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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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情况汇报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才能保证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高效性,达到教育改造好社区服刑人员并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目的。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重要性。20**年6月我县正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县司法局不断抓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基础性工作,按照省、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及相关文件精神,我县按不低于1:15的比例招聘了30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于2011年7月安排到全县17个司法所。30名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均属于政府直接面向社会招聘(非事业身份)类,其中18-29岁8人,30-39岁8人,40-49岁14人;男性14人,女性16人;初中学历8人,高中学历9人,中专学历5人,大专学历8人(法律法学专业2人,其它类6人);30名社会工作者全部已上“五险一金”。

二、具体做法

(一)落实经费保障。落实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工资每人

每月1600元(含五险一金)、全县每年58万元,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按社区矫正人员每人每年400元的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基本保障了我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资等待遇。

(二)把严聘用条件。严格招聘条件,我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对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社区公益事业,思想积极进步,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备初中及初中以上学历(法律大专以上优先),经过面试、笔试、体检、政审后,择优录取。试用期为1年,根据试用期工作表现及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三)抓好人员管理。我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管理,县司法局用人不受户口学历及编制限制,平时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按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而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完成,用人机动灵活,提高人员管理效能。同时,建立司法所工作日志表签到制度,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日常工作考勤管理。

(四)统一工作证件。县司法局对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包括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统一制作工作证,统一标明姓名、职务、单位、编号等,明确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身份,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开展。

(五)加强业务培训。积极采取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下发文件指导、岗位练兵、业务交流等各种方式,不断加强我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对“福建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的操作应用,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制作和文书管理、日常管理考核、迁居、请销假审批、调查评估等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业务素质。2011年6月以来,我县共组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业务培训班7期246人次。

(六)强化业务督查。建立县司法局对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季度督查制度、季度通报制度XX县司法局、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联合督查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加强县司法局对各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季度指导、督查、通报力度。针对社区矫正衔接工作、档案管理、教育矫正、外出请销假、考核奖惩、社区服务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逐项进行督查指导,通过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档案抽查,详细了解各司法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业务工作情况并计入考核表现,以查促改,不断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的业务能力建设。

(七)完善工作考核。完善日常工作考核、半年工作考核和年终工作考核制度,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进行认真考核,对工作优秀的给予表彰、工作不合格的给予批评警告甚至辞退,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八)加强主题教育。组织全县政法干警和社区矫正社会

工作者深入开展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法律服务到一线司法行政促发展”主题实践活动,增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加强我县司法行政队伍思想建设,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

(一)年龄结构偏大。我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中,18-29岁占%,30-39岁占%,40-49岁占%。我县属山区县,一些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山村地处边远、路途崎岖,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年龄偏大不利于调查评估、对象走访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文化程度偏低。我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中,初中学历占%,高中学历占30%,中专学历占%,大专学历占%,无本科以上学历,且法律法学专业仅2人,社会工作专业人数为0。社区矫正工作既是执法工作,又是教育矫正人的社会性工作,它涉及到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所以要求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但全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虽然懂得一定的法律知识,但社会学、教育矫正、心理矫治等方面的知识掌握较少,不具备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素养要求。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尽管接受了上岗前的培训,但由于这种培训是“速成”式的,

很难起到从根本上提高矫正专业素质的作用,致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探索科学教育矫正方式方法上难有突破,影响了矫正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身份地位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是司法机关的行政工作人员,身份是公务员,有编制,工资由国家财政负担。我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全部是由政府直接社会招聘的非事业身份性质的工作人员,没有执法权,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相差甚远。因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处于尴尬的境地,普遍缺乏归属感,没有职业规划,不知道自己的前途在哪里。这一状况不利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的建设和专业培养。

(四)经费不足,待遇保障偏低,队伍不稳定。我县财政十分困难,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严重不足,极大影响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工资待遇水平。工资待遇低,又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导致人才队伍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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