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程序是什么-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程序是什么?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
申请文件的名称应统一为《XXX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财务报告。
公司想要发行债券,无外乎是为了募集资金或者是为了公司上市。
而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来说,债券在发行之前还要进行审核,因为只有这样债券才能顺利的发行,公司才能获取利益,但是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程序是什么呢?小编对此问题做了相关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程序是什么?1、募集说明书(申报稿)2、募集说明书摘要。
3、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
申请文件的名称应统一为《XXX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4、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
申请文件的名称应统一为《XXX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格式见附件1)。
5、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并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发行人有权机构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定,有权作出发行公司债券最终决策的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其他有权机构(含人员)等;对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本所可接受其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有权机构作出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发行人应自行确保上述机构作出的决议符合国有企业监管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有权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之外的其他机构(含人员)的,发行人应出具关于发行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性的说明。
发行人有权机构作出的决议,可以是发行相关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的一次性决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7、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财务报告。
发行人应当提供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发行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在其截止日(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以年度末、半年末或季度末为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有效期,但延长的期限至多不超过1个月。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背景债券是企业或政府为了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一种借款凭证。
债券持有人是购买这种借款凭证的投资者。
在债券发行期间,债券持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例如收取借款利息。
但是,债券在未到期之前很可能被转手,而且债券持有人可能分散在全球各地。
因此,为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并提高他们的议案投票效力,债券持有人会议应运而生。
定义债券持有人会议是债券发行人(企业或政府)召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者进行投票的会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常在债券出现风险或发行人出现问题时召开。
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召开来就一些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例如是否允许债券发行人进行商业重组或发行新的债券。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规则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以下是一些常见规则。
召集方式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是债券发行人或指定的召集人。
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发行时会在债券契约中规定会议召集方式。
会议召集人需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将会议通知和议案发送给所有债券持有人。
会议通知需说明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投票方式,以及提供与会的相关信息。
往往通知中也会指定债券持有人代理投票的具体方式。
投票方式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投票方式可能有以下几种。
•出席投票:会议持续时间内,债券持有人亲自前往会议地点投票。
•附议式无记名投票:投票表决采用表决卡,债券持有人能够在卡上打钩、勾选或签名。
出示卡的债券持有人不需透露其姓名。
•投寄式有记名投票:债券持有人将签有姓名和持债情况的投票表决寄往专门的机构进行计票。
此方法需要提前通知和相应的投票表决。
议案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涉及的议案可能包括以下几种。
•债券违约的决定。
•关于债券发行人重组的意见。
•关于发行新的债券的决定。
议案的通过通常必须获得一定比例的票数,通常为债券持有人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
重组和重组文件的处理如果债券发行人准备进行重大变更,如私募或公开股票发行,债券持有人通常被要求同意变更。
如果债券持有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被征询或同意究竟改变,则被视为原样保留。
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发展,私募债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被引入。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和管理,国家发布了《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
一、私募债的定义和分类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债是指由中小企业发行,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债券。
根据债券的性质和用途,私募债可以分为债权融资类私募债和可转债类私募债。
债权融资类私募债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发行私募债融资,向投资者承诺按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可转债类私募债是指中小企业发行的债券,具备转换为股权的权利,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将债券转换为公司的股份。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条件和程序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发行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包括经营稳定、信用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等方面的要求;2. 具备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条件,投资者需要满足相应的资质要求,如机构投资者需要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标准;3. 根据发行规模的不同,需要提交相应的发行材料和申请文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程序包括:发行计划的制定、发行方式的选择、发行文件的编制和审查、发行审核和批准、发行和募集资金的使用等环节。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管理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和投资涉及一定的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需要进行风险管理。
1. 发行人风险管理:中小企业需要对自身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包括财务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确保自身能够按时兑付私募债的利息和本金。
2. 投资者风险管理:投资者需要全面了解中小企业的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降低投资风险。
3. 监管部门风险管理: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的监管,包括加强对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准入条件审查、加强宣传和警示教育、加强市场监测和风险预警等,保障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场机制和发展前景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展需要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包括市场准入条件的明确、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交易机制的完善等。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通常由
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之间达成的债券托管协议或者债券认购协议中约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则:
1. 通知:发行人应提前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
和议程,通知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适当的书面方式
进行。
2. 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通常是通过出席人员或代理人的方式
进行。
债券持有人可以自行出席会议,或者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出席。
3. 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通常需要以表决方式进行。
每
个债券持有人通常拥有一个表决权,表决权的行使通常基于债券持有
人的债券金额。
4. 会议主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通常由会议主席主持,会议主席
可以是发行人的代表、独立第三方或者债券托管人。
5. 提案和辩论:债券持有人可以在会议上提出议案并进行辩论。
辩论通常基于相关议案的内容和目的。
6. 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通常需要通过表决的方式进行。
决议结果需要达到一定的通过门槛,通常是根据债券金额或债券持有
人的数量来确定。
7. 记录: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记录通常会被制作并保存,包括会
议的决议和辩论的内容。
这些记录通常被认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具体规则可能会根据发行人、债券类型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在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前,债券持有人应该仔细
阅读相关协议和通知,并了解具体的规则和程序。
私募债发行流程
私募债发行流程为了更好的有针对性的发送专题信息,请同伙们将您们的“公司+部分/岗亭+姓名+手机号码”答复给我们,今后有些信息我们将有针对性的发送给支撑我们的同伙,感谢您们的存眷!(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要求上海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营业试点方法》第九条:在本所立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相符下列前提:(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义务公司或者股份;(二)发行利率不得跨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三)刻日在一年(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前提。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营业指引(试行)》第六条:试点时代,在本所立案的私募债券除相符《试点方法》规定的前提外,还应当相符下列前提: (一)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二)发行人地点地省级人平易近当局或省级当局有关部分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三)刻日在3年以下;(四)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白筹划。
深圳交易所:试点时代,私募债券发行人范畴仅限相符《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但暂不包含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第九条在本所立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相符下列前提:(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义务公司或股份;(二)发行利率不得跨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 倍;(三)刻日在一年(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前提。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营业指南》在本所立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相符以下前提:第二章第一条(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义务公司或者股份;(二)发行利率不得跨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三)刻日在一年(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前提。
(各家证券公司会在此差不多上面对行业、财务情形等进行加倍细化的规定)(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流程和交易构造第一步公司决定申请发行私募债券,应当由发行人董事会制订筹划,由股东会或股东大年夜会对下列事项做出决定: 1、发行债券的名称 2、本期发行总额、票面金额、发行价格、刻日、利率确信方法、还本付息的刻日和方法 3、承销机构及安排 4、募集资金的用处及私募债券存续时代变革资金用处法度榜样; 5、决定的有效期 6、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须要重点留意事项①确信发行范畴、刻日、募集资金用处等筹划②确信私募债受托治理人③确信担保方法(第三方担保/家当抵质押等),积极查找担保方确信偿债保证金账户银行第二步尽职查询拜望l 发行私募债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一章会议召集和组织第一条召集人: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持有人可以根据需要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二条召集方式: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债券持有人,或通过债券交易所、公告媒体等渠道公告。
第三条通知内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和方式;(二)会议议题和审议事项;(三)相关资料的获取途径和期限。
第四条资料提供: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持有人会议组织者应及时提供与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的资料。
第五条会议主持: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持有人会议组织者应指定专人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二章参会条件和权益第六条参会人资格:持有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七条参会权益:债券持有人有权在会议上行使以下权益:(一)发言权:有权发表意见、提问或提议;(二)投票权:有权在会议上投票表决;(三)监督权:有权监督债券发行人的履约情况。
第八条代理参会:债券持有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但代理人不能代表多于3位债券持有人行使权益。
第三章会议程序和原则第九条会议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视为债券持有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债券发行人应依法履行。
第十条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一般应经过投票表决,会议组织者应制定具体的投票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少数制约原则: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应遵循少数制约多数原则。
第四章会议记录和公告第十二条会议记录: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记录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及决议情况,并由主持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公告要求: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方式应明确指定。
第十四条公告内容: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决议的主要内容;(二)公告时间和渠道。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第十五条法律责任:如债券发行人违反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有权依法追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因债券持有人会议引发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要求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要求一、总则(一)为规范公司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本指南的要求编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作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备案的必备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三)本指南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南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四)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扉页作如下声明:“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本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凡欲认购本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私募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私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本期私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私募债券时,应当特别审慎地考虑本募集说明书下文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投资者认购本期私募债券,视作同意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私募债券受托人管理协议、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置备于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处,投资者有权随时查阅。
”(五)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应当标有“公司非公开发行××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字样,并应当载明发行人及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还应当载明正式申报的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发行人应当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募集说明书的释义应当在目录次页排印;、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依据应充分、客观;、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当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者亿元为单位。
上交所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介绍
基本概念 中小企业私募债
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 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 公司债券。
企
业:在中国境内注册的非上市的有限责任 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私 募:非公开发行,发行、转让和持有总账 户数不超过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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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权益保护
债券持有人大会制度: 发行人应与私募债券受托管理
人制定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私募债券持有人通过 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拟变更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拟变更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 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发生对私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指定专人: 发行人、承销商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发行人和董高监 承销商:督促、辅导和协助进行披露
两层披露方式: (1)向合格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2)向初始认购人进行信息披露 披露内容: (1)影响偿债能力重大事项 (2)发行情况披露 (3)兑付、兑息事宜披露 (4)董高监及持股5%以上进行转让的披露 (5)定期报告(约定)
投资者权益保护
偿债保障金规定 发行人应当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管理 付息日10个工作日前将利息全额存入保障金专户 本金到期30日前累计提取的保障金余额不低于债券余额的20% 限制股息分配措施规定 发行人如未能足额提取偿债保障金的,不得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
增信措施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限制发行人将资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第三方担保和资产抵押、质押; 商业保险。
信息披露: 信息发布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法律合规部范本)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法律合规部范本)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维护公司债券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债券市场的法制建设,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定义1.发行人:指发行公司债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债券持有人:指持有公司债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非公开发行:指面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进行的公司债券发行。
4.特定的合格投资者:指社会公众之外的具备专业知识和风险认知能力,并拥有相应财产、收入水平的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召开会议第四条召开会议的程序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由发行人决定,并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注明。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应当提前通知债券持有人,通知方式可以采用信函、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有效方式。
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2)会议的召集单位和主持人,以及联系方式;(3)会议参会条件和表决权的计算方式。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并注重信息公开、透明度和公平性原则。
第五条召集单位发行人是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单位。
第六条会议主持人1.发行人应当指定一名主持人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
主持人应当具备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2.主持人的任务是组织和控制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会议的秩序和效果,促进各方合作,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会议议程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1.审核公司债券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2.审议关键合同;3.审议公司治理与股权结构等重大变化;4.审议公司金融安排,包括资产交易、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5.审议公司的盈余分配;6.审议其他涉及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事项。
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要求三篇
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要求三篇篇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要求一、总则(一)为规范公司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二)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本指南的要求编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作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备案的必备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三)本指南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指南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四)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扉页作如下声明:“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本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凡欲认购本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私募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私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本期私募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私募债券时,应当特别审慎地考虑本募集说明书下文所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投资者认购本期私募债券,视作同意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私募债券受托人管理协议、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置备于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处,投资者有权随时查阅。
银行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银行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项下的银行企业债券为[债券全称](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第五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权就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一)拟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三)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四)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本息;(五)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六)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七)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八)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第六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
当出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事项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自其知悉该等事项之日起按勤勉尽责的要求尽快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但会议通知的发出日不得早于会议召开日期之前[具体天数]日,并不得晚于会议召开日期之前[具体天数]日。
第七条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迅速发展,成为全球债券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中国最重要的债券交易平台之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致力于建立健全的债券市场规则和制度,以维护债券市场的稳定和透明。
为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确保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发行过程中享有参与决策和表达意见的权利。
本文将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进行详细解读。
一、会议召开条件根据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在以下情况下召开:1. 债券违约或风险加大:当债券出现违约或发生重大风险时,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召开会议,讨论应对措施并表达诉求。
2. 发行人主动召开:债券发行人也有权自行决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与持有人共同讨论重大事项。
二、会议召开程序上交所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积极组织和协调债券持有人会议,确保会议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
会议召开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召集债券持有人:上交所会依据债券发行人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单进行通知,确保广大债券持有人能够及时知晓会议信息。
2. 决策提案:根据债券发行人或持有人的要求,上交所将向债券持有人提供决策提案,明确会议的议题和目标。
3. 会议投票:在会议上,债券持有人将根据会议规则进行投票,表决决策提案。
投票结果将严格按照债券金额加权计算,确保大额债券持有人的意见能够得到充分尊重。
4. 会议纪要:上交所会依法制作会议纪要,详细记录会议的过程、意见和决策结果。
会议纪要将被广泛传播,以保证透明度和信息公开。
三、会议决策权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策权是保障债券投资者权益的核心。
根据会议规则,会议决策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涉及到债券本息支付的重大事项,如债券提前兑付、支付违约金等。
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会议行使表决权,对这些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2. 违约处理方案和债券重组方案的审议和决策。
债券持有人会议触发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触发规则一、引言在金融市场中,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其持有人会议的触发规则对于维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和确保市场的公平、透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解析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触发规则,帮助读者了解这一重要的金融机制。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触发规则的定义债券持有人会议触发规则,也称为债券持有人大会召集条件,是指当出现某些特定情况时,债券持有人有权召集会议,讨论和决定相关事宜的规定。
这些特定情况通常涉及到债券的本金、利息、到期时间等关键要素,以及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触发规则的具体内容1.召集条件:包括提前赎回、利息支付逾期、债务违约等情形。
当出现这些情况时,通常会触发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2.召集程序:包括召集通知、会议时间和地点的确定、会议议程的制定等。
这些程序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债券发行文件的规定。
3.决议方式:通常采用投票方式,按照债券持有的数量和类别进行表决。
具体的投票方式和计票规则需在债券发行文件中明确规定。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触发规则的意义债券持有人会议触发规则的存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保障了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使得当出现影响其利益的情况时,持有人能够及时采取行动。
其次,它促进了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使得相关方在出现争议时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最后,它有助于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操纵带来的风险。
五、结论总的来说,债券持有人会议触发规则是金融市场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它对于保障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以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都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因此,对于投资者、发行方和监管机构来说,理解和掌握这一规则至关重要。
在未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我们期待这一规则能够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变化。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债券发行人):公司名称: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乙方(债券持有人):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一、会议的召开1.1 本规则适用于甲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的债券持有人会议。
1.2 债券持有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2.1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甲方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
1.2.2 临时会议:在以下情况下,甲方应当及时召开债券持有人临时会议:(1)甲方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的权益;(2)债券持有人的三分之一以上请求召开;(3)甲方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债券持有人,通知内容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
1.4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地点应当为甲方所在地或者甲方指定的其他地点。
二、会议的召集和主持2.1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应当为甲方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2.2 召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债券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并在通知中明确会议的主持人。
2.3 会议主持人应当为甲方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指定的其他董事。
2.4 如果甲方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指定的董事无法履行主持职责,由监事会主席或者其他监事代为履行。
三、债券持有人的参会和表决3.1 债券持有人有权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就会议议题进行表决。
3.2 债券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3 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等。
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一、前言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为企业债券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重要沟通平台,旨在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本文将介绍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规则。
二、会议召集1. 会议召集人:企业债券发行人负责召集会议,并向债券持有人发送会议通知。
2.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提前合理时间发送,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并注明是否需要债券持有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3. 会议文件:会议通知应附带相应会议文件,包括债券持有人应提前阅读的相关资料。
三、会议程序1. 会议主持:会议由企业债券发行人指定的主持人主持,主持人应确保会议的秩序和公正性。
2. 会议记录: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和讨论结果,并制作会议纪要。
3. 会议提案:债券持有人可提出相关议题,并在会议前提前通知企业债券发行人,以便列入会议议程。
4. 会议表决:会议中涉及重要事项的决定应经过债券持有人表决,表决结果应记录于会议纪要中。
四、会议决议1. 会议决议的有效性:会议决议应经过足够多的债券持有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并经过多数债券持有人的同意方可生效。
2. 会议决议的权威性:会议决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债券发行人有责任履行决议所确定的相关义务。
3. 会议决议的公示: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及时将会议决议公示于指定媒体或其他合适渠道,以便债券持有人了解。
五、会议纪要1. 会议纪要的编制:会议纪要应由会议记录人编制,详细记录会议内容、讨论结果、提案表决情况等。
2. 会议纪要的传达:会议纪要应及时传达给所有债券持有人,并保存备查。
六、会议费用1. 会议费用的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应承担召开会议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会议场地租赁、会议文件印制等。
2. 会议费用的报销: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可由企业债券发行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七、会议保密1. 会议保密义务:会议参与人员应对会议内容和讨论结果保密,不得擅自泄露给第三方。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介绍公司债券是一种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
作为债券的持有人,投资者有权参加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是讨论和决定债券事务的重要场所。
在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中,制定合适的规则可以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保护持有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组织架构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架构应当明确,以确保会议的有效召开和决策的落实。
通常,会议的组织架构包括主席、秘书处和法律顾问。
主席负责主持会议,秘书处负责会议的组织和日常事务,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支持和咨询。
会议召开及通知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一般是由主席召集,并由秘书处负责发出召集通知。
通知应当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参会要求。
会议通知应提前合理的时间发送,以便参会人员做好准备。
参会资格持有公司债券的投资者有权参加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为了确保会议的高效进行,可以设定一定的参会资格限制,如持有一定数量的债券、持有时间满足一定要求等。
这些限制应充分考虑债券市场的特点和投资者的利益,避免过于严格或过于宽松。
议程制定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程是会议讨论和决策的重要依据。
议程应当包括必要的内容,如审议和批准公司发行的债券计划、债券的利率和期限、债券的偿还方式、债券违约事件的处理等。
议程的制定可以由主席和秘书处协商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发布。
投票程序在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上,投资者有权进行投票,并根据其持有债券的数量享有相应的投票权利。
为了确保投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应制定明确的投票程序。
投票可以通过表决、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并要求记录投票结果。
投票决议的通过通常需要获得一定的多数,如绝对多数、相对多数或超过一定比例的多数。
对于重大事项,可能需要更高的通过门槛,如特殊多数或全体持有人的同意。
信息披露在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中,及时、全面和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对于投资者的决策和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发行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债券持有人披露重要信息,如债券发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重大事件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一、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规则,以帮助债券持有人了解会议的组织形式、参与方式以及会议决议的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二、会议概述1.会议名称: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持有人会议2.会议目的:为债券持有人提供一个交流、协商和决策的平台,保障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实现。
3.会议形式:线下实体会议。
三、会议组织3.1会议召集1.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间和地点将提前公布。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3.2与会人员1.债券持有人: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的个人、机构等。
2.监管机构代表: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代表人员。
3.上海证券交易所代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人员。
四、会议参与4.1会议邀请1.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邀请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并提供详细的会议信息。
2.债券持有人需提前确认是否参会,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4.2会议资料1.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提供与会者所需的会议资料,包括议程、决议草案等。
2.债券持有人可以提前阅读和准备相关材料,以便更好地参与会议。
五、会议议程及决议5.1会议议程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上海证券交易所将确定会议议程,并提前公布。
5.2决议流程1.会议上,相关代表将依次就议程内容进行发言,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和交流。
2.针对重大事项,将进行投票表决,以决定具体的决议。
3.决议结果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公示。
六、会议决议执行6.1决议落地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会议决议的结果,依法依规对相关事项进行执行,保障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实现。
6.2公告及通知1.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决议结果及时进行公告,并将结果通知债券持有人和相关机构。
2.具体的公告和通知方式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会议总结债券持有人会议是保障债券持有人权益的重要机制,债券持有人应积极参与会议,合理表达意见,共同维护债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法律法规目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备案及发行 (3)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4)第四章转让服务 (5)第五章信息披露 (5)第六章投资者权益保护 (6)第七章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 (7)第八章附则 (7)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 (9)第一章总则 (9)第二章备案及发行 (9)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3)第四章转让服务 (15)第五章信息披露 (17)第六章纪律与处罚 (20)第七章附则 (21)附件1 (22)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材料内容与格式 (22)关于申请***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的函(参考格式) (24)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备案登记表 (24)附件2 (25)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格式与内容 (25)附件3 (28)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参考文本) (28)附件4 (29)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资格确认表(机构适用) (29)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资格确认表(个人适用) (31)附件5 (32)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 (32)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填报说明 (33)三、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答记者问 (34)四、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37)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实施。
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限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且未在本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期债券本规则项下的公司债券为发行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的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或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投资者。
第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约束力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期债券,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第五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1)当发行人提出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发行人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回售或赎回条款;(2)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变更或修改本规则做出决议;(3)对更换债权代理人或债权代理协议的补充和修订作出决议;(4)当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权代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权代理人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5)发行人拟进行事关盈利前景和偿债能力的资产重组时,是否同意发行人提出的资产重组方案;(6)当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7)决定是否同意本期债券的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如设置有担保条款);(8)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9)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期债券本规则项下的公司债券为发行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的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或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投资者。
第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约束力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期债券,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第五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1)当发行人提出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发行人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回售或赎回条款;(2)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变更或修改本规则做出决议;(3)对更换债权代理人或债权代理协议的补充和修订作出决议;(4)当发行人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权代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权代理人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5)发行人拟进行事关盈利前景和偿债能力的资产重组时,是否同意发行人提出的资产重组方案;(6)当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发行人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7)决定是否同意本期债券的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如设置有担保条款);(8)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9)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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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20**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甲方:**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20**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有限公司20**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使用的已在《**有限公司20**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定义的词语,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三条本规则项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指甲方依法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备案发行的不超过人民币***万元(含***万元)的**有限公司20**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具体金额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接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通知书》载明的金额为准)。
本期债券发行人为**有限公司,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为***有限公司,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或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投资者。
第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是指所有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的、按照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数额通过投票等方式行使表决权的、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形成债券持有人集体意志的决策形式。
第五条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偿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六条与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债券持有人应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
第七条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权利的,不适用《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可就涉及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事项进行表决,但不得对发行人的经营活动进行干涉。
第九条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或发行人应遵守《试点办法》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义务,并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债券持有人依法行使权利。
第十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须公平对待所有债券持有人。
第十一条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法律、《试点办法》、《业务指引》、《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行使如下职权:(一)就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二)在发行人不能偿还本期债券本息时,决定委托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偿还债券本息,决定委托受托管理人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三)决定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债券持有人依据《公司法》享有的权利的行使;(四)决定变更受托管理人;(五)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本期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行使;(六)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变更或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七)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以每一张本期债券为一表决权。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于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任何有效决议的效力优先于包含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主体就该有效决议内容做出的决议和主张。
第十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采取现场方式召开的原则上应在发行人的办公所在地召开。
第十四条债券持有人认购或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行为视为同意并接受本规则,受本规则之约束。
第二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第十五条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一)拟变更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三)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息;(四)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五)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六)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一)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提议;(二)发行人执行董事提议;(三)持有或合并持有本期债券30%以上(含30%)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提议。
上述机构或人士在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有明确的可供会议审议表决的提案。
第十六条债券受托管理人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债券受托管理人未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单独和/或合并代表3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发行人向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债券受托管理人未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发行人可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七条会议召集人应依法、及时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及时组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债券受托管理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受托管理人是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单独代表3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的,该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
合并代表3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多个债券持有人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的,则合并发出会议通知的债券持有人推举的一名债券持有人为召集人。
发行人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则发行人为召集人。
第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会议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会议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第十九条本规则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应至少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形式向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第二十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会议主持、列席人员;(三)确定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四)会议的议事日程、会议议案及表决方式;(五)债券持有人应携带的相关证明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六)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七)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之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八)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会议召集人可以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补充通知,但补充通知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5天前发出。
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事项应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的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
单独和/或合并代表3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可以向召集人书面建议拟审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消除,召集人可以通知债券持有人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发布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后,会议召开时间不得无故变更。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间或地点的,会议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知债券持有人、有权列席的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说明原因并及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并且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
第二十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1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个工作日。
第四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第二十五条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应自行承担出席、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
债券持有人为自然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债券持有人授权委托书。
债券持有人为法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期债券的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法人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之债券持有人的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之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由发行人承担费用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第二十六条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应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除涉及发行人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有关发行人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发行人代表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应单独和/或合并代表30%以上未偿还的本期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和/或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要求,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席由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召集的债券持有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