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工作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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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引导、鼓励和加强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和运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与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X〕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

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X〕50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X〕87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X〕92号)和《X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方案》(X政发〔X〕3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公平择优选择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融资实力的社会资本,通过“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方式,进一步有效促进我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的深入开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牢牢抓住X振兴的有利契机,全力聚焦“五个一工程”,落实“咬住一个目标,全力推进五项任务,全力抓实十项重点任务及40项重点举措”。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投资运营,激发社会资本活力,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科学决策、权责对等。要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并与传统政府直接建设运营的方式进行比较分析,确定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增强决策科学性。按照“风险由最适宜的一方来承担”的原则,合理分配项目风险。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等由政府承担。

——激励相容、互利共赢。要通过动态调整收费定价,结合政府补贴,保障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建立科学严谨的绩效评价机制,确保项目建设、运营达到预期效果。要充分考虑社会公共需求和政府管理需求,以及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要求,确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长远发展目标,有效平衡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实现政府、社会资本和社会公众的多方共赢。

——重诺履约、公开透明。政府和社会资本是基于合同的平等合作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各方必须树立契约理念,坚持平等协商、互利互惠、诚实守信、严格履约。实行阳光化运作,依法、及时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重要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对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

——积极稳妥、公众受益。坚持必要、合理、可持续的财政投入原则,有序推进项目实施,控制项目的政府支付责任,防止政府支付

责任过重,加剧财政收支矛盾,造成支出压力。加强政府监管,将政府的政策目标、社会目标和社会资本的运营效率、技术进步有机结合,促进社会资本竞争和创新,确保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合作范围、经营模式和合作期限

(一)合作范围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适用于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能源(供热、燃气)、交通运输、公共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水利(供水)、环境保护(污水、垃圾处理)、农业、林业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重点项目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医疗、卫生、养老服务,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等公共服务领域重点项目合作。

(二)经营模式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主要包括: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移交—运营—移交(TOT)、改扩建—运营—移交(ROT)等基本模式。并根据项目类型和具体情况,按照项目投资收益水平、收费定价机制、项目合作周期等因素合理选择运作模式。

(三)合作期限

根据行业特点、项目生命周期、公共服务需求、投资回收期等因素确定,一般不低于10年,最长一般不超过3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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