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11出口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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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UCP600
《UCP600》的内容包括六大部分,即总则 与定义、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责任与 义务、单据、杂项规定和可转让信用证, 已成为当事人保证信用证得以正常运作 必须遵循的国际惯例。
例子
比如在确定信用证的种类及性质、交单 期、到期日及地点等是否合理时,应遵 循《UCP500》的规定。信用证注明“不 可撤销”或未注明“不可撤销”或 “可 撤销”,均可视为“不可撤销”。
出口贸易的程序
第一阶段
• A
出口前的准备工作
编制 出口 计划
组织 出口 货源
调研 国外 市场 状况
制定 出口 商品 经营 方案
建立 客户 关系 和推 销网
开展 广告 宣传
办理 商标 注册
出口贸易的程序
第二阶段
• A
对外进行洽谈
询盘
发盘
还盘
接受
签订合同(假设为CIF)合同
出口贸易的程序
• A
催证 审证 改证
所谓“四排”是指以合同为中心,对来证和货 源进行排队,即有证有货,有证无货、 有货 无证和无证无货;
所谓“三平衡”,是指以信用证为中心,根据 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分 别轻重缓急,力求做到证、货、船三方面衔接 和平衡,避免三缺一的互等现象出现。
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
备货与报验 催证、审证和改证
第十一章 出口合同的履行
教学目的和要求 要求学生通过本章教学掌握进出口合同履行的各 环节的内容和做法,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 证、租船订舱、制单结汇等。;主要结汇单据的 缮制。 教学重点 信用证的审核要点、修改信用证的注意事项、出 口结汇的几种做法、主要结汇单据的制作。 教学难点 审证、改证 、主要结汇单据的缮制
2、 出口企业审核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审核信用证的种类及生效问题(我方能接受 的国外来证必须是不可撤销的)。 信用证的金额与币制(审核金额大小写是否 一致,单价与数量的乘积是否等于总金额。 特别要注意溢短装条款)。 有效期、到期地点、交单期和最迟装运日期。 • 未规定到期日的信用证是无效信用证,不能 使用。凡晚于到期日提交的单据银行有权拒 收。
(二)报验
对属于法定检验或出口合同约定必须经中国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的出口商品,在货物 备齐后,应持买卖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向商品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部门 发给的合格证之后,海关才准放行。 非法定检验,出口合同也未规定由商检机构出 证的商品,则应视不同情况,委托商检机构、生产 部门或供货部门进行检验,或由外贸企业自行检验, 合格后装运出口。
租船、订舱和装运
报关、投保
L/C项下制单结汇
一、备货与报验
(一)备货(生产或采购) 1、货物自身问题: 2、包装 品质、规格、数量、 备货时间 3、外包装的 运输标志
1、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备货 • 货物的品质、规格必须与出口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一 2、必须按规定的数量交货 •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少于合同规定,构成了根本违 反合同,或者卖方完全不交货,则买方可宣告合同无效。 • 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即超交), 买方除非有使他得以拒收货物的其他理由,否则必须至 少收取合同中所规定的数量。至于超交部分,买方既可 拒绝收取,也可收取其一部分或全部;对所收取的任何 超交数量,买方必须按合同价格支付。 3、按约定装运期限的要求备妥货物 • 货物备妥的时间应严格按照出口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装 运期限,并结合船期进行安排。 • 分期、分批装运必须按合同规定办理。
正确 完整 及时
简明
整洁
信用证下制单结汇的三种做法
1、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
2、押汇(又称买单结汇)
3、定期结汇
• 议付行处理单证不符的办法
– 一些中国的银行备有其主要客户的业务章,在 “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的情况下主动替 客户修改单据。 – 表提/表盖提出-受益人主动向议付行提出单 证不符点,并出具担保书,保证日后开证行拒 付,受益人负担责任 – 电提/电报提出-单证不符时,议付行通过电 报、电传通知开证行单证不符点,待开证行答 复同意后寄单付款 – 跟单托收-单证不符时,议付行不愿表提或电 提,信用证失效。可转用托收方式收款
报关单证 1.基本单证(发票/装箱单/装货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减免税 证明等) 2.特殊单证(配额许可证/其它特殊管理证件) 3.预备单证(合同/原产地证明/执照等)
投保
在CIF或CIP条件下,出口公司代买方向保 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保险单示例
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五、L/C项下制单结汇
制作审核结汇单据的基本原则
• 信用证的其他特殊条款 信用证上有许多印就的内容,尤其对信用 证空白处和边缘处加注的字句和戳记应特别 注意,这些内容往往是信用证内容的重要补 充或修改,稍不注意就可能造成事故或损失。 对于信用证的特殊要求条款,如不能做到或 不合理的要及时提出修改。
(1)对照合同
受益人在审核信用证时应认真核对该 合同,保证其内容与该合同条款“相 一致”
• 信用证的到期地点(我国出口业务中一般要 要求对方开来的信用证上规定的到期地点为 出口企业所在地)。 • 最迟装运日期是指卖方在货物装上运输工具 或交付给承运人接管的最迟日期(信用证的 到期日同最迟装运期应有一定的间隔,在我 国的出口业务中,通常要求信用证的交单到 期日规定在装运期限后15天)。 • 如规定了交单期,应于交单期限内交单,如 未规定,以运输单据日后21天为交单期,但 不能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一)催开信用证:催促买方开来相关信用证
催开信用证不是履行每一个出口合同都必须做的工作, 通常在下列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 合同规定装运期限较长,同时规定买方应在装运期前 一定期限内开证,出口商应在通知进口商预期装运期时, 同时催促对方按约定时间开证。 结合船期情况或有可能提前装运时,也可与进口商商 议,要求提前开证。 买方未在销售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卖方有 权向买方要求损害赔偿。并在此之前,仍可催促进口商开 证。 开证期限未到,但发现客户资信不佳,或市场情况有 变,也可催促对方开证。
办理保险
保险单
制作有关单据
第 三 阶 段 履 行 合 同 Nhomakorabea申请 出口 许可 证
租 船 订 舱
发运 货物 办理 报关
海关 检验 放行
货物 装船 后取 得提 单
向买 方发 装船 通知
汇集 有关 的单 证
持全套 货运单 据连同 信用证 向银行 办理议 付
备货/加工/ 包装/刷唛
向商 检局 报检
检验 证书
出口合同履行的工作环节主要是货、证、船、 单、款等五大环节。即备货、催证、审证、改 证,租船订舱和制单结汇。
并非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的表面上 的严格一致,而是指在保证受益人的 利益不低于合同规定或在受益人愿意 给予对方利益让步的范围内,信用证 的条款均可视为与合同内容的“相一 致”,受益人应予以接受。
例子
合同规定“Partial Shipment and Transshipment not allowed不允许分批 与转运”,来证规定“Partial Shipment and Transshipment allowed 允许分批与转运”。
六、出口收汇核销
(一)含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出口单位收汇是否结 给国家的一种监管制度. (二)凭证: “出口收汇核销单” (三)范围:一切出口贸易形式
(四)程序:1. 申领核销单
2. 向海关申报 3. 办理收汇手续
4. 核销收汇
七、出口退税
(一)含义:国家为帮助出口企业降低成本, 提高竞争力, 鼓励出口 创汇, 实行的退还出口商品国内税的措施. (二)范围: 1. 有出口经营权企业出口的货物. 2. 工业企业委托出口企业出口的自产品. (三)凭证:“两单两票”(出口货物报关单/银行出口结汇水单/出口 产品销售发票/出口产品购进发票.) (四)程序: 货物出口后15日内, 出口公司向海关申领“出口退税 报关单”浅黄色, 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三、租船订仓和装船
出口公司委托货运服务机构(货运代理 公司等)办理货物运输 散货托运单示例 集装箱托运单示例
装货单示例
收货单示例 提单示例
货运服务机构打交道: 国际储运公司、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国际货运联盟。
四、报关、投保 • 出口公司向装运港海关申请报关,一般也 委托货运服务机构办理 出口报关单示例
1、银行审核的主要内容
• 政治性、政策性的审核(例如,不准接受由国 家规定不准与之有经贸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银 行开来的信用证。凡与我国签有政府间贸易协 定和支付协定的国家,有关信用证必须符合协 定规定。来证如载有歧视性或错误的或政治性 条款,必须要求改正)。 • 资信情况的审核(要求开证行和保兑行本身资 信情况必须与所承担的信用证义务相适应,如 果发现它们资信不佳,应酌情采取适当的措 施)。
• •
• • •
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名称或地址是否与合 同规定一致,以免制单和寄单时发生误差, 影响收汇)。 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信用证的付款方式与期 限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 信用证的商品品名、规格、数量、包装条款 信用证的运输条款(启运地、目的地、分批、 转运)。 信用证的单据条款(种类、份数、填制方法 及要求提交的单据是否合理,是否能出具, 是否有相互矛盾之处 )。
4、按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交货 • 《公约》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 的包装方式交付货物。倘若合同对包装 未作具体规定,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 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 式,则应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 式装箱或包装。
5、所备货物要适合通常的用途和特定的使用目的
•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质量除了必须与买卖合同的规 定相一致外,还应按情况承担默示的合同责任。 6、所备货物必须属于卖方所有权并无侵犯他人权 利的货物 • 卖方对货物要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不得侵犯他人权 利。卖方对出售的货物应当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并保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是卖方必须承担的又一 项默示的合同义务。
(3)业务实际与商业习惯
对于出口合同中未作规定或无法根据 《UCP500》来作出判断的信用证条款, 收益人应根据业务实际与商业习惯来审 核。这些条款一般被列在信用证的附加 条款中
(三)修改信用证
审核信用证是前提
修改函是依据
UCP500对修改信用证的基本内容有四: • ⑴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及受益 人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取消。 • ⑵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开证行即须受该修改内 容的约束,而且对已发出的修改不得撤销。 • ⑶直至受益人将接受修改的意见告知通知该修 改的银行止,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 效。 • ⑷对同一修改通知的部分接受是不允许的,因 此是无效的。
• 信用证真伪的审核(银行应合理谨慎地检 验信用证表面的真实性。如果银行不能确 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必须不延误地告 知开证行,并且告知受益人他不能核对信 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 保付文句和限制性条款的审核(为保证安 全收汇,信用证应有明确表示保证付款的 责任文句,还要审核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 否加列了“限制性”条款或其他保留条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