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美银行业有关信用卡的法律规范比较研究研究与分析
中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与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的异同点分析
中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与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的异同点分析中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与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分别是两个国家对于征信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两者在制定宗旨、适用范围、律权利义务、信息保护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异同点。
下面将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
一、宗旨中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促进征信行业健康发展,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
主要是保护信息主体的隐私权与严格保护金融信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而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旨在促进信用报告的准确性、公平性和隐私性,维护消费者的信用权益,增强信用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二、适用范围中国《征信业管理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个人信用信息服务活动的组织机构及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的范围,包括征信机构、数据共享机构和信用信息采集、处理、提供活动等。
而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适用于美国境内从事信用报告业务的企业和相关部门。
该法律保护了所有通过信用报告来评定个人、家庭或个体信用状况的机构和企业。
三、律权利义务中国《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对个人信用信息尽到保密义务,未得到信息主体同意不得擅自泄露个人信用信息,也不得将个人信用信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信息主体有权要求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校正错误信息,并有申诉权。
而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了个人对其信用报告的可控制权,消费者有权检查其自己的信用报告,并有权检查审核主页上没有贷到款项的情况。
消费者还有权得到一份充分免费的信用报告,并有权争议他们认为不正确的信息。
四、信息保护中国《征信业管理条例》强调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征信机构应当实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并加大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也强调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该法规定信用报告机构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信用报告的准确性,还规定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利。
可以看到,中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与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在宗旨、适用范围、律权利义务、信息保护等方面表现出一些不同。
美国信用卡法案主要内容及对我国的启示
1.银行在下列行为前需提前告知持卡 人:提高还款利率;变更信用卡费等。 2.提高信用卡费前,银行必须给持卡人 选择注销信用卡的权利。3.将上述 CAR D 法案要求的内容规定为对账单 必备内容,并要求注明“迟延还款责任 警告”和“最低还款责任警告”内容。
CARD 法案颁布之前,美国存在较为普遍的银行片面宣 传刷卡消费的好处,信息披露不全,导致持卡人刷卡消费后偿 还的费用超出合理预期,加重持卡人负担,变相加速卡债积
[作者简介] 张焰,中国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办公室。湖北襄樊 4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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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2010 年第 4 期
政治与法律
表5
事项,如还款利率的变更及理由;二是明确银行告知方式和时
时期
特征
主要内容
间,建议提前一个账单周期以书面方式(账单)或电话方式告
诚实借贷法 约束较少 未成年人可以开立信用卡
CAR D 法案
政治与法律
《传承》2010 年第 4 期
美国信用卡法案主要内容及对我国的启示
□张 焰
[摘 要] 通过对美国信用卡三个法案进行摘译、比较,分析并总结美国的经验做法,为完善我国信用卡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 美国信用卡法案 启示
2009 年 5 月,美国制定《信用卡消费者权益法案》(以下 简称“CARD 法案”),[1]对 1961 年《诚实借贷法》进行修正。 2010 年初,美国又制定了“信用卡法案新规则”(以下简称“新 规则”),[2]对 CARD 法案进行了修正,并将于 2010 年 2 月 22 日施行,旨在进一步规范发卡银行行为,保护持卡人正当利 益。本文在对三个法案进行摘译、比较,总结美国的经验做法, 以对完善我国信用卡立法提供参考。
(实习编辑:杨锡花)
中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比较研究
8 9 1 0 1 1 1 2
1 3
1 4
中信 实 业 银 行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上 海 银 行 兴 业 银 行 民生 银 行
1 资本 充 足 率 的比较 、
银 行 名 称 中 国 银 行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中国 农 业 银 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交 通 银 行 招 商 银 行
光大 银 行
资本充足率( 81 5 55 .4 69 1 68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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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本 充 足率 是 世界 各 国普 遍实 行 的 考核 商业 银 行经 营 安全 性 的 重要 指 标, 也是抵 御银 行 风险 的 一 道关 键防 线 。 本充 足 意 资 味 着 银 行 有 能 力防 范 超 市 场 条 件 的 意 外 金 融 动 荡 和其 他 突 发
到 81%,刚 _超 过 最 低 要求 。而 工 商 银行 、建 设 银 行分 别 为 . 5 司 l J
银行业竞争的加剧 , 商业 银 行 承 担 的 信 用 风 险 倍 增 , 质 更 为 5 4 性 , %和 6 1 距 离 8 5 %, 9 %还 有一 定 的 差距 。股份 制 银 行 平均 资 本 复 杂 。信 用 风 险 管理 成 为 商 业 银 行风 险 管 理 中 最关 键 、 最具 有 充 足 率为 7 8 , % 总体 上 也没 有超 过 8 的 最 低要 求 。 中浦 东 发 8 % 其
应 的 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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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国 有 银行 资 本 充足 率逐 年 有 所 改善 ,但总 体 上 仍达 不 到新 巴 塞尔 协 议的 标准 , 国 外银 行 相 比 也有很 大 差距 。 和 2 0 年 四 大 国 有 商业 银 行 的 资本 充足 率 分 别 为 农 业 银 行 01 1 4 , 商银 行 45 % 建设 银 行 3 9 , . %工 4 . , 7 .  ̄ 中国银 行 8 %。 7, 4 . 3 20 0 2年 底, 根据 英 国 ( h ak r 公 布的 全 球 1 0 家 大银 T e B n e} 00
中国与美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之比较
作者 简 介 : 陈刽 平 ( 1 9 5 1 一
) , 男. 上 海 大 学知 识产 权 学院 副 院长 、 副教授
6 1
维普资讯
央银 行 体 制 。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同 时 “ 根 据 履 行 职 责 的需 要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一 作 为 中 国人 民银 行 的 派 出机 构 。 ” 总 行 对 分 支 机 构 实 行 集 中统 一 领 导 和 管 理 。 分支机构根据 总行 的授权 一 负 责 本 辖 区
二、 中 美 两 国 中央 银 行 法 律 地 位 的 比较
中 央银 行 的法 律 地 位 , 主 要 是 指 中央 银 行 在 立 法 机 关 和行 政 管 理 机 关 之 间 所 处 的地 位 , 这 个 问 题 比 较 集 中地 表 现 为 中 央银 行 在 制 订 和 实 施 金 融货 币 政 策 时 具 有 多 大 的 独 立 眭 。 美 联储 是世界 上最具 有独立 性的 中央银行 , 主要 表 现 在 : ( 1 ) 《 联 邦储 备法 ≥ 第 4条 第 7款 规定 : “ 联 邦 储 备 理 事 会 每 年 应 向众 议 院 议 长 呈 交 其 业 务 的详 细 报 告 , 由 议 长 将 报 告 印 出供 国 会 了解 情 况 。 ” 实 践 中美 联 储 理 事 会 每 年 向 国会 呈 交 两 份 书 面 报 告 . 报 整 个 国民 经 济 情 况 和 货 币政 策 执 行 情 况 以及 第 二 年 的货 币政 策 计 划 . 国会 有 权 随 时 召 集 联 储 理 事 会 主 席 和 其 他 成 员 就 书 面报 告 的有 关 问题 进 行 讨 论 。这 表 明美 联 储 直 接 对 国会 负 责 ( 2 ) 美 联 储 理 事 会设 7名 理事 , 由总 统 提 名 , 经 参 议 员 批 准 后 再 由总 统 任命 。每 人 任 期 l 4年 , 不 碍 连 任 理 事 会 每 2年 更 换 1名 理 事 。这 样 使 总 统 在 任期 内 不 能 更 换 大 多 数 成 员 。 总 统 对 理 事 任 命 程序 结 束 后 . 就 在 法 律 上 与 理事 会 成 员 设 有 关 系 了 , 从 而 杜 绝 了 政 府 行 政 长 官 控 制 和 影 响 美 联 储 决 策机 构 的 可 能 。( 3 ) 1 9 1 3年 通 过 的《 联邦储 备法 》 规 定 理 事会 有 9名 成 员 , 其 中有 财 政 部 长 和 通 货 监 理 官 2
中美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比较及启示
21 0 0年 7月
石 家 庄 学 院 学 报 Junlo S iaha gU i ri ora f hj zun nv sy i e t
Vo .2. . 11 No4
J1 0 0 u. 1 2
中美信 用 卡 业 务风 险管 理 比较 及 启 示
李 薇 , 张 健
信息 。违约 概率 是 f%~0 %] 0 10 连续 区间 上 的一个 百 分 比 . 常通 过一 套 内部 映射 程 序在 连 续 等 级 和离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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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u i) 瓦 洛 特 ( l t 照 债 务 人 的 类 型 和 P r dn 和 a Wa o 按 l) 地理 位置进 行 风 险差异 分析 。 萨 ( h sa g 和德 ・ 沙 C asn )
进 行 了一 个全 景 式 的描 述 。[ 建 (0 5详 细 介 绍 5 】 陈 20 )
收稿 日期 :0 0 0 —1 2 1— 5 6 作 者 简 介 : 薇 (9 5 ) 女 , 北 石 家 庄 人 , 士 研 究 生 , 要 从 事 金 融 与 投 资 管 理 研 究 。 李 18 一 , 河 硕 主
面, 改进 中国的信 用卡风 险 管理 。 关键 词 : 用 卡 ; 险 管理 ; 信 风 比较 ; 策 对
中图分类 号 : 8 F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6 3 17 (0 0 0 — 0 1 0 17 — 9 2 2 1 )4 0 2 — 4
一
、
信用卡风 险的研 究现状
功 经验 以及 目前 国际上成 熟 的 P C D A系统 化管 理和
银行卡产业发展之中美比较
近几年,中国银行卡产业总体呈快速发展态势,产业规模继续高速增长、专业化服务特征呈现、定价体系趋于合理、电子支付渠道渐显生机,这充分显现中国银行卡市场稳步发展。
然而,与成熟的美国银行卡市场相比,中国银行卡市场仍存在诸多问题,我国的银行卡业务远远未达到产业化的程度。
研究中美银行卡发展之间的差异来寻找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方向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美中两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简介(一)美国:市场作用下形成发展起来的银行卡产业1951年美国发行了第一张现代信用卡,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各家银行纷纷推出了各自的信用卡。
为解决持卡人消费的限制,美国先后成立了维萨卡和万事达卡两大国际组织,他们的授权、清算、结算功能等为信用卡的产业化发展扫平了道路。
目前在美国,信用卡、借计卡等银行卡已经取代个人支票而成为主要的个人支付手段。
不论是大型超市还是小杂货铺,都有OS 机,接受VISA 或MASTER 等标志的世界各国银行发行的信用卡。
信用卡在美国是仅次于支票的第二大结算工具,信用卡之所以如此普及,是因为美国已经形成了非常成熟的信用卡运营机制。
在信用卡业务的操作流程、信用卡组织、发卡行、收单行的职责范围和设立原则、信用卡业务创利的数学模型、信用卡的营销和客户服务工作以及信用卡风险管理等方面都有比较成熟的经验。
另外银行在硬件方面大量的投入,商户与银行的配合,健全的相关法律:如《贷款真实性法案》、《公平信贷记账法案》、《平等信贷机体法案》、《公平信用报告法案》等等,都使美国银行卡产业平稳较快发展。
(二)中国银行卡发展现状1985年6月,中国银行在国内发行第一张信用卡——人民币长城信用卡。
二十年里,我国银行卡业务得到迅速发展,但我国银行卡产业还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见下表),还有许多方面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用卡环境不完善。
我国银行卡的消费功能发挥还不够充分,人们持卡消费的意识较差,持卡消费的比例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
另外可受理银行卡的特约商户还不多,行业还不够广泛;大部分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和机具尚未实现联网通用,同城交易和异地跨行交易的成功率不高,银行卡网络的运行质量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中美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比较研究.
中美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比较研究信用卡是国际流行的先进支付工具,论文发表被称为现代社会的电子货币,以其安全、方便、快捷的优势,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是金融业现代化的象征。
中国被称为全球信用卡发展潜力最大的市场,近几年来信用卡业务发展迅速。
但由于起步较晚,无论是理论基础、业务经验还是运作水平都处于较低层面,而且受到技术水平、用卡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因此目前信用卡的应用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
作为一种复合型金融工具,信用卡在中美市场的差异说明信用卡的发展与一国的经济发展、制度变迁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充分了解信用卡发展的经济环境、营销手段等,可以优化信用卡业务发展模式,为信用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尤其是中国加入了WTO后,充分利用银行的网络资源完善和发展信用卡业务,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接轨,对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现状目前,中国各家发卡银行为抢占信用卡市场都在积极推出车行的信用卡,使得中国信用卡的发卡量、交易量和透支余额都呈现出迅速增长的势头。
同时,信用卡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不断吸引着消费者,持卡消费已成为现代都市人的新时尚。
但是,中国信用卡市场规模较小,效率较低,导致中国信用卡市场呈现出一高两低的特点,即每笔交易额高,交易量低,信用卡信贷比重低。
而阻碍中国信用卡业务发展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对信用卡业务的严格管制、受理市场规模较小以及较高的通讯成本。
(二)制约因素(硬件方面)1、信用卡产品尚不规范。
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上发行、使用的信用卡绝大多数是借记卡。
银联2006年发行的标准卡中,借记卡1.41亿张,而信用卡只有313万张。
由于缺少个人资信、风险监控、透支催收等手段,发卡银行对风险普遍抱有畏惧心理,对信用风险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这是制约信用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2、设备、技术落后,管理制度不健全。
目前有些发卡银行电子化水平不高,通信设施不健全,加上程序设计与使用、设备、人员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商户、储蓄网点与发卡银行之间还未能完全实现联网,使一些网点业务处理处于半手工状态,当持卡人消费时,授权速度又太慢,异地用卡授权手续繁琐,不能直接授权,使持卡人长时间等候,体现不出信用卡方便、快捷的特点,影响了信用卡的形象。
中美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比较研究
中美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比较研究作者:牛淑珍王辰来源:《中国集体经济·上》2008年第05期摘要:信用卡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项传统的中间业务,但对于中国商业银行来说,信用卡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通过对比分析并借鉴美国的一些先进做法,大力发展中国信用卡业务,以增强中国银行的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章从分析中美信用卡业务现状入手,对中美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对比,找出了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中国信用卡业务;美国信用卡业务;比较分析信用卡是国际流行的先进支付工具,被称为现代社会的电子货币,以其安全、方便、快捷的优势,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是金融业现代化的象征。
中国被称为全球信用卡发展潜力最大的市场,近几年来信用卡业务发展迅速。
但由于起步较晚,无论是理论基础、业务经验还是运作水平都处于较低层面,而且受到技术水平、用卡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因此目前信用卡的应用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差距。
作为一种复合型金融工具,信用卡在中美市场的差异说明信用卡的发展与一国的经济发展、制度变迁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充分了解信用卡发展的经济环境、营销手段等,可以优化信用卡业务发展模式,为信用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尤其是中国加入了WTO后,充分利用银行的网络资源完善和发展信用卡业务,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接轨,对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现状目前,中国各家发卡银行为抢占信用卡市场都在积极推出车行的信用卡,使得中国信用卡的发卡量、交易量和透支余额都呈现出迅速增长的势头。
同时,信用卡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不断吸引着消费者,持卡消费已成为现代都市人的新时尚。
但是,中国信用卡市场规模较小,效率较低,导致中国信用卡市场呈现出一高两低的特点,即每笔交易额高,交易量低,信用卡信贷比重低。
而阻碍中国信用卡业务发展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对信用卡业务的严格管制、受理市场规模较小以及较高的通讯成本。
《2024年中美影子银行系统比较分析和启示》范文
《中美影子银行系统比较分析和启示》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深入推进,影子银行系统作为一种非传统的金融形态,日益在全球金融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
特别地,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两大经济体,其影子银行系统的发展和影响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美影子银行系统的比较分析,揭示其发展特点、影响及启示。
二、影子银行系统的定义与特点影子银行系统,通常指那些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通过复杂的金融工具和结构进行信用中介活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活动。
其特点包括高杠杆、高风险、高收益以及结构复杂等。
三、中美影子银行系统的比较分析(一)发展历程中国影子银行系统在近十年内得到了快速发展,主要形式包括信托、理财产品、P2P网络借贷等。
而美国影子银行系统则以资产证券化(ABS)、货币市场基金等为主。
(二)监管环境中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相对严格,但存在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现象。
相比之下,美国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更为完善,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法规。
(三)风险特点中美影子银行系统都存在较高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
然而,由于监管差异,美国影子银行系统的风险控制更为规范和成熟。
四、中美影子银行系统的启示(一)完善监管体系通过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在影子银行监管方面的优势。
因此,中国应进一步完善影子银行的监管体系,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明确监管责任,填补监管空白,以降低金融风险。
(二)推动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并重在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应注重风险管理。
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并非矛盾的两个方面,而是相互促进的。
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能力。
(三)提高透明度与信息披露增强影子银行系统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程度,有助于提高市场信心,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应鼓励影子银行机构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披露业务运作、风险状况等信息。
五、结论通过对中美影子银行系统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两国在影子银行发展、监管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和共性。
中美信用卡市场分析
( Y i b i n U n i v e r s i t y , Y i b i n 6 4 4 0 0 0 , S i c h u a n )
Ab s t r a c t : T h e U. S e x p e r i e n c e d s e v e r c r e d i t c a r d c r i s i s .T h e c r i s i s h a s c a u s e d c o n c e r n a b o u t t h e d e f a u h o f c r e d i t c a r d .T h i s p a p e r w i l l u s e t h e d a t a i n Ame r i c a a r o u n d t h e c r i s i 8 t o d o t h e r e g r e s s i o n a n a l y s i s .T h e r e f o r e .t h i s p a p e r w i l l i l l u s t r a t e t h e i n f l u e n c i n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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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规范信用卡债务催收行业对我国启示与借鉴
美国规范信用卡债务催收行业对我国启示与借鉴美国信用卡客户群庞大,单个诉讼成本高,银行在面对信用卡不良贷款及坏账时,为加快逾期欠款回收,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普遍都采用外包方式催讨欠款。
据美国国际债权催收协会(ACA)统计,在2004年美国催收行业从业人员就超过了45万,受雇于金融服务商的约9万余人,专业从事信用卡逾期贷款催收行业人员达到1.8万人。
2005年美国金融机构有待收回的个人消费欠款达1410亿美元,当年催收机构成功收回510亿美元,行业盈利128亿美元。
一、美国规范信用卡贷款催收业务主要做法(一)立法为信用卡贷款催收行业提供1. 《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确定催收公司和运作方式。
美国于1977年制订的《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促进了债务催收行业的规范运作,使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该法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规范从事追账活动的追账机构向自然人类型的债务人进行追账的行为。
一是规定债务催收机构必须披露自身身份,任何关于其身份或者功能的误导性陈述都是违法的。
二是规定债务催收机构必须披露催收债务的目的。
三是禁止采用容易泄露债务人隐私的联系方式催债。
四是对债务催收联系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了严格限制。
美国超过40个州各自设置专门针对第三方催收机构的法律。
如美国缅因州的催收执照需要至少1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而且还需要缴付担保金。
美国科罗拉多州立法规定各债务催收机构必须雇用一个经核准的债务催收管理师来监督管理催收人员,负责遵循催收法律。
上述规定对于防止个别不法债务催收行为影响金融行业声誉,防范个别催收人员诈骗、卷逃收回账款给债权人和债务人造成损失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2.立法规范消费者信用信息公开及可使用者范围。
一是美国通过法律将个人隐私数据和合法征信数据加以区分(表1),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受侵犯,让信用管理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工作有法可依。
二是1972年颁布《公平信用报告法》允许除当事人外的与信用交易有关的机构和个人可以合法使用、查询消费者信用报告。
研究论文:中美银行实证对比分析
71099 银行管理论文中美银行实证对比分析一、中美银行风险实证对比分析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风险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巴塞尔协议结合商业银行经营的具体特征,按照诱发风险的原因,将其分为八种风险分别是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一级战略风险。
从重要性程度来看,主要讨论前四种风险。
(一)信用风险截取交通银行和美国银行20xx年不良贷款率的变化情况,分析中美两国上市银行对于信用风险的控制情况。
由图1中可以看出,交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强于美国银行,从20xx年,交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始终控制在2%以下,侧面反映了银行上市后经营更加谨慎,制定相应的对策来坚守风险的发生。
而美国银行虽然不良贷款率始终高于交通银行,但不良贷款率呈逐步递减状态,且在20xx年相关的财务数据并计算其财务数据。
由图2可以看出,国际上对于上市银行的流动性比率一般要求大于25%,交通银行对于流动性比例的控制远远大于国际的要求,并呈逐年上升趋势。
近两年趋势放缓也说明交通银行并不一味追求流动性比率的高低,而是寻求最佳安全与盈利的黄金点。
由图3可以看出,交通银行的存贷比大致维持在一个较为稳定的水平,而美国银行的存贷比则呈逐年上涨趋势,且从整体趋势来看,美国银行的存贷比显著高于交通银行,从而反映美国银行对于流动性的控制要好于交通银行。
(三)操作风险依据基本指标法,银行持有的操作风险资本金等于其前3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乘上一个固定比例(α),α为固定值15%。
计算公式如下:KBIA(交通银行)= 24458.65(百万元)KBIA(美国银行)= 12826.15(百万美元)除去汇率因素的影响,交通银行所需的操作风险资本规模大约为美国银行的两倍。
不过,基本指标采用银行前三年的收入来衡量,银行规模的大小成为制约因素,美国的银行规模整体大于交通银行,因此在具备一定的条件后,可以采用更高级的计量方法,诸如使用收入模型分析两个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
小心你的信用卡——中美银行业有关信用卡的法律规范比较研究.doc
小心你的信用卡——中美银行业有关信用卡的法律规范比较研究-为迎接2008年奥运会,北京市正在倡导银行卡刷卡无障碍的活动。
各商业银行开始了银行卡业务的比拼,如果发卡数量大,每年不算ATM机节省的成本,仅年费收入一项,银行就可以有不少的进帐。
刷卡抽奖活动更刺激了消费者使用银行卡的热情。
银行作为经营企业,追求利益和利润无可厚非。
然而,作为法律专业人士,通过对国外银行业的了解,我认为,在中国刷卡无障碍,不仅有POS机不足的硬件障碍,更重要的是要填补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空白,清除银行卡的法律障碍。
比较美国和中国信用卡的发展现状和法律环境,有助于我们认识并解决这个问题。
一、美国银行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介绍在美国,信用卡(credit card)、借计卡(debit card)等银行卡已经取代个人支票而成为主要的个人支付手段。
不论是大型超市还是街边象seven-eleven这样的小杂货铺,都有POS机,接受VISA 或MASTER等标志的世界各国银行发行的信用卡。
到加油站加油、学生交给学校的学费、买书等等,几乎所有的消费都可以用卡来付帐。
信用卡在美国之所以如此普及,不仅有银行在硬件方面大量的投入、持卡人享有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免息的贷款优惠,商户与银行的配合等等经济因素,而且也有联邦法律对持卡人的保护。
法律规定消费者对信用卡丢失后未经授权的消费最多只承担50美元的责任;法律严格限制银行收取信用卡年费的比例以及向超过免息期还款的消费者征收罚款的比例等等,各种法律规定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可以说,法律为持卡消费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1、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
美国国会通过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Consumer CreditProtection Act)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
发卡人应该采取措施识别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经过授权的。
如果信用卡的使用未经授权,发卡人仍然有义务证明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防范信用卡申请业务欺诈风险的中美对比】 如何防范金融领域的欺诈风险
【防范信用卡申请业务欺诈风险的中美对比】如何防范金融领域的欺诈风险目前,我国信用卡累计发卡量已近3亿张,年交易额达近8万亿元。
在业务规模迅猛增长的同时,经济下行趋势带来了欺诈风险的上升。
市场上大量信用卡代办公司对虚假资料的制作技术,以及应付银行直接风险核查手段的应变能力,也随着市场的发展同步“提高”。
对欺诈风险的防范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利润与审批效率,大规模风险案件的发生更直接关乎银行的信誉。
信用卡管理中的欺诈风险的隐蔽性强、追索难度大,且多笔申请的关联程度高,造成损失的金额大,因此其对银行的危害不容忽视。
欺诈风险主要表现为申请欺诈。
申请欺诈是指使用虚假身份或未经同意冒用他人身份申领并取得信用卡,进而进行交易获取商品或服务的欺骗性行为。
当发卡行证实该卡项下有交易发生,而持卡人申明从未申领过银行卡,或发卡行证实持卡人提交的信息被伪造,即被认定为申请欺诈。
由于申请欺诈带来的损失通常占信用卡欺诈损失金额的50%以上,有效防范申请欺诈会拦截大量的欺诈行为,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欺诈损失。
本文对比中美发卡机构对申请欺诈防范的不同方法,探讨欺诈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
美国的主要方法美国信用卡行业的量化管理手段和技术都非常成熟,在申请欺诈防范方面主要依靠三种手段:信用机构提供的身份核查系统、量化的欺诈风险模型对潜在的欺诈风险进行打分和人工电话调查。
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完善的征信系统中,包含着巨大的信息。
以Experian防申请欺诈系统为例,其数据库中包含2200万单位企业信息和2.2亿单位的个人信息。
征信信息的内容包括企业、个人的注册名、曾用名、历史地址信息、征税号、电话号码等。
根据风险模型的评分和市场情况,信用卡公司可灵活调整策略,以一个评分为起点进行更详尽的人工调查和电话核查,而对风险评分低的申请件完全实现自动审批。
欺诈模型的维护由征信提供商负责,定期的分析提供了准确率的保证。
同时,征信提供商的信息来源不限于某一家公司,从而更大程度地保证了对市场风险的全面把控。
美国信用卡市场的立法监管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信用卡市场的立法监管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摘要: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信贷方式和支付手段,信用卡从一开始就天然地与市场经济相连结,在国家层面催动下信用卡度过将近一个世纪的发展演变,现今在整个国际金融市场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美国既是信用卡的发端国,也是目前信用卡市场发展最为成熟、立法监管最为完善的国家。
其近年来关于信用卡的系列立法改革动向也一定程度上反映未来信用卡产业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处于信用卡产业初级阶段的新兴庞大市场来说,将国外最先进的立法理论和监管措施融入到我们的国情之中,对于推动我国信用卡市场的良性发展无疑是一条有效途径。
本文重点考察美国信用卡的一整套立法监管体系和个人信用评估机制对我国信用卡市场的借鉴。
关键词:信用卡;法律体系;新法案一、美国信用卡市场立法监管概述(一)美国信用卡市场立法原理美国信用卡市场立法的发展过程始终运用国家干预经济的通行理论。
从银行信用卡的诞生直至行业的托拉斯化,美国政府制定一系列相关的管理法律,确保金融市场的良性有序发展。
基于金融业,由于市场存在固有的缺陷和失灵,需要政府矫正市场失灵,以实现社会边际效益的最大化。
一方面,信用卡行业发展成熟自然产生垄断趋势,导致对信用卡消费者权益的损坏和信用卡整体服务质量的下降;另一方面,金融领域,平等主体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情形,如若没有有效的监管,金融主体追逐自身利益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也是依靠监管的根基所在。
另外,金融市场周期性的系统性风险也要求国家给予必要的监管确保整体经济的平衡运行。
[1](二)美国信用卡市场监管主体美国信用卡市场不断朝着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其监管机制几经变化,主管部门基本形成了以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为主的执行机构,共同承担银行卡管理的执法职能。
联邦储备委员会是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管理的主要执法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是银行卡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与此同时,一些行业性协会如信用报告协会、信用管理协会、收账协会在信用卡市场自律方面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辅助作用。
中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比较分析及对策
状
1 1 银 行 法 制 建 设 比较 .
全 国银行 贷 币及银行 法 (83—16 ) 16 9 4
与预期 目标发生背离 , 从而 导致银行金融机 构在经营 活动 中遭受损 失或获取 额外 收益
的一 种 可 能 性 :
损, 发展能力不足; 行资本 充足低 , 险能 松管制 和货 币控制法 ; 银 抗 加思 一圣吉曼存款机 险管理直接影响到金 融机 掏的利益 ,因此商 力弱 , 缺乏竞 争力 。银行业 目前存在 的信用 构法 ;I9 7年银行破 产和银行 业公 平竞争 业银行 具有 内在 动力 去建立 内部信用 风险 9
商业银行资 是 美国银行史上第 1个主要联邦法 ;9 3年 年 2月 .中国人民银行翩定 了 《 13 产负债 比例管理考核》 行办法 暂 银行业法格拉斯 一 蒂格 尔法 . 斯 格拉斯 一斯
蒂格 尔 法 与 证 券 承销 ;在格 拉斯 一斯 蒂 尔 法
12 银行监管组织体 系比较 . 银 行监管组 织分 为外部 监管和 内部监
响 . 银 行 金 融 机 构经 营 的 的实 际 收 益结 果 使
信 用风 险 从狭义上来讲 , 它~般是借
设很不完善 。1 8 9 6年 1 7日, 月 国务院发布 19 9 3年 1 2月 2 5日, 国务院发布 了 《 关于金 融体制改革 的决定》 19 ;9 4年 8月 5日 中 国
我 国 国有 4大 商业银 行是通 过专业银
行 改制 而戚 ,商 业 银 行 历 史 比较 短 ,法 制 建
★ 圆謇 自然科 学基 金 资 助 作 者 简 舟 : 忠 植 , 汪理 工 文学 管 理 学院 教 授 , 鹏 , 皿理 工 太 学 管理 学 院研 完生 张 武 张 武 收 稿 日期 :01 0 2 2( 2— 3— 0
中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比较分析及我国的对策
中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比较分析及我国的对策作者:宋芬王明宪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8年第10期[摘要]文章首先解释银行信用风险并列出其表现形式,进而从银行法制建设、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级方法体系及信用风险监管等方面对中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进行对比,最后提出改善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中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比较分析;对策[作者简介]宋芬,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经济与贸易系助教,广西桂林,541004;王明宪,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广西桂林,541004[中图分类号] F830.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08)10-0001-0003一、银行信用风险及其表现形式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对信用风险的定义为:由于债务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风险。
对于银行这样的特定环境,信用风险即指贷款人因违约而对银行造成的损失风险。
银行信用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为贷款人拖欠银行的贷款或利息(一般是超过90天)、呆账、死账、违背贷款契约等,通俗称为“不良贷款”。
信用风险是金融市场上最为古老的一种风险,信用风险管理也伴随着它贯穿于商业银行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趋势锐不可挡,金融创新层出不穷。
各国银行业的监管措施、监管力度和商业银行本身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受到很大挑战。
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们对巴林银行倒闭、亚洲金融危机等一系列重大的金融风险事件中存在的信用风险管理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
它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技术,而且促成了侧重于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创新。
加上《新巴塞尔协议》的出台,这些都使得信用风险管理业已成为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首要战略问题。
二、中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对比(一)银行法制建设比较全国银行货币及银行法(1863~1964)是美国银行史上第一个主要联邦法;1933年银行业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与证券承销;在格拉斯-斯蒂尔法下创立FDIC,银行控股公司法和修改法案(1995年、1996年、1970年);银行合并法及其修改法案(1960和1966) ; 1986年消费者信贷保护法;1974年平等信贷机会法;1977年再投资法;1987年颁布银行业竞争公平法;1991年储蓄真相法;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加思-圣占曼存款机构法;1997年银行破产和银行业公平竞争法;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加强法;1992年美国财政部提议的改革法;1991年FDIC(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改进法;1984年瑞格尔-尼尔跨州银行和分业效率法和瑞格尔社区发展和管制改革法。
关于中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比较分析及我国的对策
关于中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比较分析及我国的对策[论文关键词]中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比较分析;对策[论文摘要]文章首先解释银行信用风险并列出其表现形式,进而从银行法制建设、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级方法体系及信用风险监管等方面对中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进行对比,最后提出改善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银行信用风险及其表现形式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对信用风险的定义为:由于债务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风险。
对于银行这样的特定环境,信用风险即指贷款人因违约而对银行造成的损失风险。
银行信用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为贷款人拖欠银行的贷款或利息(一般是超过90天)、呆账、死账、违背贷款契约等,通俗称为“不良贷款”。
信用风险是金融市场上最为古老的一种风险,信用风险管理也伴随着它贯穿于商业银行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趋势锐不可挡,金融创新层出不穷。
各国银行业的监管措施、监管力度和商业银行本身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受到很大挑战。
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们对巴林银行倒闭、亚洲金融危机等一系列重大的金融风险事件中存在的信用风险管理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
它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技术,而且促成了侧重于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创新。
加上《新巴塞尔协议》的出台,这些都使得信用风险管理业已成为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首要战略问题。
二、中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对比(一)银行法制建设比较全国银行货币及银行法(1863~1964)是美国银行史上第一个主要联邦法;1933年银行业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 Act)与证券承销;在格拉斯-斯蒂尔法下创立FDIC,银行控股公司法和修改法案(1995年、1996年、1970年);银行合并法及其修改法案(1960和1966) ;1986年消费者信贷保护法;1974年平等信贷机会法;1977年再投资法;1987年颁布银行业竞争公平法;1991年储蓄真相法;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加思-圣占曼存款机构法;1997年银行破产和银行业公平竞争法;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加强法;1992年美国财政部提议的改革法;1991年FDIC(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改进法;1984年瑞格尔-尼尔跨州银行和分业效率法和瑞格尔社区发展和管制改革法。
从美国信用卡新法案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从美国信用卡新法案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篇:从美国信用卡新法案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从美国信用卡新法案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自美国次贷危机和信用卡危机爆发以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话题再次被多国政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如何在不阻碍金融创新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已成为当前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重要挑战。
本文通过介绍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历程和应对策略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举措,就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向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监管建议。
一、美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美国市场经济监管的核心之一就是在防范系统风险的前提下保护消费者权益,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也不例外。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伴随着美国消费信贷等银行业务的迅猛增长,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美国陆续出台各项法律,以解决日益增多的消费信贷带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出现的问题。
这些法律逐渐构成了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框架。
1.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的发展早在1968 年,美国就出台了《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案》,这是美国第一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保护的联邦法律,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其中,最为著名的是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的《真实信贷法案》。
1974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不动产过户程序法案》,要求贷款人必须告知借款人按揭贷款相关费用情况,并禁止在贷款中使用回扣以保证住房贷款成本测算的真实合法性,保护广大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1976 年,为了给金融消费者比较和选择各种金融服务提供便利,美国通过了《消费者租赁法案》,建立了一套解决有关金融消费者最终责任争端的程序,并规范了金融租赁的广告披露等相关业务行为。
1977 年《社区再投资法案》针对贷款发放行为,明确了美国国会关于储蓄机构有责任服务于社区的理念,一方面鼓励储蓄机构满足社区内的贷款和发展需求,另一方面提供激励机制促进储蓄机构积极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稳健谨慎的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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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你的信用卡——中美银行业有关信用卡的法律规范比较研究小心你的信用卡——关于中美银行业有关信用卡的法律规范比较研究作者刘春北京市方元律师事务所为迎接2008年奥运会,北京市正在倡导银行卡刷卡无障碍的活动。
各商业银行开始了银行卡业务的比拼,如果发卡数量大,每年不算ATM机节省的成本,仅年费收入一项,银行就可以有不少的进帐。
刷卡抽奖活动更刺激了消费者使用银行卡的热情。
银行作为经营企业,追求利益和利润无可厚非。
然而,作为法律专业人士,通过对国外银行业的了解,我认为,在中国刷卡无障碍,不仅有POS机不足的硬件障碍,更重要的是要填补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空白,清除银行卡的法律障碍。
比较美国和中国信用卡的发展现状和法律环境,有助于我们认识并解决这个问题。
一、美国银行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介绍在美国,信用卡(creditcard)、借计卡(debitcard)等银行卡已经取代个人支票而成为主要的个人支付手段。
不论是大型超市还是街边象seven-eleven这样的小杂货铺,都有POS机,接受VISA或MASTER 等标志的世界各国银行发行的信用卡。
到加油站加油、学生交给学校的学费、买书等等,几乎所有的消费都可以用卡来付帐。
信用卡在美国之所以如此普及,不仅有银行在硬件方面大量的投入、持卡人享有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免息的贷款优惠,商户与银行的配合等等经济因素,而且也有联邦法律对持卡人的保护。
法律规定消费者对信用卡丢失后未经授权的消费最多只承担50美元的责任;法律严格限制银行收取信用卡年费的比例以及向超过免息期还款的消费者征收罚款的比例等等,各种法律规定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可以说,法律为持卡消费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1、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
美国国会通过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ConsumerCreditProtectionAct)规定,信用卡的发卡人对信用卡是否经授权使用负举证责任。
发卡人应该采取措施识别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经过授权的。
如果信用卡的使用未经授权,发卡人仍然有义务证明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消费者对信用卡丢失后未经授权的消费最多承担50美元的责任。
《诚信贷款法》(TruthinLendingAct)规定消费者或持卡人对未经授权的消费最多承担50美元的责任。
1976年,第一联邦城市银行诉莫拉克案件(FirstNationalCityBankv.Mullarkey)就是一个着名的判例。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信用卡上迟延支付的本金、利息和案件的律师费,但被告辩称有六笔发生在1973年12月16日总额为498.63美元的支出不是被告支出的,并且,被告证明他在1974年1月23日向发卡银行报告过信用卡丢失了。
因此,法院根据联邦法、州法律和判例,判决被告对这498.63美元未经授权的支出只承担50美元的责任。
法律做出这种规定的基础是相信绝大多数的消费者或持卡人是诚实的,不讲信用的持卡人只是少数。
法律同时认为发卡银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就应该意识到信用卡的风险,银行有义务在发卡之前对消费者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信用卡应该发给讲信用的人。
3、规定信用卡的年费、会员费、延期付款支付的费用等属于利息,要符合有关利息限制的规定。
早在1873年,美国最高法院就通过布朗诉海特斯一案(Brownv.Hiatts),对利息下了定义:“利息是法律允许的或当事人约定的一种赔偿,用于延期还款的赔偿或由于拖延还款造成的损失”。
1897年美国最高法院又通过霍尼威尔诉南方建筑贷款协会一案(Hollowellv.southernBuilding&LoanAssn.),重申了银行向借款人收取的任何超过法定利息比率的费用,无论称之为罚款、费用、应付款或利息,事实上都是利息和高利贷。
1996年2月,美国联邦货币管理局对利息一词做了明确规定:利息包括因延期付款给付债权人或未来的债权人的任何赔偿,……包括信用卡的年费、会员费、延期付款支付的费用等等。
同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斯米利诉花旗银行案件(Smileyv.Citibank(SouthDakota,N.A.))中,认为联邦货币管理局对利息的解释是合理的。
如果银行收取的信用卡年费或延期还款的罚金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如果银行故意而为,则其约定收取的利息将被作为罚款被收缴,并且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将依法获得约定利息两倍的赔偿。
二、中国银行卡规范的现状目前,调整中国银行卡业务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两大类。
其中,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又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发行的可以透支的信用卡多以持卡人预先在银行开立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账号为条件,银行之间竞争的主要是保证金、年费以及取现手续费等等,因此说,现在中国没有完全意义的信用卡。
中国银行卡的特点之一是: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未经授权的支出的责任。
现有的各商业银行发行的各种银行卡,将持卡的风险完全推给消费者。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发卡银行的“义务”是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但是,就在这个关于发卡银行的“义务”的条款中,中国人民银行授予了发卡银行可以在章程或协议中自行与持卡人约定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的承担的权利。
这样,作为金融管理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让渡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权力。
因而,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在各自发行的银行卡章程中规定挂失的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如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规定“长城卡如遇丢失或被盗窃,持卡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立即到附近的中国银行分支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并按规定交付挂失手续费。
挂失之前及挂失次日24小时内,所造成的挂失卡风险损失仍由持卡人承担。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中规定“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规定“在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前及受理挂失的次日24点(含)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挂失之前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成了中国银行业的惯例。
中国银行卡的第二个特点是:中国人民银行支持银行向透支的持卡人收取高额利息。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这里透支利息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并随着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信用卡的透支利息含有惩罚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因此,信用卡善意透支行为因应分三个阶段:免息期-计收贷款利息期-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期。
透支行为的性质应属于持卡人向银行借款,因此,透支利率应按照同期银行个人贷款的利息计算。
银行应规定透支的还款期限,超过规定的透支的还款期限仍不还款,才适用逾期贷款利息亦即罚息。
第三个特点是,中国人民银行并没有对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上的各项收费都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而且对很多收费没有任何限制。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统一标准的费用包括:①滞纳金和超限费(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②透支利息、③ATM机跨行取款的费用(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之内取款,每笔收费不得超过2元人民币;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收费不得低于8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没有作出统一收费标准并没有限制性规定的收费项目有:①银行卡的工本费、②挂失费、③年费、④境外取现费等等。
如一张信用卡的工本费,有的银行是3元,有的是5元,有的是50元;信用卡的年费,有的是每年100元,有的是200元,有的是300元,有的规定按年交,有的必须一次交两年的;境外取现费,有的银行每笔收取现金额的4%,有的收1%,有的银行不论金额,每笔交易只收3美元。
三、完善有关法律制度的必要性1、加强法律的公平性,保护消费者利益过去,中国银行业是国有企业,银行的利益就是国家的利益,银行的损失就是国有资产的损失。
因此,政府在制定法律规范时主要考虑如何保护银行的利益。
这正如马克思主义法学一针见血指出的那样,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了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利益。
然而,随着银行业的改革开放,银行业投资主体逐渐多元化,民间银行、外国银行不断增多。
按照WTO的要求,外资银行最终将享受国民待遇。
如果银行业的法律规范不从保护银行业的重心转向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那么,中国的消费者将处于最悲惨的境地:受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三座大山的压迫!2、提高中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随着中国银行业逐步对外开放,中国银行业与外国银行之间的竞争,不仅局限在中国境内,也不仅局限在人民币业务。
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越来越多的国人有机会出境,为了避免携带现金的风险和避免外汇现金随身携带的数额限制,出国人员办理国际信用卡的会越来越多。
但是,当国人走出国门,了解了世界以后,中国人转而申办外国银行卡的也会增多。
因为,中国银行业如果不改变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那么其在外汇业务方面的竞争力肯定不敌外国银行。
如果中国人都知道美国银行业的规定如此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那么申请美国信用卡的中国人肯定会增多。
并且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不出国门也能办理外国的信用卡,所以准备出国的中国人,可以在国内申请外国信用卡,到了国外就取卡,免去了申请中国信用卡的麻烦。
因此,中国银行业如不注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最终将不利于中国银行业自身。
四、结论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更多地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制定有关法律或规定,不能只做行业利益的保护者,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推动银行业的发展。
在银行卡的章程和国家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消费者对此不能一时冲动,一定要慎重,因为消费者没有义务推动银行业的发展,而应该真正享受银行的服务。
(2003年3月)版权所有,引用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