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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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上市的财务条件

(一)基本要求

1、公司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3、公司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六)说明:

1、净利润的计算: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不能持续盈利的风险6种情形

(1)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的行业地位或公司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公司上市前财务方面的规划

公司改制上市是公司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复杂的大工程。改制上市是对公司过去历史、现时状态、未来发展规划的一次全方位大梳理、大整顿,是以各种法律、规章为准绳,来衡量和推进公司做到在各个方面满足上市规范要求的一个过程,而财务问题往往直接关系功败垂成。据统计,因财务问题而与上市仅一步之隔的公司占大多数。上述公司上市的财务条件都是硬指标,也是最低要求,是必须遵守的进而达到的要求。首先需要通过三年左右的时间面对传统的“利润市场”做好一系列积极有效的准备,制定可靠的公司发展战略,构建可行的商业营运模式和赢利模式,规范公司内部管理组织和流程体系,强化财务管控和会计核算程序,使公司的成长性和优势竞争力得以保证,并能预见和有效化解一系列经营风险。

在以上措施和准备基本到位的前提下,正式为进军海内外资本市场打开通路,使新一轮公司发展战略水到渠成!这里就公司上市前涉及财务方面的问题进行梳理与规划。

(一)上市前的准备工作

公司的改制上市首先必须遵循各种政策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公司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都做了市场准入规定,主要包括公司的资产规模、注册资本、连续盈利能力的证明、公司使用外部资金的能力说明以及发行流通股票之后的股本结构区间等等。在这些问题中许多属于硬性规定,是公司

必须依靠自身的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达到的,有些则是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要求通过财务设计来解决的问题。

(二)改制上市的股本规模设计和股权结构安排

对一个拟上市公司股本规模设计及股权结构安排涉及到公司状况、行业特点、上市条件、政府计划等诸多因素。如果简单的从财务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是一个筹资风险与收益之间的权衡。如果从长远发展来看,股权结构的稳定程度、股权结构的集中与分散程度、控股权的归属及其变动决定了公司经营策略的连续性、盈利能力的保障程度以及产业转型的可能性。所以,股本规模设计及股权结构安排时,应注意几个问题:如何确定合适的股本规模;股权性质设计问题;充分考虑主发起人的控股地位;合理安排股权结构并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的要求。

1、总股本设计要点

无论是组建—个新的股份公司,还是把原有公司改组为股份公司,都需要初步确定—个目标股本总额。合适的股本规模保证了公司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同时也为公司不断发展提供了空间,过大或过小的股本规模对公司发展都是不利的。所以设计股本时应考虑:(1)满足法律对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总额的下限要求。《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其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2)股本收益率,即每股的税后利润,这直接关系到发行价和二级市场股价走势;既不能过大(影响每股的收益)又不能过小(影响股本扩张能力);(3)净资产收益率,法律要求不能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4)社会公众股规模的限制。法律规定发行后总股本低于4亿股的,公众股在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25%;达到或超过4亿股的,不得低于15%。

2、股权设置。

公司在确定总股本的过程中,要同时兼顾考虑股份比例的设计工作。发起股东应合理的设计不同性质股份所占的比例以及不同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要对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首先要对以下几种不同投资主体形成的股份进行界定。(1)法人股:指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者原集集体企业的资产重估折算成的股份。(2)个人股:指社会个人或本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内部职工股,即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的股份,属于个人股范畴,但现在已经禁止发行(目前,职工持股会及信托持股均不允许,股权激励设计的员工持股会要在改制前解决)。社会公众股,即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其投资对象目前政府尚无明确规定,实践表明,社会个人、企业法人及部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投资社会公众股。(3)外资股:指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以购买人民币特种股票形式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但我国政府规定,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暂不得买卖人民币股票(指A种股票)。

3、股权结构(架构一个符合现代化企业管理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股权结构问题)。股权结构,就是不同性质的股权在股本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以及股权的集中、分散程度。

(1)绝对控投。即当一个发起股东持有公司总股本51%以上的股份时,该股东就实现了对这家公司的绝对控制。这种股权结构的益处在于,发起股东在股份公司的整个经营过程中处于垄断控制地位,其决策可以不受任何其他股东的影响。其弊端在于,发起股东所占比例过大,其他股份包括社会公众股所占比例就相对较小,作为上市公司的市场融资功能就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并且控股比例越大,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就越差,关联交易和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就更易于发生。这种股权结构通常出现在国家进行控制和垄断的能源、化工、通信等行业中。

(2)相对控股,是指主要发起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大于其他任何单一股东所持股份时,可称为相对控股。相对控股的持股比例通常在30%~50%之间,这种股权结构是目前上市公司较为普遍采取的一种方式。按规定,上市公司总股本中将有15~25%左右的股份是由社会公众购买,这部分股份所代表的表决权较为分散,对发起股东控制公司的运作基本不会造成影响。剩余的部分就成了发起股东进行股权设计的主要内容。两种常见的相对控股股权设置方式有:A、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在30%~40%,其余部分由其他发起人尽量分解稀释,即增加其他发人到10~15人,每人持股比例仅在4%~3%左右。同时,在公司章程中对发起人之间的股份转让进行严格限制,这就可保证主要发起人在股份公司今后的运作中处于主要控制地位。B、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在26~30%,另一关联发起人(指具有关联利益的合作伙伴企业)持股25%~21%,两者的持股比例之和在51%以上。这种股权结构对于主要发起人来讲也是非常有利的,可在上市公司中处于绝对控股地位。

(三)公司改制过程中相关财务会计问题

1、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应当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这样业绩能够连续计算,而不能按照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否则,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2、公司整体变更股份公司,在变更时不能增加新股东或原股东同时追加出资。因整体变更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除国务院批准采取募集方式外,在变更时不能增加新股东,但可在变更前进行增资或股权转让;

3、发起人股权出资问题

发起人股权出资及其条件:一是用以出资的股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及潜在纠纷;二是发起人之出资股权应当是可以控制的、且作为出资的股权所对应的业务应与所组建公司的业务基本一致;三是应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应当在出资时就办妥过户手续;四是发起人以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出资,同时需要遵守公司法中关于转让股权的规定,如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五是一般应是控股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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