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单证与实务第五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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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商务单证种类和作用

大纲要求

了解出口单据的种类、作用、制作要点。

掌握商务单证的制作和审核,包括:商业发票、包装单据、形式发票、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厂商发票、装运通知、出口商证明、船公司证明、客户检验证书等。

第一节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一、商业发票的作用

发票是卖方向买方开立的,对所交货物的总说明,是一张发货价目清单。

1.发票是进出口商记账与核算的依据。

2.进口商凭发票核对货物及了解货物的品质、规格、价值等情况。

3.出口商在没有汇票时,可凭发票向进口商收款。

4.发票是报关纳税的基本依据,也是实施其他管理的基础依据。

5.结汇前

①作为国际商务单据中的基础单据,是缮制报关单、产地证、报检单、投保单等其他单据的依据。

②作为报关、报检单据的组成部分,报检报关单都需要附上发票。

6.结汇后,办理核销时需提供发票。

二、商业发票的一般内容

首文,包括发票名称、号码、出票日期地点、抬头人、合同号、运输路线;

本文,包括货物描述、单价、总金额、唛头;

结文,包括有关货物产地、包装材料等各种证明句、发票制作人签章。

三、发票制作要点

商业发票样本

Signature:×××

卖方公司的名称

代理人签字1.出票人名称、地址(ISSUER)

采用信用证时,《UCP600》规定发票必须由受益人出具。如果信用证已被转让,银行也可接受由第二受益人出具的发票。

出票人表示方式:一是发票的信头直接显示受益人名称;二是由受益人在发票上签署。在实务中,如果出票人是受益人下属的某个部门,是不允许的。

2.出票方面注意事项

①一般情况下,信用证→发票→装运。

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发票→信用证,装运→发票,也可以接受。如矿砂、煤等散装货物,必须装完后才能根据装货实际重量制作商业发票,

②如果发票的货物涉及不止一个合约的,发票上显示合约号必须包括全部合约。

③在信用证方式下,必须标明信用证号码。

3.发票抬头人

发票抬头人,通常为合同买方,在信用证项下必须做成申请人。

如果信用证有指定抬头人的,按来证规定制单。

如果信用证已被转让,则银行也可接受由第二受益人提交的以第一受益人为抬头的发票。

4.运输线路、起运地、目的地,要订明具体的地名,不要用统称。

如果信用证中只标明国名,在发票中应打上具体地名(除非一些特定交易出运时还未确定目的地)。

5.货物描述部分是发票的中心内容,一般情况下,必须描写具体。

其他:

①除了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外,发票不能再显示其他货物或免费样品等。

②如果发票的货物描述中某个字母写错,但不影响对该词理解时,开证行不能以此拒付。例如:信用证是MACHINE,发票是MASHINE。但如果信用证是DRIED GRAPES,发票是RAISIN,则因意思不同,会形成不符点。

6.货物的规格

在发票上可添加货物规格、成分、状态等细节,但不得与信用证矛盾。

7.货物重量和包装情况

出口货物的重量,在单据中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内容,除了重量单、装箱单上应注明毛、净重外,商业发票也应打明总的毛重、净重。

8.价格条件

①发票中的价格条件十分重要,因为它涉及买卖双方责任的承担、费用的承担和风险的划分问题,另外,也是进口地海关核定关税的依据。

②有的信用证规定的价格条件后列出一些附加条件,如FOB Liner Terms等,制作发票时,必须按此表述在发票上注明。

③如果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发票必须显示货物成本、运费和保险费的细目,则发票应分别列明,这时须注意有关金额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④信用证价格条件如果与合同有出入,应及时修改信用证。如果事先没有修改,还是应该按照信用证制单,否则会造成单证不符。

9.单价和总值

①单价构成

完整的单价包括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计量单位和贸易术语四个内容,例如:EUR100.00 PER DOZEN CIF HAMBURG

②发票总值不能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

③发票金额必须用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表示

如果出口国外汇管制要求发票以当地货币表示金额,出口商可以在发票上显示信用证货币金额的同时,写上以当地货币表示的等值金额。

④容差范围

a.10%

对信用证的金额、数量或单价,如果用了“约(About)”、“大约(Circa)”、“近似(Approximately)”等,可允许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约”放在哪一项,就适用于哪一项,不能以此类推。例如,信用证中货物的单价与数量条款中有“约”等词语,但金额中没有此类词语,金额就不允许有上述幅度的增减。

当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和数量允许一定比例上下增减时,该信用证项下货物,分别可以满足增减幅度。但是如果其中有单独一项货物数量或金额超过规定,即使总金额和总数量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亦是不允许的。

b.5%

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对货物数量的容差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

条件一:信用证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

条件二: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条件三:货物数量不是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而是长度(米、码);体积(立方米);容量(升、加仑);重量(吨、磅)等。

10.唛头(运输标志)

①凡是来证有指定唛头的,必须逐字按照规定制唛。

②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具体唛头,而且带有“唛头仅限于…(Mark is restricted to…)”或“只有这样的唛头才能接受(Only such mark is acceptable)”或“唛头应包括… (Mark should include…)”等类似语句时,则唛头中的每一个字母、数字、排列顺序、位置、图形和特殊标注等都应按信用证规定的原样显示在发票上。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唛头,如“QTY,GW”等,但没有“仅限于”等类似字样,则唛头可按文字要求加注实际内容,如“QTY 100 SETS,GW 1000KGS”等。

③如果信用证规定的唛头用英文表示图形,例如:“In Diamond”或“In Triangle”等,则发票应将菱形或三角形等具体图形表示出来。

④如果信用证无指定唛头,出口商可自行设计唛头;也可以用“No Mark”或“N/M”来表示无唛头。

⑤如果货物运至目的港后还要转运到内陆城市的,可在目的港下面加打IN TRANSIT TO×××或IN TRANSIT字样。

11.补充信息及声明文句

一般将以下内容打在发票商品栏以下的空白处:

①注明特定号码。如进口证号码、配额许可证号码等。

②运费、保险费等。

③缮打证明句。

如澳大利亚来证要求加注原料来源证明句,有些国家来证要求加注非以色列证明句或关于产地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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