展。
将业务
工作进展,落实办案制度、遵守办案程序等内容全部纳入检务督察范围,形成了包括12大项96小项具体内容的督察网络。
把检务督察由事后向事中、事前推进,尤其是对办案一线、重要执法岗位和关键执法环节进行重点督察,通过发现小问题预防大问题,纠正不作为、慢作为预防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是拓宽检察事务督察范围,着力提升机关管理水平。
按照检务督察领导小组的要求,检务督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部门针对个别干警长时间离开办公室,既不锁门又不及时将案件卷宗锁进文件柜;下班后人走门锁,室内空调仍在运行等庸懒散现象,制定了《机关安全保卫制度》、《保密工作十项规定》、《倡导低碳办公实施意见》等规范文件,加大督察治理力度,推动机关管理更加严谨高效。
三是拓宽检察队伍督察范围,着力提升检察形象。
检务督察委员会将纪律作风作为每次督察的必查项,尤其是对值班、考勤、参加集体活动等事项加大督察力度,增进干警组织纪律观念。
对出庭、接访等公务活动进行明察暗访,促进干警养成文明执法的职业素养。
通过走访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发案单位,了解检察队伍及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针对性的提出整改建议。
通过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检察机关社会形象。
(三)创新检务督察方式
一是创新现场督察方式,增强督察全面性。
在对业务工作进展进行督察时,除了听取被督察部门汇报外,坚持实行听、看、问、
查相结合的督察方式,深入科室扎进办案一线,掌握最真实的情况。
每次督察都针对不同业务的特点设计《业务工作检务督察表》,内容包括贯彻党组部署决策情况、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在全市五县四区的位次、应知应会的法律业务知识掌握情况、开展专项活动进展情况、工作中需要党组解决的难题等。
二是健全督察取证方式,增强督察客观性。
在督察作风纪律、机关卫生、值班安全、车辆管理等事项时,督察人员充分利用录像机等技术设备,全面客观的记录督察情况。
在督察业务工作时,由被督察人员现场填写《业务工作检务督察表》,督察现场记录须由被督察人员亲笔签字确认,增强督察记录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三是完善结果公开方式,增强督察约束性。
针对每次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由纪检组长在第二天早点名时进行点评,要求全体干警惩前毖后,引以为戒。
同时通过局域网、大厅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发布检务督察通报,增强检务督察的约束力和威慑力。
如针对个别干警做早操不整齐的问题,督察人员连续一周对做操情况进行全程录像,并在全体会上播放,通过公开让干警进行自我评价,从而有效促进其遵规守纪的自觉性。
(四)规范检务督察程序
一是规范检务督察准备程序。
为增强检务督察的透明性,检务督察领导小组专门制定了《滑县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操作规范》。
规定每月初检务督察委员会要将当月的督察事项、需要干警掌握的知识和内容发送到每位干警邮箱,给大家充分的学习和自查自纠时
间,把大量问题和隐患消除在检务督察之前。
二是规范检务督察审批程序。
督察之前根据督察目标任务制定详细计划,并将督察内容转化为督察表格上报纪检组长和检察长审批,由领导决定具体的督察人员和方式。
督察结束,督察人员要起草综合性检务督察报告,由纪检组长审核后送每位党组成员参阅,并发全院各部门。
三是规范督察整改程序。
需要有关部门整改的,由纪检组长签发《督察整改建议书》,整改情况当月要报检务督察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报将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对具体责任人进行约谈。
严格的工作程序不仅使检务督察更加规范,也有效提升了督察结果的说服力和公信力。
促进了机关作风的改善和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推动了各项业务工作平稳较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