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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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该工程深基坑无设计且没有经过专家 论证盲目施工,边坡放坡过陡,边坡上违规堆放过重 的建筑材料。上部未按规定设置排水沟和防渗层,由 于连续阴雨天破坏了边坡的稳定,造成边坡坍塌导致 事故。
一、2010-2013年全省建筑业安全事故统计分
2010年——2013年全省死亡事故起数与人数
析;
45
40
35
30
25
死亡人数
20
事故起数
15
10
5
0
2010
2011
2012
2013
\s
2010——2013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统计 \s
2010——2013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统计
二、事故种类分析
、事故种类分析 (一)、坍塌事故;
(4)落实建设工程各方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 全管理职责,督促参建单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要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班组安 全技术交底。
(5)对高大模板工程要按照住建部《危险 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 87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 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文、《建筑施 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的要求, 组织编制高支模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需要专家 论证的一定督促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按照 专项方案与专家论证意见施工。
南漳“11.20”高支模坍塌事故
南漳“11.20”高支模坍塌事故
南漳“11.20”高支模坍塌事故(二层)
南漳“11.20”高支模坍塌事故(救援)
案例二、云梦县某工程基坑坍塌事故
2012年12月16日下午6点多钟,施工员安排工人砌 筑9号楼基坑东面边坡的挡土墙,晚7时15分左右长3米 高4米左右的边坡突然坍塌将4名工人掩埋,经救援人 员抢救3名工人不幸遇难,一人受伤。
4、事故的教训与防范措施
(1)应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无规划、无《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安全和质量监督手续的 工程应停止施工。
(2)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管理,对原规划设计进 行重大变更需要有关部门批准,并从新经过图审等 相关环节。
(3)加强对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对违法出借 资质、转包工程 的公司要采取有力措施惩罚。加 强对施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管理,没 有资质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案例一、襄阳市南漳县模板支撑工程坍塌事故 2013年11月20日18时20分许,襄阳市南漳县某酒 店及附属商业用房,5层裙楼内长19.5米、宽17米、高 29.8米的天井钢筋混凝土顶板混凝土浇筑施工,发生 一起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支模”)坍塌 事故,造成7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50万 元。
( 4)在施工过程中,又擅自要求施工方将原 设计标高22.47米的天井部分加高至29.8米。
2、施工承包单位; (1)违法出借资质,违法转包工程,安排不具 备项目经理资格的非公司人员衡某为项目负责人. (2)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 种作业人员均为无证上岗。 (3)wk.baidu.com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 专项施工方案。
事故原因分析 直接原因: 1、没编制高支模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2、模板搭设不合工程实际需要,未进行搭设验收。 3、未确认高支模是否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 件情况下,进行混凝土浇筑。 4、在浇筑时未对模板支撑体系位移进行监测监控。
作业面的施工总荷载超过高支模的实际承载力, 导致高支模先从大梁比较集中、施工荷载比较大的区 间坍塌。造成造成7人死亡,5人受伤的悲剧。
(3)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在项目未办理《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手续情况 下进场监督,对违法施工行为虽多次下达整改指令, 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也未及时向上级建设主管 部门报告,对参建各方安全监管不到位。
(4)其他建设管理部门也存在监督检查失职问题。
3、事故责任追究 (1)南漳县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拘留
(2)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没有提 出编制审查要求。
(3) 对不符合规范标准搭设的模板支撑系统,既不 制止,也不报告。
(4)没有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制度,旁站监理不到位。
建设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失职;
(1)县城乡建设局监督检查不到位。
(2)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的情况下进行违规放线,对变更规划设计失管。
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
(1)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和质量 监督手续的情况下,违法施工;
(2)私刻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公章、伪造规划管 理部门批复文件,对原规划设计进行变更,增加商业 用房天井部分;
(3)而后又擅自变更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将天 井原设计的轻钢网架玻璃结构顶棚更改为钢筋混凝土 顶板,变更设计均未经过图审等相关手续,直接交与 施工方进行施工;
(4)架体搭设立杆纵横向间距、步距、连墙件均不 符合规范要求;所使用的搭设材料均不符合规范要求; 致使脚手架的刚度和整体性不能承受天井混凝土和施 工荷载。
(5)施工项目部没有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 开展班组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施工 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监理单位;
(1)在工程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履行监理方的责 任。
人员 建设单位总经理郭某, 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余某, 施工单位公司襄阳分公司负责人邹某、 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及安全员衡某,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赵某, 施工单位架子工杜某, 监理公司法人代表耿某, 监理公司项目总监刘某;
(2)南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 查人员 南漳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现场安全监 督员张某, 南漳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陈某, 南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副站长刘某
(3)政纪处分人员 监理公司工作人员刘某、吴某、 南漳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李某、 南漳县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熊某、 南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站长常某、 南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规划一中队中队长唐某、 南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付某 南漳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张某
(4)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 建议对南漳县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王某、 南漳县城乡建设局局长尤某、 南漳县副县长晏某; (5)建议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 (6)建议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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