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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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中国古代音乐的三大历史形态及其演变规律

答:黄翔鹏先生在《论中国古代音乐的传承关系》一文中,对中国传统音乐作了形态学的宏观考察,从而认为:历史上经历过以钟磬乐为代表的先秦乐舞阶段,以歌舞大曲为代表的中古伎乐阶段,以戏曲音乐为代表的近世俗乐阶段。产生这种变化的历史背景,就在于社会生活因经济的、政治的原因而发生的剧烈变革。

在中国古代音乐的三大历史阶段之间,以及他们和音乐之间,至少发生过三次千年一现的、严重的断层现象。第一次是在战国后期至秦、汉间的战乱之中(公元前3世纪);第二次是在唐末至五代间(公元9世纪后半叶至10世纪上半叶);第三次即迄今近百年间的变化(19世纪后半叶迄今)。在历次断层中,都有社会生活的巨变,足以引起某种失去生活依据的音乐发生失传现象,但更为重要的是,每当出现断层现象时,却促成了新艺术的诞生。在某些音乐失传的同时,试穿了东西却以形态的改变重新获得新的生命,并且逐步把传统音乐推向更高级的发展阶段。

2.简要论述原始乐舞的特点

答:原始乐舞是人类共同经历的早期音乐形态,即黄翔鹏先生所提出的“乐舞”形态。这是一种处于萌芽状态的艺术,较为简单粗拙,表现为歌、舞、乐“三位一体”的形式,即歌、舞、乐三者之间存在着相当程度的相互依赖性,尚不足以成为独立的艺术门类。同时,音乐艺术的起源之始,便是一种综合艺术,有可能是从劳动的呼号、动作、节奏、音调等组合中演化而出,也就是歌、舞、乐同源。从文献记载和出土实物中都可以看到这种形式,如《葛天氏之乐》中有关“三人操牛尾,投足以歌八阙”的记载,以及青海省大通县出土的舞蹈纹彩陶盆。

中国原始乐舞的形式在历史上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从《葛天氏之乐》到黄帝时期的《云门大卷》、舜时的《韶乐》、夏的《大夏》、商代的《大濩》,直至周代的《大武》,都一脉相承了这种歌、舞、乐“三位一体”的形式。随着艺术的逐渐发展成熟,至春秋战国时期,原始乐舞为一种新的音乐形态—歌舞伎乐形态所取代。

3.简要论述商代音乐的特点

答:商族以鸟为图腾,并且有着崇尚鬼神的习俗,这使得商代音乐具有鲜明的特点。

首先,商人非常迷信,《礼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各种神秘的巫术活动十分盛行。商代专门从事占卜活动的女性为巫。作为神权统治的直接参与者,她们不仅具有相当高的地位,而且在频繁的祭祀、巫术活动中,载歌载舞,可谓是当时职业的音乐舞蹈家,“巫乐”由此形成。根据卜辞中的记载,商代祭祀歌舞常常夜以继日地进行,表现内容往往既有降神、祈

雨的神秘色彩,也不乏赏心悦目的爱情生活,因而商代的“巫乐”在酣歌狂舞、漫无节制的同时,也是华丽多姿、热闹非凡的。其二,商代最后一个帝王纣命令乐师制作了华丽放荡的“淫乐”,通宵达旦狂欢,形式奢侈华丽、内容荒诞污秽。

“巫乐”和“淫乐”一个是民间音乐,一个是宫廷音乐,两者共同构成了商代音乐的特殊面貌。

4.简述西周音乐教育机构及其特点

答:西周在历史上建立了较为庞大的音乐教育机构。最高乐官为大司乐。大司乐即大乐正,掌大学,为乐官之长;乐师即小乐正,掌小学,为乐官之副。其机构可以分为行政、教学和表演三个部分,据《周礼》的记载,当时音乐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确切可考的有1463人,除了少数底层贵族之外,绝大部分是胥、徒、上瞽、下瞽、舞者一类的奴隶阶级。

西周音乐教育机构各类人员有明确分工。大司乐,教国子乐德、乐语、乐舞;乐师,教国子小舞,有羽舞、旄舞等;大师,掌六律六同,五声八音,教六诗;小师,掌教鼓、鼗、柷、敔等。其他人员也各尽其职,组织分工有条不紊,井然有序。西周音乐教育的对象,主要是贵族子弟,即世子和国子。传授课程包括音乐思想、演唱和舞蹈,即《周礼》所载的乐德、乐语、乐舞三个方面。学习的时间从13岁至20岁,并且有严格的进度规定。西周的音乐教育目的是通过音乐传递中正平和的思想,维护周王室的统治,但客观上也提高了当时的音乐水平,并使音乐得以广泛传承。

5.先秦时期儒家、道家、墨家学派各自的音乐观点

答:儒家提倡音乐。传世人孔子有关音乐的论述虽然仅有只言片语,但是他“移风易俗,莫善于乐”的思想充分肯定了音乐的社会功能,也奠定了儒家音乐思想的基础。随后,孟子提出“王与民同乐”的观点,认为“仁言不如仁声之入人深也”,高度评价了音乐的社会作用。荀子的音乐思想则集中于《乐论》中,该文详细论述了音乐与政治的关系,对于儒家音乐思想有系统总结的意义。

墨家对音乐持否定的态度,其思想《非乐》篇中进行了系统阐述,认为音乐史统治阶级奢侈生活的表现,不仅劳民伤财,多了还有亡国之危。墨家的观点代表了小生产者和劳动者的利益,以狭隘的功利观点完全否定了音乐活动,显然是不正确的。

老庄学派也是反对音乐的,代表了没落贵族知识分子的思想。老子主张“道法自然”,在音乐上否定认为的音乐,认为“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主张“大音希声”的音乐境界,虽然包含了一定朴素的辩证法因素,却有着浓厚的神秘色彩。庄子将音乐分为天籁、地籁、人籁三类,认为只有天籁才无所依持,提倡自然天成,反对人工雕琢,其思想有崇尚自然朴素的方面,但同样把音乐看

得神秘而不可知。

先秦诸子百家的争鸣,促成了先秦学术文化的空前繁荣。他们对音乐各自不同的观点,对其后两千多年封建社会音乐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中国古代音乐思想史上重要的遗产。

6.简述上古时期乐律学发展的成就及其局限

答:根据对现有出土乐器的研究可知,我国古代五声音阶体系在四、五千年前便已有可能确立,但是对生律方法、乐音的绝对高度和相互关系的记载,最早是在春秋战国时期。

《管子·地员说》中记载了最早采用数学运算求律的方法—三分损益法。这是一种弦上求律的方法,将一条空弦三等分,“三分益一”,求得下方的纯四度音,再“三分损一”,生得次一律上方的纯五度音。如此生律四次,得出五音:宫、徴、商、羽、角。产生于春秋时期额“三分损益法”与希腊毕达哥拉斯的“五度相生律”原理相通,但较之后者提前了140余年。

《吕氏春秋·音律》在“三分损益法”生五律的基础上继续往下推算,得到十二律,生律顺序如下:“黄钟—林钟,林钟—太簇,太簇—南吕,南吕—姑洗,姑洗—应钟,应钟—蕤宾,蕤宾—大吕,大吕—夷则,夷则—夹钟,夹钟—无射,无射—仲吕。”这种生律方法也叫做“隔八相生法”所生十二律,奇数六律为阳律,叫做六律;偶数六律为阴律,叫做六吕,合称律吕。

三分损益法所生十二律,其局限性在于它所形成的古代大全音(204音分)较十二平均律的全因为大,古代小半音(90音分)较十二平均律,不能够还原的现象。换言之,由于三分损益十二律不是平均律制,不能够周而复始地旋宫转调,由此,便揭开了长达两千多年之久人们探索平均律制的篇章。

7.简述相和歌和清商乐的区别与联系

答:相和歌是汉代汉民族各种民间歌曲的总称。它包括清唱的“徒歌”、一人唱三人和的“但歌”以及“丝竹更相和,执节者歌”的乐器与歌唱相和的形式。相和歌常用的乐器有节、笙、笛、琴、瑟、琵琶、筝等。清商乐是相和歌的继承与发展,其名称在汉代以后出现,南北朝以后,清商乐取代了相和歌,成为民间音乐的主要形式。清商乐主要包括三种音乐成分:中原旧曲、江南吴歌、荆楚西声。其中,“吴歌”是江苏一带的民歌,风格抒情、细腻,以表现爱情为主,代表作有《子夜歌》等。“西曲”则是湖北一带的民歌,曲调较多,有30多种,内容多是抒发游子思乡的别离之情,代表作有《乌夜啼》等。

清商乐与相和歌的关系在于:相和歌的主要成分是从汉代至西晋时期北方的民间音乐。东晋南渡以后,北方的相和歌随着汉族政权南迁,此时南方音乐又有显著的发展,南北方逐渐融合成为一种新颖的音乐,即“清商乐”。因此,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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