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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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XX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40亿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或“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次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项下公司债券为发行人经2018年6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发行人股东XX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核准及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依据中国证监会核准向公众投资者发行的发行额为不超过40亿元、期限不超过10年的公司债券,本次债券的发行人为XX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或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债券之公众投资者。

第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并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或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债券之投资者。债券持有人认购或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债券之行为视为同意并接受本规则,受本规则之约束。

第五条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以每一张未偿还的本次债券为一表决权。

第六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

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债券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七条本规则中使用的已在《XX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8年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中定义的词语的定义与解释,应与其在《受托管理协议》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第二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法律、《管理办法》、《XX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8年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公众投资者)》(下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行使如下职权:

(一)就发行人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

(二)在发行人发生不能按期、足额偿还本次债券本息时,决定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和保证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决定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

(三)决定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接管、歇业、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债券持有人依据《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享有的权利的行使;

(四)应发行人提议或发生影响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决定变更保证人或者担保方式(如有);

(五)决定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六)修改本规则;

(七)在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达成的《受托管理协议》生效后对之进行补充或修订时,决定是否同意该补充协议或修订协议;

(八)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时,决定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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