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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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3.15

【实施日期】2007.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检验检测机构、市事故调查中心、各控股(集团)公司:为了更好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上海市处置突发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和《关于参与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当根据本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导督促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和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应急救援工作范围、应急救援队伍部署、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应急救援工作流程等。

二、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要充分发挥和利用本地区社会力量,根据本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尤其是重点场所、重点监控的设备如:危险化学品的容器、气瓶、罐车、压力管道、电梯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的情况,切实落实有能力承担特种设备社会公共安全救援义务的单位,与其签定有关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和处置的工作协定,并将落实情况在4月1日前报市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表格见附件1)。有能力承担地区应急救援的各控股(集团)公司、技术机构、企业和专业公司应当主动与当地质量技监局联系,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

三、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落实应急预案实施的培训和演练工作,提高预案的有效性。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当依法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应急预案有效性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每年初必须制定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的检查计划,每次检查演练工作应有书面记录和声像资料,并将有关情况以表格形式适时报市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见附件2、3)。

四、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要对每次演练情况进行点评,指导帮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特种设备监察人员要熟悉掌握本地区内重点单位、重点设备的应急救援方案和职责,以便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处置或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处置方案。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控股(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将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抓紧抓实,在4月底前将编制好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和今年应急演练计划报市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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