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一览表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文号】•【施行日期】2017.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一、气象法律法规概述气象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对气象事业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法规文件。
它们的制定旨在保护气象资源,维护气象安全,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
下面将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介绍相关的气象法律法规。
国家层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该法规于1995年颁布,旨在保护气象资源,维护气象安全,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
它规定了气象事业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明确了气象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发布的要求,以及对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措施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规于2022年颁布,旨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它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和责任分工,明确了排放标准和污染物减排措施的要求,以及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等。
地方层面:1.某省气象管理条例该条例由某省人民政府制定,旨在加强对本地气象事业的管理和规范。
它规定了气象事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明确了气象观测、预报、预警等工作的要求,以及对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措施等。
二、气象部门规章概述气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气象部门或者地方气象部门制定的对气象事业进行具体管理和操作的规章文件。
下面将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介绍相关的气象部门规章。
国家层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观测规范》该规范由国家气象局制定,旨在规范气象观测工作,提高气象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它详细描述了气象观测设备的选用和安装要求,气象观测操作的规范和流程,以及气象观测数据的处理和报送要求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预报规范》该规范由国家气象局制定,旨在规范气象预报工作,提高气象预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它明确了气象预报的分类和要素,规定了气象预报的方法和技术,以及气象预报产品的发布和使用要求等。
地方层面:1.某市气象观测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由某市气象局制定,旨在规范本市的气象观测工作,提高气象观测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
它规定了气象观测设备的选用和维护要求,气象观测操作的规范和流程,以及气象观测数据的处理和报送要求等。
上海市气象条例

上海市气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上海市气象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气象条例(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气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公共气象数据开放应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坚持气象事业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社会公益事业的定位,适应濒江临海和超大城市的特点,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构建科技领先、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人民满意的现代气象体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气象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气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工作,并对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的气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的气象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气象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水务(海洋)、交通、财政、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相关工作。
生活知识_关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条例

关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寒潮、低温、霜冻、干旱、高温、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大雾等直接造成的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草原火灾、道路结冰、雪阻、环境污染、疾病流行等衍生灾害。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其他减轻气象灾害等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的义务,并有权对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农业、水利(水务)、林业、畜牧、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民航、铁路、环境保护、卫生、民政、广播电视、教育、公安、安全监管、邮政通信、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的气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省监狱管理局、民航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机制和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于当地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入和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89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8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200fba7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b1.png)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现将《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气象局2007年12月29日印发的《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气发〔2007〕500号)同时废止。
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二○一○年四月二日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气象台根据中国气象局授权,按照《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标准发布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海上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冰冻、大雾和霾等13类气象灾害预警。
第三条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每类气象灾害预警最多设为4个级别,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对应I至IV级,I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章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第四条台风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一)红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6级及以上)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二)橙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2-13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三)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0-11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一、气象法律法规概述气象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管理气象事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气象工作的科学发展,并确保气象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
二、国家层面的气象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该法是我国气象事业的基本法律,于2005年颁布实施。
法律明确了气象工作的基本原则、任务和职责,规定了气象观测、预报、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该法还对气象灾害谨防、气象信息保密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气预报条例》该条例于1992年颁布实施,主要规定了天气预报的内容、发布方式、预报员的资质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还明确了天气预报的保密要求,以及违反条例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地方层面的气象法律法规各省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气象特点和需要,制定了一系列的气象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主要涉及气象观测设备的管理、气象灾害谨防措施、气象服务的提供等方面的内容。
例如,某省制定了《某省气象观测设备管理办法》,规定了气象观测设备的购置、安装、维护等事项。
四、气象部门规章气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气象局和各级地方气象部门制定的规章,用于指导和管理气象工作。
这些规章主要涉及气象观测、预报、服务的具体操作细则,以及气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等方面的内容。
例如,国家气象局制定了《气象观测规范》,规定了气象观测的方法、设备要求、数据处理等事项。
五、气象法律法规的重要性1.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气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提供准确的气象信息,及时预警和防范气象灾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促进气象工作的科学发展气象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管理,能够推动气象事业的科学发展,提升气象观测、预报、服务的水平,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气象支持。
3.确保气象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气象法律法规的执行,能够规范气象服务的提供方式和内容,确保气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公众对气象服务的信任度。
气象法律、法规讲稿(一全)PPT课件

6
气象法律法规规章
(一)《气象法》规定的主要法律制度
3.管理体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A: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工作 B: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 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工作 C:对专业台站实施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D:国家对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实行统一的气象技术 标准、规范和规程。
2.气象事业发展的保障 A:明确了气象事业的性质:基础性公益事业 B: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 的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 本级财政承担。
5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气象法律法规规章
(一)《气象法》规定的主要法律制度
D:明确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 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21
气象法律法规规章
(一)《气象法》规定的主要法律制度
13.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A:政府职责: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 的重点作出规划。 B: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职责:负责全国气候资源 的综合调查、区划,组织气候监测、分析、评价, 对引起气候恶化的大气成分进行监测,定期发布全 国气候状况公报。 C: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职责: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 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的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7
气象法律法规规章
(一)《气象法》规定的主要法律制度
4.涉外气象活动 A:主体:外国组织和个人(包括合资、合作) B:行为:气象活动 C:范围: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 D:审批机关: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 批准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一、气象法律法规概述气象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用于管理和规范气象事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保障气象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气象服务水平,保护公民和社会的安全与利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一些与气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气象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该法规定了气象工作的组织体制、职责分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包括气象部门的组织机构设置、气象观测、预报、服务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气象灾害预警、气象信息发布等方面的要求。
此法还规定了气象工作的保密制度,保护气象信息的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灾害谨防法》该法规定了气象灾害的谨防措施和应急管理制度。
其中包括气象灾害的分类和预警机制,以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谨防中的职责和义务。
此法还规定了气象灾害的救援和恢复工作,以及对受灾群众的救助和补偿等方面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原则和措施。
其中包括大气污染源的管理、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以及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此法还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和监督机制,促进了气象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
三、气象部门规章1.《气象观测规范》该规章规定了气象观测的标准和要求。
其中包括气象观测设备的选择和安装、观测方法和程序,以及观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和报送等方面的规定。
此规章的制定旨在确保气象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为气象预报和科学研究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2.《气象预报规范》该规章规定了气象预报的标准和要求。
其中包括气象预报的发布程序和时间、预报内容和格式,以及预报员的职责和技术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此规章的制定旨在提高气象预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公众和各行业提供可靠的气象服务。
3.《气象服务管理办法》该规章规定了气象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其中包括气象服务的范围和内容、服务质量评估和考核,以及服务收费和争议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气象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一、气象法律法规体系
3. 气象方面的部门规章(22部,有效17部):
• 1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 2 气象行政复议管理办法 • 4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 6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 7 气象探测环境与设施保护办法 • 9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12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 13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 • 14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 15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16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 17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改决定 • 18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 19 气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修订决定 • 20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2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22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抗旱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预算法实施条例防汛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飞行基本规则一气象法律法规体系整理课件一气象法律法规体系施放气球管理办法?12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13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14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15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16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17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改决定18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19气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修订决定20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整理课件一气象法律法规体系4
二、气象立法规划中确定的立法项目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适应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气象事业科学发展的需求,以提高“四个能 力”和实现“四个一流”为重点,按照急需先立、逐步完善的原 则,确定立法项目,加快立法进度,完善气象法律体系,保障和 促进气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气象立法与经济社会和气象事业发展相适应原则 。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坚持总体规划与稳步推进相结合原则。坚 持科学借鉴原则。坚持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原则。 工作目标:力争通过10年或更长时间,制修订出台5部法律、11 部行政法规、28部部门规章以及一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 一步健全和完善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科学配套、内容完备的气 象法律体系,使气象工作的各主要方面和环节,做到有法可依。
气象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气象服务工作暂行规定正文:---------------------------------------------------------------------------------------------------------------------------------------------------- 气象服务工作暂行规定(1987年11月1日国家气象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气象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气象服务的效益,使之更好地服从于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的总目标,根据气象工作的方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护人民和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是气象工作的宗旨,是全体气象工作者的共同职责。
第三条气象工作应全面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以农业服务为重点。
第四条气象服务力求准确、及时、优质,把提高服务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放在首位。
第五条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大力加强公益服务的同时,要积极发展专业有偿服务。
第六条地方气象服务工作由气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
为地方的气象服务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领导和布置,服务重点按当地经济建设的特点确定。
气象科技扶贫是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的专业气象服务,在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地区应为气象服务的重要任务。
第二章服务的分工和协作第七条气象服务体系原则上按行政区划布局,以便为各级政府和各地经济建设服务。
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在市未设置气象台的原则上不再单独设立气象台,由有关省(自治区)气象台负责该市气象服务。
地区行署所在县,亦照此办理。
第八条气象服务体系分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和县4个层次,各自负责责任区内的气象服务工作。
气象服务责任区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划分,其中:(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开发布的天气预报、警报的范围一般以责任区内的为主;(二)为当地政府部门或专业部门特殊需要而提供的内部气象服务,其范围可不受责任区的限制;(三)海洋天气预报、警报的服务责任区按国家气象局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08.18【实施日期】1994.08.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已经1994年7月4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4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制作发布气象预报,开展气候预测,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国务院授权的主管全国气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主管全国气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其他设有气象工作机构的部门,依照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气象工作,并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对气象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国气象现代化建设的布局原则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五条气象服务属于气象公益服务范围的,应当无偿提供;属于专业气象服务范围的,可以有偿提供。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从事气象探测和气象预报技术的研究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有关气象活动的,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气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一、气象法律法规概述气象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气象事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规范气象行业的运作,保障气象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国家级气象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该法规定了气象行业的组织管理体制、气象观测与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与应急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包括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气象观测设施的建设与运维、气象数据的采集与分析、气象灾害的预警与应对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原则、措施和责任分工。
其中包括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估、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与运维、大气污染管理的经济政策等。
三、地方级气象法律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气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的气象法律法规,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国家级法律法规的落实。
这些地方性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灵便性和针对性,能更好地适应地方气象工作的需要。
四、气象部门规章除了法律法规,气象行业还有一系列部门规章,这些规章是由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用于具体指导和规范气象工作。
部门规章主要涉及气象观测与预报方法、气象设备的标准与规范、气象数据的管理与应用等方面。
五、气象法律法规的重要性1.保障公共安全:气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提高气象灾害的预警能力,减少灾害损失,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气象法律法规的实施,能够为农业、交通、航空、能源等行业提供准确的气象信息,匡助制定科学决策,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维护气象行业秩序:气象法律法规的规范,可以加强对气象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行业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维护气象行业的良好秩序。
六、气象法律法规的执行与监督为了确保气象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气象行业的监督与管理。
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24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及标准预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24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及标准预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23.12.22•【文号】气法函〔2023〕50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关于下达2024年气象行业标准制修订及标准预研究项目计划的通知气法函〔2023〕50号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广西、青海等省(区、市)气象局,气象中心、气候中心、卫星中心、信息中心、数值预报中心、探测中心、公共服务中心、气科院、干部学院、发展规划院、华风集团,气象领域各标委会:经研究,现下达2024年气象行业标准项目及标准预研究项目计划(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质量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标准项目的主管单位和负责起草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和协调,组织和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细则》的要求,应用“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按计划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
标准制修订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项目主管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同时对负责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记录。
二、组织做好标准预研究和成果验收工作预研究项目的负责研究单位要围绕研究内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验证测试,形成研究报告和标准初稿。
主管单位要组织标准预研究项目验收(应有5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并于2024年11月15日前通过“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提交验收结论(包括项目研究报告、标准初稿、验收会议纪要和专家组名单)。
三、严格经费管理和使用各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标准制修订和预研究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严格执行经费管理规定,按计划推进经费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其他要求各专业领域标委会要严格按照气象标准化工作程序和项目计划,及时组织做好标准项目的征求意见、审查和报批等工作,加强技术指导和把关,确保标准质量;需要调整标准项目名称、内容、主要起草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延长项目周期等事项的,负责起草单位应通过“气象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自行调整;气象行业标准项目及标准预研究项目的具体报批时间要求详见附件。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气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气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卫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3•【字号】卫政发[2011]121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气象管理办法的通知(卫政发〔2011〕121号)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气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中卫市气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气象事业发展,规范气象行业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中卫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卫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卫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预报、气象服务、气象灾害防御和气象行业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水务、国土资源、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大力发展地方气象事业,以保障气象事业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气象台站、气象设备、气象设施。
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逐级上报审批,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气象台站、观测站、气象雷达站、卫星接收站等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必须保持气流通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标准制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专业规划,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将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07]500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07]500号](https://img.taocdn.com/s3/m/864587be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27.png)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发〔2007〕5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为了规范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制定了《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海上大风、暴雨、暴雪、寒潮、沙尘暴、高温、大雾等8类气象灾害警报。
第三条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警报分为橙色警报和红色警报两级。
第二章气象灾害警报标准第四条台风警报按照以下标准发布:(一)橙色警报。
当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发布台风橙色警报。
(二)橙色紧急警报。
当预计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发布台风橙色紧急警报。
(三)红色警报。
当预计未来48小时内将有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发布台风红色警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三章气象探测第四章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第五章气象灾害防御第六章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气象事业纳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以保障其充分发挥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建设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其投资主要由本级财政承担。
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气象信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信息管理,确保气象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充分发挥气象信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部门、气象服务机构以及使用气象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气象信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气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形成全国气象信息管理网络;(三)安全可靠,加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破坏;(四)科学合理,提高气象信息质量,促进气象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气象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管理工作,按照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气象信息收集与处理第六条气象信息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各类气象信息,包括观测数据、预报数据、气候分析数据等;(二)准确性,确保收集的气象信息真实可靠;(三)及时性,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气象信息的收集任务。
第七条气象信息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对气象信息进行处理;(二)规范性,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信息处理;(三)保密性,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气象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条气象信息收集与处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气象观测数据收集与处理;(二)气象预报数据收集与处理;(三)气候分析数据收集与处理;(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收集与处理;(五)其他气象信息收集与处理。
第三章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第九条气象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构、篡改;(二)及时性,及时发布气象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时效性;(三)权威性,发布的信息应当具有权威性,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四)安全性,加强信息安全保障,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筹组织全国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工作,组织气候监测诊断、分析、评价以及气候变化的研究和应用,定期发布全国气候监测公报。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章名】第三章预报与警报
第十四条国家对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的制度。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公开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宣传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发布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向本部门发布专业天气预报,在国家气象台站稀少的边远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也可以为当地有关机关提供气象预报服务。
【章名】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全国统一的气象技术规范和标准、气象技术装备的技术要求和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专业气象业务项目所使用的业务技术规范、技术装备的技术要求,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各类气象台站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气象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及时、准确地制作和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补充的或者订正的预报和警报。
第十六条各级邮电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同级气象机构密切合作,确保气象通信畅通,迅速、准确地完成气象情报、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传递。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3.06.18•【文号】气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气发[2013]55号)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6月8日召开的中国气象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国气象局2013年6月18日中国气象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工作规则》、《中国气象局职能配合、《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中国气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气象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坚持公共气象发展方向,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气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康福祉、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一流的气象保障。
第三条中国气象局工作的准则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忠于职守,民主公开、依法行政,实事求是、务实清廉,改革创新、规范高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中国气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
局长领导中国气象局的全面工作,并代表中国政府、中国气象局进行外事活动。
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第五条局长出访和出差期间,授权一位副局长主持工作,代行局长职责。
副局长出访和出差期间,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代行其职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2005-4-1
中国气象局
第11号令
15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2006-3-1
中国气象局
第12号令
16
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
2003-7-1
江苏省人民政府
第14号令
17
文件
淮安市气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4-7-1
淮安市人民政府
淮政发[2004]118号
18
建筑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审核、竣工验收工作协调会议纪要
2005-6-23
淮安市建设局、淮安市气象局
淮建发[2005]74号淮气发[2005]15号
气象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一览表
序号
属性
名称
生效时间
制定
机关(构)
备注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000-1-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23号
2
行政
法规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2003-5-1
国务院、
中央军委
第371号令
3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2002-5-1
国务院
第348号令
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7-1
国务院
第412号令
5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06-9-1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7号
6
部门
规章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2000-4-30
中国气象局
第1号令
7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2000-5-2
中国气象局
第2号令
8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2001-11-27
中国气象局
第4号令
9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2004-2-1
中国气象局
第6号令
10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2004-10-1
中国气象局
第7号令
11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05-2-1
中国气象局
第8号令
12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2005-2-1
中国气象局
第9号令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5-4-1
中国气象局
第10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