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法之引渡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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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
一、定义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
二、核心要点
(1)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包括请求国和被请求国。
(2)引渡的对象是普通刑事犯,不包括政治犯。
(3)引渡是国家的权利而非义务,如果两国之间签订有引渡条约,那么进行引渡是源于条约产生的义务,而非引渡制度本身。
三、主要原则
(1)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该原则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本国的属人管辖权。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该原则对于哪些行为属于政治犯罪没有一致的意见,但强调了一些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包括:战争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非法劫持航空器、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也就是说,对于上述罪行,是可以引渡的罪行。
(3)双重归罪原则,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且通常要达到一定年限有期徒刑的程度。
(4)罪名特定原则,强调的是请求引渡国把罪犯引渡回国后,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犯罪进行审判或处罚。
(5)转引渡需经原引出国同意原则,是指如果引渡国打算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主要考点
(1)引渡须以条约或互惠承诺为基础。
(2)引出的决策机关是最高法指定的高院裁定、最高法核准。
(3)引入限制追诉的承诺决定权在最高检、量刑的决定权在最高法。
(4)引入和引出的对外联系机关是外交部,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5)被请求引渡的罪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准备提起或者正在进行的,是可以拒绝引渡;而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止或者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是应当拒绝引渡。
(6)应当拒绝引渡的其他情形:本国国民、政治犯、军事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的、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的、可能受到不公正待遇的、缺席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