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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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南苑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二期工程3#、7#、4#商业、地下车库
塔
吊
施
工
制
度
及
操
作
规
程
河南省金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8 月8 日
塔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遵照国务院、建设部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公司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确保起重机械在安装、拆除和使用中的安全,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起重机械
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移动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属于起重机械。
二、起重机械安(拆)单位职责
1、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2、应按照出厂有关规定,检查相关资料、各机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构、钢丝绳、吊钩、吊具以及电器设备、线路等是否齐全、可靠和完整。严禁购买和使用淘汰、报废的设备和零部件。
3、起重机械安装前,应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书面告之书》,连同起重机械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安装资质证书、作业人员资格证和安装施工方案,分别报辖区特检所备案。
4、起重机械安装前,按照本机《使用说明书》的各项规定,结合施工作业环境,制定专项安装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批,未审批的方案不得组织实施。
5、起重机械安装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施工工艺、服从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安装作业的安全负责。
6、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设备租赁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验收调试,并委托有关检测单位进行检验和检测。经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租赁单位应向使用单位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移交完整的安装工程资料(包括基础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防雷接地检测记录、安装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自检记录、检验、检测报告等)。
8、起重机械在使用中,设备租赁单位要组织设备技术、检修人员经常进行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每月大检查一次。确保起重机械的工作状态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正常;
(2)各安全装置和批示仪表齐全、完好;
(3)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符合规定;
(4)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
(5)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滑轮穿绕符合规定;
(6)供电电缆无破损。
9、起重机械在使用中发生隐患,要及时检修,要求检修时间不过夜。检修完毕,由设备租赁单位填写《起重机械复工通知书》后,方可再投入使用。
10、起重机械拆除前和拆除过程中,应按本制度第二条4、5项规定实施。
三、使用单位职责
1、起重机械安装位置,应根据施工平面布置图及作业环境确定。一个施工现场使用两台及以上的起重机械,两机间任何接近部位距离不得小于2米,如遇施工环境限制,达不到安全操作距离时,应有防撞击措施。
2、起重机械与临近的高压输电线的最小安全距离:1KV以下4米;1-10KV6
米;35-110KV8米。不能满足最小安全距离时,应设置隔离设施,并悬挂警告牌等防护设施。
3、起重机械使用前,项目部持检验检测报告、《建筑起重机械书面告之书》、《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项目申请使用登记,登记标志附着于起重机械显著位置。
4、项目部使用起重机械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运行记录、检查检修记录、交接班记录、测试记录和设备中心库移交资料等)。
5、起重机械使用前,项目部要组织全体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技术交底,并教育作业人员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每月组织学习一次,每年复训一次。
6、起重机械在使用中,要督促作业人员做好经常性检查和保养,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检修,钢丝绳磨损、断丝达到报废标准或发生打结、断股、扭曲、压扁的停止作业,项目部处理不了的,要立即通知设备中心库,严禁带病运转、超负荷使用。
7、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未经设备租赁单位同意,严禁擅自调整和拆除,发现安全装置失灵,应及时通知设备租赁单位修复或更换。
8、起重机械的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要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存入设备档案。
四、作业人员职责
1、起重机械操作工(含指挥信号工)属于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接受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出厂《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作业中严禁脱岗、串岗、怠岗。
3、作业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接通电源时,检查金属结构有无导电,再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工作机械是否到家转正常,有无噪音及异响,各机构的制动器及安全装置是否有效,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4、在起吊重物时,操纵各控制器应从停止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速度,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电动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
5、在吊钩起升、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6、动臂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行走可同时进行,变幅应单独进行。允许带载变幅的,当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变幅。
7、提升重物严禁自由下降。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高出跨越的障碍物1米以上。重物就位时,可采用慢就位机构或利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8、对于无中央集电环及起升机构不安装在回转部分的起重机,在作业时,不得向一个方向连续回转。装有上下两套操纵系统的起重机,不得上下同时使用。
9、作业中,当停电或电压下降时,应立即将重物缓慢地下降安全地带。
10、作业中,遇六级以上大风或阵风,应立即停止作业,锁紧夹轨器,将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完全松开,起重臂应能随风转动。对轻型俯仰变幅起重机,应将起重臂落下,并将塔身结构锁紧在一起。
11、在起重作业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起吊:
(1)起吊重物超额定负荷的;
(2)起吊重物歪拉斜挂的;
(3)起重吊装作业信号指挥不明的;
(4)起重机械安全装置失灵的;
(5)起吊重物高度超过1.6米的;
(6)吊装作业场所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的;
(7)埋在地下的物体不明重物的;
(8)起吊重物中,吊物上站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