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收益权转让合作协议F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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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存单收益权转让合作协议存单收益权转让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签约地点:深圳市南山区
甲方(受让方):深圳市正升保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440301113572036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彪
乙方(转让方):
营业执照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乙方已/将与其合作之银行(以下简称“丙方”)开展大额存款定期储蓄业务,已/将签订“XX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根据合同之约定,乙方对丙方享有前述存单产生的利息收益权(以下简称“存单收益权”);
2、乙方拟以本协议约定之转让价款将合同项下存单收益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受让;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名词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1 存单收益权转让
是指乙方将合同项下存单所产生的利息收益权以本协议约定之转让价款转让给甲方,甲方受让的行为。甲乙双方以《“”存单收益权转让协议》的形式确认每笔存单收益权转让交易。
1.2 标的债权
是指乙方向甲方转让的,对银行享有之存单收益权,包括该存单利息及其附属权利(附属权利是指因该利息而获得的担保利益、留置权利、保险权益、票据利益以及其他权利)。甲乙双方以《“”存单收益权转让协议》的形式确认每笔交易转让之标的债权。
1.3 存单收益权
是指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其与银行在真实、合法的储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利息收益权。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以《“”存单收益权转让协议》另行确定每笔存单之应收利息。
1.4 转让价款总额
是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乙方标的债权所应向乙方支付的价款总额。甲乙双方以《“”存单收益权转让协议》的形式确认每笔交易之转让价款。
1.5 合同
是指乙方与其合作银行签订的XX合同。
1.6 保证责任
是指乙方或本协议及《保证合同》约定之其他保证人,就银行向甲方负有之利息给付义务,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情况下,向甲方承担之连带清偿责任。
1.7 保证期间
是指乙方或本协议及《保证合同》约定之其他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
1.8 利息收款账户
是指存单收益权转让生效后,银行向甲方支付利息时应汇入的指定账户。利息收款账户由甲方以《“”存单收益权转让协议》形式另行指定。
1.9 工作日
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银行正常营业的时间。
1.10 其他
本合同未作定义或约定的词语,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解释。
第二条连带责任保证
2.1本协议项下存单收益权转让生效后,乙方作为合同主体,应保证银行履行对甲方之利息给付义务。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乙方作为保证人,对基于本协议项下银行应向甲方履行之利息给付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2双方一致同意,除乙方外,下列第三人应同时作为银行向甲方履行利息给付义务之保证人,与甲方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与乙方一
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2.1乙方之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号码【】
2.2.2双方认可的其他保证人:
2.3本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银行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足额支付利息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银行继续履行给付义务,也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或其他保证人承担本协议及《保证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保证责任。
2.4本协议项下保证责任范围以《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2.5本协议项下保证期间以《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2.6乙方或其他保证人依据本协议约定对银行之利息给付义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甲乙双方应自保证责任实际履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重新签订《存单收益权转让合作协议》,将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以人民币壹元的转让价款向乙方进行转让。
第三条转让价款
3.1甲方给予乙方于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总额度为人民币【】万元(¥),该总额度可循环使用,以在使用之各笔存单收益权转让价款总额为准。
3.2乙方发生本协议项下任何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调整、取消或中止转让价款总额度。
3.3 为促进双方的长期合作与互利共赢,乙方同意,每笔存单收益权
3.4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应以《“”存单收益权转让协议》中记载
为准。
第四条合同履行
4.1本协议项下每笔存单收益权转让交易的履行期限应以《“”存单收益权转让协议》中的具体约定为准。
4.2乙方应于合同约定之存款期限到期后,督促银行将利息支付至利息收款账户。
4.3利息收款账户由甲乙双方应以《“”存单收益权转让协议》另行指定。
第五条存单收益权的实现
5.1 本合同项下的存单收益权应按如下方式进行实现:
5.2 甲方有权自行管理和催收;
5.3 乙方应对银行进行催收,督促并保证银行及时将利息支付至利息回款账户。
5.4 本协议项下每笔存单收益权转让交易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甲方应统计银行实际支付至利息回款账户的款项金额,并按照如下约定进行处理:
5.4.1经核对银行实际支付之款项金额大于或等于利息金额,且甲方实际收取该款项的,视为存单收益权完全实现,甲方与银行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5.4.2经核对银行实际支付之款项金额小于利息金额,且甲方实际收取该款项的,甲方有权选择继续向银行催收剩余利息款项或责令乙
方向银行催收剩余利息款项,也有权直接向乙方主张承担保证责任,要求其直接向甲方清偿未受清偿之利息部分;
5.4.3经核对银行实际支付之款项金额大于利息金额的,若甲方已实际收取全部银行支付之款项,应将实收款项中超出利息金额的部分向乙方进行返还,甲方不承担因返还该部分利息所产生之利息等任何费用;若甲方除等同于利息金额的款项外,未收到其他利息款项的,则其他银行已支付但甲方未收到之利息款项归属乙方所有,乙方应自行进行回收。
上述“甲方实际收取款项”是指根据第4.3条约定银行向甲方另行指定之利息回款账户支付之款项。
5.5 如银行未将利息支付至本协议项下利息回款账户的(银行直接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的除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收到银行实际支付款项后1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划至本协议约定之利息回款账户,并通知银行在其后的付款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6.1 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项下《承诺函》(见附件三)之约定。
6.2 乙方违反《承诺函》载明之“一般承诺事项”的,视为乙方一般违约,应按照本协议项下一般违约之约定处理;乙方违反《承诺函》载明之“特别承诺事项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应按照本协议项下根本违约之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