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监狱考评奖罚办法》(最新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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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罪犯考评奖罚工作,完善罪犯考评奖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的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罪犯的考评奖罚是监狱的法定职责,是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的重要保障。

考评即:对罪犯的改造表现进行平时考核和综合评审。

第三条对罪犯的考评奖罚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与分级考评相结合;现实改造表现与一贯改造表现相结合;教育管理与劳动改造相结合;警察直接考核与集体评议相结合;宽严相济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累计积分考评制,分为平时考核和综合评审。

平时考核即根据罪犯的现实表现,结合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入监时间等,将罪犯评定为不同等级进行考评。

综合评审即监狱对考评积分周期届满、累计积分达到行政

奖励条件的罪犯进行综合评价和审核,兑现行政奖励。

罪犯的考评等级基础分、奖分、扣分的代数和为考评积分。

第五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18个月以上;剩余刑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12个月以上;剩余刑期一年半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10个月以上;剩余刑期不满一年半的罪犯,考评积分周期为剩余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六条对罪犯的考评结果作为行政奖罚和分级处遇的依据。

罪犯考评积分周期届满,考评积分达到奖励标准,经综合评审合格的,监狱应当及时兑现行政奖励。考评积分兑现行政奖励余下的积分转入下一考评积分周期累计积分。

第七条监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罪犯的考评奖罚工作。

第二章考评组织和程序

第八条监狱设立罪犯考评领导小组,分管副监狱长任组长,狱政管理、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生活卫生(监狱医院)、狱内侦查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织和领导罪犯考评奖罚工作。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为不得少于7人的单数。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科,负责罪犯考评奖罚日常工作。

监区、分监区设立罪犯考评小组,监区长、分监区长任组长,监区、分监区其他相关警察为成员,负责监区、分监区的罪犯考评奖罚工作。

第九条罪犯一次被扣不满2分的,由责任警察根据罪犯行为按本办法的规定扣罚;一次被扣2分以上不满4分的,由责任警察提出建议,分监区审定;一次被扣4分以上不满6分的,由分监区提出意见,监区审定;一次被处6分以上扣分的,应当报监狱审批。

罪犯一次获奖分不满2分的,由责任警察根据罪犯行为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建议,分监区审定;一次获奖分2分以上不满4分的,由分监区提出意见,监区审定;一次获奖4分以上的,应当报监狱审批。

第十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符合本办法行政奖励条件的,由本人写出申请和总结,责任警察提出建议,分监区集体合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查,经监狱业务部门审核,提请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评审后,报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分监区提出意见,监区审查,经监狱业务部门审核后,报监狱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监狱应当对罪犯的奖扣分、等级评定、综合评审结果、行政奖罚予以公示。公示期分监区、监区和监狱分别为

三个和五个工作日。

因特殊情况不宜公示的,经监区申报,监狱业务部门审查,提请监狱考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监狱长办公会批准可以不予公示。

第十三条警察或罪犯对奖扣分、等级评定、综合评审、行政奖罚等有疑义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监区提出复议申请,监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仍有疑义的,可以在收到监区回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监狱提出复议申请,监狱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最终回复。

第十四条监狱罪犯考评领导小组对监区或分监区在罪犯考评奖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考评结果予以撤销:(一)不符合考评奖罚规定条件的;

(二)不按考评奖罚规定程序审批的;

(三)弄虚作假的;

(四)有其他情形需要撤销的。

第三章考评内容及方法

第十五条监狱对罪犯考评的内容包括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参加劳动。

罪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达不到行政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达不到行政处罚和违反《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定的,应当予以扣分。

第十六条监狱对罪犯考评实行日记载、周公示、月公布、综合评审。

(一)日记载:责任警察记录罪犯当天改造行为的奖、扣分事项及分值。

(二)周公示:分监区每周应当将罪犯奖、扣分事项及分值予以公示。

(三)月公布:监区应当在次月5日前将对罪犯上月的考核计分情况予以公布。

(四)综合评审:综合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七条新收罪犯经入监教育期满考核合格后的次月起进入考评;本省调监、转监的罪犯连接考评时间进行考评;从省外调入的罪犯从调入之日起进入考评,原改造成绩应当转换为本办法的考评成绩。

第十八条罪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评审可以定为合格:

(一)认罪悔罪;

(二)综合评审期间没有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三)“三课”教育成绩合格;

(四)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

(五)考评积分周期届满;

(六)积分达到规定分值。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评审时应当定为不合格:

(一)不认罪悔罪的;

(二)“三假”罪犯未核查清楚的;

(三)综合评审期间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四)“三课”教育成绩考核不合格的;

(五)有劳动能力不参加劳动抗拒劳动改造的;

(六)有证据证明有履行能力不退赃、不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或不履行财产刑的;

(七)其他应当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中止考评积分周期: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

(二)因余罪漏罪被解回再审的;

(三)在服刑期间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考评积分周期的。

第二十条罪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收监或案件终结之日的次月起恢复考评积分周期:

(一)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收监的;

(二)被解回再审未被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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