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烘干塔租赁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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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干塔租赁合同书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位于新建烘干塔(其中包括场地、办公室、仓库等配套设施)租赁给乙方使用,为了防止在租赁期间发生其他争议,特此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应尽义务和权利

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年9月30日前,必须将烘干塔及配套设施,并在正常运转的状态下,完整的交付乙方使用(其中:1、输送机6台套;

2、930铲车一台;

3、扒堆机一台;

4、办公室装修要达到能办公状态)。

2、租赁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13年5月1日终止。

3、租赁费用:总计20万元整,交款方式分三期付清。其中:一期签敛合同时付清5万元;二期于烘干塔经调试后能正常运转烘干玉米能够达到国家标准,付清10万元;三期于本年10月31日付清5元万。

4、在租赁期间甲乙提供完全的证照。

5、在租赁期间100吨电子地衡必须达到正常使用,检秤费用由甲方承担。

6、如烘干塔经甲方调试后,不能正常运转,烘出玉米不能达到国家正常标准,甲方必须将乙方支付的订金5万元返回,同时合同终止。

7、在租赁期间,如果甲方与他人(单位)发生经济纠纷时与乙方所租赁的烘干塔及配套设施无关,同时也不能影响乙方正常生产。否则赔偿乙方因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必须按时交清租赁费用总计20万元整。

2、在租赁期间如甲方在院内存放的农机具,乙方无义务看护。

3、在租赁期间,乙方所发生的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4、在租赁期间,如发生意外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5、本租赁期结束,是否继续使用本院,应在4月20日前通知甲方,乙方如终止合同,则在5月1日前,撤出乙方一切物品,乙方如继续使用本院则一次性交清5万元整。使用日期至2013年9月30日。

6、在租赁期结束时,乙方要将所截止租赁的烘干塔及配套设施,必须在能正常运转的状态下交给甲方。

7、对于甲方提供的一切设施,乙方在使用时自觉维护,并在终止合同时,保持期一切设施的完善性和可运作性。

三、其它事项:

1、此合同一经签订同时具备法律效力,不得反悔。否则,如甲方反悔,要将乙方所交的5万元订金双倍返还(10万元)。如乙方反悔,乙方所交的5万元订金分文不取。双方民事纠纷,可到勃利县人民法院进行调节或诉讼。

2、后附烘干塔设备清单一份。

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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