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南开区国有企事业单位债务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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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南开区国有企事业单位债务风险防控管

理办法

国有企事业单位债务

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按照《天津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债务风险防控工作意见》要求,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全力做好控规模、保偿还、降成本、防风险等重点工作,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债务风险防控的目标任务是:控制债务总量。完善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平台举债融资机制,严格执行集体决策、报批备案等管控制度,确保全区债务总量只减不增。保证按期还款。逐项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确保融资平台和事业单位债务不出现违约逾期,国有企业不发生连锁性债务风险。有效降低成本。融资平台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贷款利率在6%以上的,原则上要降到6%以下;利率在6%的原则上要降到基准利率。

二、工作举措

(一)明确债务主体责任

理清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债务关系,合理划分政府与企业偿债责任。融资平台承担的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相应的债务界定为企业债务。

(二)明确举债融资机制

债务单位应根据主要工作职能及自身的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适度举借债务,合理管控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确需举借债务的单位,在前期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并经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方可举借;举借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必须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到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举借;举借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必须报区政府相关会议批准同意后方可举借。举借债务前,债务单位必须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债务立项依据、偿还资金来源和还款计划以及债务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

(三)规范债务管理

债务单位要制定严格的债务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债务资金的使用流程,确保债务资金专款专用,按照偿债计划合理调度偿债资金,确保及时还款。各债务单位对已经发生的债务要逐笔核实,按月及时将本单位资产、负债、举债原因和用途上报财政部门,以便动态掌握南开区债务增减变化情况。

严格限定债务担保范围,根据新《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四)落实偿债责任

各债务单位按照偿还资金来源,充分考虑偿债年限、财务状况、项目进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偿债计划。积极拓宽偿债资金渠道,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水平,增强偿债能力。不能按计划归还偿债资金的,在报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预处置债务单位资产等方式予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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