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及油田公司《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大厦集团所管辖范围内的锅炉、容器压力、电梯等危险性比较大的设备。

第三条适用于大厦集团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及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大厦集团特种设备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大厦集团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负责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质量安全环保科为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其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以及油田公司有关特种设备法规、制度,制定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和管理制度。

2、定期开展特种设备管理、监督检查活动。

3、负责特种设备购置、报废管理工作。

4、组织编制特种设备检验计划,监督各使用单位按计划进行检验。

5、负责制定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预案、事故预案。

第五条人事组织科负责特种设备操作员、维修保养及

管理人员培训和取证(复证)工作。

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职责:

1、执行地方政府和油田公司有关特种设备管理法规、规章,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建立本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台帐,编制年度检验计划;

3、按照地方政府和大厦集团特种设备管理规定,依法做好特种设备购置、验收、试投运、使用、报废以及申报、登记注册、定期检验等工作;

4、负责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并按规定上报事故原因及调查处理情况;

5、负责检查本单位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和验收

第八条特种设备选型由公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原则为: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制造单位、产品有国家公告,并为节能产品。

第九条工程项目涉及的特种设备选型,由设备主管部门参与选型审定。

第十条特种设备验收由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参与,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条件为:产品“四证”其全:合格证、出厂质量证明书、首检报告和竣工图(并加盖设计单位资质原印章)、使用维护资料等;进口的特种设备需有自治区(省)

级商检和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施工,并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备案),安装结束后,由公司设备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提交全套的安装、质量证明和验收资料。

第四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经验收合格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向当地(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运。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以下管理制度和基础资料:

1、特种设备使用台帐、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综合检查记录;

2、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锅炉房管理制度、锅炉及压力容器水质化验制度;

3、突发事件演练预案和特种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4、遵照国家、地方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和油田公司要求,建立运行记录。

第十四条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管理和维护保养人员应参加特种设备培训,并取得地方技术监督部门核发操作(管理)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巡回检查、交接班等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填写好各项设备运转记录。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操作维护保养人员、充装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有权拒绝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存在安全缺陷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发生意外紧急情况,采取紧急安全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每半年对特种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结合检查情况,列入本期考核。

第十八条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依据附表的要求,每年于12月30日前将本单位特种设备情况报生产运行部备案。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一经报废,必须在地方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废或拆除处理。

第五章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使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特种设备存在的各类隐患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要对特种设备的登记、使用、检验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中,发现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行为和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纠正和组织整改。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严重违反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的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以及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在本季度安全生产考核兑现。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年度检验计划,配合检验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经检验判定报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第六章特种设备事故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减少损失。并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和油田公司的有关规定,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负责上报油田公司主管部门(附件1)。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同时向安全环保和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由公司安全和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并按公司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主要依据以下法规和制度: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459号);

2、《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

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3年第46号);

6、《油田公司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吐哈油字(2009))114号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主要种类定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