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浅析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浅析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浅析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浅析

摘要:随着我国公务员法的实施、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趋于规范,如何对非领导职务进行科学和有效的管理成为重要而不可回避的问题。文章在介绍相关概念后,首先分析我国公共部门非领导职务管理的现状与问题,进而对建立我国公共部门非领导职务有效管理机制的措施进行了探讨,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一、相关概念阐释

我国公务员职务分类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与西方国家的政务类与事务类容易造成视角上的混淆,并将之简单等同。然而两种分类方法截然不同,不可同日而语。剖析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同时跟政务类与事务类进行比较辨析,说明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与政务类、事务类不能划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它标志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是我国公务员管理法制化的一个里程碑。《公务员法》的出台使政府部门人事管理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从而有利于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的建设。纵观《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的分类方面仍然保留了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分类方法。

(一)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历史由来

我国经历82年机构改革、88年机构改革、93年改革、98年和03年的机构改革,在1993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明确将国家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指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命的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的各政府组成人员;非领导职务指除了领导职务以外的公务员,有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按照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负有领导职责,而非领导职务不负有领导职责。其中较高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协同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经授权可以负责或协调某一方面的工作。

上述五次改革出现了“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反弹,只进行机构改革而没有相应的职能转变和体制改革难以跳出这怪圈。为此提出了“三定”方案,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然而这又必然涉及领导干部的下岗分流问题。如何协调干部队伍的内部利益,适当维护这部分人的利益,从而使社会稳定,改革能够顺利进行成了亟待解决、刻不容缓的问题。虽然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的分类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草案)》里有规定,但是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却调整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改革中一部分领导干部退居二线,从领导岗位调到了非领导职务岗位,但仍享受同等的待遇,从而减轻了他们发对改革的阻力。虽然机构精简了,可公务员的人数并没有减少,只是变换了身份。按照帕金森定律,官僚机构有自我复制的功能,没有良好的约束机制改革中出现反弹也在所难免。

(二)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分类的比较

1.分类标准

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以是否掌握领导权为划分标准,很明显领导职务公务员拥有领导权,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不具备领导权。简单地说,领导职务指处于一线的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包含一线的公务员和二线的公务员。

2.所持原则

在这一点上二者是一致的,因为在我国无论是领导职务,还是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均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3.路径依赖

从理论上讲,我国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划分形成了两条路径,即公务员既可以走领导职务路径,也可以走非领导职务路径。但实际上非领导职务路径走不通,从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设立的初衷看,后一条路径就被堵死了。另一方面一般来说,公民考录进入公务员队伍只能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因此实际上我国公务员的发展路径是交叉的,即“进入——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退出”。非领导职务是公民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初始阶段和必经阶段;随着时间的推移,优秀者将脱颖而出被提拔到领导岗位,成为领导职务公务员,这是辉煌阶段;时光流逝,年龄等原因逐渐退居二线,又回到了非领导职务岗位,但可以享受同等的待遇,从而为退出公务员队伍做准

备。从路径依赖看前后两个“非领导职务”在等级和层次上决非相同,而是一种提升,后一个非领导职务在级别上往往高于前者。

4.考录范围

一般来说,领导职务不实行考录,主要通过选举或任命产生。当然也有例外,近年来副厅级以下的领导职务也可以通过公开考录进行补充。非领导职务从发展路径看有两种情况:从公民进入公务员队伍担任非领导职务属于考录范围,须经公开考试、竞争择优;但是退居二线从领导职务到非领导职务就顺理成章、畅通无阻,无需考试。

5.影响作用

我国领导职务公务员具有领导权,是社会生活中的主导力量,在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中举足轻重,影响力巨大。而非领导职务,无论是刚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还是退居二线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对社会的影响力相形之下弱化了许多,甚至微乎其微。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设立是为了协调官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顺利推进改革的权宜之计,经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法律化最终确定下来。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分类减少了机构改革的阻力,在行政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符合了中国的特殊国情,如不实行政治中立。但是领导职务与分领导职务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弊端,在分类上仍存在诸多明确的地方。公务员身份在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之间的穿梭与游离,使得对公务员的管理越来越复杂。

二、非领导职务设置的现状与问题

在我国领导干部的职务体系中,非领导职务有着重要的位置。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官本位”等思想的影响,不少人在对非领导职务的认识上存在着几种误区:误区之一:“改非”等于退二线。误区之

二:“改非”是一种照顾。因为当前“改非”干部多数是因为年龄因素退下领导岗位的干部,“改非”也被人当作是一种照顾性政策。误区之三:“改非”干部享受的待遇主要指经济待遇。领导干部“改非”后,按政策享受同级职务待遇。但实际中,“改非”干部物质上的待遇基本能得到保障,如收入、医疗、车辆等,政治待遇却往往被忽视“冷落”,如该参加的会议不通知,该传达的文件不传达,闲置一边,不管不问不安排,这也是很多“改非”干部从心理上感觉被排斥的地方;特别是一些较高级别的干部,对这些政治待遇更加敏感、更加看重。误区

之四:“改非”是干部生涯的最后一站。很多干部认为,“改非”了,就是职业发展到头了,前途无望了,没有奔头了,从而失去了工作的热情和动力。误区之五:“改非”干部发挥作用的渠道有限。一方面,有的单位领导认为,对一些年龄较大、级别较高的“改非”干部,特别是对以前的领导,不好安排具体事务性工作;而现在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较多,各自负责几个方面的工作,也不好划割。另一方面,“改非”干部虽然想开展工作,又担心越职越位,放不开手脚。

公务员管理设置非领导职务,是我国公务员人力资源管理重要的组成部分,意义重大。设置非领导职务的主要目的,是在领导职数有限的情况下,解决相当部分没有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职级待遇。对于推动我国干部队伍年轻化进程,改善和优化干部队伍结构,调动干部积极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实际情况看,设置非领导职务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严重异化。非领导职务管理在整个公务员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呈现出拖后的局面,成为“管理木桶的短板”。

(一)非领导职务职数设置不够科学合理

现行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是根据非领导职务人员所在单位领导职数按比例设置,在职数设置方面没有实现制度化,造成一些建制规格低、队伍基数大的部门,压职压级现象突出。为缓解矛盾,用人单位把精力集中在向人事部门多申请非领导职务指标,使非领导职务指标分配方式处于一种被动的、不稳定的状态。近年来,为规范非领导职务职数设置,尽管一些地区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但在实施过程中仍显不足。如2001年某市人事局曾制定下发了“市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该办法对非领导职务职数设置的原则和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同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即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的职数,不得超过本部门处级领导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因该办法没有考虑不同机关规格的高低、机关人员基数以及工作性质的差异,造成机构建制多、规格低、人员基数大的基层单位出现“职业台阶少、发展空间狭”现象,不利于人才吸引和激励。

(二)非领导职务构成和来源复杂,不够规范

在实际管理工作中,非领导职务晋升由于缺乏政策理论依据和统一管理标准,其选拔资格条件不固定,任职条件不完整,形成“各迈各的

步,各行各的路”,职类混合、职级交叉问题突出,不利于非领导职务的规范化管理。

早在1993年国家制定的有关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办法中,就对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和任免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在十多年的实际操作中,非领导职务的来源千差万别、千变万化,远远超出了规定,出现了一些与设置非领导职务宗旨背道而驰的现象。其主要表现在任职原因多样化方面。

一是转任,由领导职务或其他职务转任而成。这其中又可分为:①自愿性转任,即有些长期担任领导职务的同志因为工作压力、身体状况等原因自愿要求转任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②到龄性转任,即有的地方为了推进机构改革,规定相应级别的领导达到相应的年龄后就改任非领导职务;③结构性转任,即在领导班子配备中,为了使班子结构符合上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如必须配备非中共党员干部、女干部或少数民族干部等,而又不能超职数,于是把一些不符合这种结构要求的领导干部转任非领导职务;④惩处性转任,即一些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因种种原因,如工作不积极、不胜任现职,或者受党纪政纪处分后,从领导职务转任非领导职务;⑤照顾性转任,如一些长期在基层工作的领导干部要求进上级机关,却又因年龄或文化所限,于是转任上级机关非领导职务;⑥平行性转任,如一些因工作需要从事业、企业单位调到机关工作的人员,为了解决其待遇,于是按照其原有职称、职级、待遇转任为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二是提任,由下一级别的各类人员提任上一级别的非领导职务。这其中又可分为:①补偿性提任,主要表现为对一些表现十分优异但班子结构不需要的干部,只好提任为上一级别的非领导职务;②平衡性提任,表现为一些干部具备了提拔条件但班子无职位,只好任非领导职务;③资历性提任,表现为把一些工作兢兢业业且任职时间较长的干部,提任为上一级非领导职务。

三是降任,任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受处分后,降级改任非领导职务。

四是过渡任,因为种种原因不适宜立即提任领导职务的,先提任非领导职务,再转任同级领导职务。这其中可分为:①缺学历过渡,一些干部由于达不到相应学历,先上任职的要求,先参照规定提任非领导职务,然后再转任同级领导职务;②缺经历过渡,一些干部由于达不到有

基层工作经历的要求,先参照规定提任非领导职务,然后再转任同级领导职务。

(三)非领导职务实职化,成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变相手段

一些单位为了体现对老同志、老领导的尊重,或者迫于老领导的面子,往往给非领导职务干部安排一定的具体职责,甚至安排其参与领导班子的分工。有些还为级别较高的非领导职务干部配备了为数不少

的“下属”,使这些非领导职务干部如同担任领导干部一样,参与领导工作,形同超职数配备了领导干部。此外,由于转任非领导职务较多,有些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多于领导职务,单位领导干部很难开展工作。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规定: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但实际上,为了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照顾一些长期担任领导职务的老同志,许多地方非领导职务的设置都超出了规定,成为解决干部级别待遇的大后门。

(四)非领导职务考核管理机制尚未建立

一是非领导职务晋升机制不能充分体现择优原则。许多文件规定,因机构改革等原因,由领导职务转任非领导职务的,不受非领导职务职数的限制。因此,一些表现不好、不能胜任现职,甚至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往往都转任非领导职务,享受相同的福利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堵死了领导干部“下”的渠道。另一方面,机构改革中转任了大量的非领导职务,有些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多于领导职务,单位领导干部很难开展工作。严重地影响了下级干部“上”的渠道。目前在非领导职务晋升中,更多的是考虑参加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等“杠线”,没有打破非领导职务晋升论资排辈的框框,无职务或低职务人员晋升渠道不畅,解决待遇难度大。

二是重设置、轻管理,没有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由于非领导职务设置涉及个人待遇等问题,所以在大部分地区和部门对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比较重视,但是在有效管理上,基本上还处于空白。一般来说,各级各类领导干部都有相应的明确的职责,既有权力也有很大的责任,享受相应待遇无可厚非。但非领导职务人员则相反,因为非领导职务人员没有明确的权力和职责,给人一种有之不多、无之不少的感觉,但他们往往又是资历老、待遇高的人员。

三、对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的建议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有实际工作中理解政策不透、贯彻政策不力、执行方法不当的因素,也有政策层面上需要补充、修改、完善的因素。非领导职务作政府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方面,应当不断创新职务管理方式,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人力资源管理。鉴于此,为避免领导干部在实践中陷入这些误区,必须根据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宗旨和职务特点,在科学发挥非领导职务的作用方面多动脑筋、多下功夫。

(一)端正思想认识,营造非领导职务干部发挥好作用的良好氛围

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要教育引导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工作上尊重、理解、信任和关心非领导职务干部,把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发挥好他们的作用纳入议事日程;要教育引导非领导职务干部珍惜组织上的安排,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 在非领导职务岗位上履行好职责,做出应有的贡献;要教育引导由领导班子成员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健康的心态面对职务的变化。同时,要通过宣传树立非领导职务干部发挥作用好的先进典型,端正社会上对非领导职务干部发挥作用的模糊认识,营造非领导职务干部发挥作用的良好氛围。

(二)规范非领导职务职数设置,实行非领导职务分级管理

科学合理设置职数是非领导职务管理工作的基础。为了切实改变非领导职务“统得过死、管理过松”的状况,非领导职务职数设置应本着严格规范、切实可行的原则,参照有关规定,在各单位机构改革、调整的基础上,以现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为参照, 充分考虑人员结构和专业部门特点,建立公共部门的非领导职务调控管理机制,使公共部门非领导职务的职数设置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在非领导职务确定、晋升、改任、降职等工作中实行分级管理,尽快出台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对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由于单位性质、工作职能的特点,应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对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要尽快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资格评定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评价机制来体现这类公务员专业技术水平的高低,对他们在专业技术领域所获得的成绩和贡献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

(三)建立非领导职务择优晋升的管理考核机制

在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中,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的原则,研究制定公务员任职条件,严格晋升考核标准和规范程序,从根本上解决论资排辈的问题。要加强考核管理。根据不同非领导职务的岗位特点设置科学的目标考核体系,建立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晋升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的考核管理办法, 使素质高、能力强、业绩突出的业务骨干得到晋升,同时对平时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本职工作的不称职人员予以降职,打破非领导职务“铁交椅”,建立能上能下的考核管理机制,真正发挥出非领导职务的激励作用。

(四)联系实际,明确非领导职务干部发挥作用的途径根据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 要多渠道建立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途径。对提拔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可根据他们的特长,安排其配合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协管某一方面的工作,或者独立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提拔担任副县级非领导职务的,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继续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对由领导班子成员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可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按照适宜、适度的原则,适量分配工作任务;对年龄较大的,即将达到退休年龄的非领导职务干部,可根据工作实际,安排进行重点专项工作任务、重大课题,开展综合性或专题性调查研究,或授权他们抓好一些阶段性重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督办落实;对有技术专长的非领导职务干部,可授权他们对专业技术性工作负责。

(五)完善配套措施,激励非领导职务干部履行好工作职责

要完善两个方面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切实解决好非领导职务干部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一是要一视同仁地对待非领导职务干部年度考核等次确定问题,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非领导职务干部,不搞平衡照顾。二是关注优秀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提拔使用。对年富力强,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非领导职务干部,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可以按程序由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 有条件提拔使用的,也可以提任上一级非领导职务或领导职务。总之,在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和使用上突出一个“实”字,即选拔任用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条件要实,考核、奖惩的标准要实,岗位职责要实,政治、经济待遇要实。

参考文献:

[1]张觉文.现代政府与公务员制度[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M].

[3]张柏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教程[M].中国人事出版

社,2005.

[4]赵曼.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5]滕玉中,俞宪忠.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6] 吴昌和.对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几点看法[J]. 领导科学,2004,(13).

[7] 黄彩虹.对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的思考与探析[J].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09(2).

[8] 宋长生,白毅.我国公共部门非领导职务管理的现状及改进措施探析[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6(8).

[9] 颜明,李俊杰.浅析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J].科技资讯,2006(3).

[10] 谢兵.如何发挥改任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J].领导科学,2007(15)

[11] 贺喜灿.领导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后的使用问题[J].中国人才,2008(1).

[12] 寇凤超.领导干部“离岗退养”的利弊分析与对策[J].行政与法,2009(5).

[13] 张家林.关于党政机关非领导职务干部发挥作用思考与研究[J].组织人事学研究,2002(6).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我国干部级别划分(以政府和军队为例,不含党委、人大、政协)第一:国家级: 国务院总理(一级) 国务院副总理(二级) 国务院常委(三级) 第二: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山东省省长、天津市市长)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山东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第四: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 国务院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山东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市长)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第五: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山东省交通厅厅长,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各副省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市长) 各地级市政府正职干部(如无锡市市长)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第六:副厅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 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市长)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第七: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滨海县县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第八:副处级干部: 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 人、副书记1~2 人、委员若干人,设纪

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XX区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管理办法(试行) (初稿)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激励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从严管理、能上能下原则,依法办事、相对稳定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非领导职务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直机关《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编在职干部。 第五条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总数的50%,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科级非领导职数由区委在编制限额和职数内统一掌握调配,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 第六条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必须德才兼备,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当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 2

并具备以下任职条件和资格。 (一)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可适当放宽)。 (三)近5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四)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以上时间计算截止到开展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工作当年的12月31日(或在当年退休的,时间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军队转业干部和新录用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科员、副主任科员达到国家退休条件,根据德才素质表现情况,经组织考察符合晋升上一级非领导职务的,在职数限额内可晋升为上一级非领导职务后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 (一)正在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 (二)还在试用期内的; (三)尚未解除行政处分的; (四)受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后不满1年,受党内撤职处分不满2年,受留党察看处分和受留党察看后处分恢复党员权利不满2年以及开除党籍处分的; 3

公务员的“职务”“职务层次”和“级别”

公务员的“职务”、“职务层次”和“级别” 1.《公务员法》第十四条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的公务员。如省级人民政府的省长。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的公务员。如公安机关中的法医。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工商、税务、质检等机关,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察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 其他类公务员,是指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在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以外单独设立的特殊职务类别的公务员。如法官、检察官、警察。 2.《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考公务员考进去的一般都是非领导职务,但是在中国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划分不是绝对的,一个公务员在非领导职务上干得非常出色的话,是有可能转变成领导职务的]

这一条写的不是公务员的具体“职务”,而是“职务层次”。大家(包括我在内)经常把公务员的“职务层次”混同成“级别”,其实在《公务员法》中“职务”、“职务层次”、“级别”三者是分开的,各有所指。上面的第十六条实际上省略了非领导职务层次的列举,如果将其补充完整,就是: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这样一来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仅就“职务层次”而言,领导职务分10级,非领导职务分6级。 3.《公务员法》第十七条 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员、主任科员[博士毕业进去]、副主任科员[硕士毕业进去]、科员[本科毕业进去]、办事员。[但是硕士在读期间拿本科证去考公务员,进去之后还是科员的编制,硕士毕业之后理论上应该晋级,但如果没有编制就只能等着] 这一条写的才是公务员的“职务”。巡视员、调研员等等说的都是“职务”,而“职务”对应的是16条的“职务层次”,比如巡视员对应的是

14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

白沙镇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 实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2007年―2011年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实施工作方案》(全科组办发〔2011〕14号),根据《白沙镇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工作方案》的安排,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基本方针。围绕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建设最关键、最具基础性的问题,结合岗位特点,通过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着力提高其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能力,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的提高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面向领导干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的同时,突出弘扬科学精神,提倡科学态度,讲究科学方法,增强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科学决策的能力。 ――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结合无锡市实际,宣传普及循环经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改善环境、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避险、健康生活等观念和知识,倡导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

――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学习型机关,建立提高科学素质的长效机制,调动公务员提高自身科学素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终身学习和科学管理的能力。 二、任务与分工 根据工作目标,结合相关部门工作实际,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抓好科学素质教育培养的整体规划,把提高科学素质作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划的重要内容 1、调整充实《2007-2011年白沙镇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认真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要求,将提高科学素质列为领导干部、相关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负责人教育培训“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进行整体部署和安排。各地各单位根据教育培训规划制定相关的年度计划和实施意见,把科学素质教育纳入到单位干部的培训计划。 2、按照《白沙镇科学技术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就全市各部门、市(县)区、乡镇(街道)党政分管领导、各级科技行政管理干部、科研机构负责人和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负责人等科技管理人员提高科学素质工作,制定专项教育培训计划并抓好落实。(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二)在学习型机关建设中注意培养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

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制度

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市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和使用,努力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和激励机制,根据《青海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中共xx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干部任用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是指市委各部门、市直机关各单位及各人民团体从领导职务改任的和下一级岗位提任的调研员、副调研员。 第二条市直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总职数的30%。 第三条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选任方式: 由领导干部转任。县级领导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3周岁的和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退出现任领导岗位。市直机关工作的正县级领导干部可转任调研员,副县级领导干部根据工作表现和任职年限可转任副调研员或提任调研员。 由下一级职位提任。非领导职务干部一般从后备干部队伍中选拔任用。其中,副调研员一般从副县级后备干部中选拔任用,对工作表现特别突出,因比例、年龄等限制未列入

副县级后备干部名单且任正科时间在8年以上的干部也可提任副调研员。调研员一般从正县级后备干部中选拔任用。除尘工作表现特别突出、任副县级领导职务在8年以上的,也可以提任为调研员。 县级领导干部改任。县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 1、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本人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 第四条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市委统一管理,市委组织部设立西宁市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任免、奖惩、考核等工作;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单位负责。 第五条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在西宁市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公室以及单位党组织和行政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一是协助工作。受委托协助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安排具体从事某项工作;二是开展调研。围绕本单位工作任务,每年确定几个重点调研课题,开展综合性和专题性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三是检查指导。联系基层,履行对基层工作的检查、督办和指导职责。四是开展政策宣讲。组织熟悉政策的非领导职务干部深入社区、农村、企业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开展政策咨询。五是开展阶段性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公

工作制度: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工作制度: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非领导职务干部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宝贵资源。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原则; (三)职责明确,发挥作用原则; (四)依法办事,奖罚分明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调研员、副调研员,以及上述单位中其他按非领导职务管理的县处级干部。 第四条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各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二)将各单位发挥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情况纳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成员的年度考核指标并进行考核。

(三)对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和使用意见。 (四)将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培训。 (五)调研分析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发挥情况,制订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五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年度工作安排,明确工作职责。 (二)做好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理论学习、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的管理。 (三)每年1月底前,各单位要把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工作安排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将上年度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和作用发挥情况书面报市委组织部。 (四)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年度考核述职必须包括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情况。 第六条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作出安排,明确岗位职责: (一)协助分管业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协助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承担某项具体任务。 (二)开展调查研究。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重要任务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

广东省广州市领导干部公务员

2012广东省、广州市领导干部、公务员“发展杯”乒乓球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广州市乒乓球协会 协办单位: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比赛安排: 各单位预赛:2012年11月27日前,各单位自行组织。 各组别总决赛:2012年12月1、2日(周六、周日)。 三、比赛时间:比赛日上午9:00开始,下午1:00开始(具体时间 以秩序册为准)。 四、比赛地点:广州市乒乓球协会训练馆(地址:天河体育中心北门), 联系方式: TEL: FAX:。 E-mail: 2012年11月27日上午09:00在广州市乒协二楼进 行决赛第一阶段的抽签,请各代表队派人参加。 五、比赛项目: 1、省市领导、邀请嘉宾联谊活动。 2、公务员团体比赛(男女混合团体赛)分市各部委局办和各区(县 级市)两个组分别进行。 六、竞赛办法: 1.省市领导、邀请嘉宾联谊单打赛,采用五局三胜制,每局11分。2.公务员混合团体比赛采用五场三胜、每场三局两胜、每局11分制。

上场顺序:第一场局级对局级(含副局级,县级市副市级以上领导); 第二场处级对处级(含副处级,县级市副局级干部); 第三场女子对女子(可由副局级,县级市副市级以上男领导顶替); 第四场双打(级别性别不限); 第五场公务员对公务员(级别性别不限); 参赛运动员副局级,县级市副市级和副处级,县级市副局级以上领导最多可上场2次。 4、比赛形式为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采用淘汰赛。 七、报名办法: 1.市4套班子各自组1个队。 2.市各部委局办、各直属机关自行预赛后,各自组1个队。 3.各区(县级市)自行预赛后,各自组1个队。 4.团体赛每队最多可报8人:领队1人、教练1人、联络员1人、运动员5人(须有1名副局级以上领导,县级市副市级以上领导、1名副处级,县级市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和1名女干部,无女干部的可由副局级,县级市副市级以上级别的干部代替)。 5.参加本次比赛的人员必须是在职人员。市部委局办和直属机关参加公务员团体赛的人员必须是各部委局办直属机关的公务员。各区(县级市)以区(县级市)为单位组建参赛队参加公务员团体赛,参赛人员必须是区(县级市)直属机关的公务员。 6.如报名参赛运动员比赛当天因故不能参加比赛,团体赛换人必须

深圳海关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办法(修订稿)

深圳海关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根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关实际和队伍结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总署核定下达的职数内,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对同时符合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的人选,择优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调研员和副调研员,下同)。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为人正派,品德优良; (二)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基本具备拟任职务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较好的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一贯以来工作认真负责,勤勤恳恳,任劳任怨; (四)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主动,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群众认可度不低于2/3;

(五)自律意识较强,自我要求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近8年没有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近6年没有因承担领导责任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副处级职务4年以上,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且同时符合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一)现任副处级领导职务,临近任职最高年龄,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 (二)现任副调研员,男满59周岁,女满54周岁。 第五条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正科级职务4年以上,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且同时符合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一)现任主任科员,男满59周岁,女满54周岁; (二)现任主任科员,原任正科级领导职务因到达任职最高年龄转任,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 第六条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专家型人才、后备干部,或多次为海关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并且在关区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群众公认的,经所在单位提名、关党组讨论,可列为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人选。 第七条选拔工作一般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安排一次。资格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和年龄计算标准为:上半年办理时,截止时间为上年12月31日; 下半年办理时,截止时间为当年6月30日。 第八条选拔工作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对符合条件人员组织民主推荐;

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实施方案

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实施方案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共云南省组织部、云南省人事厅《关于云南省省级党政群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的意见》(云组发〔1996〕7号)、《xx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的通知》(x地税人字〔200x〕x号)和《xx地方税务局关于 xx市地税系统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实施意见的批复》(x地税人字〔200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局机关实际,制定市局机关科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实施方案。 一、市局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市局机关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为xx 名,其中主任科员职数xx名(含现任x名),滤布实际空缺数x名;副主任科员职数xx名(现任xx名),实际空缺数x名。 二、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人员范围201X年底前参加工作,201X 年x月xx日以后在职在编干部。 三、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原则、任职条件和资格㈠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择优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㈡任职条件: 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连续3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以上等次,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方可晋升职务;㈢在首届岗位大练兵活动中荣获省、市级业务标兵的人员,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㈣任职资格⒈主任科员⑴1981年底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24年

及其以上,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任副主任科员职务满3年以上;⑵1994年底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10年及其以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任副主任科员职务或副科级领导(实职)满3年。⒉副主任科员⑴1986年底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16年及其以上,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任科员职务满3年以上的。⑵1994年底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10年及其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任科员职务满3年。⑶201X年底前参加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任科员职务满3年。四、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的程序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工作,严格遵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云南省省级党政群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㈠公布下达的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以及晋升资格和条件;㈡资格审查,公布符合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人选名单;㈢进行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㈣组织考试。以县级业务标兵考试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时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为依据,两次成绩各占50%。㈤组织考核,提出拟晋升人选名单;㈥党组讨论决定;㈦公示;㈧上报省局审批。五、具体实施办法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以量化考核方式为主,实行百分制考核办法,具体依照个人的工龄、考试成绩、民主推荐、所受奖惩、年度考核、日常工作表现等综合情况,经考核小组评议研究后,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报市局党组审批。㈠晋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百分制量化标准⒈工龄分为30分,每个工龄1分;⒉考试成绩分为20分,以两次考试成绩折算计分;⒊学历分为10分,中专5分,大专7分,本科10分;⒋民主推荐分30分,实际得分=得票数÷参加投票的总人数×100×30%;洗煤滤布⒌考核评议分10分,对被考核人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履职情况、精神状态等综合评分,以票决方式给

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题库.doc

2017年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题库(题库仅供学习参考、考试题目与答案可能有调整,不要简单复制粘贴) 一、单向选择题 1. (B )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B.人民当家作主 C.实现工农联盟D.无产阶级掌握政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A )。 A.人民 B.党 C.政府 D.国家 3.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C )通过。 A.三分之一以上 B.三分之二以上 C.过半数 D.五分之一以上 4.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不可以作为证人的是(C )。 A.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B.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C.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和不能辨别是非的人 D.未成年人 5.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哪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B ) A.被告人李某是聋哑人,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其只委托了一名辩护律师B.未满十八周岁的刑某因涉嫌抢劫,其法定代理人无经济能力为刑某委托

辩护律师 C.外国人渡边涉嫌盗窃,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D.被告人方某、周某共谋诈骗,审理时周某委托了2 名辩护律师,而方某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律师 6. 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 C )。 A.基层自治性群众组织 B.基层政权机关 C.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D.基层政权机关派出机构 7.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C )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A.16 B.17 C.18 D.20 8. 下列权利中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中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是( A )。 A. 出版自由 B. 宗教信仰自由 C. 平等权 D. 人身自由权 9. 依照宪法,( B )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中央军委主席 D.国务院 10. 在单位犯罪中,能够对单位适用的刑罚方法是(C )。 A.吊销营业执照B.没收财产 C.罚金D.剥夺荣誉称号 11. 宪法规定,连续任职可以超过两届的是(A )。

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各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不再使用其他职务名称。因职业特点需要的,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 第五条中央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部级机关和副省级市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副部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子本机关内设机构的正司级和副 司级;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市市直机关的正局级和副局级。 第六条中央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机关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4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副部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副省级市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八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50%。 第九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第十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当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晋升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副巡视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副调研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科员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第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加强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的调研报告

全文共计3795字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是科级干部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强化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有效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工作积极性的有效途径。为全面掌握我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发挥作用的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我们进行了专题调查。一、我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主要来源及队伍现状(一)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主要来源。我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领导岗位转任。这部分人以前大多任过部门领导,有的甚至还是“一把手”,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组织领导能力比较强,只是由于身体、年龄、任职年限、班子配备、结构需要等方面原因才从领导职务转为非领导职务。二是新提拔担任。这些同志基本为单位业务骨干,一贯表现优秀,由于领导职数限制等原因,提拔为非领导职务干部。(二)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队伍现状。我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134人(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13人),占同级领导职数的44%。其中主任科员(含正科级检查员)55人,副主任科员(含副科级检查员、副科级组织员)79人。从年龄结构看,56岁以上36人,占26.8%;51—55岁22人,占16.4%;46岁-50岁41人,占30.1%;41—45岁20人,占15%;40岁以下15人,占11.2%。从学历层次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16人,占86.6%,其中研究生学历4人,占2.9%。从工作阅历看,工作年限25年以上103人,占76.8%。二、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工作,分别制定出台了《xx县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试行)》、《xx县科级 1

新任领导干部要处理好的五种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本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尤其是新一届领导班子和新上任的领导干部应当把握好自身的角色,正确处理以下五种关系,努力提高领导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 一、正确处理“前”与“后”的关系 正确处理“前”与“后”的关系,即正确处理前届与后届的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本届与前届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有些领导干部一上台开口闭口就讲前届领导班子这也不是,那也有问题,或者“新官不理旧事”,造成本届与前届工作脱节或领导干部之间的隔阂。这是党内不和谐的表现,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作为新到任的领导干部,对前届领导班子的工作应持“扬弃”的态度,充分肯定其付出的努力和作出的贡献,珍惜他们打下的基础,注意保持政策、规划和工作的连续性。即使对于前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应客观地分析出现问题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不可因前届某些工作上的某些失误而对其全盘否定,更不可因此对前届的决策和规划轻率地“推倒重来”。前届做得对的要肯定、要宣传、要继承、要发展,前届做得不好的要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重蹈覆辙。对失误的决策,能纠正的要及时纠正,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对前届留下的问题,不能撒手不管,要正确地去对待,要认真负责地去解决。 二是要处理好本届与后届的关 系,也就是给后届留下什么和支持 后届工作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在 任上干得风风火火、轰轰烈烈,但是 卸任后,给后届留下了包袱,给地方 造成了损失,使群众产生了很多怨 言。这是不可取的。领导干部要按照 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和坚 持正确的政绩观,坚持创造政绩是 为了给后届打下良好的基础、是为 了履行自己的职责、是为了经济社 会发展、是为了造福人民的观念。各 级领导干部要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 益作为追求政绩的根本目的,坚持 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兢兢业业地干 好工作,实实在在地创造经得起实 践检验、历史检验和群众检验的政 绩。支持后届的工作,就是要“传、 帮、带”,把熟悉的情况留给后届, 把工作经验传给后届,把优良作风 带给后届。对后届的工作不要指指 点点,而要真诚关心和支持。要通过 前后届领导班子的团结带动整个干 部队伍的团结,营造相互信任、和谐 共事的良好氛围,形成心齐、气顺、 风正、劲足的局面。 二、正确处理“大”与“小”的 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大局与小局的关 系。相对于县(市、区)来说,全市、 全省、全国的工作是大局,全党的利 益、全国人民的利益是大局,长远的 发展是大局,县(市、区)的工作和 利益则是小局,近期的发展也是小 局。县(市、区)的领导干部考虑地 方这个小社会的工作和利益以及本 届的发展是职责之所在、义务之所 需。为官一任,造福一方,这是每一 位领导干部都必须想到、做到的。但 是,不能不遵循科学发展规律,为了 局部利益而去损害全局利益,比如 骗税、套取国家的项目资金等;不能 以污染环境为发展代价,为了近期 发展而去搞掠夺式的开发和经营, 吃了子孙饭,断了后代粮,比如破坏 资源、污染环境等。要做到以小局服 从大局,以局部服从全局,抓好当 前,着眼长远。 二是要处理好大事与小事的关 系。有人认为,当干部就是要抓大 事、谋大事、做大事。这当然是对的, 但“小事”和“大事”并没有绝对的 界限,小事可以反映出大事,转化成 大事,二者密不可分。所谓“天下大 事,必作于细”、 “合抱之木,生于毫 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讲的就 是“大事”与“小事”的辩证关系。 “群众利益无小事”。干部在老百姓 心中的形象,往往是在解决群众关 心的一件件小事中逐步树立起来 的。前两年,咸安区抓了城区交通拥 堵问题,作出了老城区车走单行线 的规定,改变了多年来“咸安城区 一大怪,坐车没有走路快”的现象。 虽然这是小事,但解决了咸安人民 群众行路难这一大事。这一问题的 解决,使人民群众看到了地方党委 和政府的执政能力,从而信任党和 政府,支持党和政府的工作。可见, 我们每一个领导干部既要从“大 事”着眼,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这个“大社 会”抓好,又要从“小事”着手,以 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 实的利益问题,比如上学难、上学 贵,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使人民 ●袁善谋 领导艺术 新任领导干部要处理好的五种关系 16领导科学 2007?3

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网络).doc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组织部文件 海组通〔2008〕49号 ★ 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 海淀区人事局 关于转发《北京市综合管理类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工委、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各部、委、办、局:现将《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转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区原制定的相关公务员管理办法与转发文件相悖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 海淀区人事局 2008年12月31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综合管理类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各局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现将《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市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京人发〔2001〕115号)、《关于北京市区县党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1〕78号)同时废止。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局 2008年12月22日

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 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五条市级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区县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______。(B)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______。(B) A.一般工作人员 B.非领导职务 C.特殊工作人员 D.主任科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非领导职务层次 在以下设置。(C) A.国家级副职 B.省部级副职 C.厅局级 D.省部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规定。(A) A.国务院 B.公务员行政主管部门 C.同级组织部门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以下哪种情况不能录用为公务员。(C) A.曾被行政撤职处分的 B.受过行政拘留的 C.曾被开除公职的 D.大专学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要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公务员的。(B) A.学习能力 B.工作实绩 C.思想政治 D.廉洁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 者晋升职务。(A) A.越一级 B.越二级 C.越三级 D.越四级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处分决定应当以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D) A.口头 B.电话 C.短信

D.书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C) A.突出贡献 B.立功表现 C.悔改表现 D.重要贡献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的规定办理。(B)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C.《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D.《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二、多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哪项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ABD) A.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B.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C.申请辞职 D.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哪项是公务员享有的权利。(ABCD) A.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B.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C.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D.提出申诉和控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等类别。(ABD) A.综合管理类 B.专业技术类 C.宗教神学类 D.行政执法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的办法。(ABCD) A.公开考试 B.严格考察 C.平等竞争 D.择优录取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分 为等次。(ABCD) A.优秀 B.称职

处级非领导晋升办法

××区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非领导职务晋升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干部工作的积极性,根据《××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机关、街道机关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处级非领导干部属区委管理干部。在区委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其推荐、考察、任命等工作。 第二章设置原则和比例限额 第四条处级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一)本着合理设置、提高效率的原则,采取动态核定、逐步配备、分步到位的办法,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二)全区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不超过全区处级领导干部编制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超过调研员、副调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全区调研员、副调研员的职数随市编办核定领导职

数的变化而变化,总数由区委统一掌握、通盘考虑。各部门、各单位调研员、副调研员的职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第三章任用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调研员、副调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与其所担任的职责相适应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