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醇钠 ms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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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中文名:甲醇钠英文名:Sodium methoxide;Sodium methylate

分子式:CH3ONa 分子量:54.02 CAS号:124-41-4

危险性类别:第8.2类碱性腐蚀品第4.2类自燃物品化学类别:无资料

主要组成与性状主要成分:纯品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医药工业,有机合成中用作缩合剂、化学试剂、食用油脂处理的催化剂等外观与性状:白色无定形易流动粉末,无臭

健康危害侵入途径: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健康危害:本品蒸气、雾或粉尘对呼吸道有强烈刺激和腐蚀性。吸入后,可引起昏睡、中枢抑制和麻醉。对眼有强烈刺激和腐蚀性,可致失明。皮肤接触可致灼伤。口服腐蚀消化道,引起腹痛、恶心、呕吐;大量口服可致失明和死亡。慢性影响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作用。

急救措施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冲洗15分钟。若有灼伤,就医治疗。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吸入: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呼吸困难时给输氧。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食入:误服者立即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燃爆特性与消防燃烧性:易燃闪点(℃):约24(在甲醇溶液中)爆炸下限(%):7.3 引燃温度(℃):455

爆炸上限(%):36 最小点火能(mJ):无资料

最大爆炸压力(MPa):无资料

危险特性:遇水、潮湿空气、酸类、氧化剂、高热及明火能引起燃烧。

灭火方法:泡沫、砂土、二氧化碳。禁止用水。

漏应急处理

隔离泄漏污染区,周围设警告标志,切断火源。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式呼吸器,穿化学防护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禁止向泄漏物直接喷水,更不要让水进入包装容器内。用沙土、干燥石灰或苏打灰混合,避免扬尘,使用无火花工具收集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如果大量泄漏,用塑料布、帆布覆盖,与有关技术部门联系,确定清除方法。

储运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通风、干燥处,防火、防热、防晒。按危险化学品规定贮运。储存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相对湿度保持在75%以下。保持容器密封。应与酸类、氯代烃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合适的材料收容泄漏物

铁路运输时应严格按照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的危险货物配装表进行配装。起运时包装要完整,装载应稳妥。运输过程中要确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坠落、不损坏。严禁与酸类、氯代烃、食用化学品等混装混运。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防护措施车间卫生标准:中国MAC(mg/m3):50(皮)

前苏联MAC(mg/m3):未制定标准

TLVTN:未制定标准

TLVWN:未制定标准

检测方法: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工程控制:生产过程密闭,加强通风。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呼吸系统防护:可能接触其粉尘时,应该佩带防毒口罩。必要时佩带防毒面具。

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防护服:穿工作服(防腐材料制作)。

手防护:戴橡皮手套。

其它:工作后,淋浴更衣。单独存放被毒物污染的衣服,洗后再用。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理化性质熔点(℃):无资料沸点(℃):>450℃

相对密度(水=1):1.3 相对密度(空气=1):1.1

饱和蒸气压(Kpa):6.65(20℃)辛醇/水分配系数的对数值:无资料燃烧热(KJ/mol):无资料临界温度(℃):无资料

临界压力(Mpa):无资料溶解性:溶于甲醇、乙醇

稳定性和反应活性稳定性:稳定聚合危害:不聚合

避免接触的条件:明火、高热禁忌物:酸类、酸酐、强氧化剂、碱金属燃烧(分解)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钠。

毒性急性毒性:LD50:5628 mg/kg (大鼠经口);15800 mg/kg (兔经皮)LC50:83776 mg/m3,4小时(大鼠吸入)亚急性和慢性毒性:大鼠吸入50 mg/m3,12小时/天,3个月,在8-10周内可看到气管、支气管黏膜损害,大脑皮质细胞营养障碍等

该物质对环境可能有危害,对水体应给予特别注意。

废弃

废弃物性质:危险废物废弃处置方法:处置前应参阅国家和地区相关法规。可采用焚烧法处理。废弃注意事项:注意个人安全和防护,防止中毒,防止二次毒害。

运输信息危规号:82018 UN编号:1431 包装分类:Ⅱ包装标志:自燃物品,腐蚀品

包装方法:塑料袋或二层牛皮纸袋外全开口或中开口钢桶;塑料袋外塑料桶(固体);塑料桶(液体);螺纹口玻璃瓶、铁盖压口玻璃瓶、塑料瓶或金属桶(罐)外普通本箱;螺纹口玻璃瓶、塑料瓶或镀锡薄钢板桶(罐)外满底板花格箱、纤维板箱或胶合板箱;镀锡薄钢板桶(罐)、金属桶(罐)、塑料瓶或金属软管外瓦楞纸箱。

法规信息下列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储存、运输、装卸、分类和标志等方面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

危险化学品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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