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书合同-合同与协议-筒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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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二期工程筒仓系统设备订货合同江苏淮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二期工程

筒仓系统设备

订货合同

合同编号:HLⅡ-16

合同买方:江苏淮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合同卖方:江苏天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江苏省淮安市

签订日期:2008年7月10日

买方:江苏淮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淮安市工业新区金象路12号

电话:**

传真:**

联系人:曾庆国刘登云

卖方:江苏天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海安县白甸镇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邵苏平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邮政编码:226682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江苏省海安县白甸信用社

银行帐号:XXXX

税号:XX5214

联系人:邵苏平

江苏淮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江苏天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于2008年7月10日就淮龙二期工程项目筒仓系统设备的合同范围、制造标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价格和费用、付款方式、制造周期、供货时间、设备安装调试、保证值测试、售后服务、不可抗力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技术交流和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1.设备的合同范围及买、卖双方的分交点

** 设备的合同范围:指由卖方设计,按买方、卖方共同确认的设备制造图纸,由卖方制造、采购、安装的全新成套设备,含设备的包装、运输、保险、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技术服务等。所供设备必须是江苏天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制造的、完全满足买方工艺生产需求的、全新的产品(详见技术协议书)。

** 合同设备:微细粉成品筒仓系统设备(2套),空气溜槽(1套)。

** 设备分交点:详见技术协议书。

2、制造与安装要求

满足国家与行业标准以及技术协议书中规定的内容。

3、质量保证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设备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设备最终验收后一年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涉及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 在质保期内,如果设备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设备有缺陷的,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卖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应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

**卖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向卖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4、价格和费用

**设备合同总价:103.0万元整(大写壹佰零叁万元整),其中设备费用73.0万元整(大写柒拾叁万元),安装调试费用30.0万元(大写叁拾万元)

**本合同价格为闭口价,包括设备制造费、涂漆包装费、国内配套件费、设计费、技术文件费、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运输及运输保险费(包括备件),以及应纳的税款等。

5、付款方式及条件

**设备供货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卖方支付设备合同总价的30%作为设备预付款。

**卖方设备交货时,向卖方支付设备合同总价的20%作为设备交货款。

**设备验收后6个月,买方支付设备总价的25%,同时卖方提供全额发票给买方(73.0万元增值税发票,30.0万元普通建筑安装发票)。

**设备质量保证期满(正式签字验收后12个月,最长时间不超过设备到货后18个月)后,

向卖方支付设备总价的25%。

**支付方式:银行电汇或汇票(含承兑汇票)。

6、交货和交付买方使用条件

**卖方按技术协议规定的供货范围交货。

**卖方设备为一次性交货,设备和安装人员同时进场,手续随车随货直接交买方。设备的运输和保险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之中。

**卖方在准备发货,组织施工人员进场前,应该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在得到买方确认后,方可安排人员和设备进施工现场。

** 到达现场的设备由卖方自行保管与看护,买方负责提供存放场地。

**卖方设备的交货地点:江苏淮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二期工程施工现场。

**卖方设备交货时间:2009年4月30日,交付买方使用时间:09年6月30日前。

7、设备检验、验收与试运行

详见技术协议书

8、保证和违约金

**卖方保证按规定的交货日期向买方提供质量合格的设备。

**未能按交货时间规定的合同交货进度交货时,按以下计算办法对卖方实施迟交货违约金:**迟交货1—2周:每迟交1周为该迟交设备货款的2%(百分之二)。

**迟交货3—4周:每迟交1周为该迟交设备货款的2.5%(百分之二点五)。

**迟交货5周及以上:每迟交1周为该迟交设备货款总额的3%(百分之三).

**设备到买方施工现场交付买方日期为设备交货计算日期。

**迟交货物日期不足3天按半周计算,3-6天以一周计算。

**设备推迟交货(指到现场时间45天以上)无法满足买方工程总工期要求时,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并保留向卖方索赔的权利。

**实施本章规定的违约金,并不免除受罚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合同设备转让给非合同单位生产,一经发现按本合同规定计算

的转包设备金额的120%违约金,并赔偿买方全部损失。

**设备交付使用后,在运行中出现问题时(保证期内),先由卖方负责在最短的时间内处理解决,再由买卖双方共同协商按以下原则划分费用负担:由于卖方原因引起的设备质量问题由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并赔偿买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于买方原因引起的设备质量问题由买方承担一切费用;由于买卖双方原因导致的问题,按双方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相应费用。

9、不可抗力和仲裁

**由于战争和严重的风灾、水灾、雪灾、火灾、地震等属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国家计划变更,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关当局的书面证明,并在影响消除时通知另一方。

**因不可抗拒力影响履行合同时,可根据实际受影响程度,经双方协商相应延长或终止合同,由此不属违约。

**买、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所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应本着友好精神协商解决,协调不成,任何一方有权提交合同签定地仲裁机关进行仲裁,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并按仲裁结果赔偿经济损失。仲裁以外事项双方仍按本合同执行。

**由于延迟交付,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方违约责任。

10、合同生效、终止与其它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双方书面签字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 设备保质期满,结清全部合同费用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合同如需修改,必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经单位盖章后方为有效,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也不因法人或承办人变动而改变。

**本合同一式六份,买方四份,卖方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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