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污水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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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2018

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雨污水工程

发包人: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日期: 2018年 8月日

有限公司制定

施工承包协议书

发包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书,希共同遵守。

一、工程说明

一)工程名称;雨污水工程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范围:从室外第一个检查井起至道路市政管网的排水管道

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二、合同工期

一)合同总工期为 30 日历天,开工日期为2018 年3 月12 日(具体以监理开工报告为准)。

二)节点工期要求:合格

三、质量标准

市政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施工验收规范标准要求: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GBT11836-2009)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9-2001)

上述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有最新版本,投标方必须按最新版本执行。

四、工程造价及工程结算

(一)工程造价

本工程暂定合同价为元(大写人民币:,其中:不含增值税造价:元,增值税税率:6%,增值税:元)。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执行期间一切遇国家政策性和市场性调整造成材料、人工、机械等价格上下浮动,乙方可以或者应该预见的风险以及招标文件明确的其他风险等均由乙方自行负担(以下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甲、乙双方如对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量有异议,由双方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

完成核对,核对确认后调整合同金额。

(2)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量,根据实际的竣工图、竣工资料和工程量清单相同的计算

规则按实计算调整。设计变更部分的单价,投标书中有相同子目的,按相同子目的价格调整;有相似子目的,按相似子目换算后的价格调整;原投标书无相同或相似子目时的计算方法:消耗量按湖北省2013版市政预算定额,人工按投标报价人工单价计取,综合管理费计取基数按2013版定额基期价计取,人工投标单价与定额人工单价的差价仅计税金,机械单价按湖北省2013版定额中的预算价计算,材料价按原投标书或甲方签证价(投标书中无相同材料)计取,取费标准按投标报价相同下浮率和相同的费率水平,即企业管理费、利润、措施费等按照《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3)》定额计价的工程费用计算程序,综合管理费包括湖北省2013版取费定额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措施费、工程保险、风险费等一切费用,仅规费和税金单列。

(3)材料单价按xx地区2018年3月份信息价执行。

(4)以暂定价进入报价的,结算时根据甲方签证的实际价格,(签证价根据材料到工地

的供应价,加5%的综合费用(含企业管理费、利润、采购保管费、现场卸货/搬运等所有的费用),不另计材料上的额外利润等;甲供材料按甲方实际采购的平均价,甲供材料卸货费按实际发生人工以甲方签证为准,单价按零星用工。)与暂定价调整差价,差价部分仅计税金。

(5)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原因,而发生的材料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改变,

材料价格允许按甲方签证认可的单价计补价外差,差价仅计税金,其余如人工、

辅材、机械等不得变动。

(二)工程结算

1.竣工验收合格并且工程和工程资料移交给甲方后三十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乙方盖章、乙方法人代表签字、并有乙方概预算编制员盖章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甲方工程师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竣工结算资料回执上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可视为甲方收到竣工结算资料。结算资料逾期移交的每拖延一天罚款500元,直接在结算中扣除。(进场施工前,双方现场实测原地面以及检查井井口标高,结算时以实测标高为准调整计算土方工程量。)

2.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乙方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甲方,不作增加调整。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结算资料无效或不完整的,审价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自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收到之日起六十天内,甲方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乙方确认同意的,则甲方审定的价款为双方竣工结算价款的最终依据;如乙方不同意的,双方针对争议部分进行核对和协商;经核对协商还不能解决的争议部分,双方共同申请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解释。

4.乙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甲方将不能保证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且甲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工程造价和变更引起的增减费用,对于工程审

计(预算、清单、结算、变更联系单费用等的审核)费用支付的约定:工程审计费用

基本费由甲方承担;核减追加费按核减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

取5%的费用,核增追加费按核增额的5%计算费用,核增额与核减额不作抵扣,核减、核增追加费由乙方承担,对于变更联系单按单份计算审核费。无论是否委托中介审计,由甲方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缴。结算审核时对预算核对包干部分基本费不再计取,

亦不作为审核追加费基数,即预算核对包干部分不纳入结算审核基本费、追加费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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