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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全国有1700多家企业取得了防雷工程资质证书。我 市有50多家企业取ຫໍສະໝຸດ Baidu了防雷工程资质证书。全国已有3万余人通过 省级气象学会考核合格并取得防雷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一、防雷管理
(二)法规与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御工作
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 用要求。
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 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
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 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
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 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
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得交付施工。
一、防雷管理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原文
修订后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防雷管理法律法规
一、防雷管理 二、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 防雷管理
一、防雷管理
(一)防雷工作概况
---自《气象法》实施以来,全国防雷法规建设取得较大进展,现 已初步形成由1个法律、2个行政法规(国务院412号令、《气象灾 害防御条例》)、3个部门规章(中国气象局第20、21、22号令) 以及5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的防雷法规体系。重庆已经 颁布“二条例四规章”中,《重庆市气象条例》、《重庆市气象灾 害防御条例》、《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重庆市气象 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都包含防雷管理内容。
一、防雷管理
(一)防雷工作概况
---气象部门参与了10多部防雷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组织立项 了60多部防雷行标,开展了数十部地方防雷标准的制定。我市牵头 编制了16部地方防雷标准。
一、防雷管理
---中国气象局成立了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全国有18 个省(区、市)气象局挂牌设立了防雷办或防雷局,约有80%的地 (市)气象局和23%的县(市)气象局设立了防雷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
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
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 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
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 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 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 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 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
一、防雷管理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
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
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 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 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 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 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 责。
一、防雷管理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增加了一款对防雷工程概念的解释。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
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体
一、防雷管理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原文
修订后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
审核制度
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
一、防雷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 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依法取 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 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一、防雷管理
3.三个部门规章(中国气象局20、21、22号令)
(1)修订背景 2010年4月1日实施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针对我国严峻的雷
灾形势和实际工作情况,分别在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就雷电防 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以及防雷从业单位的资质认定等进行 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好条例相关要求,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 组织对中国气象局原8、10、11号令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三个部门 规章以中国气象局20、21、22号令形式已于近期公布,并自9月1日 起正式施行。
度。
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 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 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 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 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 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验收合 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 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
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 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本条修改后责任主体和任务更加明确)
一、防雷管理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第一款改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 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二 款对防雷装置的定义进行了完善。改为“本办法所称防雷装 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 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两款修改一是使表达的意思更加严密和完整,二是体现出现 代防雷技术中系统防护的内涵。
一、防雷管理
(2)修订原则
以贯彻落实条例相关规定要求为重点,未 与条例精神冲突的内容不作框架性修改。
一、防雷管理
(3)主要修订内容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
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 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检测信息。
一、防雷管理
(二)法规与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御工作
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 用要求。
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 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
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 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
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 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
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得交付施工。
一、防雷管理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原文
修订后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防雷管理法律法规
一、防雷管理 二、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 防雷管理
一、防雷管理
(一)防雷工作概况
---自《气象法》实施以来,全国防雷法规建设取得较大进展,现 已初步形成由1个法律、2个行政法规(国务院412号令、《气象灾 害防御条例》)、3个部门规章(中国气象局第20、21、22号令) 以及5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的防雷法规体系。重庆已经 颁布“二条例四规章”中,《重庆市气象条例》、《重庆市气象灾 害防御条例》、《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重庆市气象 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都包含防雷管理内容。
一、防雷管理
(一)防雷工作概况
---气象部门参与了10多部防雷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组织立项 了60多部防雷行标,开展了数十部地方防雷标准的制定。我市牵头 编制了16部地方防雷标准。
一、防雷管理
---中国气象局成立了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全国有18 个省(区、市)气象局挂牌设立了防雷办或防雷局,约有80%的地 (市)气象局和23%的县(市)气象局设立了防雷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
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
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 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
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 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 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 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 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
一、防雷管理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
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
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 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 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 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 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 责。
一、防雷管理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增加了一款对防雷工程概念的解释。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
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体
一、防雷管理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原文
修订后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
审核制度
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
一、防雷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 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依法取 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 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一、防雷管理
3.三个部门规章(中国气象局20、21、22号令)
(1)修订背景 2010年4月1日实施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针对我国严峻的雷
灾形势和实际工作情况,分别在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就雷电防 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以及防雷从业单位的资质认定等进行 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实好条例相关要求,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 组织对中国气象局原8、10、11号令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三个部门 规章以中国气象局20、21、22号令形式已于近期公布,并自9月1日 起正式施行。
度。
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 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 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 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 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 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验收合 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 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
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 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本条修改后责任主体和任务更加明确)
一、防雷管理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第一款改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 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二 款对防雷装置的定义进行了完善。改为“本办法所称防雷装 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 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两款修改一是使表达的意思更加严密和完整,二是体现出现 代防雷技术中系统防护的内涵。
一、防雷管理
(2)修订原则
以贯彻落实条例相关规定要求为重点,未 与条例精神冲突的内容不作框架性修改。
一、防雷管理
(3)主要修订内容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
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 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检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