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继承权公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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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继承权公证须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遗赠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父母(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遗产,应当有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之间应当本着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确定遗产的分割办法和份额。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三、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确认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真实、合法的司法确权活动,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遗产依法由他得继承人接受。继承权公证书,是继承人领取遗产的法律文书。对需要进行登记的遗产,如房屋、车辆、股权等,继承人应当持《继承权公证书》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四、申请继承权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遗产的权属证明;
3、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户籍本;
5、继承人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法律责任。当事人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故意隐瞒其他继承人、骗取继承权公证书的,将撤销公证书,由该当事人承担赔偿等法律责
任。
贵阳市公证处提请注意:请仔细阅读本须知,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向公证员咨询,明白其内容后请在本须知上签名。
申请人签名:承办公证员:
201 年月日201 黔筑国立工民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