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作框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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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作框架合同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期限内将一直保有国家规定的装修施工工程资质,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装修施工服务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词义说明

店铺:是指甲方自行开设或许可第三人开设的“XXXX”品牌店,本合同中所称“某店铺”即为店铺中特定的一家或数家。

店铺业主:是指店铺相关权利义务承担者。

自营店:是指甲方自行开设的“XXXX”品牌店,本合同中所称“某自营店”即为自营店中特定的一家或数家。

特许店:是指甲方许可第三人开设的“XXXX”品牌店,本合同中所称“某特许店”即为特定店中的一家或数家。

第三人:是指甲乙双方之外的其他法人、企业、自然人或其他非法人实体。

区域: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装修服务所涉店铺分布的最大地理范围,除本合同中另有特别说明外,以国家现行行政区划为准。

施工人员:是指乙方为店铺装修服务所安排的具体人员,乙方确保施工人员具备有国家规定各种资质要求,并对施工人员的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甲方标准:甲方制定的用于检测乙方所完成的装修工程是否到甲方要求的各项测试项目及相关数据。

国家标准: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国家机关及相关单位制定的,用于检测装修工程的各类检测项目及相关数据。

合格书:甲方签发合格书,则表示甲方认可乙方所完成的装修工程的质量达到甲方标准,但合格书不代表甲方确认乙方完成的装修工程符合国家标准。

标准件:是指经适用于店铺,并经过甲方认证的通用装修用品。

特制件:是指因标准件不能适应某店铺需要,而经乙方加工、改造并取得甲方认可后,用于某店铺的装修用品。

设计图纸:是指甲方提供的用于装修工程的各类图纸,乙方必须依据甲方确认的图纸施工,如因某店铺需使用特制件而必须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的,乙方需报甲方审核。

订单:是指甲方要求乙方对某店铺提供装修施工服务的单据,订单经甲方签发,即对乙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区域

1.乙方为甲方提供装修服务的区域为:。乙方不得超出区域进行店铺装修。

2.本合同的签订,不代表乙方取得区域内店铺装修的独占权利及优先权。

第三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止,如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已向乙方发出订单,乙方则应依据本合同及订单的要求完成所涉店铺装修工程。

第四条:乙方资质

1.乙方确保在合同期限内保有法人资资质并独立运营,不受第三人影响或控制。

2.乙方确保在合同期限内一直保有可从事本合同所涉装修工程的工程资质。

第五条:合规订单

1.订单为打印清洁文本并附有甲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甲方公章,除授权代表手写签名外,其他各处出现的手写、涂改均为无效内容。

2.乙方指定以传真或快递方式接受订单:

传真:。

通信地址:联系人:。

3.甲方通过本条二款约定发送订单,即视为订单已送达乙方并生效;如乙方变更相关信息的,应在变更当天通知甲方,否则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施工管理

1.乙方组织施工人员,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地方政府审批等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2.乙方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排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3.乙方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等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处理、嗓声处理等工作。

4.乙方在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6.施工人员出现安全事故或其他人身、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如乙方施工人员导致店铺、甲方、甲方人员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全额承担。

7.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入施工现场,不得将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第三人施工。

8.乙方平均施工速度,不得低于每天每人平方米。

9.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进行监督,如有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且不顺延工期。

第七条:标准件管理

1.甲方依据某店铺的情况及设计图纸统一将标准件发运至某店铺所在地,标准件送达之日,乙方即对标准件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测,如数量短缺或有质量问题的,应当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2.标准件送达后,由乙方负责保管,标准件遗失、损坏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导致工程不能完工的,甲方有权直接补发所涉标准件,并从乙方应得工程款中全额扣除标准件的费用及运输费用。

3.除非事先取得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人仿制标准件。

第八条:特制件管理

1.特制件仅限于标准件不能使用或使用标准件不能达到甲方认可的装修效果时使用。

2.乙方如在某店铺装修工程过程中,发现该店铺必须使用特制件时,应主动向甲方说明理由,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加工使用特制件。

3.乙方所制作的特制件上附有的各项设计、加工等知识产权在该特制件制成之日全部转至甲

方所有。

4.如甲方发现某店铺需使用特制件时,可直接通知乙方加工使用特制件。

5.乙方加工制作的特制件质量标准参照同等材质标准件的质量标准执行。

第九条:工程验收

1.装修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完成时,乙方应提前天通知甲方验收,如乙方未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可拆除影响对隐蔽部分进行验收的装修物,而对隐蔽部分进行验收,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及工期逾期,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乙方装修工程完工前天通知甲方对工程进行验收,如乙方未能取得合格书,则应当依据甲方要求进行整改,乙方取得合格书之日,为工程竣工之日。

3.如乙方完成装修工程不符合国家标准而被相关部门通知或处罚的,乙方负责在天内到达现场进行修理,并取得相关部门认可,如因本款原因,导致店铺业主损失的,由乙方全额承担。

第十条:质量保证

1.乙方提供不低天的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间自甲方签发合格书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内出现各类事故(包含但不限于:装修道具脱落、变形、损坏等)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天内到达现场进行装修,并依据甲方指定时限完成修理。

2.如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修理服务,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由此所产生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留存的各期质量保证金中进行抵扣,质量保证金不足抵扣的,甲方还可直接从乙方应得工程款中进行抵扣。

3.质量保证期内出现各类事故,导致各类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第十一条:费用结算

1.乙方应得工程款按每平方米人民币元进行结算,乙方制作的特制件依据本合同附件《特制件价目表》中约定的标准进行结算。

2.乙方于每月号前将上月各已取得合格书的自营店装修情况统一报至甲方,并分别注明工程款、应扣除费用情况,甲方收到乙方报告后工作日进行审核,甲方审核完成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凭票付款。

3.如因乙方数据有误,则有误部分所涉的店铺工程款,由乙方下月重新报至甲方,甲方依据本条第一款约定程序重新进行核算。

4.甲方有权依据每月结算费用总额的%留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留存期限为一年,自每月费用结算之日起算,质量保证金留存期间,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利息。

5.如乙方实际留存于甲方的质量保证金低于本条第四款比例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应得工程款,以补足质量保证金。

6.乙方取得合格书的特许店的工程款,由乙方自行向店铺业主收取,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

甲方向乙方提供各类物品(包含但不限于:设计图纸、施工要求等)相关知识产权全部归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超了本合同目的使用。

第十三条:保密责任

1.乙方对甲方商业秘密具有保密义务,甲方商业秘密包含但不限于:各类设计图纸、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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