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六讲保险的基本原则上MicrosoftPower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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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 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 即客观上是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的利益。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 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利益,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已经取得所有权、经 营权、抵押权的标的所具有的利益。预期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 尚不存在,但根据有关法律或有效合同的约定可以确定在今后一段时 间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如预期的营业利润和租金等。在投保时, 现有利益或期待利益都可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但在发生保险事 故进行索赔时,期待利益已成为现实利益才能赔付,保险人的赔偿以 实际损失的保险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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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目标
➢ 了解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和损害补偿原则的含义及 主要内容;
➢ 能够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解决保险 理论和实务中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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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的存在是任何一份保险合同的基础,这是保险 合同的一条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 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 ▪ 坚持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 ▪ 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 ▪ 各类保险的可保利益 ▪ 可保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 可保利益的适用时限
▪ 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 ▪ 责任保险的可保利益 ▪ 信用与保证保险的可保利益 ▪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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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
⒈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有可保利益。包括这一财产 为个人所有和与他人共有这两种情况,财产共同所有人 的可保利益仅限于每一所有人对其财产所有的份额。
⒉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对抵押、质押的财产的债权 有可保利益。抵押人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担保的财产, 在形态上不转移财产的占有,仅当抵押权人在其债务不 能获得清偿时,可以依法将抵押财产变卖,并从中优先 受偿。因此,抵押权人即债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可保利 益。同理,质押权人对质押的财产具有可保利益。因此 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可将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投保财产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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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 的无任何利害关系,易使某些怀有不良动机的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或纵容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谋取赔偿。如果投 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参加保险是为 了获得经济保障,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了,也只 能获得损失补偿,而不会有额外获利。因此, 可保利益原则可有效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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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
▪ 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 ▪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 限制赔偿程度
➢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保险不是赌博,若以无可保利益的 他人财产或人身作为标的来保险,那就是一种赌博行为。大 约在中古世纪,英国历史上曾出现过赌博保险。当时有人以 与其毫无利益关系的远洋船只为标的进行保险,这种保险就 是赌博。17世纪中叶英国政府颁布禁止赌博性质的保险的法 律,规定被保险人投保和索赔时一定要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 利益,否则法律不予承认,从而有效的防止了赌博性质保险 行为的发生。
▪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 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 ▪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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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必须 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为法律所承 认并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利益。这种合法性体现在:保 险标的存在的合法性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 关系的合法性。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 具备合法的利益,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被保险人不能获得保险合同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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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
➢可保利益的概念: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标的所具有的 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
➢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 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 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 有可保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 同也随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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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关可保利益的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把与自己没有 利害关系的项目投保,企图在事故发生后取得赔偿,法律 是不予保护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文规定,无可保利益 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英国早在1745年的《海商法》 中就规定:“没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它 可保利益证明的,或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 效。”1774年的《人寿保险法》也确立了可保利益原则。 该法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可 保利益,否则合同无效。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将没有 可保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合同而规定无效。我国《保 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 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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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赔偿程度。可保利益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 险人经济损失所能补偿的最高限度。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补偿应以可保利益为依据,被保险人所主张的赔偿金额, 不得超过其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额。如果 不坚持补偿的最高金额以可保利益为准的原则,则被保 险人可以因较少的损失而获得较大的赔偿金额,对超过 可保利益部分,同样会导致道德风险。所以,可保利益 原则可以防止通过保险取得原来没有的利益。
保险赔偿(给付)额≤保险金额≤可保利益额≤标的物实 际价值(仅对财产保险而言)
保险赔偿(给付)额≤实际损失额(仅对价值补偿性保 险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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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构成的条件
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可保利益为前提,因此,对可 保利益的确定十分重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关系 并不都可作为可保利益,可保利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以通 过货币计量的利益。因为保险保障是通过货币形式的经济补偿或给付 来实现的,因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必须要能用货币来计 量,否则,保险人的承保和补偿就难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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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保险的可保利益
由于各类保险所承保的风险责任不同,因而在保险合同的 订立与履行过程中对可保利益原则的运用,也不尽相同。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基本原则是在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被人们公认 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作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 穿于整个保险业务。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 合法权益,更好的发挥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有利于保障人们的 生活安定、社会进步。
本章主要内容: 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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