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监管框架全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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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监管框架全解析
截至11 月底,私募基金管理总规模10.90 万亿元,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1836 家,已备案私募基金64633 只。私募爆发式增长的同时,监管机关陆续发布众多法律法规,对私募管理人的备案登记、私募产品的资金募集、信息披露、外包业务、合同指引等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一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2013年6月1日——全国人大
修订法案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意味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合法地位。并且引入了基金行业协会的概念并赋予其相关监管和对行业进行自律的职权。
要点:
1、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
2、详细规定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基金托管制度、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协会登记制度、基金募集的宣传推介禁令、基金合同范本制度与资金募集的事后协会备案制度等内容。
一条例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
意味着私募基金业顶层设计即将落地,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即将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
要点:
1、明确私募基金覆盖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提供适用本条例。
2、分别从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职责,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确立了监管规则。
二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2016年2月1日——基金业协会
主要从管理人内部控制的目标与原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自律管理,构成了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自律监管框架。要点:
1、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2、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
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3、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此外,高级管理人员当中还应当设置一名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4、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016年4月18日——基金业协会
《指引》一方面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类产品提供统一、标准的合同文本参照,同时也能为下一步大资管时代下私募类产品的统一监管奠定基础。
要点:
《指引》分为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以及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点引》,分别适用于契约型、公司型与合伙型三种组织形式。
三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
因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把私募纳入范围,证
监会根据法律授权制定此《办法》,是私募基金监管领域的主要法规之一,确立了符合私募基金行业运作特点的适度监管制度。
要点:
1、确立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制度。
2、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
3、建立了初步的资金募集及投资运作制度。
4、确立了对不同类别私募基金进行差异化行业自律和监管的制度安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7月15日——证监会
2015年3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了《资管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此《规定》可以理解为新版“八条底线”。
要点:
1、扩大“八条底线”的适用范围,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
2、修改“资管计划杠杆设计”,杠杆倍数由原来的10倍降低至最高3倍。
3、进一步规范销售推介行为,不能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禁止变相扩大投资者人数。
4、再次重审禁止资金池业务。不同资管计划不能混同运作,不得以资管计划为非标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或回购承诺。
5、新增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和“违规聘请投资顾问”行为的禁止性要求。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7月1日——证监会
中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规范适当性管理的行政规章,是统领市场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母法”性质的文件,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要点:
1、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解决了投资者分类无统一标准、无底线要求和分类职责不明确等问题。
2、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建立了监管部门确立底线要求、行业协会制定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经营机构具体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产品分级体系。
3、规定了经营机构从了解投资者到纠纷处理等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适当性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突出了适当性义务规定的可操作性,细化其具体内容、方式和程序,避免成为原则性的“口号立法”。
4、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
5、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针对各项义务制定了相应的违规罚则,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避免《办法》成为无约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没有牙齿的立法”。
七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2014年2月7日——基金业协会
《办法》是对证监会《暂行办法》中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制度的专门立法,并开通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
要点:
1、私募管理人应通过登记备案系统申请登记,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高管及其他从业人员、股东或合伙人、管理基金的基本信息。
2、私募基金应通过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3、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4、对信息报送做出明确规定:即通过系统定期更新管理人及所管理基金的信息,通过系统披露管理人年度审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