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项目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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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验 收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通过验收: ( 一)耕地质量等别达到设计要求; (二)工程数量和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三)项目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管理制度全部落实; (五)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河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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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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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实 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执行。 由于自然灾害损毁、大型线性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变更项目设计的,由县级国土资源 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河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文件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理完毕。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立项通知书,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立项信 息;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不予立项通知书,说明理由,退回项目申请单位。
------《河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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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报备立项信息后,通过电子政务内网向省国土资源 厅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对立项信息进行核实: (一)立项信息核实申请书; (二)立项通知书; (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五)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六)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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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下列事项出具审查意见: (一)项目区耕地质量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否符合土地整治规划; (三)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 (四)预算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河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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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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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项
第五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立项: (一)项目呈报书; (二)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和单体设计图册; (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土地整治流程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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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流程
阶段
1 2 3 项目立项 4 5 6 7 8 1 2 3 编制年度土地整治方案 勘察 设计 申请立项 审查及专家评审 下达立项通知,报备立项信息 向省厅申请立项核实 省厅确认立项 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签订合同 工程施工 验收并下达验收通知书(县土地局初验) 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专家组及村民代表 省国土资源局 设计勘察单位 设计勘察单位 县土地局 区市国土资源局 /专家组 区市国土资源局 区市国土资源局 区市国土资源局 省国土资源局 招标代理单位/县土地 局 县土地局 县土地局 县国土资源部项目初验。区市国土资源局 县土地局、区市国土 复核并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实地复核并报 资源局 备,一个月内完成 通过验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想 听报报备项目验收信息 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对耕地面积和工程数 量进行实地核实 省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检测监管系统确认 项目立项报备信息 公开招标
第四章 验 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 通过验收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项目通过验收通知书,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 测监管系统报备项目验收信息;未通过验收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2014]1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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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验 收 第二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依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实地核实。 对于占补平衡项目,实地核实其新增耕地面积是否与报备数据一致、项目区耕地质 量是否达到了设计等别。对于总量平衡项目,实地核实其项目工程数量是否与报备 数据一致、项目区耕地质量是否达到了设计等别。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土地 整治项目的耕地面积和工程数量进行实地核实。 通过实地核实的,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确认项目验收报备 信息。
------《河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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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项
第三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第一季度,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 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立项和验收的 时限。
------《河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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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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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实施部门
组织部门
区市土地局 县土地局 县土地局
备注
第一季度上报
依据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县土地局整理资料进行上报申请立项 一个月内审理完毕 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
项目实施
4
5
6
报备
核实及确认报备信息
省国土资源局
省国土资源局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 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 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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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验 收
第二十条 经初验合格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项目验收: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县级初验报告;
(三)项目竣工报告;
(四)项目建设情况表; (五)项目竣工图; (六)项目决算报告;
(七)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八)村民监督小组意见书。 占补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级农业部门出具的耕地质量评定意见,总量平衡项目还应 当提交项目审计报告。 ------《河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文件
省国土资源厅对照备案图,对地类正确、面积准确、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和耕地质量要
求的项目,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确认项目立项报备信息。
------《河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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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实 施
第十一条 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应当通过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 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 - 5000)、勘测定界验收报告;
(七)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八)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九)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总量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乡级政府支持项目建设承诺书。
------《河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文件
第四章 验 收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通过验收: ( 一)耕地质量等别达到设计要求; (二)工程数量和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三)项目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管理制度全部落实; (五)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河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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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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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实 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执行。 由于自然灾害损毁、大型线性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变更项目设计的,由县级国土资源 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河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文件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理完毕。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立项通知书,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立项信 息;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不予立项通知书,说明理由,退回项目申请单位。
------《河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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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报备立项信息后,通过电子政务内网向省国土资源 厅提交下列资料,申请对立项信息进行核实: (一)立项信息核实申请书; (二)立项通知书; (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五)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六)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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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下列事项出具审查意见: (一)项目区耕地质量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二)是否符合土地整治规划; (三)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 (四)预算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河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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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项
第五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立项: (一)项目呈报书; (二)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和单体设计图册; (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 (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 (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土地整治流程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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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流程
阶段
1 2 3 项目立项 4 5 6 7 8 1 2 3 编制年度土地整治方案 勘察 设计 申请立项 审查及专家评审 下达立项通知,报备立项信息 向省厅申请立项核实 省厅确认立项 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签订合同 工程施工 验收并下达验收通知书(县土地局初验) 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专家组及村民代表 省国土资源局 设计勘察单位 设计勘察单位 县土地局 区市国土资源局 /专家组 区市国土资源局 区市国土资源局 区市国土资源局 省国土资源局 招标代理单位/县土地 局 县土地局 县土地局 县国土资源部项目初验。区市国土资源局 县土地局、区市国土 复核并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实地复核并报 资源局 备,一个月内完成 通过验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想 听报报备项目验收信息 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对耕地面积和工程数 量进行实地核实 省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检测监管系统确认 项目立项报备信息 公开招标
第四章 验 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 通过验收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项目通过验收通知书,并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 测监管系统报备项目验收信息;未通过验收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2014]1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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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验 收 第二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依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实地核实。 对于占补平衡项目,实地核实其新增耕地面积是否与报备数据一致、项目区耕地质 量是否达到了设计等别。对于总量平衡项目,实地核实其项目工程数量是否与报备 数据一致、项目区耕地质量是否达到了设计等别。省土地整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土地 整治项目的耕地面积和工程数量进行实地核实。 通过实地核实的,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确认项目验收报备 信息。
------《河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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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项
第三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第一季度,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 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立项和验收的 时限。
------《河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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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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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实施部门
组织部门
区市土地局 县土地局 县土地局
备注
第一季度上报
依据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县土地局整理资料进行上报申请立项 一个月内审理完毕 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
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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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
核实及确认报备信息
省国土资源局
省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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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 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 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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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验 收
第二十条 经初验合格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项目验收: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县级初验报告;
(三)项目竣工报告;
(四)项目建设情况表; (五)项目竣工图; (六)项目决算报告;
(七)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八)村民监督小组意见书。 占补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级农业部门出具的耕地质量评定意见,总量平衡项目还应 当提交项目审计报告。 ------《河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文件
省国土资源厅对照备案图,对地类正确、面积准确、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和耕地质量要
求的项目,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确认项目立项报备信息。
------《河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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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实 施
第十一条 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应当通过当地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 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 - 5000)、勘测定界验收报告;
(七)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八)坐标成果表(txt格式); (九)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总量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乡级政府支持项目建设承诺书。
------《河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