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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宁政发[2006]156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30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发[2006]15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活动,降低药品价格,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各类公立医院(含国有控股企业设立的医院)、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村卫生室以及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药品统一招标服务机构,是指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从事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本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含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实行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以下简称“三统一”)的管理制度。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采购药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物价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对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监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统一招标

第五条医疗机构采购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编制的《自治区医疗机构统一招标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由药品统一招标服务机构负责完成。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采购《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采购《药品目录》中药品。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医疗机构采购《暂不招标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可以自行采购。

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目录》和《暂不招标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确定年度药品招标采购计划,并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送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报送的年度药品招标采购计划,应当如实反映本单位的实际临床需要,不得故意不报或者少报。

第九条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汇总医疗机构报送的药品招标采购计划,并提交药品统一招标服务机构组织药品招标投标。

第十条药品统一招标服务机构进行药品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药品统一招标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规定,依法进行医疗机构药品招标投标活动。

药品统一招标服务机构应当对投标企业的资质进行审定,并予以公示,为各项招标投标活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投标企业必须是药品生产企业或者是受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的企业,其投标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具有国家和本自治区规定的质量证明资料,对所投标的药品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投标企业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所提供的资质等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中标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服务机构在药品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参与药品的评标和定标活动。评标、定标活动由专家组成的评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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