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清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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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北京XXXX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代理方:北京军港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租赁标的及房屋概况

1.1 甲方同意(如果房屋是共有,则还应增加:已经共有人同意,附书面同意声明;如果是委托租赁,应有房屋所有权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协议书)将位于北京市标的之房屋层至层在设备完好及可出租状态下出租给乙方办公、经营使用,此房屋建筑面积为25600 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房产证所载面积为准,以下简称“出租房屋”),详见附件2 –建筑平面图。

1.2. 房屋法律概况

1.2.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

1.2.2、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1.2.3、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1.2.4、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

1.2.5、房屋的使用面积:

1.2.6、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归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的设施:

1.3 出租房屋概况

(包括坐落地址、名称、用途、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地面、墙壁质量、家具设备等)

二、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为捌年,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止,遇以下情况应顺延:

2.1.1 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

2.1.2 甲方非正常原因逾期交付房屋的;

2.1.3 非乙方原因致使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

2.1.4 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更改的。

2.2 免租期为 6个月,即:

一层、二层(面积:): 2011年3月1日-----2011年8月31日;

除一层、二层以外的楼层(面积:):2011年3月15日——2011年9月15日

免租期内免交租金,但其他实际产生的费用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免租期满后的次日,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房屋,则租金起租日按延迟天数相应顺延。

2.3 续租: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施详见附件四),乙方应如期交还;如乙方要求续租,须在本合同期满前叁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届时甲乙双方另行商议续租事宜,(如乙方在本合同期满前未提出续租,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续租权,本合同到期及自动终止,甲方有权将租赁物业出租给第三人)。续租的租金上调上限-参照国粹苑西南角之租金上浮的比例递增,溢价不超过10%。

三、定金共计:捌佰万元整

3.1 支付方式

3.1.1 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300万元整;

3.1.2 2011年1月1日前交付300万元整;

3.1.3 2011年3月15日前交付400万元整。

3.2 此定金可折抵房租及租赁保证金,即此定金包含下述“租金”条款项下的租赁保证金肆佰万元,其余肆佰万元定金可以与应当交纳的租金进行折抵。

四、租金

4.1 房屋租金为(人民币) 2.5 元/天/㎡,(整栋楼月租金为 1946666 元整,此租金自2014年9月1日起逐年递增5%),该租金包括租赁标的的租金及有关使用权的全部费用;物业费、中央空调费及其他因乙方施工、工作、经营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2 付款方式

4.2.1 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付款方式为押二付三;

4.2.2 2012年9月1日---2019年8月31日付款方式为押二付六;

4.2.3 乙方应于每个付款日前叁个工作日支付下期租金。

4.3甲方须在乙方交纳租金时即向乙方出具税务部门认可的可作为税前列支的租金发票。如果甲方不能提供有效租金发票,或该发票不能为乙方作为税前列支时,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当期或者下期租金,直至甲方能够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时为止。

4.4支付方式:口甲方直接收取支票

口乙方直接汇款至甲方指定银行帐户:

4.5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贰个月的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总计(人民币)肆佰万元元整。作为乙方忠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规定或条件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在合同有效期内,保证金不予调整。

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将保证金冲抵租金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

该项租赁保证金从乙方已交定金中予以抵扣,甲方应当开具相应的租赁保证金收据给乙方。

租赁期满或者本合同提前终止后,双方办理完成交接手续当天,甲方应当把租赁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应付租金及应付甲方之费用。

五、交房

甲方保证于2011年3月1日之前将出租房屋的一层与二层移交乙方,2011年3月15日前将出租房屋除一层与二层之外的楼层交付予乙方进行内部装修和布展。出租房屋交付之时,租赁范围内的房屋、外墙、建筑、楼顶、门前广场、其他公用面积、附属设施以及设备等,均应处于乙方能够自由使用的状态,并保持此种状态不间断的持续至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的提前终止。

六、改建、扩建及装修

6.1 甲方同意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可对出租房屋及原有装置、设施进行改建及/或扩建(包括影响到出租房屋结构、主机电系统及原有装置、设施的改建及/或扩建行为),并可在场内装修、拆除、设置家具、机器、设备及商业固定装置等。如因甲方无正当理由而不同意乙方改造、装修及改建方案而引致乙方有任何损失,甲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在免租期及租赁期限内,乙方对出租房屋所作的装修、改建及增设的设施、设备和商业固定装置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无须另行支付任何费用给甲方。同时,甲方同意乙方于本合同终止或者租赁期满退还出租房屋时,乙方无须恢复上述有关装修、改建及有关设施、设置费用。

6.2 本合同期满或者由于乙方根本性违约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解除时,乙方投入的装修及对大厦固定设施、固定设备的改造无偿归甲方所有。但在合同期内如由于甲方根本性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解除,甲方应按照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对乙方投入的装修及对大厦固定设施、固定设备的改造作出的评估价值赔偿给乙方或者按净值赔偿乙方投入的固定设施、固定设备及装修损失(上述两项以较高赔偿金额的为准),本条规定并不影响乙方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对甲方提出索赔。

6.3 如有审批限制的情况下,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将改建及/或扩建出租房屋的工程图纸及外墙招牌、店标、条幅、灯箱及门前广场安装的广告旗杆灯箱等方案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并有义务协助乙方申请及领取出租房屋改建/或扩建所需的规划、施工、消防及其他许可文件。申请费用由乙方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承担。

6.4 甲方保证出租房屋在交楼时的消防系统已经消防部门检测并验收合格,相关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在乙方进行装修、改建/或扩建时或者之后的消防验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消防系统的申报和验收,有关费用由乙方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承担。若因甲方原因或者甲方的上述保证不能实现而导致乙方因消防方面的原因不能如期对外开业的,则免租期及租金按照延迟天数顺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

七、出租房屋外墙、楼顶及门前广场的使用权

7.1 乙方在租赁期间对出租房屋的外墙、楼顶及门前广场拥有完全的独家使用及管理权,包括但不限于在外墙、楼顶及门前广场的范围内设立并管理广告牌及招牌等。

7.2 在不影响幕墙结构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按照市场需求及自身需要更改或者增加外墙招牌及广告条幅、灯箱,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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