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2年营改增相关政策回顾与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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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营改增”相关政策回顾与梳理
2012年以来,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自2012 年8月1日起至年底,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截止到12 月上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制定出台了11 部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管理的文件,主要涉及三部分内容。由于篇幅所限,对这些文件集中归纳梳理如下:
一、对基本政策法规的归纳梳理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及其所包含的三个基础性文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基础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三个文件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和补充。这三个文件分别包括:
1、《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明确了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退税率和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的资料,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程序和时间等问题。
2、《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 号),明确了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所在的国家如果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
(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文中所涉及的服务项目采用正列举的表述方式,也就是说如果不在列举范围的服务项目则不得执行此方法。
需要特别强调说明的是,财税[2012]53 号文件有两个执行时间,分别是2012 年1月1日和2012年7月1日,一定要引起大家的注意。
3、《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 号),一是针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进行了补充;二是对应税服务的范围和适用的税目作出了明确;三是补充了执行即征即退和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两个区域(天津东疆保税区和福建平潭)和行业经营范围的要求;四是明确了船舶代理服务属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国际船舶代理服务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之前的有关规定相应废止。
二、对试点地区改革的配套政策梳理
针对北京等8 家省(直辖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分别为以下四个文件:
1、《关于北京等8 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
2、《关于北京等8 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3、《关于北京等8 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4、《关于在北京等8 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 号)。
文件明确了分批实施的时间安排和过渡性政策规定;对除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已经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外,对于试点实施前取得应税服务项目年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这里要着重强调的是文中采用“应向”一词,也就是说应当、必须申请办理。而试点实施前取得应税服务项目年销售额未超过500 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这里强调的是文中采用“可以”一词,也就是说纳税人在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之前也可以不申请办理。文件还明确了试点地区发票的管理和货运专用发票的开具和管理问题。
三、对改革涉及到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补充规定
针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和管理的文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制定了四个政策文件,分别是:
1、《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 号);
2、《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
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知》(财综[2012]9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
的通知》(财综[2012]68号)。
一是明确了试点实施前原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二是规定了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三是明确了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和交费登记的具体事项。
作者:赵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