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会与行政沟通协商机制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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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会与行政沟通协商机制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企业民主管理渠道,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及时解决职工后顾之忧,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上级有关加强协商民主建设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工会作为沟通协商机制的办事机构,负责职工诉求收集、会前与行政沟通、协商会议筹备、协商会议确定事项办理情况的督导,以及协商事项办理结果的测评、反馈等工作。
第三条为确保工会与行政沟通协商机制的日常工作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责任化、责任具体化的原则,成立工会与行政沟通协商机制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行政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应由工会、企业行政部门和部分职工代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在工会,办公室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
第四条工会与行政沟通协商机制的主要协商议题内容
(一)涉及职工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的相关问题,职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遇到的现实困难和问题;
(二)职工对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三)企业行政认为有必要向工会、职工通报说明的企业有关情况;
(四)其他需要协商沟通解决的事项。
第五条工会与行政沟通协商机制的组织工作流程
(一)征集协商议题。工会要畅通职工群众的诉求渠道,通过深入
职工开展调研,主动与职工谈心交心,并通过职工意见箱、电话热线、微信公众号、工会QQ 群、微信群聊等多种方式,广泛收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详细登记、认真梳理,形成初步协商议题。对初步确定的议题,一般或个别议题由工会协调行政部门直接办理;较大或重大议题由工会事先与行政做好沟通,共同研究,最终确定协商议题,予以解决。
(二)确定协商人员。工会负责人、行政相关负责人、职工代表参加会议。同时,根据协商议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三)召开协商会议。协商会议由工会负责人主持,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重大特殊事项应随时协商。工会代表职工提出协商事项,参会各方就协商事项进行协商讨论。会议要对各协商事项的解决措施、解决时限、承办部门 ( 单位) 及具体人员等予以明确。协商会议形成会议纪要。
(四)工会督导办理。工会对协商事项的办理情况加以督导。协商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应在事项办结后3日内将具体情况书面反馈给工会。工会应在收到反馈意见3日内,通过面谈、电话或网络等方式将事项办理的过程和结果告知诉求提出者。无法解决或短时期内难以解决的诉求,应向该诉求提出者做出合理解释说明。
(五)开展满意度测评。事项办结后,工会应及时在诉求提出者、参加协商会议的职工代表和相关职工中开展满意度测评。满意度设“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采用网络反馈、电话回访、问卷调查等方式,让职工群众直接对处理结果进行评价。调查结果由督办人签字备案,并及时向具体承办部门、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
(六)建立工作台账。工会负责将将职工诉求原始材料、沟通情况和协商会议记录、诉求办理工作进展情况、职工满意度测评情况等资料收集整理,建立工作台账。
第六条工会与行政沟通协商机制的其他事项
积极宣传沟通协商机制的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职工群众可到工会办公室当面反映合理诉求和问题。反映诉求可实名也可匿名,职工要求匿名的,工会做好保密工作。
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办事,对职工诉求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原则,坚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确保协商成果让职工和企业行政双方满意。
召开沟通协商会议,主要解决职工代表提出的具有代表性的合理诉求和合理化建议,企业行政可以指定一个行政部门办理,也可指定多个行政部门共同办理。
企业工会负责将诉求事项协商办理的全过程建立工作台账,工会应当每季度整理一次。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