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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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 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 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权利的合法

物权法71条: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 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 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 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 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同意。
物业服务所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
公平、公开、合理(相邻关系) 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基础,物业管理权
利与业主物业财产权利相对应 业主自治自律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服务
相结合 保证物业正常运作与安全合理使用 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可持续发展与国际惯例相结合 政府的适度干预与推动
物业服务合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的行使
物权法第72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 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 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 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 利一并转让。
物权法第80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 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 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物业法律法规
物业服务中各名词的法律定义
物业:反映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物业服务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
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 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 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 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房屋所有权人;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 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 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 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使 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 但不得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支付报酬,是一种 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它明确了物业公司和业主各自享 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建立业主和物业公司关系的法 律文件,提供了当事人双方活动的范围和准则。物业公司 通过合同获得物业管理的权利,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根 据合同,物业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而业主要支付对应的 物业服务费用。从这一方面来说,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是 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享有相当的权利 和义务。两者之间成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民事法律 关系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 用原则。所以,物业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成立的民事 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 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
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业主之间的相邻关系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 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 偿。
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 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 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 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 情况;
物权法第81条: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 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案例—住一楼能否拒交电梯费
一楼业主:“一楼住户不 使用电梯,却和其他住户 一样要交电梯费,不公 平。”
分析:电梯是共有设施, 一楼住户应该交电梯费。 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 定,业主“不得以放弃权 利不履行义务”。 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 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 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
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 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 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 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 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 修人负责赔偿。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 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自百度文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
司法解释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 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 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
(司法解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 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 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 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 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 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定义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所有人 共同拥有一栋高层建筑物时,各个所有人 对其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 物部分(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对 供全体或者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筑物 部分(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 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 而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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