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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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DB37/T940-2007)令狐采学
城市公共供水服务规范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940—2007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建设厅
(2007年12月29日发布,2008年1月20日实施)
前言
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济南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市水业公司、临邑县供水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善东、王冠、李继春、姜力、李瑞仙、李强、周广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供水的定义、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市公共供水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
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3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城市公共供水
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3.2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是指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井)、管网、水厂、公用水站、消火栓、贸易结算水表及其附属设施。
3.3 二次供水
二次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用户用水需求而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箱)及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设施。
4 供水水质与压力
4.1 基本要求
供水企业应为用户提供连续、稳定、优质的供水服务。
4.2 供水水质
4.2.1 公共供水水源采用地表水时应符合GB 3838标准的要求,采用地下水时应符合GB/T 14848标准的要求。
4.2.2 城市公共供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标准的要求。
4.2.3 城市公共供水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及合格率应按GB/T5750和CJ/T 206执行。水质综合合格率应达到95%以上。
4.2.4 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质情况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应每月在当地媒体或网站公布。
4.2.5 城市供水水质不能达标时,应迅速按规定程序告知用户,并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4.3 供水压力
4.3.1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干线末梢的服务压力不得低于
0.14MPa。
4.3.2 城市公共供水的管网压力合格率应达到96%以上(不含因水源短缺或不可抗力引起突然爆管造成局部地区出现降压断水的情况)。
5 服务要求
5.1营业服务
5.1.1 供水企业应与用户签定供用水合同,以确认供用水关系,规范供用水行为,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2 供水企业应设置供水服务热线,全天(24小时)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并与当地12319服务热线联动。积极采用现代化服务手段、新型服务方式,为用户提供高效服务。
5.1.3 供水企业应设立客户服务中心,全面负责供水经营与服务等各方面的业务受理。客服中心应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受理时限、服务承诺、投诉电话及收费标准等服务内容,向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5.1.4 城市供水服务应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角制等规章制度。不予受理的业务应明确告知不受理的原因。
5.1.5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户,不论用水规模大小,均享受平等服务。须提供个性化服务的,由供水企业与用户约定。
5.1.6 实施供水企业年度经营公报制度。每年3月底以前,供水企业应在当地媒体或网站上公布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确认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上一年度生产经营与管理目标的完成情况和本年度供水经营管理目标和保障措施等信息。
5.2 收费服务
5.2.1 供水企业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5.2.2 供水企业应以供用水协议约定的贸易结算水表显示的用水量向最终用户计价收费。
5.2.3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共用一具贸易结算水表的,其收费标准应按供用水协议的约定分类比例收费。用水比例发生变化有争议时,应重新核定用水分类比例;双方对用水分类比例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分表计量。
5.2.4 抄表收费人员应向用户出具用水量通知单及收费发票,抄表准确率应达到99%以上。供水企业应提供水费查询服务。
5.2.5 对违反《城市供水条例》有关规定应停止供水的用户,经县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供水企业应在停水3日前,向用户发送停水通知。
5.3 服务人员要求
5.3.1 服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熟练的业务技能,接待用户时,应主动、礼貌、热情,不推诿、搪塞。
5.3.2 服务人员应着职业装,衣着整洁,佩带胸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使用文明服务用语。
5.3.3 服务人员上门服务时,应主动向用户说明来由,并出示相关证件,征得用户同意后入户服务。
5.3.4 入户维修服务人员维修完毕,应将现场清理打扫后方可离开。
5.3.5 在为用户服务过程中,应秉公办事,不得吃、拿、卡、要,不得刁难。
5.3.6 治水人员应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
6 供水设施维修、抢修
6.1 贸易结算水表的维修与更换
6.1.1用户贸易结算水表报修的,供水企业应在24小时内到场维修。水表不能修复的,应予以更换。
6.1.2 供水企业应备有周转用水表,以备维修贸易结算水表时临时更换之用。
6.1.3 维修后或更换的水表应经有资质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6.1.4 用户或供水企业发现贸易结算水表或水量有疑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将贸易结算水表送有资质单位进行鉴定。
6.2 设施抢修
6.2.1 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计划性原因停止供水或降压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等不可预见原因停止供水,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局部地区生活用水停止供水超过72小时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