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和表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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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和表彰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为安徽的奋力崛起和社会进步作贡献,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品学兼优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15%。
第三条品学兼优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循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
(二)在校期间获得过下列荣誉称号、表彰或者奖励之一: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优秀团员;
4.优秀团干;
5.受到省级以上(含省级)表彰或者奖励;
(三)在校期间品行表现良好,每学年学年考核等次均在良好以上(含良好);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认真,平均学分绩点在2.7以上(含2.7),在校期间曾获得学习优秀奖;
(五)积极参加体育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六)在就业过程中无违约行为。
第四条评选程序
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工作在学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生处负责评选的组织、协调和材料
审核工作,各院系的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工作由院系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品学兼优毕业生的评选采取申请制,毕业生对照评选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全面总结在校期间的各方面表现情况;
(二)班级评议。班委会、团支部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毕业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提出品学兼优毕业生候选人;
(三)院系推荐。院系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提出的品学兼优毕业生候选人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推荐结果应当在院系范围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学生对品学兼优毕业生推荐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院系或者学生处反应,院系或者学生处应当予以妥善处理;
(四)学校评审。学生处对各院系品学兼优毕业生推荐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提交学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品学兼优毕业生人选。
第五条表彰与奖励
(一)学校发文对品学兼优毕业生予以表彰;
(二)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载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学校给予获奖学生1000元/人的奖励;
(四)学校在品学兼优毕业生中推荐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
第六条学生被评为品学兼优毕业生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金:
(一)在毕业离校前因违纪受到处分或者有违纪行为被查实的;
(二)已经签订就业协议,因本人原因违约的。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教育本科学生。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
负责解释,原《安徽大学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和表彰暂行办法》(校政…2007‟55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