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押人员行为规范
看守所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
看守所是在押人员日常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对于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人权、维护监管秩序、促进改造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个看守所一日生活制度的范例,字数超过500字:一、起床早晨6:00,看守所内的广播响起轻快的音乐,这是在押人员起床的信号。
在押人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迅速起床、洗漱、整理内务,做好迎接新一天的准备。
二、早餐6:30,看守所的餐厅开始供应早餐。
在押人员需要排队等候,按照规定的座位就餐。
早餐通常是简单的稀饭、馒头和咸菜,但也会根据季节和节日进行适当的调整。
三、学习教育7:30至9:00,是在押人员的学习教育时间。
看守所会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包括法律知识讲座、心理健康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
在押人员需要认真参加,积极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四、劳动生产9:00至11:30和13:30至16:00,是在押人员的劳动生产时间。
看守所会根据在押人员的身体状况和技能特长,安排适当的劳动生产任务。
这些任务通常包括手工制作、农业生产、环境卫生等。
通过劳动生产,在押人员可以学习技能、创造价值,同时也有助于改造思想和重塑自我。
五、午餐和午休12:00至13:00,是在押人员的午餐和午休时间。
午餐通常比早餐丰富一些,包括米饭、蔬菜和肉类等。
午休时间则是在押人员休息和恢复精力的时间,他们可以在宿舍内休息或者进行适当的活动。
六、文体活动16:00至17:30,是在押人员的文体活动时间。
看守所会组织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包括篮球、羽毛球、书法、绘画等。
这些活动有助于在押人员放松身心、增强身体素质和培养兴趣爱好。
在押人员行为规范
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在押人员是指在监狱、看守所等处被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为了维护秩序,保证安全,监狱和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以下是在押人员行为规范的一些内容:首先,必须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规章制度。
在押人员需要明确知道哪些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并且必须遵守监狱制定的各项规定。
这包括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参与恶意攻击、抢劫等暴力行为,不得贩卖毒品、走私物品等违禁品。
其次,在押人员需尊重他人和公物。
他们应该尊重其他在押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的人格权益,不得进行言语、肢体上的侮辱和攻击。
他们应该学会与他人和平相处,避免发生冲突和斗殴等不和谐行为。
此外,监狱内的公物应该得到妥善使用和保护,不得故意损坏或浪费。
此外,在押人员应本分而道。
他们应该按照工作分配和学习教育安排进行相应的学习和劳动。
监狱会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合理的任务和计划,帮助他们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
在工作和学习中,他们应该认真对待,努力合作,并在监狱的要求下完成任务。
同时,在押人员应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
他们应该注意个人卫生,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监狱会提供相应的饮食和医疗条件,但在押人员也需要自律,遵守饮食规范,不得吃零食或进食禁忌食物。
此外,他们还需要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保持身体健康。
另外,在押人员还应该端正思想,积极改造。
监狱通常会提供一些心理辅导和教育课程,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引导他们向正义、法律迈进。
他们需要虚心接受教育和矫治,积极参与改造活动,努力改变自己的思想和行为。
此外,在押人员还应积极参与文体娱乐活动。
监狱通常会组织一些文化、体育活动,如演出、比赛等,使他们能够在良好的氛围中释放压力,改善心情。
同时,在参与活动中他们也能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和自我约束能力。
最后,在押人员需要遵守监狱的管理要求。
监狱会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如听从指挥、准时起床、收队等,监狱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他们需要遵守纪律,服从管理,不得擅离职守或违规行事。
看守所最新规章制度
看守所最新规章制度一、入所程序规定1. 所有被羁押的人员在进入看守所之前,必须接受全面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同时被检查的人员必须服从检查人员的指令,不得阻碍检查的进行。
2. 所有被羁押的人员必须接受行李检查,不得携带违禁品和危险品入所。
3. 进入看守所的人员必须接受拍照和指纹录入,以确保身份的真实性。
二、看守所管理规定1. 看守所内禁止吸烟、酗酒、赌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2. 看守所内不得私藏违禁品,一经查获将追究责任。
3. 看守所内不得随意更改原定的日常活动安排,一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
三、生活规定1.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必须按时按量食用食物,不得浪费食物。
2.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不得有异味。
3.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着服装,不得穿着不整洁、不得体的服装。
四、安全规定1.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不得随意行走、奔跑,必须遵守管理人员的指示。
2.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暴力,一经发现将受到严惩。
3.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必须配合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演练和紧急应对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地撤离。
五、访问规定1. 家属或律师可以提前申请探视被羁押人员,但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
2. 家属或律师在探视时必须接受安检和身份核查,不得擅自携带通信设备。
3. 家属或律师在探视时必须保持秩序,不得干扰看守所内的正常秩序。
六、纪律规定1.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管理规定,不得违反看守所的规章制度。
2.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令,不得抗拒或拒绝执行。
3. 看守所内的被羁押人员必须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不得进行恶意攻击或诽谤他人。
看守所居住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保障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看守所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看守所内所有在押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
第三条在押人员的居住日常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尊重人权;(二)依法管理,保障安全;(三)科学合理,文明管理;(四)预防为主,教育改造。
第二章居住安排第四条在押人员的居住安排,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根据在押人员的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犯罪性质等因素,合理划分监室;(二)监室面积、床铺设置、生活设施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每个监室在押人员数量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四)新入所的在押人员,应当在入所后24小时内安排到监室。
第五条在押人员的居住安排,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在押人员的居住条件符合要求。
第三章生活管理第六条在押人员的生活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在押人员应当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就寝、起床;(二)在押人员应当遵守饮食纪律,不得擅自离开食堂,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三)在押人员应当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破坏监室内的设施;(四)在押人员应当保持监室内的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和消毒。
第七条在押人员的伙食,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营养均衡,满足在押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八条在押人员的衣物、被褥等生活用品,由看守所统一提供,在押人员不得自行购买。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九条在押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二)不得侮辱、殴打他人;(三)不得擅自离开监室;(四)不得传播违法犯罪信息;(五)不得参与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六)不得持有、携带违禁物品。
第十条在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禁闭等处罚:(一)不服从管理的;(二)侮辱、殴打他人的;(三)擅自离开监室的;(四)传播违法犯罪信息的;(五)参与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的;(六)持有、携带违禁物品的。
看守所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监所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看守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民警、辅警、保安等。
第三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履行职责,严守监所安全,确保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二、岗位职责第四条民警职责:1. 依法对在押人员进行监管,确保监所安全稳定;2. 负责在押人员的提讯、会见、体检、教育等工作;3. 严格执行各项监所管理制度,确保监所秩序井然;4. 负责监所的消防、卫生、安全等工作。
第五条辅警职责:1. 协助民警执行监管任务,确保监所安全;2. 负责监所的日常巡逻、监控、报警等工作;3. 负责监所的消防、卫生、安全等工作;4. 参与对在押人员的教育、心理疏导等工作。
第六条保安职责:1. 依法对监所进行巡逻、守护,确保监所安全;2. 负责监所的消防、卫生、安全等工作;3. 协助民警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监所秩序。
三、纪律要求第七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1. 严守政治纪律,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的领导和党的事业;2. 严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监所安全稳定;3. 严守组织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4. 严守廉洁自律,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5. 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监所内部信息。
四、教育培训第八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教育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九条看守所应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五、考核与奖惩第十条看守所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平时考核以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工作纪律等方面为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以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工作纪律、业务水平等方面为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对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邢台看守所规章制度
邢台看守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看守所内部秩序,保障在押人员身心健康,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看守所是国家实施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和其他强制约束措施的场所,严格执行法律的场所。
第三条看守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操守,恪尽职守,维护法律尊严。
第四条在押人员应当遵守看守所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干扰看守所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看守所应当依法、公正、文明、人文的态度对待在押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强化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看守所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个人隐私和人身安全应当加以保护,严禁侵犯在押人员的人格尊严。
第八条看守所应当保障在押人员接受教育、文化活动、劳动等权利,帮助其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九条看守所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看守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看守所的管理机构由监所长、副监所长、警务人员等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监所长是看守所的行政负责人,负责看守所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副监所长负责协助监所长处理看守所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警务人员是看守所的执行人员,负责看守所的保卫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定,依法行使管理权。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工作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警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17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激励警务人员提高工作质量。
第三章看守所的管理制度第18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的收监制度,准确记录在押人员的个人信息,确保每位在押人员的身份准确。
第19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的搜身制度,定期对在押人员进行搜身,确保看守所内部的安全。
第20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见制度,允许在押人员与亲属、律师等合法人员进行会见。
南京看守所规章制度最新
南京看守所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管理看守所中的在押人员,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南京看守所是南京市公安局的一级直属单位,是专门负责拘留、看管、管理在押人员的机构,履行狱务、教育改造、保护人权等职责。
第三条在南京看守所内,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遵守看守所的规章制度,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南京看守所设立看管队,依法执勤,并设看管长负责看管队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南京看守所负责看管在押人员的日常生活、保健、教育、劳动、法律援助等事务。
第二章在押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在押人员有表达意见、提出申诉的权利,并有权得到尊重和处理。
第七条在押人员应当遵守看守所的规章制度,服从看管队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在押人员有参加劳动、学习和文体活动的权利,但不得违法犯罪。
第九条在押人员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十条在押人员应当尊重看管队员的工作,不得妨碍看管队员履行职责。
第三章在押人员的生活保障第十一条在押人员的食宿、卫生等生活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在押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在押人员应当遵守看守所的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吃饭、休息。
第十四条在押人员如有生病或受伤,应当立即向看管队员报告,并接受医生的诊治。
第十五条在押人员不得私藏、进食、交换禁止携带的物品。
第四章在押人员的教育改造第十六条在押人员应当参加看守所组织的法律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等活动,积极参与改造教育。
第十七条在押人员应当自觉学习法律法规、社会道德等知识,自觉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
第十八条在押人员如有改过自新的表现,应当得到积极鼓励和帮助,帮助其重返社会。
第十九条在押人员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进行擅自聚众、斗殴等行为。
第五章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第二十条在押人员的通信、探视等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不得越轨侵犯。
提高看守所执法行为规范化
日前,为提高看守所执法行为规范化工作,进一步强化看守所安全管理,托里县看守所多举措并举狠抓看守所执法规范,树立看守所安全、文明、规范的良好形象。
一、完善执法规章制度,规范执法流程。
严格按照《看守所执法细则》和看守所“五化建设”标准,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内部规章制度,要求监管民警在收押、提审、巡视等执勤过程中,严格把住入口关、程序关,严格按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同时,所领导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发现民警在日常执法执勤中语言举止、办事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纠正。
二、强化公正、文明、热情执法理念。
牢固树立文明形象意识,规范文明用语,保持理性、平和的心态;尊重人权和人格尊严,要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拓宽对外开放渠道,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为进一步拓宽看守所对社会开放的渠道和形式,接受上级机关、办案单位及在押人员家属的监督。
看守所规范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看守所规范化管理,确保看守所安全稳定,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看守所全体工作人员和被羁押人。
第三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确保看守所安全稳定,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益。
二、人员管理第四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看守所工作;4. 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七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树立良好形象,维护看守所声誉。
第八条被羁押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服从看守所管理,不得抗拒、谩骂、侮辱工作人员;2. 不得携带违禁品;3. 不得私自串供、伪造证据;4. 不得殴打、侮辱他人;5. 不得干扰看守所正常工作秩序。
三、安全管理第九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看守所安全稳定。
第十条看守所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看守所应当加强监控设施建设,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看守所应当加强门卫管理,严格执行门卫制度。
第十三条看守所应当加强对被羁押人的巡视检查,确保被羁押人安全。
第十四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四、生活卫生管理第十五条看守所应当为被羁押人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生活设施。
第十六条看守所应当定期对生活设施进行消毒,确保卫生。
第十七条看守所应当加强食品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八条看守所应当加强对被羁押人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被羁押人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看守所应当定期组织被羁押人进行体育锻炼,提高被羁押人身体素质。
五、教育改造管理第二十条看守所应当加强对被羁押人的教育改造,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江阴看守所规章制度
江阴看守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阴看守所的管理秩序,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的正常运转,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江阴看守所内在押人员、看守所工作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在押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服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配合看守所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确保在押人员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五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看守所内的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七条在押人员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进行暴力抗拒、自伤自杀等危害行为。
第八条在押人员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不得进行犯罪勾结、串联等行为。
第九条在押人员应当文明礼貌待人,遵守纪律,不得损坏看守所设施和财物。
第十条在押人员应当自觉维护看守所的整洁卫生,遵守看守所的生活制度。
第十一条在押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劳动活动,提高自身素质,改正错误。
第十二条在押人员有权申诉,但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
第十三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确保信息畅通。
第十四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当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有失公正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看守所应当定期对在押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心理疏导,确保在押人员身心健康。
第十六条看守所应当加强对在押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重返社会。
第十七条在押人员的信件、电话、探视等通信权利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第十八条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第十九条看守所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支持体系。
第二章在押人员管理第二十条在押人员进入看守所后,应当接受身体检查和心理评估,建立个人档案,了解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押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统一着装,不得私自更改服装,不得穿着不整洁或不合规的服装。
在押人员的日常生活制度
在押人员的日常生活制度
在押人员的日常生活制度是指在监狱或拘留所中,对待在押人员进行管理和组织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维护监狱秩序,保护在押人员的基本权益,并促使其改造和重返社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在押人员的日常生活制度:
1. 日常作息时间表:在押人员会按照特定的时间表进行起床、就寝、用餐、劳动、学习和娱乐活动等。
这些时间表通常是严格执行的,帮助在押人员建立规律的生活习惯。
2. 剃头、洗澡和个人卫生:在押人员需要定期剃头和洗澡,以保持个人卫生。
监狱通常会提供必要的卫生用品和设施。
3. 服装和个人物品:在押人员通常会穿着统一的服装,这些服装可能会有特殊的标识来识别不同的在押人员。
在押人员的个人物品会受到限制,只能保留一定数目和种类的物品。
4. 饮食:监狱提供合理的膳食,确保在押人员的营养需求得到满足。
通常会制定一份食谱,按照一定的标准提供平衡的饮食。
5. 公共区域活动:在押人员可以在指定的公共区域进行休闲活动,如散步、健身和社交。
这些活动有助于保持健康和减轻压力。
6. 工作和教育:监狱通常提供一些工作和教育机会,帮助在押人员培养技能和知识,增加就业机会。
7. 社会服务和心理支持:监狱可能提供一些社会服务和心理支持,帮助在押人员解决问题和调适情绪。
总体来说,监狱的日常生活制度旨在维持秩序、保障安全,并提供一些机会和资源,帮助在押人员改造和重返社会。
然而,具体的制度可能会因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监狱政策而有所不同。
看守所十不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不准带私人物品入所所有被羁押的人员进入看守所时,不得携带私人物品入所。
任何形式的隐秘物品都不得带入看守所,必须将所有个人物品交由看守所工作人员保管。
第二条:不准与他人交谈在看守所内,被羁押人员不得与其他被羁押人员或任何其他人交谈。
除非获得看守人员的许可,否则不得进行言语交流,避免引发冲突或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第三条:不准随意行动被羁押人员不得随意行动,必须在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各项活动。
禁止擅自进入未经授权的区域,避免造成混乱或逃跑的情况发生。
第四条:不准私自交易物品在看守所内,被羁押人员不得私自交易物品。
禁止私下交换、出售、购买任何物品,一切物品需经过看守所工作人员审批才能进行交易。
第五条:不准使用通讯设备被羁押人员不得使用任何通讯设备,包括手机、电脑、无线电等。
禁止与外界进行联系,防止制造事端或传递信息给外部人员。
第六条:不准产生噪音在看守所内,被羁押人员不得产生噪音,不能进行大声喧哗、敲打物品或制造其他噪音干扰他人。
必须保持安静的环境,避免引起纷争或惹怒看守所工作人员。
第七条:不准擅自进食被羁押人员不得擅自进食,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饮食,不得私藏食物或在非餐点时间进行进食活动。
避免引起食品浪费或食品安全问题。
第八条:不准拒绝工作在看守所内,被羁押人员被要求参与相应的工作活动,不得拒绝或懈怠。
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看守所的制度和规定。
第九条:不准干扰秩序被羁押人员不得干扰看守所的秩序,不能进行暴力行为、谩骂他人或其他干扰行为。
必须遵守纪律、服从管理,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
被羁押人员不得试图逃跑,必须服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任何试图逃跑或逃脱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和处理。
总结:以上是关于看守所的十不准规章制度,被羁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规定。
只有保持秩序、服从管理,才能确保看守所内的安全和稳定。
希望被羁押人员能够自觉遵守规定,不做违规行为,做一个合格的被羁押人员。
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哪些行为需要追究?
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哪些行为需要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犯监规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悔改的;
(三)不服监管,经查确属无理取闹的;
(四)故意损坏公物的;
(五)欺侮、凌辱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六)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七)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的;
(八)逃跑或者组织逃跑的;
(九)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看守所行为规范
看守所行为规范看守所行为规范是为了确保看守所内的管理有序、安全稳定,保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求看守所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持良好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下面是一份1000字的看守所行为规范:一、出入看守所1. 看守所人员必须佩戴好工作证件,严禁携带非工作必需的物品入所。
2. 出入看守所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通道进行,不得随意进入或离开看守所。
3. 出入看守所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违禁物品。
4. 出入看守所人员必须尊重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服从指挥和询问,并配合必要的检查手续。
二、看守所工作1. 看守所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操守,严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
2. 看守所工作人员要熟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确保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看守所工作人员要在执法过程中保持冷静、公正,不得有歧视、侮辱等不当行为,不得滥用职权。
4.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搜查、监控、会见等工作,确保监管过程的合法性和严密性。
5.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保持机密性,不得擅自泄露、传播羁押人员的个人信息和案件相关信息。
三、对待羁押人员1.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以人为本,尊重羁押人员的人格尊严,不得使用暴力或虐待、歧视羁押人员。
2.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对羁押人员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卫生保健和心理疏导,确保其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
3.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提供合理的生活待遇,保证羁押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4.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尽量满足羁押人员的合理合法的生活要求,包括食物、水、休息等方面。
5.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对羁押人员的申诉和投诉给予认真、及时的处理,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纪律要求1.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纪律,不得擅自离岗、聚餐或违反看守所纪律规定。
2.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爱护看守所财物,不得滥用、挪用看守所财物,不得乱涂乱写或破坏看守所设施。
3. 看守所工作人员应遵守看守所的安全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羁押人员和自身的安全。
看守所重申规章制度
看守所重申规章制度为了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有效管理在押人员,保障看守所内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重申如下规章制度:一、遵纪守法在押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有以下违规行为:损坏看守所公共设施、私设物品;打架斗殴、谩骂侮辱他人;故意破坏秩序和安全;参与赌博、赌博、吸烟等违规违法活动。
一经查实,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文明生活在押人员要做到文明礼貌、有序生活,保持卫生整洁,爱护看守所物品,不得擅自随意挪用、破坏、损坏看守所财物,严禁在看守所内乱丢垃圾、乱涂乱画。
同时,要尊重看守所工作人员,服从管理,不得对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恐吓等违法行为。
三、劳动教育在押人员要积极参加看守所的劳动教育活动,按时、按质完成看守所交劳动任务。
不得故意拖延、懈怠、逃避劳动,不得私自占有、挪用、毁坏劳动工具和劳动成果。
要提高劳动技能,尊重劳动、尊重劳动成果,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四、学习提升在押人员要积极参加看守所的教育培训活动,努力学习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文化素养,不得逃避学习、抄袭作弊、偷懒耍滑。
要尊重教育工作者,服从管理,提高自我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五、保护环境在押人员要爱护环境,爱护植被,保持环境卫生,不得私自破坏自然环境,不得随意涂抹乱画,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要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弘扬保护环境、绿色生活的理念,共同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六、安全防范在押人员要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得私藏、使用危险物品,不得轻信陌生人,不得出售、传播和使用毒品、毒物、管制物品等危害行为。
要遵守看守所的安全规定,加强安全防范,共同维护看守所的安全稳定。
七、服从管理在押人员要服从看守所的管理,听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安排指挥,不得抗拒抗命、拒不配合,不得干扰扰乱管理秩序,不得进行任何损害管理安全的行为。
要遵守看守所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共同营造和谐的监狱环境。
总之,看守所的规章制度是为了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保障在押人员的生活安全和身心健康,促进在押人员的改造教育。
看守所规章制度样本
看守所规章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确保在押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看守所内的在押人员、工作人员及来访人员。
第三条在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看守所的规章制度,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好对在押人员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在押人员管理第五条在押人员必须听从看守所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进行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在押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自己及周围环境的清洁。
第七条在押人员不得擅自乱扔垃圾,或者进行其他污染行为。
第八条在押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居住位置,必须按照看守所的安排进行安排。
第九条在押人员在食堂用餐时,必须排队有序,不得发生争执或扰乱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在押人员在探视时间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擅自违反规定。
第十一条在押人员不得私自携带危险物品,如利器、毒品等。
第十二条在押人员不得进行赌博、赌博等非法活动。
第三章观察守护第十三条新入押的在押人员应进行观察守护,以确保其安全。
第十四条观察守护期间,在押人员必须接受医生的常规检查和询问。
第十五条在押人员在观察守护期间,不得擅自外出或者进行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在押人员在观察守护期间,必须遵守看守所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工作人员管理第十七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好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必须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任何侮辱或虐待行为。
第十九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机密,不得泄露任何在押人员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看守所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处理纠纷的能力,及时妥善处理各类问题。
第五章权力运用第二十一条看守所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不得滥用职权。
第二十二条看守所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保持公正、客观,不得擅自偏袒任何一方。
第二十三条看守所管理人员在处理问题时必须遵循程序,不得擅自变更规定的程序。
文明在押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在押人员的管理,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监管场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监管场所内所有在押人员。
第三条在押人员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法;(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三)文明管理,人道关怀;(四)公平公正,严格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监管场所设立在押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在押人员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在押人员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在押人员档案的建立、保管和更新;(二)制定在押人员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在押人员的教育、劳动、生活等各项管理工作;(四)监督在押人员的行为,防止和减少违规违纪现象;(五)处理在押人员提出的申诉和投诉;(六)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在押人员行为规范第六条在押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服从监管,尊重管理人员;(二)遵守监规纪律,不得擅自离开监舍;(三)不得携带违禁品,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四)爱护公共财产,维护监舍环境卫生;(五)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六)积极参加劳动、学习等活动。
第七条在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禁闭等处罚:(一)不服从监管,侮辱管理人员;(二)携带违禁品,从事违法活动;(三)损坏公共财产,破坏监舍环境卫生;(四)违反监规纪律,造成不良影响;(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教育与劳动第八条本监管场所对在押人员进行法制、道德、文化、技能等方面的教育。
第九条在押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
第十条劳动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生活与卫生第十一条在押人员的饮食、住宿、医疗等生活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二条在押人员的衣物、床上用品等生活用品由本监管场所统一提供。
看守所关押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看守所关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看守所关押的所有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等。
第三条看守所关押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二)依法管理,确保看守所的安全稳定;(三)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四)教育与感化相结合,促进在押人员改过自新。
二、关押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关押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障;(四)依法接受教育改造;(五)依法参与劳动改造;(六)依法申请保外就医、假释等。
第五条关押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看守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二)服从管理,不得抗拒、阻挠;(三)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提高自身素质;(四)接受教育改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五)不得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打架斗殴、赌博等不良活动。
三、关押人员的日常生活管理第六条看守所应保障关押人员的日常生活,包括:(一)提供必要的饮食、住宿、卫生等基本生活条件;(二)根据关押人员的身体状况,合理调整饮食结构;(三)保障关押人员的个人卫生,提供必要的洗漱用品;(四)定期组织关押人员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
第七条看守所应加强对关押人员的精神关怀,包括:(一)组织观看爱国主义、法制教育等影片;(二)开展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活动;(三)邀请社会志愿者开展关爱活动。
四、关押人员的劳动改造第八条看守所应组织关押人员参加劳动改造,提高其劳动技能,培养其自食其力的能力。
第九条劳动改造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分配劳动任务,确保关押人员身心健康;(二)提高劳动效率,发挥关押人员的劳动积极性;(三)注重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关押人员的就业竞争力。
五、关押人员的医疗保健第十条看守所应保障关押人员的医疗保健,包括:(一)建立健全医疗保健制度,确保关押人员就医需求;(二)定期组织关押人员体检,及时发现并治疗疾病;(三)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关押人员的健康意识。
在押人员管理办法
在押人员管理办法在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劳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组织在押人员劳动,促使在押人员养成劳动习惯、学习劳动技能、增强身体素质。
第三条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劳动,应当保证安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不损害在押人员身心健康。
第四条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劳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章参加劳动的人员第五条具有劳动能力的留所服刑罪犯应当参加看守所组织的劳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基础上,可以参加劳动。
第六条患病、年老体弱、身体残疾的在押人员不宜参加劳动。
有迹象表明可能实施行凶、脱逃、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监管秩序行为的在押人员,不得参加劳动。
重要案犯和一审被判处死刑的在押人员自愿参加劳动的,看守所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慎重决定和安排。
第七条看守所组织未成年、女性在押人员劳动,应当充分照顾其心理和生理特点。
第三章劳动项目、规模和场所第八条看守所应当根据看守警戒警力、劳动场所、劳动设备等实际情况确定劳动项目和规模,量力而行。
第九条看守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在押人员参加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培训,获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条看守所选择的劳动项目,应当便于操作,保证看守所安全和在押人员身心健康。
严禁从事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生产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加工、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严禁从事运输业,严禁将生产的食品、饮料对外销售。
严禁利用在押人员为个人劳动。
第十一条看守所拟定的劳动项目需经本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女性在押人员劳动必须在监室内进行。
留所服刑罪犯可以在监室内或者看守所内专门设立的.劳动场点进行劳动。
第十三条看守所设置的劳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保和环保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押人员行为规范
1、为了维护看守所的监管秩序,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是在押人员的言行准则,必须严格遵守。
3、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树立弃恶向善,改邪归正的正确态度。
4、必须遵守监规和看守所的有关规定,服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5、主动汇报思想,如实讲清自己的问题,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发现其他在押人员的违反监规和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等犯罪行为的,要立即报告和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6、搞好个人和监室卫生,爱护公共财物,讲文明、懂礼貌。
7、遵守一日生活制度,严格按规定的作息时间活动。
8、听到起床信号后,必须立即起床,未经批准不得卧床不起。
9、起床后,必须整理好内务卫生,按顺序洗漱,不得拥护抢位。
10、鞋子、被褥、洗漱用品、饭盆和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必须按规定位置摆好,做到整齐划一。
11、就餐时,必须顺序排队领餐,不准敲击餐具,不准抢吃多占,不准伙吃伙喝,不准互相串换食物,不准乱倒剩饭,不准浪费粮食。
12、男性在押人员不得赤身,妇性在押人员不得只穿背心和三角裤。
13、白天除午睡时间外,不得斜靠或躺卧在铺板上,不准随意走动。
14、听到就寝信号后,必须立即按指定位置睡觉,不准擅自调换铺位,不准喧哗、耳语,不准两人合盖被子,不准蒙头睡觉。
15、必须保持监室地面、墙壁、铺板和放风场所的清洁,不准随地吐痰,不准随地便溺,不准乱扔脏物、废物,不准随意刻划,严禁吸烟。
16、注意个人卫生,衣服、被褥要勤洗勤晒,不留长发怪发和长指甲。
17、保持餐具清洁,注意饮食卫生。
18、放风时,必须在放风场所内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滞留在监室。
19、有病要及时报告管教和医生,就诊时要如实陈述病情,不准无理取闹,不准指名要药,要遵从医嘱,配合治疗。
20、不准在监室门观察孔张望或堵住观察孔,不准向其他监室喊话、扔纸条或其他物品,不准托人或为他人带口信、书信和其他物品。
21、在押人员之间不准私自借用和馈赠财物和钱物,如自愿资助他人,必须书面报告管教,经批准后方可馈赠或借用。
22、遇有提讯、会见和劳动需要出入监区时,必须在黄色警戒线内立正向管教和值勤武警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越过警戒线行走出入。
23、端正学习态度,养成自觉学习的良好习惯。
24、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联系实际,对照检查,深刻反思。
25、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按规定位置坐好,姿势端正,并保持良好的学习秩序。
26、必须熟背监规,熟记行为规范,并认真遵照执行。
27、必须参加各种学习活动,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在学习和反省时间内不得从事其他活动,讨论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积极发言,但不得打断他人发言,学习要做学习笔记,写心得体会。
28、必须爱护书籍、报刊等学习资料,不准损坏和占为已有。
29、举止文明,说话和气,说真话、实话,不说谎话、假话,不做低级下流动作。
30、在押人员之间只准称呼姓名,不准叫绰号、外号,不准称兄道弟。
31、对看守所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使用姓氏加职务的称谓,当职务不明时,可称警官、检察官、法官、干部等,对武警战士可统称班长,对职工统称师傅。
32、礼貌用语。
当有求于人时,用“请你”等敬词,有愧于人时用“对不起”“请原谅”等歉词,有助于人时用“别客气”“没关系”等谦词,得到别人帮助时,用“谢谢”“麻烦了”等谢词。
33、当有来宾和领导视察时,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对领导的问话要如实回答,在视察过程中,不准围观、品头论足,不得擅自接近攀谈。
34、当管教民警开门进入监室时必须按指定位置坐好,点到姓名时要起立答“到”,接受指令、听候命令要回答“是”,接受问话时要
立正回答,(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指手划脚,不准抢嘴抢话,保持一定距离,未经批准不得接近。
35、在押人员参加劳动,必须态度端正,服从看守所的安排,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保质保量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不得消极怠工。
36、劳动时,必须注意安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7、必须爱护劳动工具、原材料、产品,不准用原材料制作其他物品。
38、劳动中,不准喧哗、嘻笑、打闹,不准将自己应该完成的劳动生产任务强加给他人完成,不准随意出入劳动场所,不准将违禁品和与劳动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劳动场所。
39、因劳动需要出入监区时,不准与其他在押人员攀谈,不准为其他在押人员带口信、书信和其他物品中。
40、劳动结束时,要清点劳动工具,并按规定摆好,不准将劳动工具、原材料、产品等带入监室或隐藏,劳动工具丢失要立即报告并查找。
41、本规范所称在押人员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和罪犯。
42、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