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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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依法进行公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证业务
【发文字号】平政[2003]36号
【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5.29
【实施日期】2003.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市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公证的通知
(2003年5月29日平政[2003]36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公证若干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充分发挥公证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对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公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依法公证意识
公证法律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国家批准设立的证明机构和专职公证人员代表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
法性予以证明,从而维护正常的民事、经济流转秩序,引导公民、法人依法进行经济、民事活动,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起着其他部门所无法替代的显著作用。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约束,致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