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注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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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注销制度
(试行)
5.1.1.7.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是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或被许可人的主动申请,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定条件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公告其无效并进行登记的行为。
5.1.1.7.2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类型分为申请注销和强制注销。
5.1.1.7.3原持证人按规定提出歇业申请,主动放弃烟草零售业务经营资格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
5.1.1.7.4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延续申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不予延续的;
(二)发生下列情形,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歇业申请的;
1、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
经营业务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后,持证人未按照本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自收到责令变更许可证通知书30日内仍拒绝变更的;
(四)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
(五)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1.1.7.5发生以下法定情形之一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决定注销该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被依法撤回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依法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5.1.1.7.6 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注销许可证时,应当根据歇业申请、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告或检查记录等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审批表,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注销该许可证。
5.1.1.7.7 烟草专卖许可证注销后,审批机关应当出具烟草
专卖许可证注销决定书送达原持证人并收回原许可证,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5.1.1.7.8 依法注销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5.1.1.7.9 注销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被注销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记载(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有予以注销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有告知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有作出注销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五)有作出注销许可决定的日期。
5.1.1.7.10 注销的烟草零售许可证各项资料及附件,应形成规范性档案以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