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作业条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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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作业条件规定

所谓的爆破,就是指炸药爆轰瞬间产生的高温高压破碎物体及破碎块运动的过程。

1.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

不利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2. 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除应急抢险爆破外) :

(1)距工作面 20m 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 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2) 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3) 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4) 榈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5) 地下爆破作业区的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

(6)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7) 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8) 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9)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10) 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11)未按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的。

3. 露天、水下爆破装药前,应与当地气象、水文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水文资料,遇有特殊恶劣气候、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应立

即撤到安全地点。

4. 采用电爆网络时,应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对杂散电进行测试;发现存在危险,应立即采取预防或排除措施。

5. 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钻残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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