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集团公司煤制油化工板块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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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集团公司煤制油煤化工板块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缺氧、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神华集团公司煤制油化工板块所属各子(分)公司、生产单位及外来施工单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引用标准、规范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检测规程》(LD84-1995)

(二)《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

(三)《人类工效学.公共场所和工作区域的险情信号.险情听觉信号》(GB/T1251.1-2008)

(四)《特低电压(ELV)限值》(GBT3805-2008)

(五)《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六)《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有害因素》(GBZ2.2-2007)

(七)《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12942-2006)

(八)《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08)

(九)《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

-2008)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受限空间是指炉、塔、釜、罐、仓、容器、槽车、罐车、反应器及各种槽、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窖)、涵洞、室、沉箱等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或场所。

特殊受限空间是指指标超标、不能置换、高低温等情况下的有限空间。

第五条缺氧、富氧

(一)缺氧:指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低于18%的状态。

(二)富氧:指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高于21%的状态。

第六条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或探入(指头部入内)受限空间进行作业。包括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危险的或同时

存在其他可燃易燃气体、液体,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易燃易爆粉尘的缺氧危险的受限空间内进行的各种作业。

第七条“三不进入”是指没有经批准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进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进入,监护人不在场不进入。

第八条“隔离”是指采取加盲板或断开连接管线,彻底切断设备与设备间物料相互来往的方法。

第九条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

第三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及安全要求

第十条作业前,作业点所在单位负责人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进入受限空间及缺氧作业的有关规范;所从事作业操作方法及安全急救知识;所使用安全防护、应急用具的使用检查方法;作业中可能遇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逃生路线、救护方法等。

第十一条应制定进入受限空间的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受限空间内可能存在的各类危险、危害因素;保护作业人员及设施设备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

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对缺氧、中毒人员的急救和医疗处理等。

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第十二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第十三条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根据受限空间内有关危险物质的特性,做好惰性保护、置换、冲洗、通风等工作。

冲洗一般由高至底进行,必要时采用溶剂清洗措施;采用惰性气体、空气置换时,应保证氧含量在18%以上,并注意盲端的置换符合安全要求。进行压缩空气置换时,应严格控制流速在2立方米/分钟内,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并保证受限空间内的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险气体浓度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

第十四条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新鲜送风量应达到30-50立方米/小时,使作业环境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保持在18%以上。

严禁向受限空间内充纯氧气或富氧空气。

第十五条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内作业时,应做好该设备的隔离工作。可采用加盲板或断开其中

一段管线方式进行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设置处应悬挂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当作业人员在密闭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一般应打开人孔、出入口的门或盖。若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处于负压状态的管路连通时,严禁关闭人孔、出入口的门或盖。

第十七条在进入设备、管道内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设备、管道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吹扫和氮气置换等工作。

第十八条工艺上要求装填催化剂的进设备作业时,要采取防缺氧、防中毒、防尘、防爆燃等特殊预防措施,并编制相应作业方案和应急方案。方案须经主管安全的领导批准,并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实施。

第十九条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电源线不得放置在设备的棱角或带毛刺的部位,防止电源线被刺穿发生漏电,电源线接头要用绝缘胶布包好。

第二十条当作业环境内存在爆炸性气体或粉尘等危险因素时,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12V时,应安装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其临时配电盘严禁放入作业环境内,进入受限空间的电源线不得有破损或接头;作业人员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第二十一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做好防静电、防尘、防腐蚀、防坠落、防窒息、防中毒、防噪声等个人防护工作,对进入危险受限空间的作业人员,应系好救生绳。所有防护器材在使用前应做好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禁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4小时内,受限空间应处于作业所需的安全环境。

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30分钟内要由分析人员进行分析,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8%~21%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在受限空间内上、中、下处每间隔1.2米设点采样。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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